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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出租後成本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3-05-31 06:32:06

❶ 開發商把人防車位賣給業主怎麼辦


開發商把人防車位賣給業主,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賠償,根據規定,人防車位是不能買賣的。人防車位是開發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地下人防工程,然後將之改造作停車使用的車位,該類車位產權屬於國家,無法出售但可以出租。
小區車位分類
1、敞開式地上車位
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通過在小區土地上劃線確定的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這些成為都屬於全體業主共同使用。
2、地下車庫(位)建築面積分攤
如果地下車位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應該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用,嚴格地說是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給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後劃入小區維修基金。
3、改造車位
還有一類車位是在小區規劃時就沒簡飢有載明的,開發商為了謀取利益私自在建築物的地下空間改造成的停車位(庫),這種車位由於沒有計算在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內,因此無法取得產權證,除非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並辦理產權證,才能夠合法出售,否則仍然屬於業主共有。
4、三面有護圍的地上車庫(位)
如果開發商在規劃時明確了這類車庫(位)有獨立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經過房管局審批核發了產權證,那麼開發商就可以正常出售。
5、地下車庫(位)屬於人防工程
還有一類停車位,是人防工程車位,有的是和普通車位在同一樓層,二者並沒有特別明顯的區別,唯一可以區分的是,人防工程車位區域中有厚厚的大鐵門,在遇到災害或者戰事時用於提供避難場所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具體講就兄咐姿是,開發商投資建設了人防工程車位,所以應當享有所有權、收益等所有權的相應全能。而國家也沒有法律法規禁止開發商以轉讓或出租的方式處理人防工程車位的使用權,因此,開發商有權對人防車位使用權做出轉讓或出租的處理。不過如果開發商將人防工程造價納入到公攤物業中,由全體業主買單,那麼車位就該歸全體業主所有。
6、地下車庫(位)建築面積未分攤
如果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取得了產羨絕權證,開發商就能出售車位,前提是只能出售給本小區的業主,但如果跟業主沒有事先確定,就不一定屬於開發商了。對這一點,不少城市都有相應規定,比如《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單獨轉讓的地下停車庫等附屬建築物、構築物不隨同轉讓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載明;沒有載明的,視為一並轉讓。」也就是說如果業主和開發商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對開發商擁有產權的地下車庫進行特別約定,車庫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

❷ 已經買了人防車位該怎麼處理


已經買了人防車位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欠款,因為人防設施屬於國家所有,人防車位也屬於人防設施,禁止買賣。如果開發商賣的是人防車位,則買賣合同視為無效,業主就可以要求其返還錢款。而且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塌轎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的區別有哪些
1、用途不同
人防車位是建於人防工程中的,主要用途是在發生大災難或者戰爭的時候,方便居民躲避的,只是閑置時,開發商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將車位出租出去。戚讓而產權車位是開發商依法建造的,主要用於小區業主停放車輛。
2、產權歸屬不同
人防車位的產權屬於國家,由開發商建造並管理,開發商可以在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將車位出租給業主,團仔肆但每次租賃的時間不能超過20年,而產權車位最開始產權是開發商的,業主可以通過購買的方式,得到車位的所有權
3、建築結構不同
人防車位一般位於建築的最底層,在建造時,需要嚴格按照人防工程標准來設計和建造,在車庫中,要求必須有封閉鐵門和專用的安全通道,而產權車位在設計和建造時,沒有這方面的限制。

❸ 人防車位租金歸誰

法律分析:歸投資者1.首先要給你解釋一下這個人防工程,不論是商用住房還是民用住房,按照防空法,只要你蓋了房子都要按照國家規定建設相配套的人防工程。

2.如果沒有建人防工程或者他建的人防工程,做地下車庫給賣了那麼開發商要按面積,繳納相應的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

3.人防辦把錢收了以後在別的地方建設相應面積的人防工程。

4.開發商,因為業主購買面積里的公攤部分不可能包括地下人防,地下人防戰時享用權屬所有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五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❹ 人防車位收益歸誰

根據《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此外,人防和物業管理法規均要求對開發利用的人防工程加以維護管理。對於小區業主共有的車位,物業公司並不當然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後者只是接受業主的委託授權經營管理這些車位(一般而言,除了人防車位、開發商保留的車位和已出讓給業主的車位外,其他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合某公司作為涉案車庫的投資者,且訴爭車位仍初始登記在其名下,故對訴爭車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權利。
其次,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房屋面積測量成果報告書》,涉案車庫的建築面積亦未作為涉案小區共有建築面積分攤。
再者,從建設單位與小區業主之間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雙方沒有就轉讓涉案車庫權利進行約定,即小區業主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對應自有房屋及共有分攤建築,未包括涉案車庫。綜上,該業委會主張收回訴爭車位管理及收益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駁回業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業委會上訴,維持原判。

2.人防車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權的歸屬,應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具體應以「建設成本是否已經列入小區商品房建設成本」、「面積分攤有無實際攤入小區業主的分攤面積」為界定標准。
實踐中,人防車位一般不會被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其建築成本由開發商承擔,那麼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可以保留該車位的管理及收益權。如果人防車位建築成本最終計入房價且面積亦由業主分攤,則其收益權就應該屬於全體業主。
由於人防車位在租賃、交易、產權登記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規定,故消費者應了解小區人防車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時應咨詢當地人防或不動產交易部門確認車位權屬,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❺ 人防車位空置費由誰承擔

開巧胡大發商。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人防工程停車位的建設成本沒有攤入房價,空置費屬於開發商投資,收益歸開發商。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於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孝豎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築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於相同的樓層做清,按不同區域劃分。

