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生產成本 » 宗教管理成本最低是什麼
擴展閱讀
石油行業怎麼營銷 2025-06-16 01:45:48
未轉變者資源在哪裡 2025-06-16 01:42:47

宗教管理成本最低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2-23 02:03:49

⑴ 什麼是成本最低化原則如何理解這一原則

答:成本最低化原則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分析影 響各種降低成本的因素,制定可能實現的最低 成本目標,通過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使實際執 行結果達到最低目標成本的要求。 在實行最低化成本原則時,首先,企業應注意 全面研究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在實際工作當 中,影響成本高低的因素很多,這些因素都能 達到最佳狀態是最理想的結果。其次,企業要 研究合理的成本最低化程度。這包含兩方面的 意思,一是要從實際出發,二是要注意成本最 低化的相對性。

⑵ 宗教事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宗教分類
集團社會之宗教,若由宗教發達史分類,可概分為原始宗教、國民宗教、世界宗教等。
(一)原始宗教,又稱部族宗教,太古時代之宗教及未開化社會之宗教,如自然崇拜、精靈崇拜、圖騰崇拜、巫覡教等。
(二)國民宗教,又稱民族宗教,指行於部族、民族、國家等一定地域內之宗教,如日本之神社神道、印度之印度教、以色列之猶太教、中國之道教、儒教等。多與所處地域之社會風俗、習慣、制度等有密切之關系,而未必有宗教開祖或依據之經典,如日本神道,並無特定之教,而系以原始宗教為基礎,根據國家組織而發展。又如我國之道教,有其特定之教祖,亦有其特殊之教格而適合國民之傳統,故難以傳入他國。
(三)世界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此類型宗教多隨個人之自由意志接受信仰,而順從組織內之信條、儀禮、戒律等。通常多由特定之開祖所創倡,並以開祖之行跡及教說為中心,形成該教之教理與經典。教團之成立,多站在超越民族、國家等立場而創立,故其教法系以人類全體為中心,具有世界性與普遍性之性格。惟世界性之宗教雖以全體人類為中心,然實際上常以救濟個人為基礎,故具有探索心靈內面與側重個人實踐修行之特性。
依信仰對象之不同,可將宗教概分為三類:
(一)多神教,即崇拜多種神靈,多系自然形成之信仰,存在於原始未開化之時代。隨同人智之發達,漸對自然神賦予意義、理想,次第成為高級神,而祖先崇拜、英雄崇拜等,在進化之社會中亦並行不悖。或有由一神教發展為多神教者,即對具有種種最高神性格之一神,將其性格分別獨立,成為最高神之權化分身,而個別崇拜之,如佛教之教祖佛陀,於其智慧方面之理想化而權化為文殊菩薩、勢至菩薩,於慈悲方面之理想化而權化為觀世音菩薩,於實踐願行方面之理想化而權化為普賢菩薩。又觀世音菩薩為隨機度眾乃有三十三身之化現,如聖觀音、千手千眼觀音、不空_索觀音、柳葉觀音、水月觀音等。
(二)一神教,由崇拜自然之多神教,演進為崇拜具有諸神之德的一神。如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均為典型的一神教信仰。另如印度教中,雖有多神信仰之性格,然於眾神之中,獨尊一優於其他諸神者為最高神,乃諸神之代表,具有絕對之權威,此稱單一神教,如濕婆派以濕婆為最高唯一之神,毗濕奴派以毗濕奴為唯一神。一神教亦可稱交替神教,如梵天、毗濕奴、濕婆等三位神只,在不同宗派中有不同之地位,以濕婆為例,在濕婆派中為最高神,梵天與毗濕奴居次要而從屬於濕婆。
(三)泛神教,又稱萬有神教。上記之多神教、一神教等,以實際信奉而屬實踐性之宗教,泛神論與之相較,其性質偏重於闡釋哲學理論之理論宗教,以為宇宙現象之內部,有支配現象界之原理法則,而將此原理法則神格化,認為此'道理神'遍滿於宇宙現象。印度奧義書中之梵即屬道理神,梵存在於'個人我中,此乃最高理想'梵我一如'之基礎。此外,十七世紀荷蘭哲學家斯賓諾莎之哲學所說之神亦屬道理神。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⑶ 人為什麼要信宗教

