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矿产资源由哪个部门管理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第152号发布)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⑵ 矿产勘查行政管理体系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作为国家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其基本行政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国土资源部对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勘查规划管理、矿业权管理等10部分内容。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市、县国土资源局以及乡(镇)国土资源所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对矿产资源管理的权利,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等工作。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行政管理的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如下图。
对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矿业权转让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分别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采取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两级管理模式。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根据《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采取国土资源部、省、地(市)、县的4级管理模式。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两级管理模式。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特定矿种和一定储量规模的矿产资源由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部分矿种的小规模的矿产资源可由省(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一般建筑材料的砂、石可以由县一级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因此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为4级管理模式。
⑶ 矿产资源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属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⑷ 什么是矿产资源管理
亦称矿政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在积累、储备和消耗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资源政策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管理等。
⑸ 偷采矿产资源有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是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此外,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⑹ 矿产资源管理概述
一、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一)矿产资源概念
何谓矿产资源,地质学的观点认为:矿产资源(mineral resources)是指赋存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这两个定义是一致的。其内涵为:矿产资源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是天然产出于地表或地壳中的原位富集物;产出形式有固态、液态和气态;既包括已经发现的对其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特征已取得一定认识的矿产,也包括经预测或推断可能存在的矿物质;既包括当前开发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也包括将来技术经济可能开发并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列出了我国已发现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共有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类168种,其中地下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双重性质。
矿产资源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矿产资源的特征决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管理的特殊性。
(二)矿产资源管理概念
矿产资源管理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以保障矿产资源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矿产资源管理是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象是矿产资源总量,包括矿产储量(资源量),管理相对人是各类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涉及地质勘查的各个阶段和采矿生产的全过程。
(三)矿产资源管理基本目标
(1)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对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以法律形式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登记储量、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等方式,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意志。
(2)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宏观配置;通过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制定与实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通过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过程中储量报告的审查批准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保证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矿产资源管理基本内容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如下4个方面:
(1)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其中,包括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地质勘探规范的组织制定、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下达与管理、矿产资源的价值核算和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等项工作。
(2)矿产资源综合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矿产资源的形势分析和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其中,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
(4)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其中,包括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汇交地质资料的整理与开发,提供社会使用;依法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自50年代初,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三项最基本的职责(储量审批、储量统计、资料汇交)就已明确,80年代开始步入依法管理轨道。
(一)矿产资源管理历史沿革
储量审批工作始于1953年。当时,国务院成立全国矿产储量鉴定委员会,主要是负责审查批准各种矿物原料的储量并编制勘探规范,后来更名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储委”)。1957年后,各省(区、市)也相继成立了储委。“文革”期间,两级储委停止工作。1979年开始,各地储委陆续重建。1983年,恢复全国储委,并将设在各工业部门的有关机构组建为全国储委统一领导下的9个专业委员会。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确立了矿产储量审批工作的法律地位。1987年,撤销了8个专业委员会,保留石油天然气专业委员会,组建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1988年,正式进入政府管理序列。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矿业形势的变化,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国储局并入地矿部,储量审批工作纳入了地矿行政管理范畴,并增加了矿床工业指标审批下达与管理职责。1996年初,国务院为加强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将全国储委更名为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工作仍是全国资源委的职能之一。
储量统计与资料汇交管理始于1955年。当时,国务院明确地质部负责编制矿产储量表和统计全国的矿产储量,并于1957年成立全国地质资料局,履行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职责。“文革”期间,储量统计制度遭到破坏,1973年得以恢复,并经国家计委批准颁布《矿产储量表填报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矿产储量统计行政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法公布后,明确了我国的地质勘查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198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部令第1号)。1989年6月,地矿部颁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令第5号);1995年,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20号),确立了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的四级管理体制。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于1994年设立的。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管理,国务院授权地矿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规划。1997年,第一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并上报国务院审批。目前,正在准备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
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自70年代以来,就已进行了大量工作。进入80年代后,已逐步走向制度化、系列化。1988年开始,每年编制了全国和省(区、市)矿产资源年报以及国外矿产年评,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论证。1990年开始,每年公布了全国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通报。1994年开始,每年公布了我国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总值)。目前,正在组织开展“我国矿产资源态势及若干战略问题研究”、“我国油气资源形势及战略研究”、“世界矿产资源和矿业形势及对我国的启示”、“国内外矿产品市场分析研究”和“走向开放的中国矿产资源政策和法规”等项专题研究工作,准备向全国人大提交“我国矿产资源若干政策建议报告”,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南”。
我国自1984年开始探索矿产资源价值核算工作,目前仍处于理论和方法研究阶段。
(二)矿产资源管理现状评价
经过40多年的实践,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做法。在储量审批管理方面,制定了17件管理规章和52种技术规范;在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方面,也形成了相应的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与制定,已逐渐形成制度。
