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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成本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2-19 20:07:30

1. 房地產公司的成本有哪些

房地產企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又分為不變直接成本和變動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則有機會成本和管理成本兩項內容。一般說來,土地成本、設計成本、建安成本等均可以計入不變直接成本,這些成本在一個項目中是相對固定且可以預測的,並且一旦發生就固定不變。土地成本一般在招拍掛過程中確定,一旦拿到地,它的成本就確定了,在不考慮建築材料上漲的因素下,建安成本在設計風格確定、建築級別確定的情況下就可以做出比較精確的預測,相對穩定。變動直接成本則主要是融資成本,一般是銀行貸款利息。目前銀行貸款是房地產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即使在前期策劃過程中比較精確地計算了某個項目在一定時間內所需要的資金,但由於精確的還款日期難以計算,這種成本還是與項目的進展密切相關,不斷變動。
在房地產行業的成本管理部門,做好企業的成本控制,就是要把房地產建設過程中的任務分解到最易控制的程度,並明確每個子任務的所需因素。任務的目標就是指明該任務需要實現的要求,包括資源要求(如各種資源計劃,人員、設備等)、資金計劃、時間計劃、質量要求、驗收標准和上下關聯任務,這些因素是描述一個任務的重要信息,只有把每個任務的成本控制好了,才能實現成本的綜合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2. 房地產各項成本費用有哪些

一個樓盤的開發是需要很多資金才能完成的,因為它包含了許多項目,比方說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土地徵收及拆遷安置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等等,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下房地產各項成本費用有哪些吧,相信會給您帶來不一樣的見解。

房地產各項成本費用有哪些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由於土地是屬於國家的,所以如果要將其用作房子的建設,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出讓金的,同時出讓金數額並進行時間、地段、用途、臨街狀況、建築容積率、土地出讓年限、周圍環境狀況及土地現狀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據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城市基準地價或平均標定地價,根據項目所在地段等級、用途、容積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徵收及拆遷安置補償費

(1)土地徵收費

這項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用、勞動力補助費用、水利設施維修費、青苗補償費、耕地佔用稅、耕地墾復基金、征地管理費等;農村土地徵收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

(2)房屋徵收安置補償費

在大部分的城鎮地區,政府可以依法將國有儲備土地或已由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因出讓土地使原用地單位或個人造成經濟損失,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給以補償。它實際上包括兩部分費用,即房屋徵收安置費和徵收補償費。

當然除了以上兩項大費用,還包含前期工程費(項目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所需費用,「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建安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不可預見費;開發期間稅費等等。

小結:好了,以上就是關於房地產各項成本費用有哪些的內容介紹了,希望對您提供一些幫助,相信以後在房地產各項成本費用有哪些的了解過程中,朋友們會更加的得心應手,得到自己滿意的答案。

3. 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什麼

開發成本包括以下8點: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讓金的估算可參照政府前期出讓的類似地塊的出讓金數額並進行時間、地段、用途、臨街狀況、建築容積率、土地出讓年限、周圍環境狀況及土地現狀等因素的修正得到;

也可依據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城市基準地價或平均標定地價,根據項目所在地段等級、用途、容積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徵收及拆遷安置補償費。

(1)土地徵收費。國家建設徵收農村土地發生的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水利設施維修分攤、青苗補償費、耕地佔用稅、耕地墾復基金、征地管理費等。農村土地徵收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

(2)房屋徵收安置補償費。在城鎮地區,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將國有儲備土地或已由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使用。

因出讓土地使原用地單位或個人造成經濟損失,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給以補償。它實際上包括兩部分費用,即房屋徵收安置費和徵收補償費。

3、前期工程費。前期工程費主要包括:

(1)項目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所需費用。一般可以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規劃及設計費為建安工程費的3%左右,水文地質勘探費可根據所需工作量結合有關收費標准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拆除費用、場地平整費和通水、通電、通路的費用等。這些費用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量,參照有關計費標准估算。

4、建安工程費。它是指直接用於建安工程建設的總成本費用。主要包括建築工程費(建築、特殊裝修工程費)、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給排水、電氣照明、電梯、空調、燃氣管道、消防、防雷、弱電等設備及安裝)以及室內裝修工程費等。

