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増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
計入 合同取得成本 科目。
⑵ 合同履約成本是資產嗎
合同履約成本是成本類科目,在資產負債表存貨欄次體現,是企業的資產。合同履約成本是當交易雙方的交易合同達成後,由於交易的達成與交易的執行往往存在著時空上的分離,因此,如何保證交易雙方忠實地履行已達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證交易達成的又一重要因素。
合同履約成本是什麼類科目?
財會(2017)22號的規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合同履約成本科目核算哪些內容?
“合同履約成本”,本科目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合同或者預期取得合同所發生的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具體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如,與組織和管理生產、施工、服務等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臨時設施攤銷費等)、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如:支付給分包商的成本、機械使用費、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等)。
本科目可以根據合同分別設置“服務成本”和“工程施工”進行明細核算,但是企業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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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請問:合同取得成
你好,合同取得成本就是一個資產類科目,用了這個科目就是確認為資產了
⑷ 合同取得成本包括什麼內容
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簡單地說就是取得了合同後的所花的錢,例如取得某一個合同後,公司因為取得這一個合同給予的獎勵,傭金等。合同履約成本的核算
①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②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③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①管理費用。
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③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④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合同取得成本的核算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
①確認為資產的增量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拓展資料: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約成本的區別?
合同取得成本是企業為了取得合同付出的代價,沒取得就沒代價的部分。而不管有沒有取得合同都要花費的代價,如差旅費等是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約成本是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生的、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按照本准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⑸ 「新收入准則」並不是所有的銷售傭金都需要計入——合同取得成本
並不是所有的銷售傭金都需要計入——合同取得成本
彭懷文
隨著1月1日後更多企業開始實施新收入准則,很多人也在關心與學習新收入准則。
其中,對於銷售傭金,《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准則)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八條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有人根據上述規定,就一口咬定,所有的銷售傭金需要計入——合同取得成本。
新收入准則只是具體會計准則之一,為了精簡,不可能把所有的問題解釋的非常情況清楚,因此我們看到這些具體條款規定的時候,既要看條款規定的本身,也要考慮規定的前提和需要遵守的會計基本原則。
一、「合同取得成本」核算的是收入尚未發生(或確認)時支付的成本
新收入准則第二十八條原話「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 」,請注意其中的「預期能夠收回」用語。既然是「預期能夠收回」,那肯定就不是現在已經收回。換一句話說,現在已經收回的,是不需要計入「合同取得成本」的。
比如,就以銷售傭金為例來說明。
1、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收取的保險款,給保險代理人支付的銷售傭金。
2、房屋中介企業幫助房開企業推銷尾盤,房開企業支付給房屋中介企業的銷售傭金。
3、房屋中介企業,根據員工當月實際完成的二手房交易,計算銷售提成。
類似於上述的情形的「銷售傭金」有很多,就不一一舉例說明。
上面這幾個案例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企業在支付傭金的時候,不但合同已經簽署,而且已經取得了收入,對於支付的傭金也不再存在「預期能夠收回」的問題。
因此,對於這類合同已經簽署,並在簽署後及時就取得收入(或確認收入)的,應當在實際支付時就計入當期的損益,而不是計入「合同取得成本」。
二、「合同取得成本」體現的基本原則是——配比原則
(一)何謂「配比原則」?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只是具體會計准則之一,肯定需要遵守《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規定的基本原則。
配比原則——就是會計核算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
配比原則——網路,是這樣解釋的:
配比原則是會計原則之一,亦稱配合原則。
1.支出范圍的配比
企業日常發生的各種支出,應根據其性質及用途與其相應的資金來源相匹配並得到補償,支出與收入相比較,確定經營成果。例如,與產品銷售有關的費用,應從產品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與產品生產和銷售無關的營業外支出、專項工程支出等,應分別從利潤及各種專用基金中得到補償。
2.支出時間的配比
一定會計期間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如果應該歸屬於當期產品的成本,則應計入當期的生產、銷售成本之中;如果是不應歸屬於當期產品的費用支出,則即使已經發生或支付,也不能計入當期成本;如果有些費用,即使還沒有發生或支付、但應當計入當期產品成本,也應由本期成本負擔。
(二)基本准則中關於配比原則的規定
在《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中,有專門的條款對配比原則做出規定。
第三十五條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三)「合同取得成本」正是配比原則的體現
對於企業取得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增量成本,新收入准則的規定可以計入「合同取得成本」,同時規定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直接計入發生的當期損益。
怎麼理解新收入准則的規定呢?
