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陪标的陪标手段
一、以技术支持的方式提早介入工程竞标,把握不大时主动放弃竞标应当说在工程的招标当中陪标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在这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但最后却发现该工程早已内定,自己不过充当了一个陪标的角色的情况,正好反映了市场竞争的残酷性。当前的市场百家争鸣,产品众多,竞争激烈,要想在这个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就要求工程商在不停的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同时,把和客户的关系做的更深入,而不仅仅限于参与投标的过程。真正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应该是靠长期积累起来的,在客户刚开始有工程需求的时候就能主动了解客户的具体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定技术方案等,这样参与到客户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去,和客户关系处得好了,客户的方案和技术要求或多或少都参考工程商的方案,等公开招标时成为陪标角色的可能性就小了很多。退一步而言,即使客户还是比较满意其他竞争对手的系统和产品,那你也知道一些消息了,可以反思一下自己做的工作不够,或者自己的系统和产品还是有不足的地方,也可以及早决定要不要参与投标,避免成为陪标的角色。而如果一直要等到有客户发工程招标才参与进去,在和客户的关系、信息的了解和准备工作上都已经落后很多了,又怎么能竞争得过那些提前已经介入进去做好了关系的同行呢,自然就容易成为陪标的角色了。另一方面,每个工程商都有他自己的重点区域,不可能全部出击,当碰到自己关系比较薄弱的区域招标,自己介入的时间太短,没有太大把握能中标时,应该主动放弃参与这些工程的竞标,避免成为陪标的对象,如果每个工程都想抓,最后只会捡了芝麻又丢了西瓜。
二、了解招标公司及参与竞标公司情况,认真阅读标书以免陷入陷阱,少参与没有跟单的竞标 招标是目前工程项目采购的一种常见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多家竞争单位提供一个合理的实力展示擂台。但是在某些行业,这种公平竞争方式却一步一步地在走入一种“怪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
1、竞争企业虚报产品性能,以次充好,而招标单位聘请的专家没能好好把关,或者没能完全理解招标者意图,评标失误。让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价格很低的企业中标,结果工程实施后,迟迟不能完工验收,或中标企业通过拉关系让工程验收过关但工程质量和性能远远不能满足用户要求,花钱不少却没有一点效果。最近齐鲁晚报报道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一批图书,某企业低价中标,结果中标企业提供的图书是盗版书籍,书籍质量差、内容杂乱无章,有的书籍里面还有含有色情内容,让政府采购单位无颜面对。
2、招标公司或甲方没能力编写标书,通过找一些工程商编写标书。编写标书的企业在标书中编制各种对自自己有利的要求,暗设“陷阱”,导致其它投标企业标书理解失误,报价过高落标。
3、投标公司、甲方、投标企业串通合作,走一种公开投标的形式,故意利用各种借口让竞争对手出局。
以上三种形式让许多投标企业防不胜防,多次投标落选,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何辨别甲方的招标是真实规范的还是走走过场?
首先,要看项目情况、招标公司及参与投标公司情况。如果有一家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的多次招标活动中多次中标,甲方指定这家招标公司为公开招标单位,那么这种招标肯定是走过场的,没有必要参与。利于甲地有招标公司,结果甲地却让乙地的招标公司公开招标,丙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多次中标,这次项目丙企业参与那说明这次招标为走过场无疑了。
认真阅读标书,如果标书里面的某些要求只是某一两家供货企业独有的技术特长,或有指定品牌、型号的情况,这种标书一定是由某一企业编写的,如果自己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或拿货价格无优势,那参与投标就没多大意义了。
通过多种渠道了解项目的情况。
三、要杜绝陪标现象,需要多方面努力保证竞投标的正规化
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制度,目前已逐步成为商业合同中通行的一种做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暗流”。
㈡ 招投标里找他人陪标怎么跟对方约定
招投标里找他人陪标没法跟对方约定,只能找信得过的单位陪标才可以,如果对方使坏,有可能对方中标了。
㈢ 什么叫陪标要注意什么
陪标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的举动;规定是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分类为发标方主导型,投标方主导型;所谓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假如你是甲方,你想让A单位做这个工程,但为了有个合法合理的招投标过程,那么再找几家单位象征性的作个标书,过一编程序。小心啊,这样有可能被查出来地!!
