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會計及稅務處理
當然可以以低於成本價銷售。庫存的包裝材料處理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同時結轉成本。其增值稅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進項稅額不許抵扣的情形,個人認為不需要轉回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
㈡ 價格低於成本價賣違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首先,不正當低價銷售是一種破壞競爭的違法行為。其客觀上表現為: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減少或消除競爭,以達獲取非法高額利潤之目的。這是一種赤裸裸的掠奪行為,會給同類競爭者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危險,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影響競爭對手的建立、生存和發展,在一定條件下使市場結構趨於不合理,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因此,許多國家的競爭法均將其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予以禁止。如,在日本,其被視為「不當賤賣」而予以禁止,在歐洲,其被稱為「掠奪性定價」而納入競爭法調整。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其次,不正當低價銷售嚴重違背價值規律和經營規則。企業商品的價格取決於多種因素,一般包括成本、稅金、利潤與合理的流通費用等,並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制約。但其中成本是構成價格的主要成份,是確定商品價格的最基本依據和最低經濟界限。眾所周知,企業產品的價格只有高於成本,客觀地反映商品的價值,經營者才能勞有所獲、盈利生存;反之,如果企業產品的價格低於成本,則勢必導致虧損經營,使企業難以維持,甚至走向破產。因此,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和正常的經營規則,經營者根本不應當也不可能長時期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當某些企業為擠垮競爭對手時,則不惜以暫時的賠本為代價,去換取日後長久的獨占經營和高額壟斷利潤。這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不正當低價銷售的反競爭本質。最後,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與迷惑性。其一,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的目的,常常不象人們認為的那樣,僅僅旨在消滅或驅逐競爭對手,多數情況下,實行低價銷售的經營者的目的,在於說服或迫使競爭對手接受其控制或與其進行合作,如共謀固定價格、劃分市場份額等,以避免兩敗俱傷。這就使得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常以較為隱蔽的形式進行,往往給對該行為的法律認定造成極大的困難。其二,從表面看,經營者的低價銷售行為對消費者來說似乎是有利的,而且好象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活躍市場。但行為人採取低於成本這種異常的價格進行銷售,其真正目的決不是為了讓利消費者或服務社會,在其擠垮競爭對手、完全佔領市場後,便會任意抬高價格,謀取暴利,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㈢ 低於成本價銷售的會計核算
你是指的成本核算嗎
?
問題說的清楚點呢
以原成本價核算.假設銷售價格80元.成本100元.不考慮其他因素:
按銷售價格確認:營業收入 80
按成本價格確認:營業成本 100
結轉收入成本:
借:利潤分配-本年利潤 100 貸:營業成本 100
借:營業收入 80 貸:利潤分配-本年利潤 80
這樣利潤分配中本年利潤科目余額為借方 20元.轉入未分配利潤.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0 貸:利潤分配-本年利潤 20元.
上述本年利潤借方20元.在損益表中表示虧損20元(利潤-20元),在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增加當年數-20元.
㈣ 產品以低於成本價銷售時,如何核算成本,是以原成本價還是以銷售價虧損如何核算
以原成本價核算。假設銷售價格80元,成本100元,不考慮其他因素:
按銷售價格確認:營業收入 80
按成本價格確認:營業成本 100
結轉收入成本:
借:利潤分配—本年利潤 100 貸:營業成本 100
借:營業收入 80 貸:利潤分配—本年利潤 80
這樣利潤分配中本年利潤科目余額為借方 20元,轉入未分配利潤,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0 貸:利潤分配—本年利潤 20元。
上述本年利潤借方20元,在損益表中表示虧損20元(利潤-20元);在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增加當年數-20元。
㈤ 一件商品以成本買入,以低於成本價賣出,請問營銷類大xia們代銷店是怎麼盈利的
回頭再找廠房拿銷售回扣,有些企業為了能快速的把產品銷售出去設定了一個銷售獎勵制度,當你銷售了多少可以給予一定回扣。 另外如果你是說網路上的一些低價虛擬產品的話,他們讓利的目的是為了快速的打造一個皇冠店
㈥ 財務上,如果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算收入嗎
財務上,如果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需要算收入的。而且,如果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工業及商業企業銷售商品時,對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核定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此,如果無正當理由的低於成本價銷售,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
針對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界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正式明確規定之前,到底什麼情況下,可以作為正當理由。各地可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行為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的合理情形: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㈦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法嗎
法律分析:根據情況而定。1、法律僅允許經營者在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這四種情形下的低於成本銷售。2、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減少或消除競爭,以達獲取非法高額利潤之目的,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該行為有關價格主管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㈧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法嗎
違法,首先,不正當低價銷售是一種破壞競爭的違法行為。其客觀上表現為: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減少或消除競爭,以達獲取非法高額利潤之目的。這是一種赤裸裸的掠奪行為,會給同類競爭者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危險,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影響競爭對手的建立、生存和發展,在一定條件下使市場結構趨於不合理,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因此,許多國家的競爭法均將其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予以禁止。如,在日本,其被視為「不當賤賣」而予以禁止,在歐洲,其被稱為「掠奪性定價」而納入競爭法調整。我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其次,不正當低價銷售嚴重違背價值規律和經營規則。企業商品的價格取決於多種因素,一般包括成本、稅金、利潤與合理的流通費用等,並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制約。但其中成本是構成價格的主要成份,是確定商品價格的最基本依據和最低經濟界限。眾所周知,企業產品的價格只有高於成本,客觀地反映商品的價值,經營者才能勞有所獲、盈利生存;反之,如果企業產品的價格低於成本,則勢必導致虧損經營,使企業難以維持,甚至走向破產。因此,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和正常的經營規則,經營者根本不應當也不可能長時期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當某些企業為擠垮競爭對手時,則不惜以暫時的賠本為代價,去換取日後長久的獨占經營和高額壟斷利潤。這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不正當低價銷售的反競爭本質。
最後,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與迷惑性。其一,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的目的,常常不象人們認為的那樣,僅僅旨在消滅或驅逐競爭對手,多數情況下,實行低價銷售的經營者的目的,在於說服或迫使競爭對手接受其控制或與其進行合作,如共謀固定價格、劃分市場份額等,以避免兩敗俱傷。這就使得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常以較為隱蔽的形式進行,往往給對該行為的法律認定造成極大的困難。其二,從表面看,經營者的低價銷售行為對消費者來說似乎是有利的,而且好象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活躍市場。但行為人採取低於成本這種異常的價格進行銷售,其真正目的決不是為了讓利消費者或服務社會,在其擠垮競爭對手、完全佔領市場後,便會任意抬高價格,謀取暴利,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㈨ 庫存商品低於成本出售怎麼做賬如何算虧損
正常做賬啊,比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200,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150.收入和成本的差50就是虧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