宗教對現實生活的積極意義首先,宗教使人變得平和、溫良。而民性的溫良有利於治理國家,社會的管理成本變低。這與提高國民素質的效果是一樣的。有宗教信仰的人大多都是很善良的人,甚至老好人。美國就是一個宗教國家。由於很多人信教,人與人總是那麼友好善良。在國內大街上陌生人迎面而來的時候偶爾目光相碰,其結果是大眼瞪小眼,接著就過去了。而在美國的鏡頭是對方沖你一笑。這是我最不習慣的地方。人家沖我笑了我還保持著無動於衷,顯得很無禮。
我在外面接觸了很多同胞,也接觸了其他地球村的各位村民,最多的是印度人。相比之下,印度人比中國人善良溫和很多。中國人很多劣根性明顯:自私,猜忌,媚上欺下,攻擊性人格。印度人幾乎沒有這樣的。我認為這很大程度上跟宗教有關,因為印度幾乎是個全民信教的國家。中國過去那些信佛的人也很好很善良,只是現在碩果僅存的多為老人了。
其次,宗教讓人敬畏自然。有了這份敬畏心,人與環境就變得和諧多了。以前在老家,小孩都被教育不要打燕子,否則會害什麼什麼病。在我小時候燕子是不怕人靠近的,因為沒人抓它們。但從80後的孩子們開始,大家破處迷信開始打燕子。現在老家的燕子成了特別怕人的鳥。以前老人還常告誡小孩,說不要往河裡排泄便溺,不要污染公用水井啥的,否則要遭如此如此的報應。我不知道這些算迷信還是算宗教,不管怎麼說在無神論占上風之前人們的行為的確得到了約束,社會變得和諧,人們不必擔心飲用水的大腸桿菌超標,等等。第三,宗教使人的心靈有所歸依。雖然我現在是個徹底的唯物主義者,但是也常常會有無聊空虛的時候。那時候我覺得如果我是個信教的,也許宗教就能讓我感到充實,我可以去拜佛或者去教堂。可惜我不是。我常常覺得人性有些奇妙東西的確是超越物質的,人的精神世界絕對需要有一套運作規則予以調理,而宗教給人提供了這樣一種可能。人大概是唯一能覺得無聊的動物,其他動物永遠沒有這種心理感受。
總的來說,我認為宗教是人類文明漫長演化中出現的一種自我管理模式。我猜想在宗教出現前,人類社會一定比較野蠻和不穩定。後來出現了宗教,社會成員就規矩了很多。社會穩定了就能給藝術、科學的發展提供機會。有人會認為大家受教育程度提高了,不需要宗教也能建設和諧社會。從我周圍的同胞身上,我覺得這是不可能的。千萬次的事實告訴我們,人的素質跟受教育程度沒有必然的關聯。
宗教當然也要導致暴力的時候發生,比如教派之間的斗爭啥的。但是事情要兩面看了。畢竟宗教的積極意義要遠勝於消極意義。理想的狀態是剔除消極的東西,保留積極的東西。但辯證法告訴我們,這很難。

