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這里的成本是指什麼
個別企業的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並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1)為什麼工程投標價不能低於成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❷ 對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的判定及企業的防範對策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之間的投標競爭在形式上表現為投標競價。在完全市場經濟條件下,投標高報價並不總是意味著高利潤,過高的報價往往會導致企業不能中標,從而根本談不上實現預期利潤的問題,但是低於成本報價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第41條第2項規定中標條件為:「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這里所講的成本,是指投標人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個別成本,而不是社會成本。
因此,建設工程的投標報價,高了,表面上可以爭取更多的利澗,但中標機會減少;低了,利潤空間受到了壓縮,但中標機會增加。當報價低於企業成本時,按法律規定,不得中標,即使僥幸中標,接下來也是虧本經營。這是相互矛盾的兩個方面,所以,我們必須重視並加以研究。本文就當前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的判定與企業如何防範談點粗淺的看法。
在我國,當前是如何判定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的呢?
一般來說,必須針對工程項目自身特點和要求,參考社會平均成本,並根據每個投標人的不同情況(即個別成本)分別加以確定。但在實際上,我們很難知道投標人的個別成本是多少,在評標過程中這一工作由評標委員會來承擔,最終的判定結論也應由評標委員會作出。
不少人認為,既然現在工程招標都設有標底,那麼,以標底為基數規定一個下浮幅度,投標報價與標底相比,在該下浮幅度內就認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這一幅度范圍就認為其低於企業成本,不能中標。其實,這種做法至少有兩點講不通,一是仍然沒有考慮企業成本間的差異,還是將價格與整個投標方案割裂開來,這與依據定額編制預算計價的方法本質上沒有區別;二是一旦制定了這一幅度范圍,就會導致投標企業順理成章地往這一幅度上靠,因為只有在這一幅度范圍以內,且接近下限才最有可能中標。根據紹興市目前招投標評標辦法,一般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在報價這個問題上,考慮更多的是它的中標機會和概率,至於企業自身的利潤問題倒在其次了。所以在實踐中不宜設定這樣的控制幅度,標底只能作為定性的參考,不宜作為定量判定的依據。
在實際操作中,評標委員會首先依據標底對投標報價作出初步的定性判斷,之後可以從另外的角度進行分析評判:一是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對比分析。在成熟的市場競爭條件下,不同企業之間的報價不應該相差懸殊。如果最低報價與其他幾個較低的報價比較接近,或者雖然相差較大,但仍在可以接受的幅度范圍之內,則該最低報價就有可能是合理的;相反,如果最低報價比次低報價低很多,則應對其進行更進一步的技術分析。二是結合企業的綜合實力,包括機械設備、技術力量、管理水平,與投標方案進行評價,重點分析降低成本的具體措施,如材料采購、採用新工藝、新技術和科學的施工方案,以及合理的工期安排和勞動力的調配計劃等方面,只要這些措施科學、合理、可靠、得力,能夠基本上實現降低成本的要求,即可以認為該報價是能夠接受的。
當然,上述這些判定不可避免地會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不同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問題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在實際操作中,也面臨著一定的困難。而評標委員會專家都是臨時抽簽通知,事前對評標項目名稱及內容一無所知,投標文件又分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厚厚的一大本,投標人至少在六、七家以上,評審時間難免不足,存在分歧也就理所當然。因此,目前招標評標時,出現比較大的意見分歧,一般由評委集體討論決定,或者直接採取投票表決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
《招標投標法》關於最低報價不得低於成本價的相關規定,有利於維護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由競爭的正常的建築市場秩序,有效避免投標人以粗製濫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違法手段不正當地降低成本,保證工程質量。所以企業作為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投標報價競爭,不論是從國家的角度,還是從業主的角度來講,都是不願看到的,而對企業自身,不亞於一種「自殺」行為,會給企業的遠期利益和持續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我國建設市場發育還不完善、機制尚未健全、有關市場主體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的前提下,作為投標人,企業更應該重視和防範這一問題。
下面,筆者就企業如何對其防範問題提出幾點思考:
第一,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質,綜合發揮企業優勢。一方面要有獨立的估價信息,加強企業成本核算,對自己的成本水平要有充分的估算,並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特有的企業內部定額,只有這樣,企業在投標報價時才能做到「心中有數」,不至於出現盲目報價的情況;另一方面要從技術和管理方面入手,發揮自身優勢,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斷更新工藝、採用最新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模式,加大企業的「可降價空間」,以適應殘酷的競爭形勢。只有這樣,企業發展才有動力,市場競爭力才能不斷提高。
