㈠ 自然人轉讓股權怎樣確定計稅成本
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上述企業在轉讓所述股權時,計稅成本應按上述規定確認,不可以將以前年度轉增資本的數額在計算股權轉讓差價時作為計稅成本予以扣除。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㈡ 個人所得稅成本怎麼確定的
個體工商戶只是在僱傭員工的每月工資在稅前扣除標准由各省稅務局定,具體你可以到黑龍江省地稅局的網上去查。
你給的資料太少沒法計算。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是用你的年個體工商收入減去1、每月2000元個人支出2、僱傭員工工資和三項經費 3、收入2% 和千分之3之內的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後計算而出的。
㈢ 在房地產開發中,什麼叫做計稅成本,與一般的成本有什麼區別
計稅成本是指企業在開發、建造開發產品(包括固定資產,下同)過程中所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進行核算與計量的應歸入某項成本對象的各項費用。
一般的成本是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的進行收集和計量,二者多數情況下是相等的,計算所得稅,二者存在差異的時候就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
㈣ 如何確定貨物視同銷售的計稅成本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㈤ 計稅成本對象確認的有哪幾個原則
1、可否銷售原則。開發產品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應作為獨立的計稅成本對象進行成本核算;不能對外經營銷售的,可先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進行歸集,然後將其相關成本攤入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成本對象。
2、分類歸集原則。對同一開發地點、竣工時間相近、產品結構類型沒有明顯差異的群體開發的項目,可作為一個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3、功能區分原則。開發項目某組成部分相對獨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時,可以作為獨立的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4、定價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其產品類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導致其預期售價存在較大差異的,應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5、成本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建築上存在明顯差異可能導致其建造成本出現較大差異的,要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6、權益區分原則。開發項目屬於受託代建的或多方合作開發的,應結合上述原則分別劃分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㈥ 股權在轉讓時應怎樣確定計稅成本
【網友問題】
被投資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時,採用以未分配利潤或盈餘公積轉增資本的方式,在會計上不做賬務處理,只是在備查簿中登記。請問,該股權在轉讓時的計稅成本如何確定,是否可以將以前年度轉增資本的數額在計算股權轉讓差價時作為計稅成本予以扣除?
【律師解答】
上述企業所述「轉增資本」不符合法定程序。關於轉讓時該企業投資成本的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上述企業在轉讓所述股權時,計稅成本應按上述規定確認,不可以將以前年度轉增資本的數額在計算股權轉讓差價時作為計稅成本予以扣除。
㈦ 什麼是計稅成本請舉例說明
計稅成本是指企業在開發、建造開發產品(包括固定資產)過程中所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進行核算與計量的應歸入某項成本對象的各項費用。
例如:
根據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規定,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
舉例:
甲企業於2012年1月支付價款6000萬元取得A公司30%的股權,取得該項投資資產時,A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為15000萬元(與公允價值相同)。
會計處理分析:甲企業在取得A公司的股權後,初始投資成本為6000萬元。但採用權益法核算時,A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為4500萬元(15000×30%),初始投資成本大於公允價值份額1500萬元,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賬務處理為:借記「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60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6000萬元。
稅收處理分析:企業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該項投資資產的成本為6000萬元。
㈧ 新建的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如何確定
答: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公告第四條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凈值,應並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並計提折舊;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並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㈨ 股東轉讓其以受贈方式取得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時計稅成本如何確定
根據《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地稅發〔2011〕139號)規定,企業股東取得股權的計稅成本,按以下方式確定:股東以受贈方式取得的股權的,原贈與人屬應征所得稅范圍的,其轉讓股權的計稅成本以原贈與人的計稅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確定;原贈與人的贈與行為屬不征或者免徵所得稅范圍的,股權的計稅成本以受贈時評估或核定的交易價格確定計稅成本。
本辦法從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017號咨詢員
㈩ 企業開發產品計稅的成本怎麼核算
根據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
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
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根據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產品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除允許預提項目金額計入計稅成本外,剩餘未取得發票的成本不得計入計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