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石家莊買房 商品房預售制你一定要了解
在石家莊買房,商品房預售制你一定要了解。那麼今天就給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商品房預售制。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預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為。
一、概述
具體來說,習慣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設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沒取得房屋產權證房屋稱為期房。開發商出售期房稱為預售,購房者買房時就要與開發商簽訂房屋預售合同。這個制度即為商品房預售制度。
二、歷史定義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預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最早出現於香港。
1994年中國大陸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建立了預售許可制度,並對預售條件、監管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預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達90%以上。
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的確立,是與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進程緊密聯系的。長期以來,我國城鎮住房總量不足,商品房供不應求,加快建設、增加住房供應是客觀需要。商品房預售制加速了整個建設資金周轉,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資金使用成本。
三、特徵
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我國最為重要的市場——房地產市場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商品房預售法律制度所規定的商品房預售,具有五個明顯的特徵:
第一,預售的商品房必須是作為商品房項目建設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準的一些社會福利性房屋,或社會保障性、社會救濟性質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單位內部自建的集資房或城市居民自購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會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類房屋具有明顯的社會化、商品化和公開銷售的特徵。
第二,預售的商品房是處於特定狀態的房屋,即必須是已經開工建設,正處於正常的施工建設狀態,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開工的商品房項目,也不是已經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現房,更不是早已停工無法繼續施工建設的「半拉子」工程,或時建時停無法預計或確定竣工時間的商品房工程項目。
第三,預售的商品房,必須是客觀存在,並正處於正常的施工建設狀態。即作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卻並非現實存在。因此,作為正處在施工建設狀態、尚未竣工交付、並非現實存在的房屋提前銷售,是預售的最顯著的特徵。
第四,商品房預售的預售人主體是特殊的商品房開發商,必須是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企業,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開發企業。而購房人則是社會不特定的主體,任何要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為商品房預售的買方。
第五,商品房預售,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具備必須的條件,尤其是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將有關預售商品房的資料及有關法律規定向購房人公示,即具備法定公開性。商品房預售制度的
條件。
四、條件
商品房預售意味著買房人承擔巨大的對方違約的風險,為了保護買房人的利益,國家規定了嚴格的商品房預售條件,以求只讓那些質地優良、有誠信的房地產商能夠運用商品房預售這一杠桿制度。
第一,預售商品房的建設用地,應當是已經交付完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因為,房屋依附於土地,商品房項目的合法開工建設和合法預售,必須以對該土地的合法使用權為前提。
第二,必須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為我國早已公布並實施了《城市規劃法》,對城市建設工程實行許可證制度管理。這種許可證制度是一種強制性規范,不是任意性或選擇性的。如果房地產開發商忽視這一點而預售房屋,就會使開發商自己尤其是購房消費者面臨巨大的風險。
第三,按提供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關於投入開發建設資金已達到工程總投資25%以上的規定,有兩個意義:一是建設項目已經實際動工,二是開發商必須自己投入一定的資金。無論是投入土地的還是投入具體項目施工工程的,都表明開發商有一定的實力和能力,不能完全依賴購房者的房款資金。防止炒買地皮、炒買項目等投機行為。關於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的規定,則是為了保障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實際、全面履行,到期能夠向購房者交付房屋。
