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全面营改增之后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记入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
全面营改增之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四税一费是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四税一费计入税金及附加。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第6403号“ 营业税金及附加”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1)矿产资源补偿费改成什么税了扩展阅读: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计算方式: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B.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 是否交税 交哪些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财政收入,这个是不纳税的。
C. 矿产资源税是什么征收标准又是怎样的
矿产资源税
国家对采矿权人征收的税收。是实施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税种。
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
在资源税开征的三十多年里,我国已经把矿产资源基本纳入资源税费管理体系中,但征税范围偏窄,税费重叠等问题长期没有解决。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更坦言,大多数资源品目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做法,早就不适应市场的需求。原来按照总量定额征收,比如一吨固定多少钱,现在全面推广从价计征,按照企业销售收入,规定比例税率范围,能够在税率和矿产品价格之间建立一个自动调节机制。
以铝土矿为例,去年末受到国内氧化铝价格跌入历史低位的影响,国产矿石价格每吨下滑了近50元。如果按照资源税从量计征原则,不论市场价格涨跌矿山都得负担每吨20元左右的费用。这种情况,导致价格上涨时矿产被大量无序开发,价格下跌时企业又不堪重负。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要求,7月1日起,铁矿、金矿、铜矿等21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以及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都会纳入从价计征范围,税率幅度范围为1%到15%。各地可在此税率幅度范围,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适用税率。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为适应市场变化,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共同发布《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明确“十三五”时期矿产资源管理与矿业发展目标,及未来工作重点。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需求增速放缓,但需求总量仍维持高位运行。国土部预计,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约为50亿吨标准煤,铁矿石7.5亿吨标矿,精炼铜1350万吨,原铝3500万吨。受国际矿业市场影响,国内勘查投入趋于下行,增大了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供应风险。
另一方面,受世界经济低迷、需求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全球矿产品供应总体过剩,价格急剧下跌,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国内矿业企业普遍经营困难,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同时,世界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迅猛发展,我国相关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层次低,资源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D.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
纵观世界各国,各国资源税费制度体系的设置存在一定差异,但主要实行的是权利金(Royalty)制度[25]。根据国土资源部信息院对世界上81个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调查,这些国家主要实行的基本上都是权利金(Royalty)制度。国家一般主要通过权利金制度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矿床占用费调节资源开发对资源的占用,通过环保补偿来治理对环境的损害,通过红利制度调节收益。权利金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的核心[26]。除个别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均征收权利金。对于权利金的征收,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但权利金费率标准相距甚远,就是在同一国家内不同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也存在很大差别,但多数国家、多数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都保持在2%~8%之间[27]。例如,美国联邦政府通常规定最低的权利金征收比率,油气权利金征收比率为井口价值的12.5%;对于煤炭,露采者12.5%,坑采者8%;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的权利金费率为10%;纳米比亚为5%;巴西煤炭权利金费率为3%;南非分税种征收权利金,征收的费率为深水石油1%,陆上石油3%[28]。
对于国家所征收的权利金的使用,不同的国家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除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分给矿产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还有较大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29]。例如,在美国,来自于矿产开采的国家收入中权利金是大头,每年约40亿美元,这笔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但对其使用和分配上法律有明确规定。美国对联邦公有土地上权利金的分配是:50%返还到矿产所在地的州政府,只能用于本州当地教育及其公共设施、民众福利事业的建设;另外50%上缴国库,其中40%作为国家的土地和水资源保护基金,10%交国库大财政。在州政府所属土地和印第安人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所收取的权利金,全部留在当地,无须返还,这是联邦政府扶持地区经济发展的措施之一[30]。巴西征收的权利金在地方、州和联邦政府之间分配,作为资源开采的财政补偿。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资源税为核心的税费政策。在矿业权取得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矿业权占有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31]。在矿产资源开采、销售环节,主要收取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我国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开征了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于1999年开始征收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等。其中,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后四种费用则是为了控制探矿和采矿占地,是资源财产权的延伸,体现的仍然是国家对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32]。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但是,我国目前的资源开发补偿费根本不足以支持勘探支出以补偿开采的储量。用于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的部分几乎全部分光,成为地方一种自收自支的财源。由于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欠缺,我国陈洲其教授曾经提出应该将权利金的大部分用于生态补偿。
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调节不同矿质的收益,但是由于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而且只对已开采销售或自用的资源征税,对那些开采后暂未销售或未使用的不征税,造成资源利用上的逆向调节和企业在开采矿产时“采富弃贫”现象,与开征目标背道而驰。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非常低,大部分国家资源税费率高于我国。在我国,各种矿产资源平均起来的税费相加只有1.18%,基本相当于无价或低价使用[33]。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但目前的费率只有1%。同时,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也偏低,只是国外平均标准的1/7左右,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34]。我国资源税和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意味着矿产资源的廉价或无偿使用,这是资源型产品价格扭曲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导致了企业和社会缺乏珍惜资源的动力,资源投入方式粗放。从另一个层面看,资源税和补偿费都是针对企业产品销售收入计征,一个是从量计征,一个是从价计征,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在我国,资源税费的征管和分配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资源税是地方税,资源补偿费是分享税。资源补偿费作为分享税,在资源型城市的分享比例较低,资源型城市每年都要上缴大量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是地方分成后获得的收入均留在省、自治区一级,地州、县作为资源补偿上缴地分文不留,有悖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35]。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外资源税费研究比较成熟,但其研究主要是以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为背景进行研究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考虑较少,限制了其应用范围。虽然我国对资源税费制度进行了改革,对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财产收益,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无论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还是从市场经济体制对新税制的要求看,现行的资源税费的设置、性质、作用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E.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是同一个税种