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安工程費可採用單元估演算法、單位指標估演算法、工程量近似匡演算法、概算指標估演算法以及類似工程經驗估演算法等估算。

5、基礎設施費。它又稱紅線內工程費,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道路、綠化、排污、排洪、電訊、環衛等工程費用,通常採用單位指標估演算法來計算。

6、公共配套設施費。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參照「建安工程費」的估算方法。

7、不可預見費。它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依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前述各項費用估算的准確程度,以上述1~6項之和為基數,按3%一5%計算。

8、開發期間稅費。開發項目投資估算應考慮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負擔的各種稅金和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徵收的費用。在一些大中城市,這部分費用在開發建設項目投資構成中占較大比重。應根據當地有關法規標准估算。

(3)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成本有哪些擴展閱讀:

此外,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還有間接費用,一般有以下幾種。

1、行政管理費

該項費用是直接從事項目開發管理的人員與部門產生的工資薪金、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招待費、通訊費、差旅費、保安服務費、職工教育經費等費用。

2、工程管理費

該項費用是所開發項目直接發生的工程監理費、預結算編制審核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安全監督費、工程保險費、合同外獎勵等間接費用。

3、周轉房攤銷

周轉房攤銷是指將開發商品或自有房屋用於安置拆遷戶的攤銷費或折舊費,但目前也有一些公司租用房屋來安置拆遷戶,所支付的房屋租金也應計入周轉房攤銷科目。租用房屋需要按拆遷戶的要求進行裝修費、工程改造費、布線費等相關支出並由開發企承擔部分也應計入本科目。

4、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

該項費用是所開發項目直接發生的廣告設施及發布費、銷售環境改造費、售樓處裝修裝飾費、樣板間費用等間接費用。

5、資本化借款費用

資本化借款費用包括:直接用於項目開發所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折價或溢價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匯兌差額。其中,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還包括手續費等。

6、物業管理完善費

未出售的房子產權歸開發商所有,物業公司進駐後,需要產權人繳納物業管理費,開發商作為未售房屋的產權人,就該部分承擔的物業管理費,以及針對配套設施不完善,需要給物業公司支付的一部分補貼費用。

4. 房地產開發成本組成內容


為了加強開發成本的管理,降低開發過程耗費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必須正確核算開發產品的成本,在各個開發環節控制各項費用支出。其中,房地產開發成本是由哪些內容組成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於房地產開發成本組成內容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要核算開發成本,必須明確開發成本的種類和內容。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開發成本按其用途,可分為如下四類:
1、土地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場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2、房屋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各種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轉房、代建房等)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3、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能有償轉讓的大配套設施及不能有償轉讓、不能直接計入開發產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設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4、代建工程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委託單位的委託,代為開發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以上四類開發產品成本,在核算上將其費用分為如下六個成本項目: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指因開發房地產而徵用土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征地費、安置費以及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補償費,或採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價。
2、前期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前發生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質勘察、測繪、場地平整等費用。
3、基礎設施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衛設施以及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
4、建築安裝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按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施工所發生的各項建築安裝工程費和設備費。
5、配套設施費:指在開發小區內發生,可計入土地、房屋開發成本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如鋼爐房、水塔、居委會、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車棚、公廁等設施支出。
6、開發間接費: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及開發現場為開發房地產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現場管理機構人員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從上可以看出:構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開發成本,相當於工業產品的製造成本和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成本。如要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完全成本,還要計算開發企業(公司本部)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為銷售、出租、轉讓開發產品而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也叫期間費用。它們絕大部分都是經營期間的費用開支,與開發工程量的關系並不十分密切,如果將期間費用計入開發產品成本,在開發產品開發和銷售、出租、轉讓不同步的情況下,就會增加開發產品的成本,特別是在開發房地產滯銷時期,將滯銷期間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計入當期開發產品成本,就會使企業造成大量的潛虧,不能及時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同時,將期間費用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不但要增加核算的工作量,也不利於正確考核企業開發單位的成本水平和成本管理責任。因此,現行會計制度中規定將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不再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只計算開發成本,不計算完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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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哪些

