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7.5.1 建立绿色GDP制度
“绿色GDP”是指从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扣除环境资源成本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服务费用,而得到的经过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绿色GDP不是主张将一种东西计入GDP,而是主张将另一种东西从GDP中剔除。这“另一种东西”就是“生态成本”,即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对自然资本的消耗。绿色GDP与生态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它要求我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把生态环境的破坏、资源的浪费降到最低限度。
绿色GDP不仅能反映经济增长水平,而且能够体现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和谐统一的程度,可以很好地表达和反映可持续发展观的思想和要求。绿色GDP占GDP的比重越高,表明国民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越高,负面效应越低。绿色GDP能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所付出的资源生态环境的代价和资源环境价值的损耗,可以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判断,同时也能为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提供有效的依据。
率先在西部生态重点地区试行绿色GDP核算,使当地政府和当地居民的生态贡献得到社会承认,激发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积极性,实现生态脆弱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保护、发展、致富的共赢。
7.5.2 明确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主体与责任
明确生态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和采矿权人作为受益方应该成为补偿主体,而资源地政府和居民作为受损者应该成为受偿主体。补偿主体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为受偿主体提供补偿资金和援助,用于当地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国家应从政策、项目和资金等方面向资源所在地适当倾斜。矿业权人是造成矿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直接责任者,不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治理环境污染,而且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按照其开采的矿产资源的数量和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从其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作对生态环境恢复的补偿。
生态环境保护兼有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双重特性,所以必须具体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生态补偿方面的事权、财权,清晰界定各自的财政支出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充分发挥中央在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把生态补偿列入财政活动范围,把生态补偿收支纳入系统化、法制化的财政预算管理轨道,在财政预算中单独设立环境保护类收支项目。地方财政也应重点支持地区生态补偿,以环保技术推广和环保产业为重点,加快生态治理与保护的科研开发和运用推广,集中资金扶持环保企业和生态保护工程。
7.5.3 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只有把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等具体内容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才能切实保证补偿的实施。首先,要加强生态保护立法。在已有法律条款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补偿的原则、依据和标准,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顺利开发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其次,结合新疆自然环境的特点,制定专项区域自然生态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与补偿的制度、政策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确保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执法力度,对生态补偿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强制,切实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提供可靠保证。同时,要进行生态保护执法体制的改革,努力消除现阶段条块分割与部门职能交叉的现象,实行垂直管理,彻底解决执法力度、监控力度不足的问题。要规范生态环境补偿税费的征收、使用行为,通过立法确立资源和生态环境税的统一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范围,真正建立起反哺的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体系。
7.5.4 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投资和保障机制
生态建设以及当地人民生活的改善属于公益事业,国家理应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资源开发地生态环境的建设。国家除了采取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以外,还应在财政、税收、信贷、投资、产业和技术等政策方面对矿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政策,对生态保护事业予以扶持。另一方面,按照“破坏者恢复、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生态补偿资金投资和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包括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资源环境税,建立矿产资源保护专项基金,鼓励替代资源的开发以及能源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实现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同步双赢的良好局面。