第二,要適應和遵循日趨健全的外部制約機制。目前,建設領域制度建設日趨完善。在招投標環節,已開始全面實施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制度。投標人在決定投標報價時,應該「三思而後行」。避免出現變相「墊資」現象,減輕企業自身壓力,加強銀企合作,建立銀行保函和其他擔保互動關系。
第三,要加強內部合同管理。投標人在實施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合同中有關價格的條款,維護招標投標結果的權威性,保證建設工程合同的嚴肅性,依法辦事,減少糾紛,防止較低價格中標所可能出現的各種「後遺症」。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論中標價格高低,招標人絲毫不可能放鬆或降低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對那些以過低價中標、又由於低價而虧本的企業,決不會姑息遷就。這就是所謂「市場不相信眼淚」。因此,企業進入市場競爭就必須遵循相應的「游戲規則」,加強合同管理,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不虛報冒算,不投機取巧。
總之,企業要處理投標報價與企業成本的關系,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企業應根據目前日益完善的優勝劣汰機制和約束制約機制,根據自身特點,發揮自身優勢,確保自己以高於自身個別成本的價格中標,從而開拓市場,佔領市場,爭取越來越多份額的「蛋糕」,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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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投標價格不得低於成本價格是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第41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符合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從第3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是一種違法行為,第41條進一步規定投標價格低於成本將不能中標。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條規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做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在這條規定中更加明確指出投標報價低於其個別成本,由評標委員會認定後按廢標處理。
1 現行的判定辦法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標過程中如何界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於其成本顯的尤為重要,如果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低於企業成本,將作廢標處理,被認定為合理低價將會增加其中標機會。現行的判定辦法為:
1.1 招標標底扣除招標人擬允許投標人獲得的利潤。
1.2 把計算標底時的直接費與間接費相加便可得出成本。
2 兩種判定方法的不恰當之處
2.1 標底價格是招標工程社會平均水平的建造價格,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目前建設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採取的一種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度的一個具體體現。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中的成本應理解為投標人自己的個別成本,而不是社會平均成本,由於投標人技術專長、村料采購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個別成本有可能低於社會平均成本。
2.3 根據建標(2003)206號文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第一種方法中扣除利潤後不一定就是企業成本,投標人以低於社會平均成本但不低於其個別成本的價格投標是應該受到保護和鼓勵的。第二種方法舍棄了稅金,稅金是指按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是必須上繳的,不能參與競爭。在這種情況下投標人在取得合同後可能為了節省開支,而想方設法偷工減料、粗製濫造,不利於保證工程質量,給招標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 投標報價判定的改進措施
當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時,評標委員會應具體分為三步進行分析:
3.1 評標委員會將標底價格分為:①不可競爭費用如規費、稅金等,②有限競爭費用,如人工工資、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措施費。③完全競爭費用,如施工利潤、企業管理費三類具體考核。
3.2 將不可競爭費用直接計入成本;將完全競爭費用從標底價格中扣除;對於有限競爭費用評標委員會應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書面證明材料,如採取的技術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購的渠道、人工工資標准、降低消耗量指標措施等,用以說明自己編制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投標人提供的材料的權威性、可信度及當地的價格水平、市場供求、競爭狀況,對有說服力的有限競爭費用進行調整,否則不予調整。
3.3 將不可競爭費用與評標委員會調整後的有限競爭費用相加得到投標人的企業個別成本,如果投標人的報價低於評標委員會認定的企業成本,將按廢標處理。否則為合理低價。
總之,認定投標報價是否低於成本,是一個專業性比較強,且比較嚴肅的問題,沒有絕對把握,不能輕易判定,要求評委要懂設計,懂施工、懂技術、懂經濟、懂造價。還有投標人的一些投標技巧的運用,也將影響到投標報價,如先虧後盈法、不平衡報價法等。所以要求評標委員會在認定報價是否低於成本時一定認真、負責、科學、公平、公正、嚴謹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