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成本法與收益法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成本法:是指在被評估資產現時重置成本的基礎上,扣減其各項損耗價值,從而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並折算成現值,藉以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方法。
二、基本原理
成本法:被評估資產評估值=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收益法:是通過預測被評估資產的未來收益並將其折現,以各年收益折現值之和作為資產的評估價值。
三.資產計價尺度
成本法:是以重置成本作為資產評估的計價尺度。
收益法:是以資產未來收益的折現值作為計價尺度。
四.前提條件
成本法:
1、被評估資產的實體特徵、內部結構及其功能必須與假設的重置全新資產具有
可比性;
2、應當具備可利用的歷史資料。成本法的應用是建立在歷史資料的基礎上的,如復原重置成本的計算、成新率的計算等,要求這些歷史資料可以收集;
3、形成資產價值的各種損耗是必要的;
4、被評估資產必須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復制的。被評估資產能夠繼續使用
並且在持續使用中為潛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帶來經濟利益。
收益法:
1、被評估資產未來預期收益可以預測並可以用貨幣計量。要求被評估資產與其經營收益之間存在著較為穩定的比例關系。
2、資產的擁有者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也是可以預測並可以用貨幣計量。
3、被評估資產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
五、適用范圍
成本法:適用范圍最為廣泛,原則上說,對於一切以資產重置、補償為目的的資產業務都適用。
具體而言,除單項資產和特殊用途資產外,對於那些不易計算未來收益的特殊資產及難以取得市場
參照物的資產評估業務都可用此法進行評估。
收益法:一般適用於企業整體價值的評估,或者能夠預測未來收益的單項資產或者無法重置的特殊
資產的評估活動,如企業整體參與的股份經營、中外合作、中外合資、兼並、重組、分立、合並均
可以採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單獨計算收益的房地產、無形資產也可以應用此法。
⑵ 資產評估 成本法
1、該資產賬面原值為320萬元,凈值120萬元。沒用。
2、該資產折舊年限為30年,已計折舊年限20年。該資產截止評估基準日的法定利用時間為57 600小時。
這里得出該設備的法定年利用時間為57600/20=2880小時
3、新建造相同構造的資產的全部費用支出為500萬元。
這里可以得出復原重置成本500萬元,記住是復原重置成本。
4、實際累計利用時間50 400小時。經專業人員估算,該資產還能使用10年。
這里可以得出實體性貶值為500萬*50400/(50400+28800)=318.1818萬元。
5、每年多支出營運成本5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假定折現率為8%)。
這里可以得出功能性損耗為P(5*0.75,8%,10)=5*0.75*6.71=25.1625萬元。
6、因為不涉及經濟性損耗,所以成本法計算得出的評估值為:
評估值=復原重置成本-實體性損耗-功能性損耗=500-318.1818-25.1625=156.6557萬元。
注意,這里得出的是市場價值,而不是該資產的在用價值,在用價值在計算實體性貶值時不用考慮開工不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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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覺得最後這句「在設計該設備時,考慮可以生產某項產品,由於該產品已經過時,已經不再生產,該產品的銷售現在的價值為20萬元」可能是串了題了,要麼就是表述有問題,跟原題一點關系都沒有。
⑶ 成本法是什麼適用什麼范圍
成本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通常按初始投資成本計量,適用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⑷ 資產評估中成本法的適用范圍和基本原理
一、資產評估中成本法適用范圍:
1.一般適用於
無收益(不能使用收益法),房地產市場發育不成熟,成交實例不多(不能使用市場法),無法利用收益法、市場法等方法進行評估的情況。
2.成本法在土地評估中應用范圍受到一定限制
由於土地的價格大部分取決於它的效用,並非僅僅是它所花費的成本,也就是說,由於土地成本的增加並不一定會增加它的使用價值。
3.房地產評估使用成本法主要對象