7.5.5 完善环境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通过开征环境税来解决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问题。环境税是政府为了保护资源环境而对开发、保护和利用资源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对生态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环境税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国家已经比较成熟,税种设置包括碳排放、能源销售等。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开征环境税可以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增强资源开发者与利用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因此,我国也应当借鉴国外经验,适时开征环境税,有效地解决治污所需资金不足的问题。建议中央可以凭借其国家政权力量先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从生态建设中受益较大的地区开征环境税,通过经验积累,逐步建立起全国范围的生态环境税收制度,为生态环境补偿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7.5.6 建立环境保护基金
环境基金的来源可以是排污收费、矿产资源使用费、特定产品收费,也可以通过对外合作交流,争取发达国家和国际性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还可以是来自国内外基金、各种民间社团组织及个人的捐赠等。中央应适度放宽财政信用政策,允许地方拥有一定限度的地方公债发行权力,通过发行环境资源保护债券,开拓新的筹资渠道。同时,企业进行环境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政府应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引导和带动民间资本的参与,以弥补环境产品价格定位偏离实际价值的损失,提高环境技术产业的经济效益。环境基金主要用于治理资源开发和利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破坏,改善资源地生态环境。环境基金运营由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
7.5.7 建立环境产权界定制度,构建环境产权交易市场
按照“环境有价”的理念,建立现代环境产权制度,以平衡环境外部经济的贡献者、受益者以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做好环境产权的贡献界定和损害界定。凡是为创造良好的环境作出贡献的地区、企业或个人,都应获得环境产权的收益;凡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凡是享受了环境外部经济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向良好环境提供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建立相应的环境产权利益补偿机制,包括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和纵向利益补偿机制,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是指环境外部经济的受益者对贡献者直接补偿,纵向利益补偿机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间接补偿。前者主要是在环境产权关系与利益边界比较清晰的情况下,由环境外部经济的受益者直接向贡献者进行补偿。而后者主要是在环境产权难以确定、利益边界比较模糊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征收环境税费筹集环境补偿资金,然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对环境产权外溢部分的间接补偿。
目前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较大缺陷是管理机制和压力机制过多而利益驱动机制和动力机制缺乏,即缺乏市场机制。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有赖于建立公平交易的环境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主体相互间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交易主体为获得所需的环境资源产权会竞相出价,通过竞争使产权归属于出价最高者。获取此环境资源产权的高成本必然会促使权利主体有效地使用权利、保护权利,还可以避免对该环境资源的产权垄断所导致的污染环境、过度利用资源、低效率运作和外部不经济性等。
② 什么是矿产资源调节基金
这个是张家界那边征收矿产资源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征收对象及标准
矿产资源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为采矿业主,以采矿业主实际销售数量为取费基数,具体征收标准为:煤炭35元/吨、铁矿石2元/吨、大理石2元/吨、镍钼矿20元/吨、青石0.5元/吨、方解石1元/吨。
二、征收方式及管理
(一)房屋建安工程、矿产资源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凡委托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应单独列账,并于次月10日前解缴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二)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两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市、区政府按四六比例分成。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提留标准按省里规定执行。
(三)房屋建安工程、矿产资源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入库金额的8%提取工作经费,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③ 建立地质勘查基金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国家建立了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扣除留给地勘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2:8)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取之于矿,用之于矿。
④ 中国的猪肉和粮食的基金有哪些
1、业(600127):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油食品行业,是我国系统的第一家上市公司,是首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水稻工程优质米示范基地,
业务涉及食品(乳品)、药品、电力、房地产、城市基础建设、外贸、种养业、实业投资等领域。公司的主导产品有“金健”牌系列精米、专用面粉、面条、食用油、乳品及“小背篓”鲜湿米粉。
2、远望谷: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微波射频识别技术研究和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主导产品为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波射频识别系统-“XC型自动设备识别系统”、衍生的专用配套仪表及系统应用软件。
