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生產成本 » 成本監審報告屬於什麼報告
擴展閱讀
征途2s鑽石多少分 2025-06-17 23:52:40
區域網如何分配網路資源 2025-06-17 23:52:26
什麼是液化石油氣圖片 2025-06-17 23:47:54

成本監審報告屬於什麼報告

發布時間: 2023-02-16 16:45:36

① 什麼是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關於企業會計的基礎工作即計量,記賬,核算,會計檔案等會計工作是否符合會計制度,企業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項的報告,是對財務收支、經營成果和經濟活動全面審查後作出的客觀評價。

一般來說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致性發表審計意見,為社會提供經濟鑒證服務。

(1)全面反映被審計單位情況。

(2)反映審計人員的看法和建議。

(3)反映審計工作的成果。

審計報告的特點:

(1)合法性;

(2)客觀性;

(3)權威性;

(4)公正性;

(5)回復性。

審計報告的分類:

標准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包含的審計報告要素齊全,屬於無保留意見,且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

非標准審計報告:

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

例: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非標准審計報告。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理由是有事項或情況表明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重大不確定性。

② 成本調查報告和成本監審報告有什麼區別

調查報告和調研報告顧名思義,前者僅限於對調查結果做一個反饋,或者說是一個數據或者表格的陳列,報告中大多是數據的結果解讀,而調研報告是基於調查結果上分析該問題出現的原因,另外,調查報告和調研報告的研究深度也有很大區別,研究其實就是以不同的視角來看待問題,調研報告對企業有明顯的指導意義。

③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2017)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定價機關)依法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以及定價機制的行為,適用本規則。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國家實行並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主要為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等,具體以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以下簡稱定價目錄)為准。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負責。

定價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制定價格,不得越權定價。第四條定價目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項明確定價內容和定價機關,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五條制定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第六條制定價格應當依據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務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替代商品和服務價格聯系緊密的,可以參考相關價格。

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第七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特點,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務的定價機制,實現商品和服務價格調整機制化。第二章制定價格的程序第八條定價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社會各方面的反映以及價格執行期限等,適時制定價格。第九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等程序。

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風險評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已經依法制定定價機制的,定價機關應當按照定價機制確定具體價格水平。第十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可以要求相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製定價格所需的資料。第十一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對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分析對相關行業、消費者的影響。第十二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並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開制度。

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的,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成本監審的,不得制定價格。第十三條制定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定價機關應當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第十四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聽取經營者、消費者或其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

對依法應當通過聽證方式徵求意見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未經聽證不得制定價格。第十五條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開展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結合聽取社會意見、專家論證等一並進行。第十六條定價機關履行本規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程序後,應當形成制定價格的方案。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幅度;

(二)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三)制定價格對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影響;

(四)成本監審報告或者成本調查報告;

(五)經營者、消費者或其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主要意見及採納情況;

(六)經過聽證的,附聽證報告;

(七)經過專家論證的,附專家論證意見及採納情況;

(八)經過風險評估的,附風險評估意見;

(九)價格的執行時間、期限和范圍。第十七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開展合法性審查。實行合法性審查的方式、機構和工作規則,由定價機關規定。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制定價格事項是否符合定價目錄規定的許可權和范圍;

(二)制定價格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④ 請教年檢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會計報表審計有什麼區別啊

年檢審計報告是專門用來進行年度工商年檢的年度審計報告
也屬於財務審計報告
財務審計報告和會計報表審計可以是年度、半年度、季度,也有可能是幾年的,看公司需要
所得稅清繳鑒定報告是專項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有資質的稅務師稅務所可以出具

