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想知道公安機關對一起普通的入室盜竊案件的破案成本是多少,就是公安機關破案需要投入多少財力
看情況的,人力物力都是先期一次性的投入的,比如說辦案子民警的工資,勘察現場使用的工具,現場採集到的線索的檢測對比,路面監控的的投入,信息網路的建設,這都是初期的一次性投入,這些很難計算,成千上萬的投入的,然後是看情況,能夠計算的只能屬於鎖定嫌疑人之後抓捕的成本,本市最便宜,直接確定小偷家裡直接上門一次就成功不需要花費多少,一次不成功要蹲守那麼期間的油費,伙食費幾百塊搞定。如果小偷跑到外省市,那麼要跨省抓捕,那麼可以參照你出門旅遊需要花費(單單住宿,吃飯不包括旅遊紀念品)多少差不多了,平均外地的話一天標准300-400元/人。
Ⅱ 公安局交警隊執法一線的協警是勞務派遣工合法嗎
首先明確勞務派遣是不違法的,只是一種具有他本身優勢的用工方式;
現在很多行政事業單位雇傭人員都是通過中介公司勞務派遣的,就不會產生原來的所謂臨時工的問題了。
一、對於用工單位:
1、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單位在核算派遣人員的總支出時,一是考慮崗位效益。二是以市場價格制定工資標准。三是不需要為被派遣人員額外支付其它計劃外的費用。勞務派遣專用發票可計入用人單位稅前成本開支,綜合核算單位支出成本比在編員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2、人事管理便捷專業
專家認為用人單位用人不受戶口學歷及編制限制,平時對員工做出相關的管理規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務進行管理、考核。而具體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完成。用人單位可以在業務增加時增加人員,在業務減少時減少人員,用人方式十分機動靈活。
3、減少勞動糾紛
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指導下,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簽訂派遣服務協議,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員工只是一種有償使用關系。這樣用人單位就可避免與派遣員工在人事(勞動)關繫上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
二、對於勞動者(派遣員工):
1、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派遣人員的人事關系屬於派遣機構,派遣機構可以督促用工單位規范用人制度和保障職業安全,杜絕拖欠員工工資和社會綜合保險的行為。如果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時,經核實後,派遣機構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來維護派遣人員合法權益。
2、"工齡"可以連續計算
派遣人員合同到期後,若不再續簽,其人事關系可由勞務派遣機構代理,保費不間斷連續繳費即「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勞務派遣機構繼續為勞動者代交社會保險(保險費由勞動者個人出)。
3、提供豐富就業信息資源
勞務派遣機構具有大量的就業信息和更為靈活、廣闊的就業空間,可為勞動者提供更多的就業選擇機會 。
4、拓寬、加深畢業生就業新渠道
初出校門的大、中專畢業生,由於缺乏工作經驗,是求職難的主要原因,工作相對不穩定。通過勞務派遣積累工作經驗和社會經驗,可以為今後找到理想的工作打下基礎。
三、對於社會:
通過法律、法規以及各地政府相關政策的調配,勞務派遣可在保障並逐步完善社會勞動保障的基礎上,一方面促進用工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轉變,另一方面又能緩解人才地區分布不均衡、供求矛盾的現狀,實現人才資源優化配置。從社會角度看,勞務派遣促進了社會人力資源由粗放型配置向集約型配置的轉變。
Ⅲ 從事公安管理和執法勤務的工作一般是多少工資
不同的地區收入有很大的差別,一般正式編制的為當地平均工資的2-3倍,非在編為當地平均工資左右。
Ⅳ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細則是指引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嚴格、准確、規范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的內部規范,僅限公安機關內部適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書中引用,不向外部單位、個人公開。該細則是相關警察的法律的內容補充和具體實施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履行職責,建設強大的現代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Ⅳ 派出所和法制科誰說了算
法律分析:
不存在「誰說了算」的問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但是,由於派出所屬於公安局的下級單位,因此遇到無法裁斷、比較棘手或涉校犯罪情節嚴重需要提請批捕的案件需要交給上級公安局法制科處理。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是指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上級業務部門對下級業務部門,本級公安機關對所屬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項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業務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執法制度,制定、完善執法程序,加強對各項公安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
第四條 執法監督工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遵循有錯必糾、監督與指導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衍生問題:
公安局屬於行政機關嗎?
