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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增加債務人違約成本

發布時間: 2023-02-18 10:23:10

㈠ 合同後注什麼能增加違約成本

直接標注,如有違約,需支付多少倍的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
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9條規定:「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實際違約制度作為允許和限定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規則,是維護合同紀律、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適用范圍應具有普遍性。

㈡ 解決個人欠款合同最有效的方法是什麼

如果別人借我們的錢不還的話,最有效的方法是什麼呢?一般來說,如果別人借我們的錢不還的話,最有效的方法是去法院進行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讓對方還款,然後不還的話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接下來由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帶來借錢不還最有效的方法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一、借錢不還最有效的方法

別人借錢不還針對不同情況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案,一般認為主要的解決方法有:

1、對方有歸還誠意,但暫時無還款或一次性全額還款能力的,可考慮給予適當合理的寬限時間或分期還款。

2、對方有歸還誠意,但限於客觀原因無法還款,基於訴訟時效的考慮應當盡快安排起訴事宜。

3、對方無歸還誠意,但有償還能力的,建議採取適當的方式給予壓力,迫使還款。如非訴手段無法實現催款效果,則建議立即採取訴訟方式且考慮採取訴訟保全。

4、無法判斷對方是否有歸還誠意,也無法判斷是否有償還能力,建議採用適當的方式施加壓力,迫使對方做出反應,以便正確判斷上述情形,並按照以上提供的三項方法進行。

二、民間借貸不還的後果

根據2021年要實施的民法典的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㈢ 債務人違約造成的直接損失或成本有哪些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的財產性損失,即在合同履行前並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通常情況下只要構成違約行為即可能導致對方可得利益的損失。常見的可得利益損失有以下幾種:
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在這類合同中,買方所買的設備或原材料是用於生產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所交付的設備或原材料不合格或遲延交付,必然會耽擱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損失。
2.經營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
3.轉售利潤損失。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不交貨,導致買方無法將該批貨物轉售於其已簽約的下家買主,則其轉售利潤損失一般來說就是轉售合同價款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拓展資料】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㈣ 如果欠錢不還怎麼辦

欠賬不還錢處理方法:

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

如果簽訂和解執行協議或者和解書後,欠債人依舊不履行和解執行協議,那麼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即若對方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




可另行起訴,追加違約責任。

在方法一中,不難看出因為沒有違約成本,所以被執行人可以任意違約,這使得執行和解協議對被執行人的約束力大大降低,顯然有悖於公平原則。

對此,最高法院還頒發了相關規定,即當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時候,申請執行人除了可選擇申請恢復執行外,還可選擇另行起訴,此時就可以要求被執行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負擔比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更重的義務。

㈤ 債務人違約怎麼辦

債務人違約可以先進行協商,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進行違約賠償等。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用訴訟的方式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㈥ 抵押貸款金融知識

抵押是民商活動中既古老又重要的債權擔保形式,那麼你對抵押貸款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於抵押貸款金融知識的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抵押貸款金融知識

一、如何理解擔保?

擔保是指在經濟和金融活動中,債權人為了防範債務人違約而產生的風險,降低資金損失,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財產或信用提供履約保證或承擔相應擔保責任,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經濟行為。根據《擔保法》第一條的規定,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這是關於《擔保法》立法宗旨的規定。根據該規定,擔保是一種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擔保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債權的實現,正是因為擔保有保障債權實現的作用,其才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法定的擔保方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在信貸業務中,主要涉及到三類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關於定金和留置的具體定義作為基礎知識讀者自行查閱擔保法相關規定)

二、貸款擔保的作用和局限

(一)貸款擔保的作用

信貸機構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借款人的違約風險,擔保 措施 作為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被廣泛採用,擔保制度作為保障債權能夠實現的一項重要制度,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則可以通過貸款擔保使得債務順利清償。通過設定擔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貸款的安全,擔保措施作為第二還款來源,是第一還款來源的補充,當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出現問題的時候,信貸機構可以通過主張擔保權利實現債權。貸款擔保通過擔保借貸關系的安全從而極大地推動了資金借貸和資金融通的發展。沒有擔保,那麼市場和信用的發展都將成為空話。

另外,如果設置了擔保措施,一旦借款人違約,債權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質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 借款合同 履行期間,借款人一直會有履行合同的壓力,因此,擔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違約成本,借款人違約成本越高,還款的意願會越強。

(二)貸款擔保的局限性

擔保措施除具備上述作用外,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擔保措施不能取代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

一般來說,一筆正常的貸款取決於兩個因素,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其中,還款能力是客觀因素,還款意願是主觀因素,二者缺一不可。為了有效評估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我們需要對借款人進行調查和了解,一般還會要求客戶提供相應的擔保。但就擔保而言,其僅是第二還款來源,信貸機構應當把重心放在第一還款來源上,重點應關注借款人的第一還款來源,關注借款人的現金流和持續經營的能力。 擔保措施不能取代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

很多信貸機構和客戶經理有一種錯誤的認識和想法,認為有重足的抵質押物或有實力的保證人做擔保借款就是安全的,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優秀客戶經理一定要摒棄這種想法,相對於擔保方式,客戶經理應將關注重心放在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以及持續發展能力上,重點關注借款人的第一還款來源和現金流,尤其是小微企業貸款。