40多年来,直接审批了9300余份各类矿产储量报告,为我国大中型矿山的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依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目前,全国地质资料馆已收藏了8.5万余种地质资料,各省(区、市)馆藏资料总和已超过17.5万种。这些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为我国矿业经济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建设作出了贡献。矿产储量的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为国家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矿产资源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1987年、1992年进行的两轮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论证,得出了我国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认识,并提出了资源节约型发展战略。
自1992年以来,党的十四大确立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储量审批方面,调整了审批目的,强调资源保护与储量依据并重,审批工作要兼顾矿产储量所有者、探明者与消费者三方利益;在审批依据方面,及时制定了《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在矿产资源综合分析管理方面,为适应两个转变的要求,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确立了矿产储量登记制度和对全国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的管理制度,强调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的信息管理和分析研究,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等。但是,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管理框架的主体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其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已明显不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政府部门直接审批储量,已不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业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审批开采项目需要全国储委审查批准矿产储量,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投资的利益,避免矿业开发风险,所以,我国的矿产储量由政府直接审批。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是矿业的唯一投资者,矿业投资出现了多元化局面,如果仍由政府直接审批储量,政府就必然要介入到投资风险的承担和投资者的利益中去,显然这种做法已不合时宜了。
其次,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方式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差异,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及其术语定义无法实现与国际上的对比。因此,若不及时改革和调整,将会影响我国矿业进入国际矿业的统一大市场。
第三,随着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和我国矿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形成将是必然趋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如何与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管理相衔接,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新问题。
第四,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与矿业权管理相脱节。
第五,从管理体制和管理内容方面来看,目前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现有各类生产矿山约28万多个,但经两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认定的储量报告不到1万份,上储量表的矿产地也不足2.5万个。要研究改进矿产储量审批办法,依靠中介组织审批储量,加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县两级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力度。
因此,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紧密结合我国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调整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尽快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为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创造条件。
⑺ 煤矿是属于什么部门管
煤矿监管部门如下:煤监局、煤炭局、安监局、国土资源部门、工商、税务,审计、环保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煤矿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当煤层离地表远时,一般选择向地下开掘巷道采掘煤炭,此为井工煤矿。当煤层距地表的距离很近时,一般选择直接剥离地表土层挖掘煤炭,此为露天煤矿。我国绝大部分煤矿属于井工煤矿。煤矿范围包括地上地下以及相关设施的很大区域。煤矿是人类在开掘富含有煤炭的地质层时所挖掘的合理空间,通常包括巷道、井硐和采掘面等等。煤是最主要的固体燃料,是可燃性有机岩的一种。它是由一定地质年代生长的繁茂植物,在适宜的地质环境中,逐渐堆积成厚层,并埋没在水底或泥沙中,经过漫长地质年代的天然煤化作用而形成的。在世界上各地质时期中,以石炭纪、二叠纪、侏罗纪和第三纪的地层中产煤最多,是重要的成煤时代。煤的含碳量一般为46~97%,呈褐色至黑色,具有暗淡至金属光泽。根据煤化程度的不同,煤可分为泥炭、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四类。
⑻ 中国矿产资源的管理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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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内设机构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能:
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政策等。
规划司 组织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等。
矿产开发管理司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查处理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矿产资源储量司 组织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
地质勘查司 组织拟定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起草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查处理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的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地质环境司 拟定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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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概述
(一)监督管理的内涵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作为地矿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权,对矿业权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和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前,重点针对矿山企业合理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的自然客体,包括矿产资源法调整的全部矿种,即目前国内已发现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168种矿产。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地勘单位和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的守法和履行义务的行为。其中,矿山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选矿生产活动的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混合型矿山企业、个体采矿以及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等。
(3)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包括勘查、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可行性研究、开采设计、建设、采矿、选矿及矿山关闭等各个环节。
(4)监督矿产资源开发涉及到的地质环境与矿山环境保护问题,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二)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和定期报表制度;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组织或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研,总结与经验交流。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对矿产资源开发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地区各类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督察员。
(3)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4)矿山企业及其地质测量机构。矿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在从规划设计到矿山关闭的生产过程中都应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矿山企业的主要领导对本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要积极支持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全面履行其职责。
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有以下职责: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选矿回收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⑽ 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为:
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在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资源政策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管理等。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规定,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如下4个方面:
(1)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其中包括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地质勘探规范的组织制定、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下达与管理、矿产资源的价值核算和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等项工作。
(2)矿产资源综合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矿产资源的形势分析和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其中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
(4)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其中包括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汇交地质资料的整理与开发,提供社会使用;依法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可参考http://ke..com/link?url=ifSjuLVF68_JMyBkHeoB2QDaQm7Mb4t_6ZVbT90WIt2yqSRjyk_R5ZxkSW-Xag-DtMXZv3p9YQ4kGETT3TjT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