第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制度,是商品房交易制度中的一項特別規定。從事商品房預售經營,必須持有兩個許可證:即規劃許可證和預售許可證。這更加體現了國家對商品房預售行為的嚴格規范和監督管理的立法意義。
五、風險
自開始建立商品房預售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公布實施近十年來,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市場開始走上了規范化管理和健康發展的軌道。但是,由於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市場起步較晚,有關法律規范還不夠完善,各地方發展不夠平衡,有關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能作用還尚未正常發揮,導致仍有許多地方的商品房預售經營和管理活動還處於混亂狀態,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經營或鑽營法律空子,造成損害購房消費者合法利益的現象屢禁不止。
首先是交易不公平。我國實行的期房銷售制度,住房還處在建設過程中,購房者就支付了全部的房價款,並承擔了未來全部的風險。當建成的現房與協議、廣告和口頭承諾出現差異時,往往是處於弱勢的購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擔毀約的責任。這實際上是以期房銷售的名義,實現了現房銷售的實質,將經營風險轉嫁給了社會。一是購房者支付了全部的房價款,承擔了開發的全部風險;二是開發商佔用了購房者的資金,實現了「空手套白狼」的經營模式,而且是購房者承擔了資金利息;三是通過住房按揭把開發風險轉嫁到銀行。
其次是銷售不規范。住房是非標准化產品,由於位置空間不同,每一套住房都是不同質的。購房者未驗貨就支付了全部房款或由銀行代付了全部房款,這是一種不規范的交易方式。再加之我國房地產市場正處在發育階段,法律法規、管理機制和管理功能不健全,房地產交易市場缺乏有效的規范。這種不規范的交易方式為不規范銷售、違法違規銷售提供了可乘之機。我國商品房銷售中存在著虛假廣告、定金圈套、合同欺詐、一房多售、面積縮水、質量低劣、會所改變用途、延期辦證,得房率、綠化率、容積率與實際不符,將已抵押的期房銷售、將已預售的商品房抵押、用假按揭騙貸等種種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極大地損害了購房人的利益,並引發了大量的法律糾紛。
第三,造成不平等競爭和低效率競爭。期房銷售制度降低了房地產業的門檻,開發商的實力、品牌、技術、戰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備搞定地方政府和商業銀行權勢人物的能力,能夠獲得廉價土地資源和低成本的銀行貸款,就意味著項目的成功。結果房地產業聚集著大量的中小房地產商,一些極差的房地產公司也活得很好,而具有實力、品牌、技術、管理的企業的競爭優勢並不明顯。產業沒有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後的企業經營模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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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大代表建議提高預售門檻直至現房銷售,這會對房地產行業造成什麼影響
什麼時候能取消?當市場上新房銷售面積遠小於二手房的時候,才具備取消預售制度的基礎,現在一線城市已經逐漸夠得上這個門檻了。而對於一線以外的城市,目前仍然處於新房主導的市場。但是實際上現在市面上有大量的二手房可以讓大家選擇,如果你反對預售制度,大可以買二手次新房。民眾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選擇買新房,證明願意承擔預售成本和風險的人仍然是主流,目前取消預售制度的時機不成熟。
C. 預售制究竟利不利於購房者專家稱取消預售制不利購房者,原因是什麼
在我看來,預售制度對購房者來說是不利的。專家之所以稱取消預售制不利於購房者,這是因為專家是從房子的供給量方面考慮的。從房子的供給量方面考慮,如果說取消了預售制的話,那麼一些開發商再去開發商品房的時候由於資金不足,所以整個房子建築的過程就會比以往長很多,甚至在幾年時間之內都無法正式交房。
因此,就會出現消費者按時繳納月供,但是開發商卻卷錢跑路,導致房子成為爛尾樓。消費者此前投入的錢全部打水漂,維權成為了難點。因此從消費者個人的利益出發的話,我個人覺得預售制對於購房者來講其實是非常不友好的。因為消費者完全是在沒有任何保障的前提之下就把錢交了出去。
D. 賣新房「取消預售」年年提,總是無法解決,「預售制」還能用嗎
不能,因為這樣會導致買房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E. 專家稱預售制有積極意義,什麼是預售制 預售制積極意義需要什麼前提
專家稱預售制有積極意義,什麼是預售制? 預售制積極意義需要什麼前提?
近日,北師大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董藩在2022網易經濟學家企業年會夏天論壇上表示:如今網上很多人號召取消預售制,是因為沒有見到預售制背後的積極意義,預購能進一步提高地產商的周轉資金,蓋出更多的房屋,處理目前房地產供需不平衡的問題。同時還能減少爛尾,還能在房價上漲的過程中讓老百姓得到資產增值。
1.預售制是一種金融模式創新
那樣把先前購房者的訂金用來拍地,就無法以高過成本的價錢售出得到一個新的現金流量,一個新的補不了,舊的水池匱乏,結果就是大量的爛尾樓,自然爆雷前某大還嘗試逃生,折扣買新房來資金回籠,先確保以前的房子再次蓋,但是發覺窟窿眼壓根補不了,反倒導致了更大的窟窿眼。
如今這倆前提條件都很難得到確保,換句話說而言,假如資產水池安全性,也不可能發生這般規模的爛尾樓和斷供潮,而人均收入沒漲光寄希望於房價漲來刺激經濟本來就是透支未來的做法,融合第一個問題,現在買房的資金水池用以換置過去房子的窟窿眼,如今花錢的人靠誰防貧呢?