公安機關既屬於行政機關,也屬於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系統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職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因此,公安機關的領導人常常是黨委常委和政法委書記。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責。
Ⅵ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是什麼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國辦發[2008]9號,以下簡稱《意見》),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國辦發【2008】9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78號)規定,經報國務院批准,現就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套改為警員職務後的工資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執行警員工資政策的人員,僅限於列入人社部發【2009】178號文件規定實施范圍的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中列入國家政法專項編制、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人員。
二、基本工資標准
各警員職務的職務工資標准每人每月分別為:一級警長760元,二級警長590元,三級警長480元,四級警長440元,一級警員410元,二級警員380元,三級警員340元。
警員的級別工資標准,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相同。
三、套改工資的辦法
職務工資。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員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准。
級別和級別工資。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套改警員職務後由辦事員套為二級警員、科員套為一級警員、副主任套為三級警長,現級別未達到擬任警員職務的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最低級別,已達到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一個級別;由副主任科員套為四級警長,現級別未達到四級警長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最低級別,已達到對應最低級別的級別和級別工資不變;其他的級別和級別工資不變。晉升級別時,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級別對應的工資標准。
四、正常晉升工資的辦法
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晉升警員職務後,從晉升職務的次月起執行新任警員職務的職務工資和相應的級別工資。原級別低於新任職務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以內的,由一級警員晉升為四級警長的級別和級別工資不變,其他的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的級別對應的工資標准。
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增加工資和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按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規定執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套改警員職務後,對按職務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按所任警員職務執行;對其他津貼補貼,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列入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的人民警察,一級警長和二級警長執行縣處級標准,三級警長、四級警長和一級警員執行鄉科級的標准,二級警員和三級警員執行科員以下的標准。規范後的津貼補貼的執行辦法,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的軍隊轉業幹部,比照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如所任警員職務低於和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應的綜合管理類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相同的警員職務,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和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應的綜合管理類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相同的警員職務確定。
(三)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在警員職務序列與公安機關綜合管理類機構或公安機關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受單位所任職務,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工資。
(四)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新錄用的警員的試用期工資,仍按國人部發【2006】58號文件規定執行。試用期合格後的工資待遇,另行規定。
六、執行時間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的工資政策,從2010年1月1月起執行。
七、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實行警員職務序列及相應的工資政策,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基層一線人民警察的關懷和重視。各地區要加強領導,周密布置,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精心組織,會同公安部門認真抓好工資兌現工作。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嚴明政策和紀律,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解釋。
Ⅶ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釋義
為繼續幫助各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學習、適用《公安機關執法細則(2011年修訂版)》(以下簡稱《細則(20ll年修訂版)》),2009年出版的《公安機關執法細則釋義》基礎上編寫了〈公安機關執法細則釋義(2011年修訂版)》,共6 編53章,150餘萬字,與2009年版釋義相比,新增加了9 章,約100萬字
一基本要求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做到秉公執法,辦事公道;模範遵守社會公德;禮貌待人,文明執勤;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二、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各類案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實立案;
(2)執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范圍規定;
(3)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4)定性及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准確,量處適當;
(5)適用強制措施、偵查措施、調查措施法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6)法律文書規范、完備,案卷裝訂規范。
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辦案,嚴禁下列行為:
(1)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底、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2)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
(3)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4)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5)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四、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包括:
①該犯罪嫌疑人寄發的;
②直接奇交該犯罪嫌疑人的;
③寄交他人轉交該犯罪嫌疑人的;
④寄交該犯罪嫌疑人轉交他人的。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部門製作《扣押通知書》,將《扣押通知書》及回執送達協助扣押的單位。正本由協助扣押的
單位留存,作為協助扣押犯罪嫌疑人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的依據。回執由協助扣押的單位填寫後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存入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釋義》一是對《細則(2011年修訂版)》增加和修訂的內容作了全面釋義。
二是對每一條文的釋義,在原「制定依據』「條文釋義」兩項內容基礎上,對有修改的條文,增加「修訂說明」一項內容,說明修訂的依據、目的和具體內容,便於對比學習;對涉及法律文書製作、使用的條文,增加「法律文書」一項內容,通過示例,說明有關法律文書的適用范圍、製作方法和使用要求,便於具體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制定依據」中所述新增加、細化的規定,是指《細則(2011年修訂版)》相對於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而言的,不是《細則(2011年修訂版)》相對於原《細則》新增加、細化的規定,後者體現在「修訂說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