公司“XC型自动设备识别系统”先后通过了由国防科工委、铁道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该系统符合铁道部颁布的TB/T3070-2002《铁路机车车辆自动识别设备技术条件》,兼容于ISO-10374国际标准及北美铁道协会(AAR)铁路自动识别标准;并成功应用于中国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
产品遍及全国18个铁路局(集团)、七万公里铁路线.05年公司“电子标签研制生产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获信息产业部电子发展基金资助;06年“超高频RFID读写器产业化”获批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并获得国家发改委资助。
3、山东章鼓(002598):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罗茨鼓风机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具有40多年的生产历史,已发展成为集离心鼓风机、气力输送成套系统、磨机、渣浆泵等机械产品设计、加工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机械加工企业。
公司是国内罗茨鼓风机生产历史最悠久的企业之一,是行业生产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公司自2000年开始,罗茨鼓风机销售收入连续十年在国内保持第一。
4、东方集团: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投资控股型企业集团,公司投资和经营:粮油食品业、矿产加工业、建材流通业、金融业、港口交通业。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购销与加工;建材连锁超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港口交通;加工制造和矿产资源开发。
5、航天信息: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技、工、贸于一体的具有现代化企业管理机制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业包括防伪税控系统、IC卡、系统集成业务等,涉及税务、公安、交通、邮电、金融、保险、电信及城市公用事业等多个领域。
公司税控收款机还在上海、大连和北京等地的税控收款机招标中中标;公司拥有遍布全国的服务单位,设立了信息安全、智能商务、RFID等博士后工作站,具备信息产业部计算机系统集成一级资质,
承担了“金税工程”、“金卡工程”、“金盾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是国家大型信息化工程和电子政务领域的主要参与者。公司2007年上半年成为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RFID追溯系统承建单位。
⑤ 开征矿业可持续发展基金
保持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既要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效率,提高矿区寿命,又要通过地质勘查等方式寻找新的矿源和替代资源,同时还要促进矿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增长矿业经济链条,提高矿产资源产品增加值。这些方面的任务仅仅依靠企业是难以完成的,必须由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以及进行一定程度的财政扶持,这都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而依靠现有筹资的方式是难以实现的。
建议开征矿业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促进我国矿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矿业可持续发展基金以矿业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实际数量为依据,针对不同矿种以及不同矿井设置不同费率标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矿业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治理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生态问题,保持矿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矿产资源耗竭补贴,返还给矿产资源开发单位,鼓励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⑥ 俄罗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概况
87.俄罗斯矿产资源的开发现状
俄罗斯37%的矿产资源已投入工业开发。采矿业在俄经济困难时期对国家经济生存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20世纪90年代在矿产(不包括金刚石)开采量下降的情况下,俄一些矿产(包括煤、镍、钴、铁、稀有金属、铂、金刚石、磷灰石、钾盐等)开采量仍占世界的一定比重,并且是世界最大的主要有色金属铝、铜、镍的出口国。矿产原料及其加工品(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出口占俄外汇收入的20%以上。俄矿产资源的绝大部分集中在其东部的西伯利亚与远东地区。该地区蕴藏着全俄80%以上已探明的各种矿产资源,储量潜在价值为25万亿美元,是俄罗斯最主要的矿物原料基地。而且,也是当今世界仅存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较差的地区。
俄罗斯共有矿产资源开采机构7799个,生产加工企业216896个,电、气、水生产和供应的机构44161个,从业人员1204.1万人。
2007年俄罗斯矿产资源开采业的产值为44730亿卢布,比2006年增长1.9%,其中燃料动力矿产资源开采业的产值比1991年增长6.6%,比2006年增长1.9%。俄罗斯矿产资源加工业的产值为130090亿卢布,比2006年增长9.5%;焦炭和石油产品比2006年增长2.9%,化工生产比2006年增长6%,非金属矿产品生产比2006年增长10.3%,金属制品生产比2006年增长2.1%,电、气、水生产和供应的机构的产值为21330亿卢布,比2006年减少了0.2%。2007年俄罗斯矿产资源开采业的利润额为27657.29亿卢布,盈利率为18.6%。
88.俄罗斯的矿产资源开采业情况
2007年俄罗斯矿产资源开采业产值44730亿卢布,矿产资源开采机构全年平均工作人员965000人。截至2006年年底全俄罗斯共有焦炭和石油产品生产机构955个(2005年为795个),2007年焦炭和石油产品生产机构产值为14260亿卢布(2006年为19400亿卢布),全年平均工作人数133000人,利润额为4735.73万亿卢布,石油初加工产品2.29亿吨。
89.俄罗斯矿产资源开采业的固定基金额
2007年年初俄罗斯矿产资源开采业的固定基金额为40810亿卢布,矿产资源加工业的固定基金额为42180亿卢布,电、气、水生产和供应的机构的固定基金额为36060亿卢布。
90.俄罗斯主要矿产品的开采量
2007年开采煤炭3.15亿吨(2006年为3.06亿吨),燃料煤130万吨(2006年为140亿吨),石油和天然气凝析油4.91亿吨(2006年为4.81亿吨),天然气6510亿立方米(2006年为6560亿立方米),商品铁矿1.05亿吨(2006年为1.02亿吨),建筑材料3.73亿立方米(2006年为3.17亿立方米),食用盐220万吨(2006年为280万吨)。
