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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虛開成本怎麼舉報 2025-05-17 11:15:17

接受成本價裝修違反什麼紀律

發布時間: 2022-05-17 11:46:47

① 違規報銷費用違反什麼紀律

法律分析:違規報銷費用違反黨紀、廉潔紀律,要接受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二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② 黨員接受消費卡違反了什麼條規

違反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廉潔紀律
佔用公物超六個月情節較重給予警告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經商辦企業的;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

③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什麼等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

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

1、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接受成本價裝修違反什麼紀律擴展閱讀:

對違法犯罪黨員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④ 財經紀律包括哪些內容

黨的經濟紀律,亦稱「財經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尤其是黨的幹部在經濟工作中必須遵守的法規。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不斷發展,黨員、幹部隊伍中違反經濟紀律的現象越來越突出,適應這種要求,黨中央做出了一系列加強黨的經濟紀律的規定。這些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1)嚴禁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非法牟利。黨的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非法接受任何名義的酬金或饋贈;不得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以及工作人員饋贈現金和實物;不得非法轉讓或倒賣經濟合同;不得以工作之便勒索或收取現金和實物等。(2)堅決維護國家稅收制度。不許隨意改變稅種、稅率和減免稅收;必須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反對偷稅漏稅。(3)嚴禁以試用為名侵佔國家物品和集體單位的物品;嚴禁用公款宴請、旅遊和違反規定為領導人個人修建住宅。(4)嚴禁私設小金櫃;嚴禁幹部經商辦企業;嚴禁領導幹部子女、配偶經商,等等。
模範地遵守黨和國家規定的各項經濟紀律,是共產黨員必須履行的重要義務。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嚴肅黨的經濟紀律,對於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反對黨內腐敗現象,從嚴治黨,端正黨風,有著特殊的重要意義。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黨的經濟紀律。嚴格遵守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用人民賦予的權力為人民謀利益,堅決杜絕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等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同時,必須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無論哪一個領導班子,哪一個幹部,不遵守經濟工作紀律,都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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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黨員幹部不按規定工程招投標 違反什麼紀律

  1. 第五條投標人中的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
    (二)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
    (四)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的;
    (五)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弄虛作假,騙中標的;
    (六)投標人中標後放棄項目的,無法定事由拒絕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的,或者與招標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
    (七)投標人中標後,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八)中標人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將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的;
    (九)其他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

  2. 第六條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中的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管理不當引發招投標糾紛和投訴造成秩序混亂的;
    (二)對應統一進場的各類交易,擅自准許在場外交易或授意業主單位(采購人、產權人)採取任何方式規避進場交易的;
    (三)對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應進場而不進場或規避進場交易的行為不採取有效措施糾正查處及其他嚴重失管失察的;
    (四)對應公開招標的擅自批准以其他方式招標的;
    (五)交易前不按規定審查審核或不認真審查審核,發生對招標人和招標項目的條件審核出現明顯差錯而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交易中不按規定對場內交易活動派員進行現場監督的;
    (七)交易後對交易雙方在合同簽訂、履約過程中違約違規、違紀、違法等行為不予監督、糾正,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八)對有關部門移送的各類違規線索,未能及時糾正和查處的;
    (九)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管理不嚴,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和收受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⑥ 違規裝修辦公室違反什麼紀律

違規裝修辦公室違反(工作)紀律

⑦ 《條例》中對違反哪些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修訂後的《條例》將違紀行為整合規范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為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負面清單」。

2、具體如下:

  • 「政治紀律」主要違紀行為: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等行為、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等行為、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行為、叛逃及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違反政治規矩等行為。

  • 「組織紀律」主要違紀行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行為。

  • 「廉潔紀律」主要違紀行為: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反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

  • 「群眾紀律」主要違紀行為: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

  • 「工作紀律」主要違紀行為:黨組織失職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失泄密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等行為。

  • 「生活紀律」主要違紀行為:生活奢靡行為、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等行為。

(7)接受成本價裝修違反什麼紀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實施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

⑧ 設立小金庫在新紀律處分條例中違反哪一條

設立小金庫在新紀律處分條例中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為規范財政秩序,嚴肅財經紀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懲處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取得實效,中央紀委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二、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三、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遊、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五、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六、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准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其他超標准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七、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八、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集體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九、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並且有本解釋規定之外的其他違紀行為需要合並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十、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從重處理。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部門和單位,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十一、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輕,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自查自糾的,可以免予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分。

十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後再設立或者變換方式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本解釋追究責任。

人民網: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9910572.html

⑨ 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一般行為批評教育,嚴重的依法處理。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一、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9)接受成本價裝修違反什麼紀律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准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⑩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應受什麼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對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七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0)接受成本價裝修違反什麼紀律擴展閱讀: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七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准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上述配備標准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