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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什麼時候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發布時間: 2023-05-22 08:11:19

『壹』 建築工程合同的形式

建築工程合同 的形式是書面形式。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一、建築工程合同類型有哪幾種
按計價方式不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劃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類。根據招標准備情況和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不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選用其中的任何一種。
1、總價合同:總價合同又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
(1)固定總明戚價合同。
承包商按投標時業主接受的合同價格一筆包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業主沒有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承包商在完成承包任務後,不論其實際成本如何,均應按合同價獲得工程款的支付。
(2)可調總價合同。
這類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較長(1年以上),只是在固定總價合同的基礎上,增加合同履行過程因市場價格浮動對承包價格調整的條款。由於合同期較長,承包商不可能在投標報價時合理地預見1年後市場價格的浮動影響,因此,應在合同內明確約定合同價款的調整原則、方法和依據。常用的調價方法有:文件證明法、票據價格調整法和公式調價法。
2、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報價單內分項工作內容填報單價,以實際完成工程量乘以所報單價確定結算價款的合同。承包商所填報的單價應為計入各種攤銷費用後的綜合單價,而非直接費單價。單價合同大多用於工期長、技術復雜、實施過程中發生各種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業主為了縮短工程建設周期,初步設計完成後就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單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內所開列的工程量一般為估計工程量,而非准確工程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時將工程項目的實際造價劃分為直接成本費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後應得酬金兩部分。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成本費由業主實報實銷,另按合同約定的方式付給承包商相應報酬。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適用於邊設計、邊施工的緊急工程或災後修復工程。由於在簽訂合同時,業主還不可能為承包商提供用於准確報價的詳細資料,因此,在合同中只能商定酬金的激者陵計算方法。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嫌啟業主需承擔工程項目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而也就承擔了工程項目的全部。而承包商由於無風險,其報酬往往也較低.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並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基上,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建築工程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如下
採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
1、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
2、協調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
3、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
4、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貳』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適用條件

1.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緊急工程)。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2.新型的工程項目。

3.風險很大的項目(保密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即工程最終合同價格按承包商的實際成本加一定比例的酬金計算,而在合同簽訂時不能確定一個具體的合同價格,只能確定酬金的比例。其中酬金由管理費、利潤及獎金組成。

『叄』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點和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於如下情況:(1)工程特別復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或者盡管可以確定工程技術和結構方案,但是不可能進行競爭性的招標活動並以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的形式確定承包商,如研究開發性質的工程項目。(2)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對業主而言,這種合同形式也有一定優點,如: (1)可以通過分段施工縮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圖完成才開始招標和施工; (2)可以減少承包商的對立情緒,承包商對工程變更和不可預見條件的反應會比較積極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術專家,幫助改進或彌補設計中的不足; (4)業主可以根據自身力量和需要,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過確定最大保證價格約束工程成本不超過某一限值,從而轉移一部分風險。對承包商來說,這種合同比固定總價的風險低,利潤比較有保證,因而比較有積極性。其缺點是合同的不確定性,由於設計未完成,無法准確確定合同的工程內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終止時間,有時難以對工程計劃進行合理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衍生問題: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1、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2、成本加固定比例費用合同;3、成本加獎金合同;4、最大成本加費用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

『肆』 什麼是成本加薪酬合同適用條件和缺點是什麼


合同在工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施工承包合同主要有三種,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前兩者很好理解,最讓人頭疼的是最後一個,今天呢,保標招標網小編就和大家好好剖析下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薪酬合同的含義: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即工程最終合同價格按承包商的實際成本加一定比例的酬金計算,而在合同簽訂時不能確定一個具體的合同價格,只能確定酬金的比例。其中酬金由管費、利潤及獎金組成。

成本加薪酬合同的適用條件:
1.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緊急工程)。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2.新型的工程項目。
3.風險很大的項目(保密工程)。
成本加薪酬合同缺點:
一是發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施實際的控制;
二是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也不大感興趣。
因此,這種培卜合同形式在建配鎮穗設工程中很少採用。