91.俄罗斯焦炭和石油产品生产情况
截至2006年年底,全俄罗斯共有焦炭和石油产品生产机构955个(2005年为795个),2007年焦炭和石油产品生产机构产值为14260亿卢布(2006年为19400亿卢布),全年平均工作人数133000人,利润额为4735.73万亿卢布,石油产品初加工2.29亿吨。
92.俄罗斯非金属矿产品生产情况
截至2006年年底,全俄罗斯共有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生产机构13562个(2005年为13182个),2007年产品运出额为8280亿卢布(2006年为5690亿卢布),全年平均工作人数为668000人,利润额为1516.03万亿卢布(2006年为859.27万亿卢布),室内用墙面上釉瓷砖6890万立方米(2006年为6440万立方米),地板用上釉瓷砖694万立方米(2006年为5900万立方米),墙用材料185亿标准块(2006年为163亿标准块),其中建筑用转131亿标准块(2006年为116亿标准块),水泥5990万吨(2006年为5470亿吨),钢筋混凝土构建2890万立方米(2006年为2560万立方米),石棉水泥板1866标准块(2006年为2007标准块)。
93.俄罗斯冶金业生产情况
截至2006年年底,全俄罗斯共有冶金生产机构17754个(2005年为16565个),2007年产值为29560亿卢布(2006年为24160亿卢布),全年平均工作人数116.2万人,利润额为4735.73万亿卢布。
94.俄罗斯矿产资源加工业主要产品产量
见表3-1。
表3-1 俄罗斯矿产资源加工业主要产品产量
95.俄罗斯的发电量
见表3-2。
表3-2 俄罗斯的发电量 单位:亿千瓦/小时
96.俄罗斯的主要工业区
(1)圣彼得堡工业区。圣彼得堡是俄罗斯最大工业区。又称中央工业区。主要是加工制造业。
(2)莫斯科工业区。主要为加工制造业。
(3)新西伯利亚工业区。主要是石油、煤炭生产加工区。
(4)乌拉尔。主要为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区。是俄罗斯最大的冶金工业区。
(5)顿巴斯。主要为煤炭生产区。
(6)库兹巴斯。主要为煤炭、石油生产加工区。
(7)卡拉干达。主要为各种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区。
(8)埃基巴斯图兹。主要为资源生产加工区和石油、煤炭生产加工区。
(9)库尔茨克。主要为加工工业区。
(10)坎斯克阿钦斯克。能源、资源、加工综合工业区。
97.俄罗斯矿产资源开采业引进外资情况
2007年俄罗斯矿产资源开采业引进外资实际到位158.60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136.70亿美元,有价证券投入1800万美元,其他投入21.72亿美元。截至2007年年底,俄罗斯引进外资实际到位2205.95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1030.60亿美元,有价证券投入67.28亿美元,其他投入1108.07亿美元。截至2007年年底,俄罗斯矿产资源开采业引进外资412.81亿美元,占引进外资总额的18.7%,其中直接投资297.67亿美元,有价证券投入0.62亿美元,其他投入114.52亿美元。截至2007年年底,俄罗斯燃料动力矿产资源开采业引进外资374.9681亿美元,占引进外资总额的17%,其中直接投资290.20亿美元,有价证券投入0.55亿美元,其他投入84.21亿美元。截至2007年年底,俄罗斯非燃料动力矿产资源开采业引进外资37.85亿美元,占投资总额的1.7%,其中直接投资7.47亿美元,有价证券投入0.07亿美元,其他投入30.31亿美元。
98.《俄罗斯2020年前能源战略》的政策导向
通过对外经济活动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同时评估出口、进口和过境运输政策的相关后果,以及俄罗斯公司参与世界能源和资本市场的情况;
鼓励商品出口结构多样化,增加更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比重;
开拓能源销售市场,并在确保经济合理性的前提下,扩大俄罗斯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的地理范围;
支持积极引进外资的项目;
在能源领域开展新形式的国际合作,包括科技方面的合作;
在能源领域外贸调控方面,建立国家政策的协调机制。
巩固俄罗斯在国际石油和天然气市场上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它有助于在今后20年内最大限度地挖掘燃料动力综合体的出口能力,并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作出贡献,同时可使俄罗斯继续担当欧洲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而可靠的伙伴。
2020年前,俄罗斯将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者参与保障国际能源安全,这将是国际能源领域一个新的因素。
在欧洲和亚洲的毗邻地区建立统一的能源和能源运输基础设施,发展国际能源运输体系,保障能源过境运输免遭不平等待遇等,都符合俄罗斯的战略利益。
为此,国家将鼓励俄罗斯的股份公司制定并实施大规模的天然气、石油和电力国际运输项目,并且既在西方,也在东方实施此类项目。
鉴于俄罗斯独特的地理和地缘政治位置,能源过境运输问题对其而言意义特殊。俄罗斯完全有条件,使能源过境运输既确保自身的能源供应,又保障能源的有效出口,同时靠发挥过境运输职能获得收入。
俄罗斯是能源出口大国,是向独联体国家出口能源的主要国家。今后几年内,能源出口既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决定俄罗斯在世界上的经济和政治地位的关键因素。根据上述对外能源政策,俄罗斯在能源领域的国际活动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出口能源;
在其他国家勘探和开发能源;
加强在其他国家国内能源市场的存在,共同拥有这些国家的能源销售网和能源基础设施;
吸引外国对俄罗斯能源生产、运输和企业改造的投资;
组织与邻国电力联网的同步工作;
能源的过境运输。
99.俄罗斯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能源政策的基本方针
(1)挖掘节约能源的潜力;
(2)根据本地区燃料短缺而水电潜力巨大的特点,将水电站作为地区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发展;
(3)侧重开发和开采具有地区意义和地方意义的燃料产地,是保障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内部对燃料需求的主要方向;
(4)地区热力供应的新构想是将热力来源小型化,即建设使用蒸汽、燃气和燃气涡轮装置中小型中央热电站;
(5)用新的、更节能和生态纯净型设备,包括中小功率的装置来更新电站、中心热电站和锅炉房的主要设备;
(6)对北部和交通闭塞地区的能源供应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7)使远东和外贝加尔各地的燃料动力部门的发展和功能发挥与东西伯利亚和相邻国家更合理地协调起来;
(8)远东和外贝加尔能源政策的实施应由相应的经济、法律、组织等方面的管理机制来保证。
这个子纲要把开发萨哈林大陆架和萨哈共和国(雅库特)石油和天然气作为发展远东燃料动力综合体的主要项目。纲要还提出了2005年远东燃料动力综合体的产量目标:天然气开采量将达到220亿立方米;石油产量将满足远东地区对石油产品需求量的50%~60%(现在仅为7%~8%);煤炭产量将达到8500万吨,几乎能保证这一地区对固体燃料的需求;电力部门将使布列亚水电站全部投产发电。
⑦ 理清矿产资源税费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常常涉及到各种矿产资源税、费、基金和价款,矿产资源的税费、价款都包括哪些,如何正确区分这些税费和价款呢?笔者下面对此进行具体梳理。