⑤ 為什麼成本監審 對象不能是 機關

水、氣、暖,這類商品因為具有自然壟斷性,它們的定價如果任由市場發揮作用,就會損害社會福利,所以需要政府進行價格監管。其中,成本監審就是價格監管的重要內容。而隨著價格機制改革不斷推進,原來的成本監審方式亟需創新。經濟之聲報道《成本監審:讓定價更合理》,以浙江省為例,介紹成本調查和監審的機制創新。
監管理念該怎麼變?
成本監審的對象,主要是列入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政府定價目錄的商品或服務,由物價部門對經營者記錄的成本數據歸集是否合理、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定價相關法律規定等進行審核。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說,成本是政府定價的依據:
韓亞明:從管制價格來講的話,比方說公用事業,它的定價就是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潤,實際上成本是大頭,利潤到底是百分之四是合理的、還是百分之五是合理的等等,這個其實差距並不大。所以成本監審是定價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但韓亞明說,過去的成本監審屬於征詢決策,企業自報成本收益賬難免不真實,比如當地兒科醫療服務價格調整,醫療機構四次上報成本,數據都不一致。
韓亞明:我們原來定價說要看看成本,主要就是企業報,調查了解一下,他不是把成本當作單獨的一個環節來處理。因為以前不需要這么細。現在這樣不行了。
浙江省寧波市的污水處理收費從2004年開始一直隨自來水費按固定標准收取,但隨著處理能力擴展,企業反映收入無法覆蓋成本。如果按照原來的程序,物價部門會根據企業上報的成本,開會論證,再做相應調整。在轉變監管理念後,寧波物價部門在調價前,先對五個污水處理企業進行了詳細的成本監審,情況屬實後,才把非居民污水處理費從8毛調整到1元,同時,還對十三五期間的污水處理成本進行預測。寧波市發改委成本調查監審局局長鄔曉紅說,現在,價格部門能及時、准確地了解行業成本變動情況:
鄔曉紅:不是說像過去,企業打報告我們就調價。現在有成本監審的手段,政府的服務能力由被動變主動。現在省里有兩項定期成本監審,每年我們都要了解企業的監審情況。過去的監審只能反應過去的成本情況,但定價是服務未來年份的,所以這一塊我們現在正在不斷探索。
此外,構建監管標准體系也是成本監審理念的一大創新。浙江先後出台管道燃氣、污水處理等11個行業的成本監審辦法或指導意見,今年又擬定了景區門票和養老服務等2個行業的成本監審辦法。浙江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強峻說,制定監管標准將成為今後的工作重點:
強峻:定價權很多是在市縣裡面,我們如果不出台規則,市縣就不知道怎麼做,這是為我們系統服務。同時,這個規定出去,企業、監審單位就會知道該怎麼審核,這是雙向。我們的目錄里一定要有規章、制度全覆蓋。
但韓亞明提醒,成本監審的精細化不意味著過度監管,他建議,國家層面應該對成本工作出台限制性條款:
韓亞明:成本工作一些限制性的條款要有,就是說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不能做的。如果成本調查的手段放開後,看到一個什麼東西都要調查一下,那企業就受不了。這就要有規定,這種情況發生了、經過什麼的程序才可以做調查。
成本監審怎麼借外力?
成本是價格的基礎,成本工作的公信力事關政府定價的權威性。浙江省嘗試引入第三方審核服務和大數據技術,提高了成本監審的公信力和准確性。
自來水、地鐵等價格聽證會往往成為「漲價會」,這一現象曾廣受輿論質疑。如果的確是企業經營成本上漲而調高價格,其實無可厚非。關鍵在於物價部門能否真正弄清楚企業成本收益情況、監審工作能否取信於民。浙江省從2006年開始,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審核,提升成本監審的效率和公信力。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說,這一創新模式的特點在於把監管職責和事務性職責分開:
韓亞明:如果自己陷入具體工作,自己來監督自己的工作質量,那就比較難。我覺得行政的工作主要是組織監審。由於監審的具體性事務很雜,一個數據要翻來覆去的,所以如果第三方來做我就要求你一定把事情做好。這樣,行政工作就能跟事務性工作分開了。
