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
法律分析:(一)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以及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直接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不包括為取得投資所發生的評估、審計、咨詢等費用,也不包括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經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這一部分只能作為應收項目處理。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對第三方的投資作為出資投入企業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即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其債權人的初始投資成本應按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以及相關稅費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債權人的初始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若沖減後減值准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債務重組採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組合進行的,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以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之間差額同上述情況處理。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
(五)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B. 企業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包括什麼
其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分五種情況:
(1)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參照第八章《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有關規定處理。
(5)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參照《債務重組》的有關規定處理。
(2)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有哪些擴展閱讀
初始計量:確定初始投資成本
首先,應判斷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還是企業合並以外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1、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應按照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與持股比例的乘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的初始直接費用應計入「管理費用」,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對價的除外。
2、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應按照放棄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等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對價的除外。
3、如果是企業合並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照放棄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等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到的初始直接費用應作為投資成本處理。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對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