最後我們回頭看這名專家的闡述是不是有什麼問題:「預購能進一步提高地產商的周轉資金,蓋出更多的房屋,處理目前房地產供需不平衡的問題。同時還能減少爛尾,還能在房價上漲的過程中讓老百姓得到資產增值。」
過去可能是對的,預售制是提升了地產商的周轉資金,房子價格高速發展一般不會爛尾樓,但風險性都轉移到了買房者的身上,隨著如今2個前提條件不存在了,依靠社會道德來約束地產商沒去碰資金池是不現實的,結論並沒減少爛尾,反而成了致亂之源,對於房地產升值全過程讓老百姓資產增值,房子都交不上,談何升值呢?對於專家稱預售制有積極意義,你怎麼看?
F. 新房增值稅為什麼由購房者承擔
一、正面回答
納稅人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憑證,個人所得稅徵收標准為應納稅所得額的20%,應納稅所得額為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
二、詳情分析
由國家對於房產增值部分收取的費用,因為每個城市的房產政策不同,所以房產增值稅的徵收標准也有所差異。一般是按照5%的比例來繳納。契稅,算是其中占據比例比較大的一部分。會根據房子的面積來徵收,正常范圍在1%至3%之間。如果是普通的住宅,會按照面積的大小來收取。還有印花稅,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繳納,按照房子總價的0.05%來收取。繳納了之後由開發商統一辦理房產證。另外還有抵押登記費或者印花稅,包括保險費。
三、新房房款怎麼會有增值稅
確定購買房屋時需要繳納一部分的定金,讓開發商將房子預留起來。在簽定買賣合同時,之前繳納的定金會轉為尾同時購房者應當補齊剩餘尾。在進行辦理貸款時,也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比如,公證費、律師費等。
G. 商品房預售制度介紹 制度的問題和成因分析
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的確立,是與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進程緊密聯系的。長期以來,我國城鎮住房總量不足,商品房供不應求,加快建設、增加住房供應是客觀需要。商品房預售制加速了整個建設資金周轉,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資金使用成本。下面一起來看看商品房預售制度有哪些吧!
一、商品房預售的概況及價值
所謂商品房預售制度,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制度。
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制度是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逐步建立的。1994年7月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全面規范城市房地產開發的法律借鑒了香港的房地產開發模式,正式確立了商品房預售制度。此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以及新近頒布施行的《物權法》等,均對這一制度作了相應具體的規定[1]。十多年的發展表明,這項制度對培育我國房地產市場、推動房地產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歷史性作用。國家統計局的資料顯示:「2004年房地產開發資金共籌措17168.8億元,定金和預收款達到7395.3億元,比上年增長44.4%,占房地產開發資金的43.1%,成為房地產開發的第一大資金來源。」我國房地產業仰仗預售這一扶持性政策,迅速完成了資本原始積累,同時由於預售使得房地產商便於融資,降低成本,預售房價格明顯低於現房,也使得「望房興嘆」的購房者獲得了實惠,在買賣雙方的共同青睞下,商品房預售制度在國內不斷發展。然而,商品房預售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產生了大量的道德風險和市場風險。
二、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問題和成因分析
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自確定以來,其固然刺激了商品房交易市場,但同時也產生了許多嚴重的問題,這一現象直接導致央行房地產金融分析小組在其對外公布《2004年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中強調:「很多市場風險和交易問題都源於商品房新房的預售制度,目前經營良好的房地產商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實力,可以建議取消現行的房屋預售制度,改期房銷售為現房銷售。」雖然建設部旋即表態,不會廢除商品房預售制度,但是,這一報告至少指出,預售制度產生的問題,已然引起了高層的重視,同時也在學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筆者以為,目前而言,我國商品房預售所導致的風險問題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存在著交易不公平現象,開發商將在建商品房的風險轉移給了社會和銀行。如果說開發商從預售制度中獲得的利益與其所承擔風險和付出成本的收益相當,購房者與開發商各取所需,那麼預售制度顯然是一件兩全其美的事情。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的預售機制,當住房還處在建設過程中,購房者就已經支付了全部的房價款,並承擔了未來全部的風險。在這種不健全的預售制度下,開發商不僅能低成本使用銀行資金、無息佔用購房者的預繳款以及承建商的墊款,而且也不須承擔房屋存貨成本,施工建設風險和資金成本被過渡轉嫁給購房者,同時藉助抵押貸款、按揭、流動資金貸款,開發商把開發項目龐大的債務負擔最終都落在銀行身上,使商品房的開發風險幾乎全部轉嫁給了銀行。更為嚴重的是,當建成的現房與協議、廣告和口頭承諾出現差異時,往往是處於弱勢的購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擔毀約的責任。
