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權投資的成本怎麼計算
(一)支付現金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支付的全部價款作為投資成本,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二)放棄非現金資產非現金資產,是指除了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現金等價物以外的資產,包括各種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但各種待攤銷費用不能作為非現金資產作價投資。這里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按以下原則確定:1、以非現金資產投資,其公允價值即為所放棄非現金資產經評估確認的價值。2、以非現金資產投資,如果按規定所放棄非現金資產可不予評估的,則公允價值的確定為:如該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該資產的市價即為其公允價值;如該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比照相關類似資產的市價確定;如該資產和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均不存在活躍市場的,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按其所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以適當的折現率貼現計算的現值確定。3、如果所取得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比所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更為清楚,在以取得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確定其投資成本時,如被投資單位為股票公開上市公司,該股權的公允價值即為對應的股份的市價總額;如被投資單位為其他企業,該股權的公允價值按評估確認價或雙方協議價確定。4、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超過所放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准備項目;反之,則應依據謹慎原則確認為損失,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5、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收到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時應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記賬。而不論投資方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為多少。而投資者將非現金資產換取長期股權投資則屬於非貨幣性交易。按照《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有關規定,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換取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以換取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三)成本法與權益法變更原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改按權益法核算時,按原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投資成本。股權投資是一種高風險投資,因此本金肯定存在風險。如果市場分析不當,或者時機選擇不當,可能造成本金的損失。股權投資為高風險高回報投資,因此在投資之前需要仔細研究市場變化,再做決定,以防發生高損失。延伸閱讀新三板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私募股權投資有哪些法律風險?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有什麼區別
㈡ 股權的成本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股權轉讓儀式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復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 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⑵、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⑷、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⑸、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里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准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㈢ 股權轉讓成本如何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五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因此應該按照實際支付的投資價款作為轉讓股權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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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股權投資成本扣除管理辦法
股權投資成本扣除管理辦法
一、以貨幣性資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以貨幣性資金出資方式取得股權最為常見,包括以貨幣性資金投資入股或貨幣性資金受讓的股權,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取得股權時繳納的合理稅費作為股權原值進行扣除。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的股權原值扣除應當區分情況。一般來說,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不包括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技術成果投資)的,其「投資額」按照投資時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這是因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在投資環節繳納個人所得稅,相應轉讓股權時,應當
按照投資時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的公允價值確認「投資額」 。
但財稅〔2015〕41號
出台之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也經歷了一系列演變。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
)規定,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該文件現已作廢。因此,在投資時未按照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股權原值按照非貨幣性資產原值以及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合理稅費確認。
個人以技術投資入股選擇遞延納稅的,股權原值扣除有所區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
,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區分兩種情形分別確認股權原值:一是無償讓渡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轉讓股權時,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之所以要追索到原持有人股權原值,這是因為在股權無償讓渡時,贈與人並未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所得是在本次轉讓時實現,並且該所得是由轉讓人取得,所以,扣除股權原值應當按照原持有人股權原值確認。二是不屬於上述關系無償讓渡的股權再轉讓,按照無償讓渡時股權的公允價值和取得股權時繳納的合理稅費作為股權原值進行扣除。
雖然同屬於無償讓渡,雖然贈與人並未取得任何收入,但不屬於上述關系無償讓渡屬於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情形,因為,在無償讓渡時,稅務機關將以無償讓渡時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股權轉讓收入,計算贈與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所以,受贈人再轉讓該股權時,應當按照無償讓渡時股權的公允價值和取得股權時繳納的合理稅費作為股權原值進行扣除。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資本公積轉增資本,除由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時形的股票溢價,無需交個稅外,其他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在轉增環節視同分配、再投資,需要交納稅個人所得稅。所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反之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當相應從股權原值中扣除。
五、量化資產給個人的股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的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的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股權激勵方式取得股權成本的確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的規定,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七、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按照上述方法確定股權原值需要個人股東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對於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原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