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對書面形式作出了進一步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㈡ 招標合同有哪些不同類型
一、按工作內容分:工程 咨詢服務合同(包括設計合同,監理合同)勘測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貨物采購合同(包括機械設備、材料)等
二、按承包范圍分:設計-建造合同、交鎖匙合同、施工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勞務合同、設計-管理合同、CM合同等
三、按合同支付方式分: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補償合同。
㈢ 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 最大成本加費用合同有什麼區別
定義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稱為成本補償合同,這是與固定總價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終合同價格將按照工程實際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進行計算.在合同簽定時,工程實際成本往往不能確定,只能確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計算原則.由業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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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這類合同中,業主承擔項目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就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
但是承包單位由於無風險,其報酬也就較低了。
這類合同的缺點是業主對工程造價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項目的成本。
對業主而言,這種合同也有一定的優點:
1.可以通過分段施工,縮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圖完成才開始投標和施工.
2.可以減少承包商對立情緒,承包商對工程變更和不可預見條件的反應會比較積極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術專家,幫助改進或彌補設計中的不足.
4.業主可以根據自身力量和需要,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過確定最大保證價格約束工程成本不超過某一限值,從而轉移一部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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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1.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緊急工程)。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2.新型的工程項目。
3.風險很大的項目(保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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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許多種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
2.成本加固定比例費用合同.
3.成本加獎金合同
4.最大成本加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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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成本補償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成本補償合同一般稱為【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合同計價方式的一種。成本補償合同還有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費用合同、成本加獎金合同、最大成本加費用合同等形式
㈤ 項目合同的分類
工程總承包合同(業主與總承包商)
工程分包合同(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
轉包合同(承包商之間)
勞務分包合同(包工不包料合同)
勞務合同(承包商僱傭勞務)
聯合承包合同(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單位) 固定總價合同
計量估價合同
單價合同
(1)按分項工程單價承包
(2)按最終產品單價承包
(3)按總價投標和決標,按單價結算出工程價款
成本加酬金合同 「交鑰匙」工程合同: 從設計、材料及設備采購、施工到試生產的全部工作全由乙方總承包,到項目全部竣工、試生產正常並達到能正常生產的水平後,再把完成的項目交給甲方。
包設計—采購—施工合同: 不包試生產和生產前准備工作。
包設計—采購合同
設計合同
施工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
勞務承包合同
管理服務合同
咨詢服務合同
㈥ 賣方立場加固定籌金合同怎樣優選時間,績效,成本
一.總價合同(Fixed Price FP):為既定的產品或服務的采購設定一個總價,採用總價合同,買方必須准確定義要采購的產品或服務。
1.固定總價合同(Firm Fixed Price-FFP):采購的價格在一開始就被確定,並且不允許改變(除非工作范圍發生變更),因合同履行不好而導致的任何成本增加都由賣方負責。在FFP合同下,買方必須准確定義要采購的產品或服務,對采購規范的任何變更都可能增加買方的成本。