如果是政府工程,查出来,要处分相关责任人,
此工程还在再进行一次招投标程序
基本概念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往往为了能够确定无疑的投中标底,这三家都会由中标单位来定,甚至连标书都由他们统一制作,封标时到三家单位盖好章。
㈣ 陪标问题及解决措施
1、竞争企业虚报产品性能,以次充好,而招标单位聘请的专家没能好好把关,或者没能完全理解招标者意图,评标失误。让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价格很低的企业中标,结果工程实施后,迟迟不能完工验收,或中标企业通过拉关系让工程验收过关但工程质量和性能远远不能满足用户要求,花钱不少却没有一点效果。最近齐鲁晚报报道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一批图书,某企业低价中标,结果中标企业提供的图书是盗版书籍,书籍质量差、内容杂乱无章,有的书籍里面还有含有色情内容,让政府采购单位无颜面对。
2、招标公司或甲方没能力编写标书,通过找一些工程商编写标书。编写标书的企业在标书中编制各种对自自己有利的要求,暗设“陷阱”,导致其它投标企业标书理解失误,报价过高落标。
3、投标公司、甲方、投标企业串通合作,走一种公开投标的形式,故意利用各种借口让竞争对手出局。
以上三种形式让许多投标企业防不胜防,多次投标落选,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何辨别甲方的招标是真实规范的还是走走过场?
首先,要看项目情况、招标公司及参与投标公司情况。如果有一家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的多次招标活动中多次中标,甲方指定这家招标公司为公开招标单位,那么这种招标肯定是走过场的,没有必要参与。利于甲地有招标公司,结果甲地却让乙地的招标公司公开招标,丙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多次中标,这次项目丙企业参与那说明这次招标为走过场无疑了。
认真阅读标书,如果标书里面的某些要求只是某一两家供货企业独有的技术特长,或有指定品牌、型号的情况,这种标书一定是由某一企业编写的,如果自己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或拿货价格无优势,那参与投标就没多大意义了。
通过多种渠道了解项目的情况,尤其是一些没有跟单的项目,如果标书编制的时间很短(不超过5天),多半是走过场的,那就没有必要去陪标了。
三、要杜绝陪标现象,需要多方面努力保证竞投标的正规化
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制度,目前已逐步成为商业合同中通行的一种做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暗流”。
㈤ 陪标是去干什么的,怎么操作,最好有具体流程
陪标是指在项目进入投标程序前,投标单位已确定意向单位,然后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的要求联系相关单位参加招标,以确保拟投标单位达到中标目的。
陪标手段:
早期干预的形式是技术支持、项目招投标,掌握主动权放弃投标是很正常的现象,在这个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但最终却发现项目已经违约,自己只是充当了一个角色,与标的正好反映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在当前市场百家争鸣、产品众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了在这个市场上获得更大的份额,这就要求工程企业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同时,与客户的关系做得更加深入,不仅仅局限于参与投标过程。
真正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应该是长期积累的,当客户从工程开始需要主动了解客户的具体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等,参与客户喜欢的准备工作,并与客户相处融洽,我们的客户的方案和技术要求或多或少都参考了项目的业务计划,成为公开招标的合作伙伴的可能性要小得多。
退一步说,即使客户对其他竞争对手的系统和产品还满意,那么你也知道一些信息,可以反思自己的工作做得不够,或者你的系统和产品还不够,可以尽快决定是否参与竞价,避免成为陪练目标角色。
如果要等到客户发项目招标才能参与,那么在与客户的关系、信息的理解和准备上,你已经落后了很多,你怎么能和那些提前介入关系的同行竞争呢?