綜上所述,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工程內容及其技術經濟指標尚未全面確定,投標報價的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包的工程;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和經驗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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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點和適用范圍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即按成本取費合同,這是承包人要發包人償付工程實際成本加一定酬金的合同。其中酬金由管理費、利潤及獎金組成。酬金按實際成本一定百分率計算的,稱為成本加按百分率確定酬金的合同;酬金按一筆固定數額償付的,稱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等。成本加酬金合同適用於施工條件不正常的情況。在一些擴建工程、修復工程、災後羨橡早清理及恢復工程,或發生市場因素難以預測的情況,為了及時迅速地開工,用實際成如衫本加酬金最為合適。某些具有新技術性質的企業,也要求採取這種合同。對施工承包企業,這種合同可以確保企業的利潤。成本加酬金合同有以下幾種形式: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按成本加約定的酬金百分比結算總價。這種承包方式往往難於鼓勵承包單位節約成本,由此導致總價難於控制的局面。為了控製成本,發包者常採取以下補救措施:(l)指定承包企業,使承包企業的代表參加發包方共同管,以求承發包雙方利益的一致性。
(2)在協議中列出「會計公開」的條款,以便發包人員參與審查實際成本。
(3)加強發包單位咨詢力量、檢查力雖和信息的交流,以便在情況發生異常時及時作出選擇。2.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按實際計算,酬金是一筆商定的總額。這種承包方式不利於承包單位為降低成本而作出努力。3.成本加浮動酬金。酬金浮動一般按一定比例,隨著成本遞增,成本酬金比逐步遞減。4.目標成本加獎懲。目標成本由雙方協商確定,按商定的百分比計取目標成本的酬金,實際成本低於目標成本時,降低成本按商定的百分比計獎,原目標酬金不變;超過目標成本時,按同一百分比計罰,原酬金則不能保證。此外還有工期的獎罰合同,適應建設單位對工期特殊要求,提前工期或延長工期按商定的辦法獎罰。這種合同兄雀形式主要適用於工程內容及其技術經濟指標尚未全面確定,投標報價的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包的工程;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和經驗的工程。以這種形式簽定的建設施工合同,有兩個明顯缺點:一是發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施實際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也不大感興趣。因此,這種合同形式在建設工程中很少採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陸』 簡述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的特點及適用范圍

1、總價合同:價格根據確定的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標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確定;持實施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明確商定。適用范圍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並合理;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范圍明確。

2、單價合同:單價優先,即初步的合同總價與各項單價乘以實際完成工程量之和發生矛盾時,則以後者為准.即單價優先;單價合同形式被國際承包市場廣為採用。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以通過分段施工,縮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圖完成才開始招標和施工;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術專家,幫助改進或彌補設計中的不足。適用范圍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緊急工程)。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6)土木什麼時候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擴展閱讀:

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承發包雙方就施工項目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方一筆包死,不能變化。採用這種合同,合同總價只有在設計和工程范圍有所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隨之做相應的變更,除此之外,合同總價是不能變動的。

因此,作為合同價格計算依據的圖紙及規定、規范應對工程作出詳盡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詳圖己完成的情況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

『柒』 成本加酬金合同適用於

成本加酬金合同適用以下情況:
1、工程特別復雜,激汪顫工陵缺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的情況。
2、或者可以確定工程技術和結構方案但是不可能進行競爭性的招標活動以總價合同形式確定承包商,如研究開發性質的工程項目;明敗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的情況。

『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類型及選擇

下面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關於建設工程鍵迅施工合同的類型及選擇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類型及選擇
(一)合同類型以付款方瞎凳式進行劃分,合同可分:
1、總價合同是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單位據此完成項目全部內容的合同。建設單位易於確定報價最低的承包商,易於進行支付計算。適應於: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確計算、工期較短、技術不復雜、風險較小的工程。要求建設單位準備:詳細全面的施工圖紙和各項說明,使承包商能准確計算工程量。
2、單價合同是承包商在投標時,按投標文件就分部分項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合同類型。可使風險得到合理分攤,鼓勵施工方降低成本。關鍵在於雙方對單價和工程量計算方法的確認。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雙方對實際工程量的確認。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業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業主要承擔項目實際發生的全部費用,承擔全部風險,承包方無風險,報酬較低。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類型的選擇
1、項目規模和工期的長短規模小、工期短,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選擇。業主較願選擇。規模大、工期長,則項目風險大,不可預見因素多,此類項目不宜採用磨亮旅總價合同。
2、項目競爭情況承包者較多,業主主動權大,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選擇。承包者較少,承包商主動權多。
3、項目復雜程度技術要求高,風險大的,承包商主動權多,總價合同被選用的可能性較小。
4、項目單項工程的明確程度類別和工程量十分明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選擇。類別明確,但工程量與預計工程量可能出入較大時,優先選擇單價合同。如類別和工程量都不明確,則不能採用單價合同。
5、項目准備時間的長短總價合同准備時間和准備費最低;成本加酬金合同准備時間和准備費最高。
6、項目外部環境因素如項目外部條件惡劣,則成本高、風險大,承包商很難接受總價合同,而適合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業主佔有主動權,但要考慮項目的各種因素,確定雙方都能接受的合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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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宜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是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於如下情況:工程特別復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或者盡管可以確定工程技術和結構方案,但是不可能進行競爭性的招標活動並以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的形式確定承握純包商;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隱皮源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灶態。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