第二,有貸款擔保也不能確保貸款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會耗費大量人力物力

在實踐中,一旦涉及到實現擔保權利,無論是處置抵質押物還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往往都不會太順利,抵質押物被查封導致抵押物遲遲無法變現、保證人不配合等情況非常常見,尤其是通過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耗費很長的時間。作為信貸機構的從業人員要清醒的認識到,有了貸款擔保業不一定就一定能保障貸款安全。

三、保證擔保評估要點

(一)保證擔保概述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保證的優勢在於:第一,設立簡單,簽訂合同即可;第二,保證責任及於保證人的全部財產;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證人直接承擔保證責任。保證的不足之處在於:第一,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財產不享優先受償權利;第二,保證人可能同時為多個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而各個債權人之間地位平等;第三,保證人的財產可隨時變化,並可能喪失代償能力。一般來說,貸款業務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連帶責任保證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證擔保的評估要點

在分析保證擔保時要注意以下風險點: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需合格

關於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擔保法》並未作特別的限制,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我們需要重點關注一些不能做保證人或做保證人受限的主體,根據《擔保法》及《適用<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不能作為保證人實施保證行為的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幼兒園。包括學校、幼兒園、醫院、廣播電台、電視台等;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4)未經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必須有總公司的授權,且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能否作保證人要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1)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比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都不得充當保證人。這些機構的設立是以公益服務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這些機構不宜違背其設立的目的,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為他人的債務作保證

那些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這類組織不是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進行一些經營活動,也有自己的經濟收入。還有一些事業單位實現企業化管理,實行自負盈虧。它們具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充當保證人。因此,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為有效。

2、分析保證人的代償能力

保證人作為第二還款來源,具有代償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信貸機構要調查和了解保證人的資產狀況、負債情況、收入和開支情況等,要分析保證人的資產是否容易變現。對保證人的評估 方法 和對借款人的評估方法相同。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如現金流量、或有負債、信用評級等情況的變化直接影響其擔保能力。

3、了解保證人的信譽

保證擔保也被稱作信用擔保,保證人以自己的信譽及名下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保證人到期代償主要取決於其有代償的意願和代償的能力兩個要素。信貸機構除審查保證人的代償能力外,還要對保證人的信譽進行調查和了解。信貸機構可通過交流和外部走訪等方式調查了解保證人的信譽狀況。

4、綜合分析保證人對借款人的“制約”能力

設置保證人可提高借款人的違約成本,當借款人無法按時償還借款時,保證人作為第二還款來源需代為償還借款本息,保證人之所以願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其往往與借款人之間存在“關系”,除商業性的擔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證人主要是其親友、上下遊客戶、其他社會關系等利益相關者。通過這些“關系”可以對借款人形成制約,有效提高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信貸機構在對保證擔保進行評估時,要注意了解保證人與借款人的關系,要弄清楚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個中原因,從實踐中來看,保證人的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大體分為以下幾種:純商業(擔保公司與借款人)、關聯企業、企業互保、上下遊客戶、親友等。

5、要注意保證擔保的方式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擔保法第十七條對一般保證做出了明確約定,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信貸機構而言,選擇連帶保證擔保對信貸機構較為有利。

四、抵押擔保評估要點

(一)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而將該財產做為擔保的一種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財產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就是抵押權。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權是一種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物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二)常見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三)海域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築物、構築物一並抵押;以建築物、構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構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並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 教育 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對抵押擔保的分析和評估

1、抵押物必須是依照法律法規允許買賣、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須屬於《擔保法》及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權實現方式有三種,折價、拍賣和變賣,無論哪一種方式,抵押物的權屬都會發生變更,抵押權要想實現,必須把抵押物交換出去,因此,抵押物必須是依照法律法規允許買賣和抵押的。

2、抵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財產,在設定抵押時,要檢查抵押財產的登記證書,要關注抵押物的性質、位置、取得是否合法、產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糾紛等事項。

3、分析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適,抵押率設置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信貸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方式對抵押物估值,以及設置合適的抵押率。

4、要分析抵押財產價格是否穩定。好的抵押物的市場價值相對穩定,不易發生貶值。

5、要分析抵押財產是否易於拍賣、變現。由於抵押物是對第一還款來源的補充,因此當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不足,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最終只能通過處置抵押物來償還貸款本息。是否容易變現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

6、是否辦理抵押登記

對抵押權之登記效力的主張,有登記要件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兩種。登記要件主義是指抵押權的成立除當事人之間存在抵押合同外,還必須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抵押權成立之效力;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抵押權的成立只須在當事人間達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對第三人不產生公信力,若要 對抗善意第三人,可以進行抵押權登記。我國採取了以登記要件主義為主,以登記對抗主義為輔的原則。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不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和《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法律規定強制登記之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辦理抵押物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物登記,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抵押物登記與否並不影響抵押權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經抵押登記的這種抵押權的效力,僅存在於抵押合同當事人相互之間,不產生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無論什麼抵押物,建議都要去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抵押權並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果。

五、質押擔保分析要點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因動產質押法律關系所生的權利為質權。權利質押是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作為質權的標的,以擔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質押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類:

(一)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因動產質押法律關系所生的權利為質權。

(二)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是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作為質權的標的,以擔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 注冊商標 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