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水利局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水利局是行政单位。水利局里面编制分为三种。一种是行政编制即公务员,一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还有一种是事业编制人员。
水利局就是现在的水务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保护等。在职责区域内,负责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工作;负责水文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拟订供水、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㈡ 水政监察是好单位吗
好不好的,关键是你个人的编制是什么。
1、水政监察大队是行政执法单位,在各地的编制不一,有的全部是公务员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有的部分是公务员编制、部分是事业编制,有的全部是事业编制。
2、如果是正式编制的,应该还不错。如果是临时聘用的,在哪都一样。
3、至于具体的工作,各地也不同,无法一概而论的。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制止水事违法行为,调查水事违法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水利行政事业性规费,并按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管理;指导、监督下级水政监察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
㈢ 水政监察大队属于什么岗位(管理岗位,还是技术岗位)
属于行政执法类。
㈣ 水利局是什么编制
水利局里面编制分为三种。一种是行政编制即公务员,一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还有一种就是事业编制人员。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水利局就是现在的水务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保护等。在职责区域内,负责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㈤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属于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
不是事业单位,应该是水利局下属部门,属于政府部门.
㈥ 水政监察大队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属哪一类
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㈦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参公单位吗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参公单位,属于水务局下设的办公室
㈧ 水利系统河道管理站工作人员属于什么编制,是干部编制,还工人编制。
乡镇水利站工作人员属于事业编制。
中国地方水利机构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三级。
一、省级(水利厅)
一般按当地实际设规划设计、水政、水资源、财务、建设、工程管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电、水产、科技教育等业务处室和水文、规划设计、供水、水工程管理、河道管理、科研、教育、施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地级(水利局)
按当地实际设计划、财务、水政、水资源、工程管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电、防汛抗旱等业务处室,以及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等企事业单位县级(县、县级市、旗、区)水利机构一般称为水利局。
按当地实际设计划、水政、水资源、财务、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水电、防汛抗旱等股(站、室、队)。
三、水利站
另外,有的区、乡、镇政府设有水利管理站(组),有的只设专职或兼职水利员,水利管理站或水利员隶属关系有的属县级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有的则属区、乡、镇政府的事业单位 。
(8)水政水资源监察属于什么编制扩展阅读
水利站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镇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全镇主要河道、跨乡镇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镇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镇和跨乡镇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镇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镇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地下水水量、水质。
㈨ 水政监察总队的单位性质
您好!
省水政监察总队一般为隶属于省水务局具有水行政执法职能的处级事业单位。该总队的办公室主任行政级别一般为正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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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什么是水政监察
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
第三章水政监察人员
第四章水政监察制度
第五章附则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2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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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九条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3第三章水政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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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水政监察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六条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水政监察制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或“中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佩戴“中国水政”或“中国水保监督”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或“中国水保监督”臂章。
水政监察的证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负责监制。水政监察制服式样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八条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4第四章水政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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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水政监察队伍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二十条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分解制度、水政监察巡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批、审核及目标管理等水政监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音像等专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投人身伤害保险等。
水政监察工作的装备标准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证水政监察经费。水政监察经费从水利事业费中核拨,不足部分在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中列支,并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循私舞弊。对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水政监察人员,由水行政执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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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15日发布的水利部令第1号《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