一、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税费和价款的主要种类
(1)资源税。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矿业企业由于开采不同品位的资源产生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资源税最初是一种累进制的超额利润税, 1986年,石油资源税开始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1993年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规定,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
(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产,使用和开发这种资源,必须向其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支付的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设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实施征收。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各地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年终再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为: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实行定额收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
(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5)试点地区建立的基金和保证金。2004年4月国务院以山西省作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批准山西省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建立煤矿转产发展基金,旨在促进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
(6)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号)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仍按原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另外,1994年,原地质矿产部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地质矿产部地函156号)中明确,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按照《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两个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的采矿权人,不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又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国家通过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也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对象有严格的界限,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人。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中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时间、方式”。虽然这里用的是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词,与上述的第二种有偿方式一样,但具体含义应该是不同的,所以笔者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加以区别。
三、正确区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
从上述概念中,笔者认为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价款适用的范围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是有严格范围的,即国家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时,才能在收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费的同时,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只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就应当收取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但并不限于该范围。
(2)价款形成的方式不同。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也就是说是经过确认的评估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成交价,在招标方式中,是中标人的投标价;在拍卖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在挂牌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报价。需要指出的,成交价必须不低于确定的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
(3)价款的实质内涵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准,评估价格实质上是国家勘查投入的成本,并且评估价格一经确定就确定了价款的具体数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价格,是在设定的底价基础上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价格,是矿产资源市场配置的重要体现。
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实践中,也有的地方对以申请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尽管不符合“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的条件,仍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为由,收取申请人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这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正如笔者前面指出,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条件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对于不符合该条件,又是通过申请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只能是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⑧ 有哪些涉及证券,体育,矿业资源的基金。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以增加或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3、根据证券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成长型投资基金(平衡型投资基金)和收入型投资基金。