⑷ 宗教場所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行為,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第三條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真實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則。
第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宗教活動場所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應當報為其辦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的宗教事務部門(以下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條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務:
(一)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本場所的財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進行會計核算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實施財務公開,如實反映本場所財務狀況;
(三)合理編制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資金,保障本場所正常運轉;
(四)規範本場所收支管理,嚴格審批程序;
(五)規範本場所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維護合法權益。
第六條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
第七條宗教事務部門、財政部門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財務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會計、出納、資產管理等必要的財務人員。財務管理機構在本場所管理組織的領導下對本場所的財務進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機構一般由財務管理機構負責人以及財務人員等組成。會計、出納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機構的人員組成應當遵循不相容崗位分離原則和任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曾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處於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行政處罰期間的人員,不得擔任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出納等。
第十條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是本場所財務管理責任人,應當全面負責本場所的財務管理,支持財務管理機構、財務人員依法實施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熟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體負責並組織開展本場所財務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財務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國家有關財務、資產、會計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宗教活動場所財務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會計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核算處理工作,保證核算反映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准確、及時、完整。
第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出納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辦理本場所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等職責。
第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更換財務人員,應當由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並監督其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會計核算管理
第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八條會計核算應當以記錄經濟業務活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做到真實、完整。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宗教活動場所會計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建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宗教活動場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經批准設立的機構代理記賬。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制定本場所的年度預算,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以適當方式通報當地信教公民。
第二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的年度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預算一般應當自求收支平衡,量入為出。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的收入包括下列類型:
(一)提供宗教服務的收入和出售宗教活動場所門票的收入;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收入;
(三)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動場所資產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補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各項收入應當及時入賬,納入本場所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並將銀行賬戶信息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宗教活動場所各項收入應當存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存入個人賬戶,不得通過個人的支付寶、微信等互聯網支付方式收取。
第二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給捐贈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統一印製編號的收據,加蓋本場所印章。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收據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做好相關記錄。接受的捐贈應當及時入賬。
宗教活動場所設有捐款箱的,應當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開啟捐款箱應當有三人同時在場,當場清點捐款數額並登記,由三人簽字後交本場所財務人員入賬。
宗教活動場所發起設立的慈善組織接受慈善捐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宗教教職人員和其他任何人員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據為己有。
宗教教職人員接收的捐贈給宗教活動場所的錢物,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出具收據並及時入賬。
第二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對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單獨核算,嚴格管理。
第二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依法納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三十條宗教活動場所的支出包括下列類型:
(一)舉行宗教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開展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
(三)宗教教職人員生活支出、工作人員報酬支出以及水費、電費等日常性支出;
(四)進購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支出;
(五)從事公益慈善事業和其他社會服務的支出;
(六)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的收入應當用於與本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不得用於分配,不得用於法律法規禁止的領域、活動。
第三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財務支出審批制度。
宗教活動場所的支出應當經本場所財務管理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報本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審批。
宗教活動場所的大額支出應當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需要聽取信教公民意見的,應當徵求信教公民意見。大額支出數額標准由宗教活動場所在其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中規定。
第三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款項的出借和借入應當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借貸雙方應當簽訂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宗教活動場所借入款項應當保證按期償還。
宗教活動場所出借款項數額較大的,應當要求借方提供擔保或者抵押。
宗教活動場所不得參與非法民間借貸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制定資產管理制度,確保本場所的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等。
第三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對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和存貨等流動資產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對固定資產登記造冊,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
宗教活動場所固定資產的出租、轉讓和報廢應當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轉讓無形資產,應當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取得的收入計入本場所收入。
第四十條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土地和擁有的房屋等不動產,應當依法申請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產權變更、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轉移登記。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第四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收藏的文物應當登記入賬,按照文物保護有關規定妥善保護利用。
第四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佔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接受政府補助形成的各類資產,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宗教事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檢查制度執行情況,督促存在問題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整改,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宗教事務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
第四十四條宗教團體應當協助、督促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健全並執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幫助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整改。
第四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對其財務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贈情況等。
第四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本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捐贈人和信教公民的監督。捐贈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場所管理組織應當採納,並以適當方式向捐贈人和信教公民反饋。
登記為法人的宗教活動場所,場所財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應當接受本場所監事(監事會)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人員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涉及財務的違法行為提出意見並向本場所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四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和財務管理機構負責人離任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宗教活動場所注銷或者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
宗教活動場所清算時,應當在其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對本場所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相關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清算期間,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用於與該場所宗旨相符的事業。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宗教事務部門、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承擔管理職責的公職人員在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該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宗教教職人員的,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1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公布的《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⑸ 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是什麼

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我國家對於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宗教活動,制止非法宗教活動,遏制極端宗教活動,抵禦外國利用宗教活動進行滲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宗教事務。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條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⑹ 宗教是如何管理教眾的

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宗教都有不同的管理方法,
例如,當年的教皇廳,很恐怖的管理制度啊。
不過現在好了宗教信仰自由了沒人有權干涉個人的宗教信仰問題了,在不涉及到法律的情況下,但違反戒律自願受罰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畢竟無規矩不成方圓,一切還要按規章制度辦事。還有民族的風俗習慣也對其有一定的影響。
詳細的可以去看下各個宗教的歷史,
http://ke..com/view/8241.htm 這個是基督教的,在該頁面右邊有其他宗教的詞條,點擊即可進入,太多了有字數限制發不上來只能讓樓主自己去看下了
當然要排除那些邪教,那些管理方法實在是太另類了。