筆者以為,出現這類問題的根本症結在於:我國的預售制度由於缺乏一套健全的風險分擔的法律制度,使得開發能夠輕而易舉地轉嫁風險,而購房者和銀行又缺乏保障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據。
同時,融資渠道單一,真正能夠給予房產企業長遠、可持續支撐的房產證券、債券等融資方式,則被認為資金成本過高而為開發商所放棄,也是產生該現象的另一個重要的原因。
其二,現行的預售制度容易造成不平等競爭和低效率競爭。期房銷售制度相對降低了房地產業的門檻,開發商的實力、品牌、技術、戰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備聯系地方政府和商業銀行權勢人物的能力,能夠獲得廉價土地資源和低成本的銀行貸款,往往就意味著項目的成功。這導致房地產業聚集著大量的中小房地產商,一些極差的房地產公司也生存得很好,而那些真正具有實力、品牌、技術、管理的企業的競爭優勢並不明顯。也即我國的房地產業不但沒有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後的企業經營模式,大量低質開發商充斥於房地產市場。
筆者以為其根源在於市場競爭機制的不合理,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採取掛牌交易制度,沒有市場化。房產進入市場由政府職能部門通過行政許可進行資源分配,由此導致開發商不惜以各種手段購買土地,然後通過預售制度賣期房,提前回籠資金,把高房價拋給購房者,因此我國房地產業呈現不平等競爭和低效率競爭態勢。
同時我國監管體制的缺乏也助長了這種情況的發生,由於對未建成房屋銷售行政許可的書面審查在房地產會計、審計信用機制尚未建立的條件下幾乎沒有發揮應有的把關作用。並且政府主管部門在預售過程中對預售合同的強制登記、預售廣告的發布監管、資金的監管都是行政靜態的、事後的管理,缺乏動態的、事前的防範,也沒有引入金融監管、房產律師監管等市場條件下行之有效的監管手段。[1]再者,缺乏嚴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導致房地產市場上魚龍混雜,大量缺乏必備條件的開發商依然能夠參與市場競爭,並分得可觀利益。
三、完善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之具體對策
針對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存在的各種問題,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思考,提出完善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的一些看法:
第一,設立商品房預售制度風險擔保基金,平衡交易各方的風險。所謂商品房預售制度風險擔保基金是一種基金籌集模式,即通過風險擔保基金的籌集與積累,把預售制度中的各種風險合理均衡地分散到各負擔主體的制度模式。如上文所分析,在現存的預售中風險的分配極其不合理,因此,政府應設立房屋預售制度的風險擔保基金,如存款保險制度一樣,凡是參加房屋預售制度的房地產開發商都應參加這個基金,即按營業額繳付,一旦出現問題,就由這個風險基金來承擔責任。通過這一機制,可以把整個房屋預售制度的風險分散給消費者、銀行及房地產開發商一起來承擔,有效地平衡各方風險,促進交易公平。
第二,完善預售房款監管。具體而言:首先改變我國目前房地產市場主流的預收款收存方式—即由開發商統一收取,並在一定時間內存入監管賬戶。而改成由購房人親自將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方式。同時,嚴格規范預收款的使用,開發商除了可提取規定比例的備用金外,監管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於樓盤建設,開發商因工程建設需要用款,應實行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審批制度,監管銀行只能根據法定審批將款轉入施工單位賬戶。此舉能有效避免開發商挪用預收款以及攜款潛逃等行為,既發揮了預售制度對於開發商的融資作用,又保障了購房者的資金安全。對此,我國廣東省作過相應的嘗試,並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其經驗值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第三,加強監管力度,設立預售商品房單項建設資金審核機制。預售制度的一個重要價值在於相對降低門檻,便於開發商融資,如果我們設立過高的准入門檻,則顯然與該制度背道而馳,然而如上文所分析,目前我國的預售制度導致了大量的低質中小企業充斥市場,嚴重損害行業環境和社會利益,對此,筆者的建議是設立預售商品房單項建設資金審核機制,對房地產企業實行實時監控,開發商在進行任何一個預售商品房項目時,必須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報企業目前的狀況,包括開發商的資質、開發商近期的資產負債表、現有流動資金量、在預售商品房開發過程中將要出現的到期債務額以及正在進行並將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完成的其他項目等,並提供相應的證明,經房地產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商品房開發,避免開發商在其他項目資金周轉不靈時,以預售商品房為手段,籌集買房人的資金,卻用以彌補其他項目上的流動資金,同時此舉也能夠避免低質的小企業「空手套白狼」,能夠有效的將不合格企業清除出市場。
以上就是關於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全部介紹,商品房預售制度對於我國的房地產業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已經己經成為房地產市場的一項基本制度,但是,同任何新生事物相類似,預售制度也帶來了許多嚴重的問題,以至於有呼聲要求廢除該制度。
H. 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建議取消商品房預售制,以套內面積計價