❻ 人防車位租金標准小區停車位歸屬最新規定


車位在租賃或者信並薯是購買的時候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和個人需求來選擇是否租賃車位的。而且車位也有很多不同的標准需要選擇。那麼人防車位租金標準是什麼呢,人防車位具體是一個什麼樣類型的車位呢。小區停車位歸屬最新規定有哪些相關的內容,對於有車一族的人群來說車位的問題確實是比較苦惱的問題,一起來看看相關的內容。
人防車位租金標准
開發商不的將人防工程停車位出售或者附贈,但人防工程的車位可以出租,每個地區的停車費不同,有的小區人防車位月租費用從200元至450元不等,有的地區人防工程車位是免費使用蔽臘的。
各個小區的車位租金有所不同,多數小區將人防車位採取短租形式,月租費用從200元至450元不等;另有小區採取長租形式,租期1年至40年不等;還有小區將人防車位出售使用權,價格6萬至16萬元不等。如果這期間被徵用,我們將滑者按月租租金收款退還,例如某小區實行的是16萬元買40年租權,那就退還月租租金16萬元。還有的地區人防工程車位是免費使用的。
小區停車位歸屬最新規定
1.地面停車位歸屬
地面停車位包含兩種類型的停車位,一種是建築區劃內的,另一種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①建築區劃內的地面停車位屬於專有權的客體,所有權屬於開發商所有,業主和開發商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業主是有償或無償使用車位。
②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在物業管理中可以約定使用公共車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當然也可以無償使用,同時關於費用的支付可以約定自行收取還可委託物業進行收費。
2.地下停車位
專門規劃停車的地下停車位歸屬於開發商,該類停車位可以取得產權。開發商有權對該類停車位進行銷售和出租。
3.首層架空停車位
首層架空停車位是指建築物地面上啊會給你的第一層以牆、柱等架空而依附於樓房而形成的停車位,該類車位不能取得房地產權,屬於業主共有。
4.獨立車庫
這里的車庫不等同於車位,屬於獨立的建築物,歸開發商所有。
上述介紹了關於人防車位租金標準的問題,每個地區每個小區的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有的小區人防車位月租是從二百元到四百五不等的,有的地區人防工程車位是免費使用的。小區停車位歸屬最新規定大家需要多了解相關的內容,比如說地面停車位的歸屬問題,地下停車位的歸屬,還有首層架空車位,獨立車庫等等,都有不同的規定。

❼ 人防異地建設費能不能分攤成本

人防易地建設費,是否可以當作建好的人防工程移交政府的人防部門的成本,在土增稅上扣除呢?分類是算進「建安成中缺本」還是「公配成本」呢?

在廣東省2019年土增稅清算管理規程出台之前,廣東省很多地區的稅務局默認將人防工程作為公配處理,其成本費用是允許扣除的;還有部分地方稅局要求將人防車位那一部分的成本留出來,不進入土增稅清算的可扣除成本。但是廣東省2019年土增稅清算管理規程出台之後,廣東省有部分地區稅務局已經開始按照新規執行了:如果人防工程沒有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相應的成本費用不可扣除。

廣東省稅務局2019年第5號公告《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三十一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審核公共配套設施費時應當重點關註:

(四)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建造的車位,是否按照以下方式處理: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或無償移交給政府的,其成本、費用予以扣除;有償轉讓且能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不能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不計算收入,不予扣除相應成本、費用。

不能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人防車位,其建築面積按照人防設施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確定,其不予扣除的成本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在不含室內(外)裝修費用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中計算。

規定很明確:

(1)企業建好的人防工程移交政府的人防部門的,人防部門會給企業開具人防工程專項竣工驗收備案意見書,或者將人防工程的產權移交全體業主所有,那麼人防工程相應的成本、費用可扣除;

(2)可以辦產權證出售的,同計收入和成本費用;

(3)不能辦理產權證的,不計算收入,不能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

智慧槐銀源服務過的一個廣東省四線城市的客戶反映:他們那裡的人防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同時政府部門也不接收人防工程。這種情況,我們認為責任不在於開發商,開發商理應可以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可以跟稅務局進行溝通,但是也不排除在某些稅源緊的地方稅務局不允許扣除的情況。所以從規避稅務風險的角度出發,我們一般會建議開發商可將人防車位的產權移交全體業主,但是這樣一來開發商可能會遇到另一個風險:人防車位的產權移交給全體業主了,那麼收益權是不是也應該歸業主所有?業主是否會跟開發商維權?

那麼,不能辦理產權證,又不將產權移交給政府人防部門或者全體業主的人防車位,不能扣除的成本費用僅是指人防車位的成本還是全部的人防工程的成本呢?

清算管理規程的賣明辯規定是:不能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人防車位,其建築面積按照人防設施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確定,其不予扣除的成本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在不含室內(外)裝修費用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中計算。

一般人防工程專項竣工驗收備案意見書上面不會單獨列明人防車位和非車位的面積,只有應建面積和實建面積。按照管理規程,不能辦理產權的人防車位的建築面積按人防設施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來確定,那麼這個建築面積應該是全部的人防工程的建築面積,而非僅指人防車位的面積。同時管理規程規定不能扣除的成本只按建築面積比例在不含裝修費用的建築安裝工程費計算,說明這部分人防工程相應的成本不包括開發前期准備費用、園林環境費、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等,可少分攤成本,對開發商來說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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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人防車位2019物價局收費規定

每小時5元。根據查詢物價局官網可知,2019人防車位只租不賣,物價局規定原則上要按照人防車位成本情況、管理費用等來收費,按照每小時5元進行收費,停留的時間越長,費用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