具體來看,第三方主要提供成本審核的技術服務,包括財務票據處理、數據匯總和初審等。以浙江新華會計師事務所為例,目前已參加50多個成本監審項目,取得顯著成效:在2014年的教育成本監審中,核減成本55億元,而監審費用只有7.9萬元;2012年電力成本監審中核減成本22億元,監審費用是9.36萬元。浙江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局長周永澤說,獨立的第三方參與,提高了成本監審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周永澤:專業的會計師在遵循政策法規的情況下做的報告,就非常客觀、真實。價格要聽證,我們出具成本監審報告,社會公眾要進行質詢,你們這個數據怎麼來的?那麼就有一大摞的資料來支撐,經過會計事務所的審核,可以講的很清楚。
有了第三方技術支持後,物價部門就把工作重點放在監管標准體系的構建上。浙江提出爭取在2017年前實現所有監審項目成本監審辦法體系全覆蓋。新華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杜建說,第三方也可以在其中發揮作用:
杜建:通過這么多年專業機構參與,物價部門包括成本監審部門可以博採眾長,形成很多成本監審的技術、流程、方法和標准,為今後的監審以及做好分行業的監管和服務,提供扎實的基礎。
作為互聯網科技強省,浙江的成本監審工作不但藉助第三方機構,還開始玩轉大數據、智能化。浙江已建立了集數據上報、匯總、查詢為一體的成本監審平台,共有城市供水等9個項目模塊、30多萬條成本數據。浙江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強峻說,大數據的應用提高了成本工作的准確性:
強峻:浙江一直在做定期監審,以前一到匯總的時候,市縣的數據上來,我們都用excel自己匯總,容易出錯。現在的平台是智慧型的,可以進行配比、校對,自動把歷年的數據形成柱狀圖、餅狀圖,我們自己每年都可以做成本分析報告以及政策建議,這個真正發揮了數據的作用。
放開價格商品該怎麼曬成本?
「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減少政府對價格形成的干預,全面放開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價格。對於公益性較強或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商品,在加大「放開」力度的同時,提高監管水平同樣重要。
不少消費者都有這樣的體驗:一些商品雖然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但因為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賣方往往趁機亂喊價,損害消費者利益。以浙江溫州市為例,當地的瓶裝液化氣在上一輪價格改革中就放開了定價權。但群眾不斷舉報企業定價偏高,區域之間銷售價格差距大。
成本監審的對象是政府定價商品,成本調查的對象不僅有政府定價商品,還包括市場定價商品,如何在引導市場定價商品上發揮作用呢?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說,他們通過成本調查、公開成本信息,把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結合起來,讓這個問題得到解決:
韓亞明:瓶裝液化氣的問題,因為它是放開價格商品,我們該怎麼監管他?我們就先進行成本調查。定價權確實是企業的,我們不幹涉,但是價格不在合理區間的,我們就可能會把成本公開,讓老百姓評判。如果老百姓覺得可以接受的,我們也沒意見;如果老百姓覺得太高了,這裡面肯定有問題。因為如果沒問題的話,應該是可以通過市場競爭下來的。
在這里,成本調查是監管的主要手段。但放開價格商品調查的難點在於沒有現成的規則和辦法,無法核增或核減成本。溫州市發改委成本調查監審局局長潘朝霞說,他們進行了三方面的探索:
潘朝霞:第一,我們體現合法、相關和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力求最真實地反映成本構成情況;第二,自製液化氣成本調查表格5張,直觀地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第三,合理分攤。
盡管放開價格領域的成本工作初顯成效,但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認為,像成本信息公開環節在一些領域仍有挑戰,這項工作需要繼續探索。另外,韓亞明強調,對放開價格商品的成本調查要審慎,避免對市場經濟過度干預:

⑥ 審計報告屬於什麼評審

屬於財經文書評審。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財經應用文,專指各類只為財經工作所用的財經專業文書,是專門用於經濟活動的經濟應用文體的統稱。包括市場調查報告、審計報告、可行性報告、經濟合同等。

⑦ 審計報告有哪幾種類型每種類型的審計報告各適用於什麼情形

審計報告的分類類型,按照審計報告的不同,有不同分類,審計報告可以從審計報告的標准來劃分、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來分、從審計報告的性質和類型來分,根據不同的類型分類,適用的審計報告情形具體如下:
一、從審計報告的標准來劃分,審計報告分為標准審計報告和非標准審計報告。
標準的審計報告適用於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時,該報告稱為標准審計報告。標准審計報告包含的審計報告要素齊全,屬於無保留意見,且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
非標准審計報告適用於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非標准審計報告的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包括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從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來分,一共有保留意見、無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等4種基本類型,這四種類型審計報告意見會根據情況附帶強調段和其他事項段,適用於不同審計報告情形,具體報告適用情形如下:
1、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之一保留意見。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這類審計報告在正文中附加保留意見段,作用是證明財務報表除保留意見所涉內容之外的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公允的。
2、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之二無保留意見。這類審計報告在形式上並沒有附加保留意見段,作用是證明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公允的。
3、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之三無法表示意見。這類審計報告在正文中附加說明段,作用是證明注冊會計師受說明段提及內容的影響,無法對財務報表的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
4、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之四否定意見。這類審計報告在正文中附加否定意見段,作用是證明財務報表受否定意見段提及內容的影響,無法公允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情況。
三、從審計報告的性質和類型來分,有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四種。審計驗資報告適用於審計驗資,審計報告適用於工商用審計報告、稅務需要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是依據企業需求出具的相關報告。

⑧ 什麼叫監審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決策的科學性,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下簡稱制定價格)過程中的定價成本監審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定價成本監審(以下簡稱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過程中在調查、測算、審核經營者成本基礎上核定定價成本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定價成本是指全國或一定范圍內經營者生產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是政府制定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成本監審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機構(以下簡稱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 各級成本調查機構負責本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許可權范圍內的成本監審具體事務,也可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或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請求對相關經營者成本實施成本監審。 第五條 成本監審實行目錄管理。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確定,並對外公布。 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所有商品和服務以及雖未列入價格聽證目錄但需要實行聽證的,自動列入成本監審目錄。 制定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成本監審。 第六條 成本監審應當遵循公平、科學、規范、效率的原則。 第七條 成本監審實行制定價格前監審(以下簡稱定調價監審)和定期監審相結合的制度。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成本監審目錄中確定不同商品和服務的定期監審的間隔時限,定期監審的間隔時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年。 第八條 對同一經營者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成本,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交叉實施或重復實施定調價監審和定期監審。 第九條 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定調價監審或定期監審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制定價格。 第十條 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所有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經營者數量眾多的,成本調查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定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 第十一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商品和服務成本的實際情況,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應當包括相關商品或服務定價成本的構成項目、核定方法和標准等內容。對於地方定價目錄中的商品和服務,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協調制定全國統一的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十二條 定價成本應當依據經營者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進行核算。下列費用不得列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實施成本監審的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三)不符合相關商品或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規定的費用; (四)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准確記錄與核算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經營者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及其密切相關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分別核算。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的要求提交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成本資料(以下簡稱成本資料),並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成本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報表。 (二)經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三)其他與成本相關的資料。 沒有正式營業的,應當提供有權審批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測算填報的成本報表。 第十五條 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進行初審。成本資料內容不完整的,應當要求經營者補充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經初審合格的,成本調查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相關商品或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及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成本進行審核。成本調查機構對經營者成本核增核減的意見及理由,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經營者。經營者對成本核增核減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成本調查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成本調查機構完成單個經營者的成本審核工作後,應當按照最終核定的成本數據填列經營者成本核定表。 第十七條 成本調查機構完成每一項目成本審核工作後,應當根據所有被監審的經營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價成本,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成本監審報告。成本監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成本監審項目; (二)成本監審依據; (三)成本監審程序; (四)成本審核的主要內容; (五)經營者成本核增核減情況及其理由; (六)經營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價成本;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成本監審報告必須經參與成本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並應加蓋成本調查機構公章或者成本監審專用章。 第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制定價格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通報批評。對造成重大影響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或者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從事成本監審工作的人員與經營者有利害關系的,在審核該經營者成本時應當迴避。成本調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獲得的經營者成本資料用於成本監審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從事成本監審工作的人員在成本監審工作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交成本資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及時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經營者提供的成本資料少於第十四條規定內容並且不能根據成本調查機構要求補充提供的,或者提供虛假成本資料的,成本調查機構應當不予實施成本監審或者中止實施當次成本監審。 第二十二條 成本監審的工作經費,可申請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標准時,應當按照本辦法實施成本監審。 第二十四條 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價格時,參照本辦法實施成本監審。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