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本核算工資是用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
按應發工資核算成本,進行分配,計入相關賬戶。
2. 計提工資是按應發還是實發
計提工資按照應發數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在發放時,按扣除個稅、社保、公積金後的實發數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工資是指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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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本核算時工資是按實發工資分配還是應發工資分配
成本核算時工資應當按實發工資分配;
一、應發工資是發放的工資綜合,沒有扣除任何應當扣除的選項;
二、實發工資就是扣除社保,個人所得稅,伙食費等應當扣除的選項時,所發放的工資;
4. 請問分配到生產成本的職工工資是應付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按應發工資進成本。
應發工資-扣除項=實發工資
扣除項根據具體的內容,計入「其他應付款」或「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借:生產成本
借:製造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代繳xx保險 (代扣代繳的個人保險)
貸:其他應收款——xx職工 (如工資中代扣的宿舍費、水電費等)
5. 企業在發放工資的時候是按應發金額還是按實發金額入賬呢
一、應付職工薪酬的入賬金額是應發金額,實發金額是銀行存款或現金的數額,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應付職工薪酬-保險
銀行存款
二、應付職工薪酬的金額既不是實發工資,也不是應發工資,而是應發工資+個人應補-個人應扣的余額。當然如果這兩項都為零,則就是應發工資的金額。
三、應發工資是個人的實際稅前工資;實發工資是個人扣除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項目後的工資,有時候也簡稱稅後工資。
(5)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哪個計入成本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賬務處理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6. 成本核算時工資是按實發工資分配還是應發工資分配
成本核算時工資是按應發工資分配。因為計提時就是借方增加成本費用,貸方增加應付職工薪酬。
成本核算直接工資,應直接記入「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賬戶及其有關的產品成本明細賬;對於不能確認某一費用,則應按其發生的地噗或用途進行歸集分配,分別記入「製造費用」、「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和「廢品損失」等綜合費用賬戶。
確定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開設產品成本明細賬。企業的生產類型不同,對成本管理的要求不同,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項目也就有所不同,應根據企業生產類型的特點和對成本管理的要求,確定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項目,並根據確定的成本計算對象開設產品成本明細賬。
(6)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哪個計入成本擴展閱讀
成本核算遵循的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企業在進行成本核算時,計入的成本費用必須是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
二是可靠性原則,是指企業進行成本核算信息要求與客觀的經濟事項一致;
三是相關性原則,主要包括成本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時性,有用性是指成本核算要為企業決策提供有效的信息,而及時性是指採取措施及時,信息反饋及時,從而改進工作;
四,分期核算原則,企業生產成本是生產活動按一定階段劃分為各個時期,分別計算各期產品的成本;
五,權責發生制原則,即應由本期成本負擔的費用,不論是否已經支付,都要計入本期成本;
六除此之外,還有實際成本原則、一致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
7. 計提工資是以實發工資計提還是應發工資
是應發工資。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生產成本--工資(應發數)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社保、住房公積金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實發數)
(7)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哪個計入成本擴展閱讀:
一、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二、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並按照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8. 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的區別
一、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的區別
1、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的區別如下:
(1)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是兩個概念,應發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2)實發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後,實際上發到勞動者手裡的工資;
(3)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在作了符合規定的扣除後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年假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1、年休假所得月工資標准為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2、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支付,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9. 結轉主營成本時指的是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呢
如果製造人員薪酬計入主營成本 那應該是應發工資
實發工資是扣除了社保 稅金等項目的 其實也屬於成本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