2.總價加激勵費用合同(Fixed Price Incentive fee-FPIF):合同總價固定,但買賣雙方事先約定合同的最高限價(Ceiling Price)、目標成本(Target cost)和,賣方的目標利潤(Target Fee),如果賣方能低於目標成本完成合同,節余部分由雙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成;如果賣方的實際成本高於目標成本,超出部分按比例從賣方的利潤中扣除,但不管賣方的實際成本有多少,買方最多支付不超過最高限價的金額。適用范圍:主要用於執行期長、合同金額教大且產品能清楚定義的采購。
3.總價加經濟價格調整合同(Fixed price with Economic Price adjustment-FP-EPA):它是一種允許根據條件變化(如通貨膨脹、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加或降低),以事先確定的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最終調整的特殊的總價合同。適用范圍:賣方履約要跨越相當長的周期或買賣雙方之間要維持多種長期關系。
二。成本補償合同(Cost-Reimbursable contracts):向賣方支付為完成工作而發生的全部合法實際成本(給予成本補償),外加一筆費用做為賣方的利潤,適用范圍:當工作范圍在開始時無法准確定義從而需要在以後進行調整,或項目工作存在較高的風險,採用該合同可以使項目具有較大的靈活性,以便重新安排賣方的工作。
1.成本加成本百分比合同(CPPC):為賣方報銷賣方實施合同工作發生的允許成本,同時賣方獲得一定的酬金,通常按照商定的百分比以成本為基數計算。酬金因實際成本的不同而異。
2.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CPFF):為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作所發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並向賣方支付一筆固定費用,該費用以初始項目成本估算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費用只能針對已完成的工作來支付,並且不因賣方的績效而變化,除非項目范圍發生變更,費用金額維持不變。
3.成本加激勵費用合同(CPIF):為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作所發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並在賣方達到合同規定的績效目標時,向賣方支付預先確定的激勵費用,在CPIF合同中,如果最終成本低於或高於原始估算成本則買方和賣方需要根據事先商定的成本分攤比例來分享節約部分或分擔超出部分。
4.成本加獎勵費用合同(CPAF):為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作所發生的一切合法成本,只在滿足了合同中規定的某些主觀的績效標準的情況下,才能向賣方支付大部分費用。
三.工料合同(T&M):也稱單價合同,即只規定了賣方所提供產品的單價,根據賣方在合同執行中實際提供的產品數量計算總價,工料合同是兼具成本補償合同和總價合同的某些特點的混合型合同,它與成本補償合同的相似之處在於,它們是開口合同,合同價因成本增加而變化,適用范圍:短期服務和小金額;工作范圍未明確就要立即開始工作時,增加人員、聘請專家以及尋求其他外部支持。
㈦ 什麼是成本補償合同
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為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作所發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並向賣方支付一筆固定費用,該費用以項目初始成本估算的某一百分比計算。
成本加激勵費用,為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作所發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並在賣方達到合同規定的績效目標時,向賣方支付預先確定的激勵費用。如果最終成本低於或高於原始估算成本,則買方和賣方需要根據事先商定的成本分攤比例來分享節約部分或分擔超出部分。
成本加獎勵費用,為賣方報銷一切合法成本,但只有在賣方滿足合同規定的、某些籠統主觀的績效標準的情況下,才向賣方支付大部分費用。完全由買方根據自己對賣方績效的主觀判斷來決定,並且賣方通常無權申訴。
㈧ 如何區分成本補償合同與工料合同
看是否有項目工作說明書,即是否有一個大致的范圍。
如果有,則應用成本補償合同;如沒有,則應用工料合同。
㈨ pmp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項目合同主要包括四大類,分別為總價合同、成本補償合同、工料合同、單邊合同。
一、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對合同工作規定一個總價。在這種合同下,買方必須准確定義工作范圍,只有工作范圍很清楚的項目才可以使用總價合同。從成本風險的角度來說,業主方(甲方)的成本風險最低,基本沒有成本風險。
總價合同又可分為:
1.固定總價合同。在既定的工作范圍之下,價格是絕對固定的,除非工作范圍出現變更,負責不允許調整價格。
2.總價加經濟價格調整合同。在總價的基礎之上允許根據通貨膨脹的情況來調整合同價格。適用於履行期較長的合同。
3.總價加激勵費用合同。在總價的基礎上規定相應的激勵費用,以調動賣方的積極性,是買賣雙方的目標趨於一致。在這種合同下通常會規定一個最高限價,付款總數不得超過最高限價
二、成本補償價合同
成本補償合同是指以賣方從事項目工作的實際成本作為付款的基礎,即成本實報實銷。
適用於買方工作范圍很不清楚的項目,或者買方非常信任賣方,想與賣方合作的情況。在這種合同下,買方的成本風險最大。
成本補償合同又可分為:
1.成本加固定費用。成本實報實銷,買方另外向賣方支付固定利潤,無論實際成本多少,利潤都保持不變。
2.成本加激勵費用。買方向賣方的付款由三部分組成:實際成本、一筆固定費用、按合同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對固定費用的調整數。
3.成本加獎勵費用。成本實報實銷,買方再憑自己的主觀感覺給賣方一筆利潤,賣方只能無條件接受。
4.成本百分比。買方在賣方實際成本的基礎上,再加上以該成本的某個百分比計算的利潤向賣方付款,賣方的實際成本越高,所得到的利潤也就越高。
三、工料合同
工料合同也叫「時間和手段合同」,是指按項目工作所花費的實際工時和材料數、事先確定的單位工時費用標准和單位材料費用付款。
適用於工作性質清楚但具體工作量無法確定、規模小、工期短、不復雜的項目。在這種合同下,買賣雙方分擔成本風險,即買方承擔工作量的風險,賣方承擔單價的風險。
四、單邊合同
另外,項目中還有一種常用合同是訂購單。對於大量采購標准化產品,通常可以買方直接填寫賣方提供的訂購單,賣方照此供貨,又叫單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