摘要 该方案要求取消现有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设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建议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同时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与此同时,在收益分成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所调整。原因在于,作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本应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考虑到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关系,既要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又要适当弱化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减少私挖乱采、贱卖资源等行为,方案建议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比例定为5:5。
F. 矿产资源权益管理
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益的管理,可以分为实物形态管理和价值形态管理;实物形态管理主要是矿产资源的质量,价值形式管理主要是矿产资源在被使用之后的收益管理。除此之外,如果矿产资源的勘查是由政府财政直接出资(不经过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对其勘查收益(价款)也要实行权益管理。
一、对矿产资源的实物形态管理
由于矿产资源绝大多数埋藏在地下,在没有进行勘查之前,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是不知道它的实物形态埋藏在哪儿,数量和质量如何。只有经过勘查之后,才能掌控它的实物形态。因此对矿产资源实物形态管理,实际上就是对矿产资源探明储量的管理,以及这些储量逐步被利用情况的管理。
矿产资源的储量是根据一定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出来的,而这些技术经济指标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从时间上说它是动态的;同时每个企业在具体运用这些指标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由于其技术与管理水平不同,所采用的技术经济指标也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在确认自己所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时,必须确定一个公正的指标,以此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这就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边界。
国家根据工业指标确定的资源储量边界,对矿产资源实物形态进行管理,首先是对探明储量进行管理,也就是增量管理。对任何单位在国土范围之内探明的矿产储量,都要由国家确认,属于国家所有;其次是对矿产资源被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也就是减量管理,重点监控被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是否有损失浪费,包括是否存在采富弃贫、探大弃小,是否达到了国际规定的“三率”;再次,运用各项奖励政策,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对通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交,扩大了矿产资源利用范围的,给予优惠政策;对缩小了矿产资源利用范围的给予惩罚。
二、对矿产资源价值形态管理
矿产资源的价值,是指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价值。它也是代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价值。当前,这个权益价值的实现是通过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形式来体现的。但必须明确,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不是一般性的税费,而是一种财产权的收益。这个财产权对所有者是资源性资产,对使用者是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出让这个资产时,必须考虑这个要素在矿业生产中的作用来评估其价格。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要“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而当前在矿产资源资产的价格形成中,恰恰忽视了这个资产中最核心、最稀缺的矿产资源净价值的合理价格。所以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管理,必须正确、合理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为此建议:①把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改成“资源收益金”,明确其相当于绝对地租的定位,提高收缴标准,使其到位。同时,将其由原来的按矿产品销售收入计提,改为按实际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从价计收。②明确资源税就是矿产资源由于自然丰度的差异而收取的级差收益,相当于级差地租,从价计收。但不能由资源所有者独自享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者在探采级差收益中也有贡献,应当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还应当探讨资源资本化的收益管理问题,要跳出税费管理的圈子。
三、对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管理,政府必须准确定位
首先,要明确“矿业权有偿取得”所出让的只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而绝对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业权的价值是出资者为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所付出的资本收益,当这个出资者是国家的时候,国家实现资本收益就是矿业权有偿收得,其收益称为“矿业权价款”。所以矿业权的有偿取得,不是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而是矿产勘查资本所得。
除此之外,在新形势下“矿业权有偿取得”还有另一个情况,即有些可供勘查的区块,国家虽然没有出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这些区块与纯粹的“空白地”存在显性极差收益,如果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批准给谁都难以体现公平,所以实行竞标有偿出让。然而,即使这样的矿业权,出让的也不是资源,而仍然是资源的使用权。它的价值便是获得这样的矿业权,比获得“空白地”所节省的投入成本。所以购买这种矿业权投入生产之后,仍要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四、对矿山生态环境价值的治理恢复,政府主要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价值与前两个价值的根本不同点在于:出资者不直接受益,即矿山企业出资治理恢复生态环境,并不能直接增加其收益;而受益者不出资,即享受治理恢复后的生态环境的当地社会,并不承担治理成本。这就形成了一直困扰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对已经形成的欠账,集中各方面财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对今后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必须形成“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制度,预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且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制度。由于这项工作存在着出资者和受益者的不对称,政府的监督管理就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G. 矿产资源补偿费重什么时候开始停止收取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停止收取时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为0,即不再征收补偿费,而是改收资源税。
H.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税费改革
1. 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为避免矿区使用费取消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漏征、国家财产权益的流失和宏观调控手段的缺失,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9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4 号),对原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计算方法、实行属地化征收和信息化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2012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 号),在全国正式启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直报系统,加强征收管理和征收统计。随着征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征管措施的逐步完善,近年来,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央分成部分整体保持稳定增长(表 7-1)。
表7-1 矿产资源收入中央分成情况
注:①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②矿业权使用费:谁登记谁征收。③矿业权价款: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2∶8。
2. 配合有关部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法规,推进资源税改革
2011 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05 号)及其细则,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定额”计征修改为“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计征,并将全国范围内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税率统一为销售额的 5%。
随着资源税改革的推进,资源税税收收入持续增长,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逐步提高,特别是 2010 年在新疆开展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来,资源税收入增速超过了全国税收总收入的增速(表 7-2)。
表7-2 资源税收入情况
I.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怎样征收的如何使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中央与省、直辖市5:5分成,与民族自治区4:6分成的体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J. 2014年12月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
法律分析: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我国从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和此前从量计征政策相比,一字之差带来不少变化。
根据政策,煤炭资源税的计征将按照销售收入乘以规定比例税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当时资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行的同时,从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