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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森林资源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6-07 12:34:47

1. 偷盗国家资源罪如何量刑

国家资源种类繁多,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盗取资源的种类和所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我国的资源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非法盗取国家资源类犯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法律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盗伐林木行为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但达到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的,能否以盗窃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对盗伐林木罪设立了“数量较大”的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的成立也要求“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株至二百株为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于是,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行为人盗伐林木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罪中的“数量较大”的标准,但所盗树木的价值达到了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时,应当如何处理?对此,至少可能出现四种方案:第一,认为司法解释不当,应予废止。换言之,司法解释对盗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的要求不应当高于对盗窃罪的数额要求。第二,刑法规定了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现实行为也属于盗伐林木,在行为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的情况下,当然只能宣告无罪。第三,以盗伐林木罪的未遂处罚。因为在行为人实际上没有盗伐数量较大的林木时,也可能以犯罪未遂处罚。第四,对上述行为以盗窃罪论处。那么,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方案呢?

第一种方案虽然可谓上策,但在上述司法解释仍然有效、未被修正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不能解决现实发生的案件。

第二种方案似乎旨在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但是,难以被本文采纳。首先,从整体上说,盗伐林木实际上是比普通盗窃更为严重的犯罪,不管是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考察,还是从刑法的规定方式来考虑,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既然如此,对于盗窃普通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而对于盗伐林木且林木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反而不以犯罪论处,便有悖于刑法的公平正义性。其次,或许有人以“只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追求刑法的正义性”来反驳此处的观点。但是,如前所述,既然盗伐林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不能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由,对这种行为宣告无罪。再次,或许有人认为,在刑法将盗伐林木罪从盗窃罪中抽出来作为独立犯罪规定之后,凡是属于刑法规定的盗伐林木行为,都只能适用刑法关于盗伐林木罪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否则便违反了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其实不然。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是以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的。亦即,只有当行为既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时,才存在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的问题。可是,由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又由于司法解释导致某些案件中盗伐的林木价值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要求但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要求,所以,上述刘某和肖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特别法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因而缺乏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的前提。换言之,虽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但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只能成立盗窃罪。最后,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并不是为了限制盗窃罪的处罚范围,所以,不能以限制处罚范围为由对上述刘某和肖某的行为宣告无罪。

第三种方案具有部分合理性。在行为人实施盗伐林木行为,但没有达到此罪数量较大起点的情况下,以盗伐林木罪的未遂定罪处罚,是一种可行方案。可是,行为人实施盗伐林木行为没有达到此罪数量较大的情形,并非都属于犯罪未遂。从司法实践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打算(包括概括故意等情形)、客观上也足以盗伐数量较大甚至巨大的林木,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例如,A打算盗伐十立方米林木,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只盗伐了一立方米的林木。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打算、客观上也没有盗伐数量较大的林木。例如,B主观上打算盗伐他人1.5立方米的林木,客观上也是如此。虽然在前一种情形下,可以认为A的行为属于(盗伐林木)犯罪未遂;但在后一种情形下,则不能认定B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不能认定B的行为属于(盗伐林木)犯罪未遂。所以,虽然对于A的行为可能以盗伐林木罪的未遂定罪量刑,但对于B的行为却不可能以盗伐林木罪的未遂定罪量刑。由此可见,第三种方案仍然存在缺陷。

第四种方案,即对于盗伐林木行为没有达到此罪的数量标准,但达到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的,以盗窃罪论处。本文采取这一方案。因为这种方案可以克服前三种方案的缺陷,也能够避免处罚漏洞,还能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性。据此,应认定为盗窃罪。

3.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盗木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1、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一般只要达到这个标准就应当立案侦查。此外,如果是入室盗窃、扒窃或者多次盗窃就不在这个标准范围,只要是发生以上行为就涉嫌犯罪,应当立案。
2、盗伐树木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森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 "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出售的木材的;价格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如果你是护林员,遇到有人盗砍森林,你会怎么办

一、护林、护林,制止盗伐行为是本职所在:

必须每天坚持深入林区巡逻,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要敢于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的做法,则必须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能够当场制止的,当场制止,并做好相关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并为下一步的处罚,保留或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如果不能当场制止的,或当场制止存在生命危险的,则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好取证或跟踪等工作,为下一步采取行为打好坚实的基础。

采取制止行动时,特别是要采取灵活机智的手段,既很好地保护自己,又能做好护林工作。在采取任何行为前,要先做好观察,及时向上级或领导汇报情况,取得上级的强力支持,高效完全执法。

二、公平公正执法,对任何人一视同仁。

对发生在管护责任区内的,任何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占用林地、乱挖珍稀树木等现象的,必须予以坚决的斗争,对乱砍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必须坚决加以制止,不得因为有亲属或朋友等关系的而徇私情,也不得因为领导打招呼等原因,故意隐瞒不报或网开一面或故意轻罚了之。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及时制止的同时,要及时向林业工作站报告,绝不允许发生参与和包庇乱砍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5. 偷树如何判刑

按照盗窃的树的价值来计算。

如果价值超过800元或者存在多次盗窃等情形,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兇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偷盗森林资源怎么办扩展阅读:

滥伐林木罪处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采伐林木不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1、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国家保护的Ⅰ、Ⅱ级野生植物和古大树采集、采伐需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2、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当时可以不办采伐许可证,但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6. 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该怎么处理

一是巡护森林和管护森林,掌握林内的情况,随时排除一切有害于森林的因素。

二是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如制止非法盗伐林木的行为、违反规定将火源带入林区的行为等。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三是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护林员有权送交或者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指的是林业局。如果您离林业局较远,可以向最近的公安分局派出所举报,派出所有执法权的

7. 盗窃杉木和盗砍杉木能判几年12方左右

盗窃杉木和盗砍杉木都涉嫌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兇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根据《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兇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15立方偷盗的杨树木会有什么处罚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1、这里所说的林区是指森林资源和生产木材比较多的地区;2、这里所说的材积是指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积;3、这里所说的幼树是指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树木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视为幼树。 对于1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七、将刑法第345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2、区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是普通林木,后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9. 森林被人非法砍伐该怎么办,找什么部门处理

森林被人非法砍伐可以直接报警,找林业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