4、根据投资对策不同,投资基金可划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和认股权证基金等。
5、根据资本来源和运用地域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划分为国际基金、国家基金、海外基金、国内基金和区域基金等。
6、根据投资对象货币种类,投资基金可划分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欧元基金等。
7、根据基金是否收费,投资基金可划分为收费基金和不收费基金。
⑨ 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建设
一、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形式及主体的构成
(一)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概念
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是矿业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指的是矿产勘查主体(含投资主体)筹集和融通资金的场所。通常把筹集和融通矿产勘查资金的行为称为矿产勘查投融资,即矿产勘查主体(包括投资主体、勘查主体和中介公司等)在勘查资本市场上为从事矿产勘查而主动进行的资金筹集和资金运用行为。
从矿产勘查开发实际看,不同的矿产勘查和开发阶段,其投融资方式和取得资金来源各不相同。勘查阶段的投融资最大的特点是风险高,资金需求量小,成功后投资收益或投资回报率比较高,但可选择的投融资方式相对少。开发阶段表现为资金需求大,风险程度较低,资金回报率有所下降,可选择融资的方式多。而到了矿山投产进入经营期后则是矿业开发的一个新阶段,资金需求表现为运营资金和偿还债务。
(二)形式
矿业资本市场可以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两种。有形市场,如股票交易所等资本证券市场;无形市场,如金融机构的矿业贷款、矿业企业股份募集发行等。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是矿业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在形式上与矿业资本市场形式基本相同。
(三)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主体构成
市场经济条件下,勘查资本市场一般存在出资者(含资本经营者)、生产经营者和中介机构3类。
出资者的范围很广泛,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包括政府、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中介机构投资者。出资者构成勘查资本市场金字塔的塔尖。
资本经营者,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主要是那些形形色色的矿产资源公司,这些资源性公司,其经营极为灵活,交往能力极强,上下左右逢源,对上主要疏通与出资者的关系,对下通过合同与生产经营者结合。该类公司一般仅由少数几个人组成,其中包括第一流的地质学家和采矿工程师、矿业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他们四处寻找适于开发、有生长潜力的采矿和勘查项目,申请取得或购买矿权,然后利用其编织的关系网,利用经纪公司和独立的咨询公司等各种中介机构,通过股票交易所及其他各种融资手段,筹集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所需要的资金。作为资本经营者,以矿业权人的身份去盈利,一般并不直接从事具体的找矿、采矿等经营活动,但大量的矿产发现,实际上是记在其账上的。
生产经营者,从事地质勘查技术与劳务的公司,一般通过与矿产资源公司签订合同而进行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这3个主体互为影响,互为作用,并通过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作用,构成了一个完善、有信誉和高效的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并促进了矿业经济和勘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介机构是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不可缺的主体之一,是为从事矿产勘查生产及探矿权交易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一般包括: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产储量评估机构、地质勘查咨询机构、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一些矿产勘查代理机构等。
在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主体构成较为特殊,即政府、国有矿山企业、公司、国有地勘单位和个人都是矿产勘查的投资者;矿产勘查的生产经营者主要是国有地勘单位和一些矿山企业;第三方服务体系除中介机构外,政府也提供一些服务。
二、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现状
在我国至今还没有建成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体系。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日臻完善,矿业资本市场的雏形开始出现。在矿业资本市场中,从勘查项目投资看,矿产勘查项目与开发项目相比只占少数。更谈不上勘查公司上市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家独立的勘查公司上市)。总体上说,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缺失,已经制约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
(一)我国地勘体制改革滞后于矿业体制改革,商业性矿产勘查进展缓慢,这是矿产勘查资本难以融资的体制障碍
计划经济时期地勘体制至今仍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或多或少地影响并制约着新体制的完善与改革。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渐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资金的筹集与投入有了较大的变化。从事矿产勘查经营实体仍没有完全摆脱旧体制的束缚,还不是勘查市场的竞争主体。这就使这些地勘单位很难像企业那样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求得生存与发展。可以想象,没有市场竞争主体资格的矿产勘查经营实体,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资本。