新收入准則的意思是:1.攤銷期限一年內的,可以不歸集到「合同取得成本」,也可以歸集,企業自願選擇;2.超過一年的增量成本,就需要歸集到「合同取得成本」了。
其實啊,如果大家對於「合同取得成本」這個會計科目不好理解的話,我建議可以參照「待攤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兩個科目進行理解。
待攤費用——目前在《企業會計准則》和《小企業會計准則》中已經不再使用了,是《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會計科目,主要核算的是需要在一年內進行攤銷的費用。
長期待攤費用——主要核算的是需要在一年以上進行攤銷的費用,目前在三個准則(制度)都在使用。
為什麼《企業會計准則》和《小企業會計准則》不再使用「待攤費用」呢?原因還是一年內攤銷,實際意義不大,因為會計分期是一年,一次性計入與分月攤銷計入最終結果影響不大。因此,新收入准則對於攤銷在一年內的合同取得增量成本,也是遵循同樣的道理。
因此,對於「合同取得成本」,我們是不是可以看成一個變相的「長期待攤費用」呢?因為大家都熟悉這個會計科目,這樣來理解,大家就容易理解新收入准則規定的涵義。
我們再回到銷售傭金這個問題上,來具體看看「合同取得成本」的應用。
【案例-1】A電梯公司銷售團隊取得B房地產企業新開發樓盤的電梯銷售與安裝合同。
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B公司支付10%的定金;電梯運抵現場後,支付10%;剩餘款項在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後支付,保留10%作為質保金在驗收後1年內支付。
根據A公司內部的銷售提成制度,在收到第一筆定金後算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生效後就可以給銷售團隊計算業績並計算提成。假如在2021年銷售提成共計算了20萬元。假設該電梯安裝調試與驗收預估時間是18個月。
假定A公司適用新收入准則。
【分析】電梯銷售並不是其他商品一樣簡單,需要安裝、調試和驗收合格才能移交「控制權」,所以該案例中給銷售團隊計算提成的時候,雖然合同已經簽訂(取得),但是電梯公司會計上並不能馬上就確認收入,因合同取得而發生的成本,就需要先歸集後攤銷。
因此,會計處理:
1.計提銷售提成
借:合同取得成本 20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20萬元
2.當企業確認電梯銷售收入時
借:銷售費用——銷售人員工資 20萬元
貸:合同取得成本 20萬元
【案例-2】甲房屋中介代理公司幫助乙房地產開發公司推銷新開發樓盤,合同約定根據購房者簽署生效的購房合同計算傭金,傭金比例為購房合同總金額的3%。
乙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樓盤目前正處於建設階段,但是已經取得了預售許可證。
根據實際簽署合同金額,2021年1月份乙房地產開發公司向甲房屋中介代理公司支付了傭金106萬元,取得了甲公司開具的專票。假定該批房屋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4個月後。
【分析】由於乙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樓盤只是出於預售階段,即便是簽署了合同與收到房款,在會計上也是不能確認收入的,因此取得該銷售合同支付的傭金,就需要歸集並「攤銷」。
1.支付傭金
借:合同取得成本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6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6萬元
2.分攤
隨著房屋交付給購房者,房地產企業隨之在會計上確認收入,對於「合同取得成本」也隨之攤銷。具體攤銷金額=支付過銷售傭金的房屋合同金額×該合同的傭金比例。
借:銷售費用——銷售傭金
貸:合同取得成本
說明:
看了前面案例,有人就有疑問,「不是說好的攤銷嗎?」怎麼前面的分錄,都沒有分期攤銷呢?
——這個問題還是需要回到「配比原則」上來!
——按照新收入准則,收入的確認,有時點確認,也有時段確認。根據「配比原則」,如果是時點確認收入,攤銷也就在時點分攤,時點一次是確認了收入,當然就是一次性分攤;如果收入是時段確認,當然攤銷也是時段分攤。
因此,此處的「攤銷」不能完全等同於房屋裝修費「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因為房屋裝修費是隨時都在使用中,所以每個月都需要攤銷。
下面再舉一個分期攤銷的案例。
【案例-3】某網路培訓公司,通過網路課程講授CPA考試培訓。該培訓機構通過微信公眾號推廣該課程,並按照報名費的40%作為微信公眾號的傭金。該網路課程,約定的使用時間最長為3年,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判斷平均使用時間是2年,培訓公司因此按照2年分期確認收入。
該培訓公司2021年實際支付銷售傭金90萬元,只是分別取得了普通發票。
【分析】:由於推銷課程而預收培訓費,但是培訓服務是在培訓合同簽署後3年內,因此會計上不能在收取款項的時候就直接全部確認收入;由於培訓服務是分時段提供的,因此收入也應分時段確認。
因為推廣而支付的銷售傭金,按照「配比原則」應與收入確認同步分攤確認為當期的費用。
1.支付傭金
借:合同取得成本 90萬元
貸:銀行存款90萬元
2.按照收入預估2年分期確認,傭金也在2年內分期分攤。
每月攤銷額=90/(2*12)=3.75萬元
借:銷售費用——銷售傭金 3.75萬元
貸:合同取得成本 3.75萬元
⑹ 合同履約成本和取得成本減值如何轉回
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合同履約成本的核算
①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②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③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①管理費用。
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③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④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合同取得成本的核算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
①確認為資產的增量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②計入當期損益的增量成本
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2)其他支出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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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資產金額如何確認
選項C。設備10萬作為固定資產,軟體6萬作為無形資產,銷售人員傭金4萬屬於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