近年來,商品房預售和以建築面積計價銷售備受爭議,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商品房預售制度,俗稱「期房」。這一制度最早出現於香港,最初的宗旨是解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以加快城市化進程。1994年,內地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建立了預售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和以建築面積計價銷售的制度有其歷史背景,但不可否認,其總體上違反市場交易規律,對購房人顯失公平。」為此,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提交提案,建議實行商品房現房銷售制度,同時以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銷售商品房。
周世虹認為,目前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已經完成了資本積累,具備了較強的資金實力和市場競爭能力,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發展也為開發商提供了多元化融資方式,商品房預售制度存在的歷史條件已不復存在。
「商品房預售制度已弊大於利,改商品房預售為現售已經水到渠成。」周世虹表示,商品房預售制度,開發商將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轉嫁給了購房者。先預付房款後交房,不僅讓購房者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承擔的資金成本,還會導致開發商挪用、佔用資金等風險。
「由於公攤面積存在缺少限制性標准,由開發商委託房產商測繪面積,容易產生暗箱操作等導致公攤面積無序增加和不斷上漲。」周世虹建議,實行以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銷售商品房制度。「以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售房價格,讓購房人看得清楚,買得明白,既能避免購房人利益受到損害,又能促進房地產市場交易公平、公正。」
(原標題《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取消商品房預售制度》)
I. 取消商品房預售呼聲再現 專家:爭議十餘年,時機仍不成熟
取消商品房預售再次引發關注。202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提交提案,建議取消商品房預售制度,同時以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銷售商品房,原因是違反市場交易規律,對購房人顯失公平。
事實上,關於商品房預售制度的討論已經持續了十餘年,而且並非首次出現在兩會的提案里。不過,對於此時取消商品房預售制度,專家仍認為,目前我國取消商品房預售制的時機還不成熟,可以試點部分城市實行商品房現售制,但不能「一刀切」取消。
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建議商品房預售改為現售
「商品房預售制度已弊大於利,改商品房預售為現售已經水到渠成。」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表示,在商品房預售制度下,開發商將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轉嫁給了購房者。先預付房款後交房不僅讓購房者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承擔的資金成本,還會導致開發商挪用、佔用資金,項目爛尾,購房人無房可住等風險。
商品房預售制度,也被叫做賣期房、賣樓花。這一制度最早出現於香港。1994年,中國內地出台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建立了預售許可制度。最初是為解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不足、商品房供不應求的問題。
十餘年來,取消商品房預售制的聲音不斷。早在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就曾在其出具的《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中建議取消房屋預售制度。2006年,在全國兩會上,33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建議取消商品房預售制度。
2009年,兩會提案中首次出現相關內容,建議加快修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全面取消預售商品房制度,建立商品房竣工入市銷售制度。此後,周世虹曾在2018年的全國兩會上提出過取消商品房預售制的提案。
如今,爭議十餘年的商品房預售制再次出現在今年兩會提案中。對此,周世虹認為,商品房預售制度存在的歷史條件已不復存在,因為目前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已經完成了資本積累,具備了較強的資金實力和市場競爭能力,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發展也為開發商提供了多元化融資方式。
周世虹舉例表示,自2016年起,深圳、杭州、南京、蘇州等已開始試點或探索現房銷售;2018年7月江門市正式發布商品房現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20年3月7日海南省正式取消商品房預售,在全域實行現房銷售。上述有關省市實行現房銷售的試點經驗已經為住建部門改革預售制度提供了借鑒,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而對於實行以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銷售商品房制度,周世虹認為,「由於公攤面積存在缺少限制性標准,由開發商委託測量機構測繪面積,容易產生暗箱操作等導致公攤面積無序增加和不斷上漲。」而「以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售房價格,讓購房人看得清楚,買得明白,既能避免購房人利益受到損害,又能促進房地產市場交易公平、公正。」
現狀:期房銷售超90%以上,仍占市場主導地位
為什麼熱議十餘年,至今商品房預售制仍在執行?