⑺ 宗教寺廟自用的財產指什麼

國家宗教事務局令
第7號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0年1月7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行為,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和監督,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宗教事務條例》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第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確保本場所資產安全有效,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第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按照《宗教事務條例》、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場所的財務管理制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財務管理小組,在本場所管理組織的領導下對本場所的財務進行管理。財務管理小組一般由本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會計人員、出納人員等組成。
第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的規定,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主要負責人對本場所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宗教活動場所會計人員偽造、變造、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檔案,並妥善保管。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毀辦法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配備會計人員負責會計事務,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經依法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宗教活動場所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可委託相關宗教團體的會計人員代理會計事務;或者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聯合聘請會計人員代理其會計事務。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會計、出納和財務管理小組負責人應當由不同的人員擔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動場所的會計、出納、財務管理小組負責人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特殊親近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制定本場所的年度預算,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以適當方式通報當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年度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預算一般應當自求收支平衡,量入為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的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提供宗教服務的收入和宗教活動場所門票的收入;
(三)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從事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和其他社會服務的收入;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入賬,納入本場所的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給捐贈者出具財政部門印製的收據或本場所統一印製編號的收據,加蓋本場所印章。接受的捐贈應當及時入賬,捐贈的是實物的,應當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核價入賬。
宗教活動場所設有捐款箱的,該場所應當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開啟時三人應當同時在場,當場清點捐款數額,登記並由三人簽字後,交本場所財務管理人員入賬。
第十七條 宗教教職人員和其他任何人員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物據為己有。
宗教教職人員接收的捐贈給宗教活動場所的錢物,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及時入賬。
第十八條 政府資助宗教活動場所的專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銀行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資金存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收入應當用於與本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宗教活動場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務支出;
(二)基本建設支出;
(三)宗教教職人員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員報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從事公益慈善事業和其他社會服務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支出須經財務小組負責人簽字同意,報本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審批,重大支出須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需要聽取信教公民意見的,應當徵求信教公民意見。
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款項的出借須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借方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憑證,出借數額較大的,借方應提供擔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借入款項,應當考慮自身償還能力,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保證按期償還。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該制定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投資等。
第二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流動資產是指預期可在一年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預付賬款、短期投資、存貨和待攤費用等。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對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和存貨等流動資產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五百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交通工具、文物和陳列品、圖書以及其他固定資產。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對固定資產登記造冊,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每年年度終了前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出具書面報告,並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宗教活動場所固定資產的出租、轉讓和報廢應當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無形資產是指宗教活動場所擁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其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宗教活動場所轉讓無形資產,應當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取得的收入計入本場所收入。
第二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土地和擁有的房屋應當進行土地使用權屬登記和房屋產權登記。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第三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佔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關規定妥善保護,不得損毀。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其登記管理機關提供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贈情況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附表。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財務報告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指導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整改。
第三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信教公民的監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見和建議,該場所管理組織應當採納。
第三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財會人員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涉及財務的違法行為,有權提出意見並向本場所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管理小組負責人離任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宗教活動場所更換財會人員時,應當由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並監督其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注銷或者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
宗教活動場所清算時,應當在其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本場所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用於與本場所宗旨相符的事業。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對宗教活動場所會計事務未作規定的,從《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責令該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撤銷該場所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⑻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

