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權益法和成本法區別
一、權益法和成本法的區別主要在於:適用的范圍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二、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適用范圍
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除追加投資、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在成本法下,投資企業收到現金股利時,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具體作法是:當投資後應收股利的累積數大於投資後應得凈利的累積數時,其差額即為累積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然後再根據前期已累積沖減的投資成本調整本期應沖減或恢復的投資成本;當投資後應收股利的累積數小於或等於投資後應得凈利的累積數時,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復的投資成本,則首先將尚未恢復數額全額恢復,然後再確認投資收益。
㈡ 成本法與權益法的區別
一、本質不同
成本法和權益法本質上是因為對子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程度不同而採取的不同的方法,成本法強調對子公司有控制權,而權益法強調對參股公司有重大影響。
二、適用范圍不同
1、成本法適用的范圍:
(1)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2)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2、權益法適用的范圍:
(1)共同控制。
(2)重大影響。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資成本,受資企業的其他變動,投資企業一般不做調整。權益法注重受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只要受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變動了,投資企業也隨之進行調整。
三、核算不同
投資單位採用成本法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受被投資單位盈虧和其他權益變動的影響,只有在被投資單位分配現金股利的時候,才確認投資收益,相應的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受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影響。因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需要根據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的,只要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動,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就要相應的進行調整。
所以,在被投資單位實現盈利的時候,所有者權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要調增,確認投資收益,發生虧損時,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被投資單位分配現金股利的時候,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減少了,所以要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應收股利。
㈢ 成本法與權益法有什麼區別
判斷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主要有兩條途徑。
首先第一條是題目給出投資企業對於被投資企業的影響:
成本法:投資方對被投資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應該採用成本法;投資方能夠控制被投資方,也應該採用成本法;
權益法:投資方對於被投資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應該用權益法。
第二條途徑是給出持股比例:
成本法: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應該採用成本法核算;
權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之間(包括20%和50%)應該採用權益法核算。
第一條途徑高於第二條途徑,也就是比如說題目中給出了持股比例為25%,同時又給出了對被投資方不具有重大影響,那麼,就不能按照持股比例採用權益法,而應該按照實際影響採用成本法。
成本法下,被投資方宣告現金股利是投資前的: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成本法下,被投資方宣告現金股利是投資後的: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成本法下,實現凈利潤或凈虧損不做會計處理。
權益法下,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投資前的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權益法下,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投資後的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凈虧損):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或作相反分錄)
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㈣ 成本法與權益法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成本法適用於占股50%以上具有實施控制權力的企業或者子公司;權益法則通常是適用於占股20%-50%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聯營、合營企業;
2、投資收益處理方式不同:成本法只有當接受投資的企業公開宣布發放股利時才確認投資收益;權益法只要被投資企業有年終利益,就會按照投資人享有的份額計算收益。
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
1、投資企業成比例增加對於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或因其他原因對被投資單位產生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響時,應當終止採用成本法,而是改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2、投資企業成比例減少對於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或因其他原因失去對被投資單位的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響時,也應當終止採用權益法,而是改用成本法進行核算。
㈤ 成本法與權益法的區別
適用范圍不同。成本法:適用情況是對能夠實施控制的企業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權益法:適用情況是對合營、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對投資收益的處理不同。成本法你可以簡單理解成是收付實現制,權益法對應地可以理解成是權責發生制。
適用范圍不同
成本法:適用情況是對能夠實施控制的企業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權益法:適用情況是對合營、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從具體的適用場景上來看,權益法所適應的是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通常情況下,這些企業占股的比重在20%到50%之間。而成本法比較適用的則是完全控制的企業,或者是公司的子公司,通常情況下,適用的股份佔比達到了50%以上。從這點上來看,權益法和成本法的本質區別就在於對於子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程度不同,權益法對於子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是比較小的,在這種情況下,就採取這種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方法。而成本法對於子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程度非常大,因為其持股已經達到了50%以上,屬於絕對控制的范圍。
對投資收益的處理不同
成本法你可以簡單理解成是收付實現制,不管其是盈利還是虧損,被投資企業宣告發股利的時候才確認投資收益。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除非增加或減少了投資,不然一般不會調整。權益法對應地可以理解成是權責發生制,因為只有當企業在年終有了利潤之後,才能夠按照所佔有的企業份額情況來確定投資收益。只要被投資企業年終有了利潤,不管其分不分,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額按比例確認投資收益,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當然如果和聯營、合營企業有內部交易的話還要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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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權益法和成本法的區別有哪些
"權益法和成本法的區別主要在於:適用的范圍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一、適用范圍不同:
1.成本法適用的范圍(注意變化的部分)
(1)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與舊准則不同)
(2)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2.權益法適用的范圍
(1)共同控制;(2)重大影響。
兩種方法的比較: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資成本,受資企業的其他變動,投資企業一般不做調整。
權益法注重受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只要受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變動了,投資企業也隨之進行調整。
二、核算不同:
投資單位採用成本法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受被投資單位盈虧和其他權益變動的影響。只有在被投資單位分配現金股利的時候,才確認投資收益,相應的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受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影響。因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需要根據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的。只要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動,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就要相應的進行調整。所以在被投資單位實現盈利的時候,所有者權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要調增,確認投資收益,發生虧損時,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被投資單位分配現金股利的時候,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減少了,所以要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應收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