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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人防車位的成本如何分攤

發布時間: 2022-08-02 11:47:17

Ⅰ 車位無面積如何分攤成本

房地產企業建造的地下車位是否應分攤土地成本,要看其是否在可售面積內。如果其屬於可售建築面積,應當分攤土地成本;如果不屬於可售面積,則不用分攤土地成本。

Ⅱ 人防車位收益歸誰

根據《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此外,人防和物業管理法規均要求對開發利用的人防工程加以維護管理。對於小區業主共有的車位,物業公司並不當然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後者只是接受業主的委託授權經營管理這些車位(一般而言,除了人防車位、開發商保留的車位和已出讓給業主的車位外,其他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合某公司作為涉案車庫的投資者,且訴爭車位仍初始登記在其名下,故對訴爭車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權利。
其次,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房屋面積測量成果報告書》,涉案車庫的建築面積亦未作為涉案小區共有建築面積分攤。
再者,從建設單位與小區業主之間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雙方沒有就轉讓涉案車庫權利進行約定,即小區業主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對應自有房屋及共有分攤建築,未包括涉案車庫。綜上,該業委會主張收回訴爭車位管理及收益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駁回業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業委會上訴,維持原判。

2.人防車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權的歸屬,應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具體應以「建設成本是否已經列入小區商品房建設成本」、「面積分攤有無實際攤入小區業主的分攤面積」為界定標准。
實踐中,人防車位一般不會被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其建築成本由開發商承擔,那麼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可以保留該車位的管理及收益權。如果人防車位建築成本最終計入房價且面積亦由業主分攤,則其收益權就應該屬於全體業主。
由於人防車位在租賃、交易、產權登記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規定,故消費者應了解小區人防車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時應咨詢當地人防或不動產交易部門確認車位權屬,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Ⅲ 房地產開發人防工程成本如何扣除

借:開發成本-基礎設施費-人防工程費
貸:銀行存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人防工程指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的時候,需要同時修建部分地下的人防工程。現部分人防工程開發商上修改為地下車庫,開發商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人防工程的修建面積是當地規劃局按開發項目人口密度確定,修建面積只能多減不能少建(沒有開發商會多建),開發的項目也可以不建人防工程,但需要向當地建委交納人防異地遷移費。

Ⅳ 人防車位算公攤面積嗎

人防車位不算公攤面積。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應計入公用建築空間,即不屬於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四條 商品房整棟銷售, 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整棟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的,應從整棟商品房的建築面積扣除)。

Ⅳ 企業開發房產,地下車位成本如何確認

  1. 地下車位成本,是由開發商的建築成本和購買地塊成本分攤而確定的。

  2. 地下車位成本,通常來說,只有地下一層的房地產項目,車位單純的建築成本約為每平米2000元,按照每一車位13平米來計算,車位成本約為2.6萬元。有兩層以上的地下室,每增加一層,車位成本相比僅有一層地下室的房地產,每平米大約增加1500-2000元,這主要是增加了建築成本。

Ⅵ 2,地下車位如何分攤建安成本,是按面積分攤還是可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Ⅶ 地下停車位屬於人防工程,即人防工程權屬國家而不屬於開發商,不計入公攤面積產權應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的吧

人防工程的產權到底屬於誰,現在誰都說不清楚
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雖然人民防空法第二條規定人民防空屬於國防的組成部分,但並不代表說人防工程屬於國防資產。
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的規定說: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但這只涉及到收益權,不完全涵蓋所有權定義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類權利。
總結起來就是,法律上根本就沒有說清楚這個事情,有人防部門管,投資方收益,但是產權,到現在為止還是個未知數。
至於你說的屬於全體業主,關鍵在於證實一點:人防工程的建設成本已經分攤到全體業主購房款裡面,那麼就屬於是你們業主們投資啦

Ⅷ 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建造的車位,收入和成本如何確定

去考察,找類似工程的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