当然,你很容易成为同伴目标角色。
另一方面,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的重点领域,都不能出击,当遇到自己投标关系比较薄弱的地区时,他们的介入时间太短,掌握不了多少投标,应该主动放弃参与项目的投标,避免成为目标对象,如果每个工程都想抓,最后只会捡到芝麻丢的西瓜而已。
二、
了解招标公司和参与投标公司,认真阅读招标文件,避免陷入陷阱,少无证件参与投标,是工程项目采购常见的方式。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众多竞赛单位提供了合理的实力展示舞台。
但在一些行业,这种公平竞争的环境正在步入一个“恶性循环”。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类型:
1、竞争企业虚报产品性能不达标,招投标单位聘请的专家未妥善把关,或未能充分了解投标人意图,评标错误。
让一些看似价格很低的企业表面上中标,结果是项目实施后迟迟不能竣工验收,或者中标企业通过拉关系让项目通过验收,但工程质量和性能达不到用户要求,花了很多钱却没有效果。
近日,齐鲁晚报报道称,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多本图书,某公司低价中标,结果招标公司的图书均为盗版图书,图书质量、内容混乱,部分图书含有色情内容,让政府采购单位难堪。
2.如果投标公司或甲方无法编制投标文件,将通过寻找一些工程承包商来编制投标文件。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自己提出各种优惠要求,潜藏着“陷阱”,导致其他招标企业认识到投标错误,出价过高。
(三)招标公司、甲方、招标企业相互勾结,采取公开招标形式,故意以各种借口让竞争对手退出竞争的。
㈥ 现有一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公司 如何找到更多需要挂靠或者陪标业务的客户
劳务队伍自己接到活,经常需要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来挂靠。
陪标业务多联系招标办就行,需要陪标就能想起你单位。
㈦ 单位投标,派我去陪标
陪标一般是招标单位有了意向单位,需要在开标时符合法律规定的至少三家投标单位才能进行开标的要求,在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时需要找陪标单位达到可以开标的标准,就是个凑人数、走过程的程序。但陪标是违法的,专业陪标单位投标文件也会比较专业,让人找不出废标原因,但又与中标单位有一定的差距,所以要把握好度。
㈧ "陪标"公司是怎么回事怎么运做的
所谓陪标就是在招标以前已经定好了谁中标,再由这家公司找几家陪标公司跟着“跑龙套”。甚至其他公司的标书也是由这家公司作好,然后拿到陪标公司去盖章、签字。
拓展资料
所谓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往往为了能够确定无疑的投中标底,这三家都会由中标单位来定,甚至连标书都由他们统一制作,封标时到三家单位盖好章。
陪标分类
发标方主导型
第一类是发标方主导型的,如政府早就看中了一家投资商,甚至早就签订投资协议了,为了体现“三公”,还得冠冕堂皇地搞个招标会,这时候,就需要动用陪标技术了,万一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政府会用“由于技术性问题”等托辞来暂时中止混乱游戏。又如开发商引入建筑商,基本上都是内定的,但是各地政府都定了“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都要公开招标”的制度,一般是例行公事地从陪标库里找几家来参演一下就可以了,而且不用报酬,因为以后也会用得着别人的时候。
投标方主导型
第二类是投标方主导型的,为了抬高标底或垄断局面,投标人会事先串通一家或数家陪标者集体参与。
承办方主导型
第三类是承办方主导型的,如一般土地拍卖必须要求三家以上的开发商参加,承办的拍卖行如果预感到人气不足,必须及早下手收买陪标者,否则,拍卖会搞不成,拍卖佣金就泡汤了。其实,陪标只是招标过程中的灰色行为之一,串标、卖标、买标、弃标、泄标等不一而足。
㈨ 陪标公司一般去哪里找
法律分析:陪同投标是违法的。即使投标人已有利害关系方,也必须邀请至少三个投标人参加投标。通常,为了能够确定最终的投标,三个投标人都由中标人决定,甚至连招标文件都是由他们统一制作的,在封标时,要到三个单位封存。因此,伴随投标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进行陪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陪同招标活动的主要实施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般而言,进行有关活动的公司及个人会被罚款,但主要罚款金额仍须视乎活动后果的严重程度及罪行的性质而定。参与投标的公司一般会被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㈩ 如何陪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