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開發房產,地下車位成本如何確認
地下車位成本,是由開發商的建築成本和購買地塊成本分攤而確定的。
地下車位成本,通常來說,只有地下一層的房地產項目,車位單純的建築成本約為每平米2000元,按照每一車位13平米來計算,車位成本約為2.6萬元。有兩層以上的地下室,每增加一層,車位成本相比僅有一層地下室的房地產,每平米大約增加1500-2000元,這主要是增加了建築成本。
㈡ 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出現的甲方可以隨意收回車位,乙方還要向甲方付費用,費用怎麼算的,有人會嗎
這條款對乙方相當不公平,因為它少了幾個字「如因非甲方原因」,導致甲方可隨時違約。題主前半的理解是對的「甲方可以無理由收回乙方車位,乙方不得讓甲方賠償」,後半的金額計算不對,不是固定按一年計算的,要按實際交還日期來計算。例如移交日期和交還日期相差100天(也就是乙方使用了100天),那甲方就要返還乙方:車位使用權轉讓金-20x100;如果這個時間有一年的(移交日期和交還日期相差365天),那就是甲方需要返還乙方:車位使用權轉讓金-20x365。 管理費是物業公司另外單獨收取的,不在此協議范圍,也不會退。
換個方向來看,就相當於你先交了一筆押金(車位使用權轉讓金),租了一個一天20元租金的車位,管理費另算(每月一交)。
㈢ 房地產會計核算將地下車庫和門市放一起核算其成本可以么
可以的,是可以單獨核算的。 你在開發成本下單獨設置核算區域, 例如 開發成本-地下車庫 開發成本-地下商場
㈣ 房地產開發企業地下室如何核算成本
可以按建築面積或可銷售面積等分攤
㈤ 房開企業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 ,其銷售成本該如何結轉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規定: 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一)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二)屬於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規定:第十四條 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按當期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確認。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和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成本對象總成本÷成本對象總可售面積
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
因此,地下車庫的開發成本應按照公共配套設施費計入計稅成本。但,如果車庫是用來出售的,其面積也應計入可售面積。
㈥ 請問地一下車庫平米造價是多少哪位知道
地下車庫平米造價一般加上通道面積,每個車位面積約在20~25平方米,地下車庫的造價約在2500元/平方米。地上部分外牆正常塗料,建安成本2000+-,掛磚另算。地下2500+-,主要是防水工程要做好。34層的如果沒有超過100米,不屬於超高層,不需要設避難層,那要比40層的造價小不少,小200元每平方。
㈦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地下車庫、地下商場是否可以單獨核算成本,如何核算有何政策法規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地下車庫、地下商場是需要單獨核算成本的。地下車庫在「開發成本-公共配套」下設地下車庫(商場),之所以放在公共配套,是他屬於人防設施。房地產企業出售的只是使用權,業主在土地剩餘年限內享有使用權。按照配比原則,房地產企業取得地下車庫(或地下商場)的出售收入,對應的應當結轉相關成本,所以,需要單獨核算,而不能分攤到地上建築的成本中,以降低地上建築物的土地增值稅增值率。
㈧ 二手車庫交易要交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1.賣方的已付成本:包括契稅(3%)+維修基金(2%)+印花稅(0.05%)+工本費(105);2.賣方的未付成本:土地增值稅(2%)+個人所得稅(1.5%)+交易服務費(300)3.買方的成本:包括契稅(3%)+交易服務費(300)+印花稅(0.05%)+工本費(105);4.雙方中介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