中國城市房地產研究院院長謝逸楓認為,中國商品房預售制自1994年出台,到2020年已有20多年的時間。目前中國商品房銷售的主要是期房銷售,佔比超90%以上,占市場的主導地位,而現房銷售佔有率不到10%。
謝逸楓表示,預售制最大的優點是縮短了房企現金流回籠周期,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房企的融資需求。目前,商品房預售款佔到房企到位資金的34.5%。商品房預售制非常符合房企投資、開發、運營、盈利模式,也就是房地產項目投資滾動的開發模式。
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國發院城市與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況偉大也表示,商品房預售制為房地產開發商提供了一條以極低成本向購房者融資的渠道,解決了房地產開發商及時籌措資金投入商品房開發的資金周轉問題。
「相較於大型房企有能力進行多元化融資,中小型房企的融資能力不足,如果取消預售制後有可能導致中小型房企破產。」況偉大如是說。
爭議:取消預售將致供求關系不穩定,房價出現上漲預期?
從目前看,商品房預售仍對市場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況偉大分析說,「對於開發商而言,預售商品房提供的資金可緩解資金周轉問題,有利於增加商品房供給,緩解樓市供不應求的局面。而對於購房者而言,預售商品房相對於現售商品房有價格優勢。」
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如果取消商品房預售將導致市場住房供求關系不穩定,助攻房價上漲的預期。謝逸楓表示,期房具備優惠的價格優勢,刺激市場需求,同時加快了商品房供應,緩解了市場供需關系,穩住了房價上漲的心理預期。
在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看來,房地產是資本密集型產業,如果地價高、融資成本高、房價高,開發商沒有預售,銷售周期會拉長,最終導致商品房供應減少,房價上漲。
況偉大也認為,雖然在樓市供過於求的地區,房價本身處於下行區間,取消商品房預售制度,有利於防止開發商將風險轉移給購房者,也有利於防止庫存過剩。但在樓市供不應求的地區,取消商品房預售制的條件還不成熟。而從目前來看,一線城市樓市還處於供不應求的局面,二線城市供不應求的局面也還未完全改變。在這些地區,商品房預售制還有存在的必要性。
「雖然從長期看,取消商品房預售制,實施商品房現售制,是保障購房者的合法切身利益,從根子上去除商品房預售制導致的貨不對板、爛尾樓等一系列問題。不過,目前中國取消商品房預售制的條件和時機還不成熟,可以試點部分城市商品房現售制,不能一刀切取消。否則將帶來市場混亂,引起金融、債務、房企的危機。」謝逸楓說。
業內:應加強預售資金監管及信息披露力度
目前,商品房預售制度出現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但是李宇嘉認為,這並不完全是期房制度的問題,而是監管的問題。目前對於商品房的施工證批准預售,竣工交付,預售資金監管,都有嚴格的制度,按道理來講,預售資金監管到位的話,商品房爛尾的問題就不會存在。而爛尾的項目大多是預售資金被挪用,房屋交付後產生的質量問題。這與預售資金監管也有很大關系。
此外,李宇嘉強調,在建房屋預先賣給購房人,開發商提前收回資金和利潤,這是行業普遍奉行「高周轉」模式。只是在執行過程中,開發商過於追求「高周轉」導致了部分質量以及安全事故的發生。
況偉大也建議,防止開發商欺詐購房者,還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商信息披露力度。
雖然對於取消商品房的預售,出現了很多的反對聲音。但是對於取消公攤面積,並以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銷售商品房,卻贏得了更多贊同。對此,況偉大認為,這雖然無法明顯降低購房者的購房壓力,但會使得開發商少了暗箱操作的空間,房價也變得更為透明,有利於保障購房者的權利,同時會削弱開發商的利潤率。
J. 房屋預售弊大於利還是利大於弊
弊大於利。
眾所周知,盡管絕大多數商品房都可以「預售」。但實際情況是,現房和期房長期共存。只不過,絕大多數的「現房銷售」是因為在預售期內沒有賣完,等房子完全建成後轉為現房銷售。在「期」轉「現」的同時,售價也會有所調整。現房的售價會高於期房。
原因也簡單,因為現房的風險低,當然就貴。同樣是一個商品房項目,期房和現房同房不同價,揭示了一個隱情——買期房類似於證券投資,存在一定風險。
在人口紅利漸退,經濟增速放緩,房價已達高位的大背景下,期房預售制已然弊大於利,不合時宜,現房銷售將逐漸成為大勢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