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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酬金適合哪些項目

發布時間: 2022-11-03 16:15:14

Ⅰ 4種成本加酬金合同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1.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緊急工程)。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2.新型的工程項目。

3.風險很大的項目(保密工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Ⅱ 簡述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的特點及適用范圍

1、總價合同:價格根據確定的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標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確定;持實施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明確商定。適用范圍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並合理;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范圍明確。

2、單價合同:單價優先,即初步的合同總價與各項單價乘以實際完成工程量之和發生矛盾時,則以後者為准.即單價優先;單價合同形式被國際承包市場廣為採用。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以通過分段施工,縮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圖完成才開始招標和施工;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術專家,幫助改進或彌補設計中的不足。適用范圍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緊急工程)。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2)成本加酬金適合哪些項目擴展閱讀:

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承發包雙方就施工項目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方一筆包死,不能變化。採用這種合同,合同總價只有在設計和工程范圍有所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隨之做相應的變更,除此之外,合同總價是不能變動的。

因此,作為合同價格計算依據的圖紙及規定、規范應對工程作出詳盡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詳圖己完成的情況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

Ⅲ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適用條件

1.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緊急工程)。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2.新型的工程項目。

3.風險很大的項目(保密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即工程最終合同價格按承包商的實際成本加一定比例的酬金計算,而在合同簽訂時不能確定一個具體的合同價格,只能確定酬金的比例。其中酬金由管理費、利潤及獎金組成。

Ⅳ 4種成本加酬金合同區別

法律分析:加固定費用。就是活幹完了只能得到這么多錢,那一定得是變化不大的,工期不能太長的,不然施工單位肯定不加固定比例費用。這個就是加固定費用的反面了,就是不管變化大不大都無所謂。

這兩個正好是相對應的,變化不大說的就是項目范圍和內容基本確定,很穩定,適用加固定費用。而加固定比例費用就是范圍不太確定的時候應用,而另外兩種:成本加獎金、最大成本加費用則屬於兩種特殊情況。

成本加獎金,就是成本加酬金本身對業主的投資控制就是不利的,而業主也想節約投資,所以有了這種模式,就是設定成本線,節約多少,有一定的獎金。

最大成本加費用,則是業主想要施工單位承擔一定的風險了,因為成本加酬金原則上施工單位是不承擔任何風險的,但是在最大成本加費用裡面,施工單位其實承擔「最大成本」的確定這個風險,實際成本超過最大成本的話,施工單位是要出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Ⅳ 宜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是

法律分析: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於如下情況:工程特別復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或者盡管可以確定工程技術和結構方案,但是不可能進行競爭性的招標活動並以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的形式確定承包商;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

Ⅵ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點和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一、特點1.對業主的優點:(1)可以通過分段施工縮短工期;(2)可以減少承包商的對立情緒,承包商對工程變更和不可預見條件的反應會比較積極和快捷;(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術專家,幫助改進或彌補設計中的不足;(4)業主可以根據自身力量和需要,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5)也可以通過確定最大保證價格約束工程成本不超過某一限值,從而轉移一部分風險。2.對承包商的特點:(1)優點:比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低,利潤比較有保證,因而比較有積極性。(2)缺點:合同的不確定性,由於設計未完成,無法准確確定合同的工程內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終止時間,有時難以對工程計劃進行合理安排。二、適用條件(1)工程特別復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或者盡管可以確定工程技術和結構方案,但是不可能進行競爭性的招標活動並以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的形式確定承包商,如研究開發性質的工程項目;(2)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註: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Ⅶ 在工程招標中,成本加酬金計價方式是什麼意思

成本加酬金計價方式的意思是:承包人完成規定的承包工作,除了可以得到為完成該項工作而直接發生的成本外,還可以額外得到一筆酬金(相當於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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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管理辦法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提高我們公司基建工程投資效益,保證工程建設質量,降低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運作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及省、市相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工作原則

1.招投標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2.招投標工作應當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招投標工作應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標工作。

招投標工作應自覺接受省、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機構和學校監察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招標條件與范圍、規模、標準的確定

1.工程招標必須具備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條件,不具備條件者,不得進行投標;

2.工程招標包括勘測設計、施工、材料設備采購、建設監理等;

3.工程招標應由市工程交易中心或學校采購中心組織進行,滿足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機構認定招標總價的,必須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標;不滿足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機構認定招標總價的,可以實行校內招標;

4.招標方式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重大項目可以委託有工程招投標代理資質的機構負責招投標工作;

5.凡實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招標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工程招標

Ⅷ 成本加獎金合同的特點和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於如下情況:(1)工程特別復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或者盡管可以確定工程技術和結構方案,但是不可能進行競爭性的招標活動並以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的形式確定承包商,如研究開發性質的工程項目;(2)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Ⅸ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成本怎麼確定

法律分析: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於如下情況:(1)工程特別復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或者盡管可以確定工程技術和結構方案,但是不可能進行競爭性的招標活動並以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的形式確定承包商,如研究開發性質的工程項目;(2)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成本加酬金是最有利於承包人的合同計價類型。一般可以理解由承包人根據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若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由承包人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確定。 因為成本不容易確定,除非出現上述兩種情況,發包人才採用此合同計價類型。這個時候,控制投資已不是發包人最重視的因素之一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