針對如何引導信教群眾主動參與脫貧攻堅、做好信教群眾「自強、誠信、感恩」主題教育、規范宗教活動,充分發揮信教群眾、宗教活動場所的積極作用,引導宗教活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等問題,多措並舉,多管齊下,在規范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上探索好的經驗和有效辦法。
一是強化領導,提升宗教場所管理水平。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宗教管理工作。今年以來,鄉黨委先後召開7次黨委會議,研究民族宗教工作;鄉黨委書記定期聽取民宗、統戰工作,著力解決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分管領導多次到宗教活動場所檢查、指導工作,切實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鄉黨委及時調整充實了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明確1-2名領導班子成員掛點聯系宗教活動場所,並每季度到聯系堂點講授黨的宗教政策,檢查安全生產,與教牧人員座談,及時掌握思想動態,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同時,選優配強了各村網格員和信息員,切實加強民族宗教工作。
二是完善制度建設,樹立依法管理意識。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要求,積極引導發揮宗教團體作用,指導各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健全財務、安全、衛生、消防、檔案、庫房等制度,用制度來保障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做到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把遵守宗教教義教規和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相結合。
三是加大宣傳,提高政策知曉率。緊密結合宗教活動場所「六進」活動,製作《民族宗教政策》宣傳折頁發放到全鄉17個堂點及信教群眾,提高教職人員及信教群眾依法依規開展宗教活動的法律意識;領導班子成員每季度到宗教活動場所宣講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脫貧攻堅政策;扎實開展國旗、國歌、憲法和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文化、掃黑除惡政策進宗教活動場所的「六進」活動。不斷提高教職人員綜合素養。
四是堅持固本強基,積極推進人才強教。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關鍵時起作用的標准,通過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交流等形式,積極加強對宗教場所負責人和教職人員的溝通、交流和培訓。同時,努力提高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地位,鼓勵引導帶頭人要以身作則,以榜樣的力量影響信眾,帶領信眾弘揚愛國愛教傳統,共建和諧社會。
五是強化關愛,加強服務保障。動員引導教職人員按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養老保險;同時,開展「送健康」進宗教活動場所工作,開展一次健康講座和一次成本價健康體檢,符合條件的免費體檢,在宗教活動場所開展一次衛生消殺;及時為宗教活動場所解決飲水、用電等困難。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⑼ 宗教事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當前基層宗教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1、機構體制不順,執法主體資格不明。09年縣級機構改革後,我省還有一部分的縣級宗教部門與統戰部合署辦公,並設為內設機構,未列入政府行政序列,執法工作主體資格得不到落實,與國家依法行政相關法規不相適應。

2、基層網路不健全。宗教工作重點在基層,但當前鄉鎮一級宗教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機制和工作網路落實不到位,尤其是村一級。從我縣的實際看,「三級網路、二級責任制」雖已初步形成,但尚存在不夠健全的問題。各鄉鎮黨委雖都配備了兼職統戰委員分管宗教工作,但統戰委員變動較快,且是兼職職位,主職工作任務重、工作忙,難以有足夠的時間去開展好宗教管理工作。在幹部考核指標中,宗教工作占的比重較小,對考核結果幾乎沒有什麼影響,使得宗教工作難以擺上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長效管理機制難以形成。

3、信教隊伍素質低。我縣目前現有的宗教教職人員除少數具有較高宗教文化素養外,有相當一部分宗教教職人員自身宗教學識水平不高,難以引導信眾,宗教教職人員總體素質亟待提高。

4、行政執法難實施。隨著《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的相繼實施,對執法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但由於宗教部門執法手段不完備,有法難依、有法難究的現象突出,特別在執法過程中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上缺乏強制措施,以致一些宗教問題遲遲難以解決。

二、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的幾點建議

1、切實加強縣級宗教工作執法主體建設。進一步理順宗教部門機構設置,民族宗教部門獨立設置,列入政府序列,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單列,確保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以便有效履行依法行政職能,為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夯實基礎。

2、健全網路,落實責任,完善基層宗教工作機制。強化屬地管理,健全「三級網路、二級責任制」,把宗教工作納入鄉鎮兩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做到明確目標責任,量化考核內容,提高考核份量,加大考核力度,確保落實到位。縣宗教工作協調小組要發揮在全縣宗教管理工作中的領導和協調作用,督促鄉鎮、村宗教管理職責的落實,對那些宗教事務管理不力,宗教活動混亂,宗教問題突出的地方領導

幹部,必須嚴肅處理,真正使宗教工作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統一協調,齊抓共管的管理機制。

3、加強愛國愛教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為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創造有利條件,特別要重視有一定培養前途的年輕宗教人士的培養,可選送部分到佛學院、神學院學習深造,提高他們傳正道、講真經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宗教學識修養,努力建設一支愛國愛教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要積極發揮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利用他們在信教群眾中聯系廣泛、具有一定影響和誠信的優勢,爭取人心,凝聚力量,理順情緒,化解矛盾,更好地為維護宗教領域穩定服務。

4、進一步完善宗教管理法律法規。針對宗教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出台相應的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為基層的宗教事務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撐。要綜合應用好政策、法律、宣傳、教育、行政等各種手段,綜合協調宣傳、統戰、宗教、公安、安全等政府職能部門和執法部門的力量,多方面多手段地協調和管理宗教事務,不斷推進宗教工作法制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