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補償、前期工程、建築安裝工程、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開發間接費用等。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徵用、耕地佔用稅、勞動安置費和拆遷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房費用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費用。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指以出包方式向承包單位支付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
基礎設施費,包括建設道路、供水、供電、燃氣、排污、排水、通訊、照明、衛生、綠化等費用。
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包括開發小區內不可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費用。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員工福利、折舊費、維修、辦公、水電、勞動保護、周轉房攤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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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有哪些

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其中: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
3.建築安裝工程費,指以出包方式.自營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等
4.基礎設施費,開發小區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費用。
5.公共配套設施費,指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6.開發間接費用包括,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消等。
至於比例尚無

7. 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哪些

房地產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企業為開發一定數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構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開發成本,相當於工業產品的製造成本和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成本。如要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完全成本,還要計算開發企業(公司本部)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為銷售、出租、轉讓開發產品而發生的銷售費用。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


8. 房地產企業財務報告中的開發成本和開發產品分別指什麼

1、開發成本是指構成房地產商品售出條件的全部投入及包括分攤的配套設施費、環境綠化費和外管網等全部費用。

2、開發產品是指企業已經完成全部開發建設過程,並已驗收合格,符合國家建設標准和設計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移交訂購單位。

或者作為對外銷售、出租的產品,包括土地(建設場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已完工開發產品實際上是開發建設過程的結束和銷售過程的開始。

(8)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成本有哪些擴展閱讀:

開發成本在會計業務上的處理:

1、本科目核算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的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企業對出租房進行裝飾及增補室內設施而發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出租開發產品經營業務中發生的按月計提的出租開發產品攤銷等,可直接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企業為進行資金的籌集等理財活動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應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業在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的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等。

企業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和建築安裝工程費等,屬於直接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有關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項目中)。

應由開發產品成本負擔的間接費用,應先在「開發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歸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標准分配計入有關的開發產品成本。

3、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經營特點,選擇本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核算方法。本科目應按開發成本的種類。

如「土地開發」、「房屋開發」、「配套設施開發」和「代建工程開發」等設置明細賬,並在明細賬下,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9. 開發商的成本包括哪些

房地產開發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開發成本包括內容 :
①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4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②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 通一」等支出。
③建築安裝工程費。指以出包含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④基礎設施費。包括所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⑥開發間接費用。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10. 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開發成本包括五方面的內容,具體內容及其核算如下:
1、土地費用
指直接與購置土地有關的費用,包括受讓費用、拆遷費用、填海造地費及其他有關手續費和稅費支出等.這些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
2、基礎設施費
一般情況下,是指達到預期使用功能的熟地狀態所投入的線性建設費用,主要包括通電、通路、供水、通訊、排水(上下)和土地平整費用等,此類費用屬直接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
3、配套設施費
一般指水、電、大市政和公建配套的建築物建設費用,如學校、郵電、銀行、供電的開閉所、公廁等.配套設施的
其一,經有權機關批准建設且房地產企業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照建築面積或投資比例採取預提辦法從開發成本中計提公共配套設施費.即借記本科日,貸記"預提費用",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費只能用於相關的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預提數與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待工程完工後再調整有關科目.
其二,單獨立項且已落實投資來源、能夠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從開發成本中預提公共配套設施費.
4、籌資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土地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在土地開發完工之前,計入本科目,土地開發完工之後而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5、應由開發土地負擔的間接費用
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及土地開發費,應與建築費提取折舊費,而不能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攤入管理費用。這樣,在土地使用到期時,產權人才能夠重新購置同等效用的房地產進行再生產。
按項目研究詳細程度的不同,可行性研究可分為投資機會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詳細可行性研究三個階段,各階段的內容是一致的,只是指標的詳細程度存在差別。
當然,房地產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具體內容因項目的復雜程度、環境狀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分析、實施的可能性分析和技術經濟評價。
為了既有利於土地開發支出的歸集,又有利於土地開發成本的結轉,對需要單獨核算土地開發成本的開發項目,可按下列原則確定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對象:對開發面積不大、開發工期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塊獨立的開發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對開發面積較大、開發工期較長、分區域開發的土地,可以一定區域作為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對象。成本核算對象應在開工之前確定,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改變,更不能相互混淆。是指企業所屬單位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工資、福利費、勞動保護費、辦公費等.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地產分公司所發生的間接費用應計入土地開發成本.應由開發土地負擔的間接費用,應在"開發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歸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標准分配計入本科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總部)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應作為期間費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