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什么管理体制
法律分析: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B.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指最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以及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第三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政府主导、依法管水、统筹治水、科学用水的原则。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环保、统计、规划、食品药品监管、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保障机制,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量平衡测试、用水审计、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开采、浪费、污染水资源等行为予以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第七条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区县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市中心城区取用水、区域外调入水、太河水库、萌山水库、大武水源地等水源的统一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第九条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时,应当符合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并进行科学论证。
编制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方案及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取水量大小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由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一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水力发电、利用地下水制冷(热)系统、开发利用地热水和矿泉水、矿山日常生产和建筑施工抽排地下水等取用水行为,除依法不需要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农业生产取水户改变取水用途,向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用水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水的,应当依法变更取水许可。利用农业生产用水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量、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及退水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第十二条取水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水资源论证意见,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情况以及占用农灌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情况具体组织验收。第十三条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年内应当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停止办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限制发展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项目以及农业粗放型用水。
C. 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加强党和政府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建立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节水宣传教育力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法律依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第二条 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优化用水结构,多措并举,在各领域、各地区全面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缺水地区、沿海地区率先突破。
技术引领、产业培育。强化科技支撑,推广先进适用节水技术与工艺,加快成果转化,推进节水技术装备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大力培育节水产业。
政策引导、两手发力。建立健全节水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市场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
加强领导、凝聚合力。加强党和政府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建立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节水宣传教育力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D. 我国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什么
依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意见》针对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海岛等6类国有自然资源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提出了建立完善有偿使用制度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扩大范围、扩权赋能为主线,将有偿使用扩大到公共服务领域和国有农用地。二是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标准和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三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矿业权有偿占有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健全矿业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四是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和流转,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期限、条件、程序和方式,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发展森林旅游。五是建立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已改制国有单位涉及的国有草原和流转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国有草原,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六是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丰富海域使用权权能,设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和完善其权利体系,并逐步扩大市场化出让范围。
E.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改革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是人类赖以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水资源与土地、森林、矿产等资源不同,它是一种动态的、可再生的资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是什么样的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6)水资源实行什么制度扩展阅读
流域是指某一封闭的地形单元,该单元内有溪流(沟道)或河川排泄某一断面以上全部面积的径流。人们经常把流域作为一个生态经济系统,进行经营管理。
流域管理(watershed management),又称流域治理、流域经营、集水区经营,其概念是:为了充分发挥水土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流域为单元,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林、牧、副各业用地,因地制宜地布设综合治理措施,对水土及其他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
G.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四项制度
一是用水总量控制。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二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四是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H. 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
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取水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8)水资源实行什么制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