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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跌破成本價的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7-16 06:22:11

『壹』 在銷售過程中,是低於市場成本價的銷售是什麼行為

低於市場成本價的銷售,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
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貳』 法律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低於成本價銷售

法律僅允許經營者在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這四種情形下的低於成本銷售。李某銷售的產品為瓷磚不屬於鮮活商品,且無季節性的要求。另外李某銷售的瓷磚也不存在有效期限即將到期或者積壓的情形。因此,李某為了擴大銷售而進行低於成本的銷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次,根據《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該行為有關價格主管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本案中,物價局有權要求甲商店恢復正常價格,沒收了甲商店降價後的所得並對其處以罰款。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 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叄』 企業哪些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行為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除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3)商品跌破成本價的有哪些擴展閱讀:

反不正當競爭的相關要求規定:

1、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2、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肆』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反什麼法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伍』 法定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是哪些

通常情況下,低於成本銷售的商品,僅限於有保鮮期要求的商品。

當商品接近保鮮期上限的存放日期時,為避免因商品變質,可以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出售。最常見的商品大多為食品,包括生鮮類和加工類。
比如香蕉之類的熱帶水果,存放期很短,且不能冷藏或冷凍保存,而且一旦接近保質期上限時,繼續存放可能造成腐爛變質,這個時候為了避免浪費,可以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處理。

國外的一些超市,有保質期限食品,包括罐頭食品,再即將超過保質期時,會低價促銷打折銷售,這時的價格可能低於成本價。

『陸』 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哪些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允許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排除了如下四類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形(被稱為「合理降價行為」),這是必須注意的: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柒』 法律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低於成本價銷售

首先,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法律僅允許經營者在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這四種情形下的低於成本銷售。李某銷售的產品為瓷磚不屬於鮮活商品,且無季節性的要求。另外李某銷售的瓷磚也不存在有效期限即將到期或者積壓的情形。因此,李某為了擴大銷售而進行低於成本的銷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次,根據《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該行為有關價格主管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本案中,物價局有權要求甲商店恢復正常價格,沒收了甲商店降價後的所得並對其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
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捌』 商品銷售價錢低於成本的多少算是違法

商品銷售價錢低於成本是違法為。法律上沒有規定低於成本價多少,低於成本價就是違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