政府的辦公樓、學校、醫院、圖書館、軍隊營房、機場、博物館、紀念館、公園、新開發土地等沒有收益,也很難進入市場交易,則可選擇成本法。
二、基本原理:
成本法是利用成本核算的原理,根據重新取得資產所需的費用項目,逐項計算然後累加得到資產的重置成本。在實際測算過程中又具體劃分為兩種類型:購買型和白建型。購買型是以購買資產的方式作為資產的重置過程,購買的結果一般是資產的購置價,如果被評估資產屬於不需要運輸、安裝的資產,購置價就是資產的重置成本。如果被評估資產屬於需要運輸,安裝的資產,資產的重置成本具體是由資產的現行購買價格、運雜費、安裝調試費以及其他必要費用構成,將上述取得資產的必需費用累加起來,便可計算出資產的重置成本。自建型是把自建資產作為資產重置方式,它根據重新建造資產所需的料、工、費及必要的資金成本和升發者的合理收益等分析和計算出資產的重置成本。
⑸ 運用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思路是什麼
在採用成本法評估資產時,影響資產評估價值的有:重置成本,實體性,功能性,經濟性貶值,成新率。
成本法,是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之一。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測被評估資產的重置成本,然後估測被評估資產業已存在的各種貶值因素,並將其從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評估資產價值的各種評估方法的總稱。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評估資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在決定投資某項資產時,所願意支付的價格不會超過購建該項資產的現行購建成本。如果投資對象並非全新,投資者所願支付的價格會再投資對象全新的購建成本的基礎上扣除各種貶值因素。
上述評估思路可概括為:
資產評估價值=資產的重置成本—資產實體性貶值—資產功能性貶值—資產經濟性貶值
成本法是以再取得被評估資產的重置成本為基礎的評估方法。由於被評估資產的再取得成本的有關數據和信息來源較廣泛,並且資產的重置成本與資產的現行市價及收益現值也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和替代關系,因而,成本法也是一種被廣泛應用的評估方法。成本法從再取得資產的角度反映資產價值,即通過資產的重置成本扣減各種貶值來反映資產價值。
⑹ 資產評估:(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比較法)三條都包含,在資產評估中的適用范圍 ,和基本條件是什麼,
當被評估資產存在有效、公平的市場時,優先使用市場比較法,如果被評估資產有獨立的、可量化的凈現金流量,則可以使用收益法,收益法通常用於有收益企業的整體評估及無形資產評估,他的出發點是資產的價值由使用所產生的效益大小決定,不考慮其成本。
當被評估資產不能產生獨立的、可量化的凈現金流,也不存在有效、公平的市場時則使用成本法。
1、成本法。是在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即被評估資產價值=重置全價-實體性陳舊貶值-功能性陳舊貶值-經濟性陳舊貶值或被評估資產價值=重置全價×成新率。
成本法是根據被評估資產在重新購置或構建的取得成本,扣減在使用進程中的自然磨損、技術進步或外部經濟環境導致的各種貶值後的價值。
2、收益法。是將評估對象剩餘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使用收益法的前提條件是:
(1)、要能夠確定和量化資產的未來獲利能力、凈利潤或凈現金流量;
(2)、能夠確定資產合理的折現率。對於收益可以量化的機器設備,可用收益法評估,如生產線、成套化工設備等。
3、市場比較法。市場比較法是根據公開市場上與被評估對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參照物的價格來確定被評估對象的價格。如果參照物與被評估對象是不完全相同,則需要根據評估對象與參照物之間的差異對價值的影響作出調整。市場比較法評估機器設備,要求有一個有效、公平的市場。
(6)什麼是資產成本法擴展閱讀:
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立項的行為
1、資產拍賣、轉讓;
2、企業兼並、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4、企業租賃;
5、資產抵押及其擔保。
⑺ 十四,什麼是成本法企業如何使用成本法確定公允價值
1.成本法,是反映當前要求重置相關資產服務能力所需金額的估值技術,通常是指現行重置成本法。
2.在成本法下,企業應當根據折舊貶值情況,對市場參與者獲得或構建具有相同服務能力的替代資產的成本進行調整。折舊貶值包括實體性損耗、功能性貶值以及經濟性貶值。企業主要使用現行重置成本法估計與其他資產或其他資產和負債一起使用的有形資產的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