(二)法律、政策环境因素导致了融资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改善投资环境问题非常重视,从各方面作了不懈努力。但在矿产勘查投资环境方面还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中规定的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问题,外商投资者认为即使取得探矿权后,能否最终取得采矿权仍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又如在我国探矿权和采矿权分设,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探矿权人拥有优先的采矿权,但是如果最终得不到采矿权,前期投资将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法、向什么人获得补偿,法律无明确规定。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融资的障碍,也是国内投资者所疑虑的问题。
(三)矿业资本市场层次单一,融资渠道狭窄
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勘查投融资板块,也没有中小矿业企业板。矿业资本市场层次单一,不利于矿产勘查开发筹融资,需要建立多层次的矿业资本市场。因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矿业经济结构,适应我国矿业经济转型的自身要求,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自身结构、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安排。当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仅仅是起步,而如何运行、管理才是最大的问题。
(四)矿业投资机构缺乏,风险勘查投资基金尚未建立
虽然我国的基金市场发展较快,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风险勘查投资基金。我国矿业在上世纪先后建立过黄金基金、白银基金、石油天然气勘探基金。黄金开发基金是国家为扶持黄金工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现已经国务院批准转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资本金,成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而白银基金现已不复存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基金是由企业提取的,主要用于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油气勘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基金”。近几年来,各地方有关政府部门已建立不同形式的地质勘查基金,但还算不上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基金。
(五)矿业中介机构服务机构不健全,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中介机构还未建立
中介服务机构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媒介,如果没有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直接到证券交易所上市,这就必须求助于为上市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实际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一般也都规定要有独立的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包装、评估、推荐和业务指导。由于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缓慢,显然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也相当不成熟和不完善。资源公司上市与交易的场所仍没有建立,矿业公司的股票交易市场尚不发育,没有配套的上市规则,也没有矿业专业人员配备,缺乏应有的监督保障;矿业专业协会的地位、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知识水平急需提高,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影响力、权威性有待增强,评估的软、硬件设备需改善等。
三、发展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建设的建议
矿产勘查是矿业生命周期的起点,是矿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应该得到国家、社会的高度重视。除体制障碍外,矿产勘查由于其找矿风险大,风险勘查资金不足,需要有矿业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
(一)加强矿业资本市场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促进这一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法规与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证券、股票交易机构规范发展,不断拓宽服务业务,为矿业搭建交易平台,特别是解决矿产勘查资本融资问题,为矿产勘查活动提供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矿业权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矿业权交易行为。
(二)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领域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研究制定和完善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矿产勘查领域的相关政策、配套办法和鼓励措施,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矿业的政策环境体系。
(三)深化地勘投资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完善和规范矿产勘查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真正落实矿产勘查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矿产勘查投资范围、形式、重要矿产和区块以及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一要强化矿业权运作意识。一方面要从理论上明确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特别是探矿权属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增强矿业权人市场意识和法律,掌握运作矿业权的基本常识和技巧,学会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二要规范矿业权市场运作,包括健全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程序和市场规则等,为矿业权市场交易提供规则和依据。三要建立矿业权交易信息公布平台,实现矿业权交易信息社会共享。
(五)积极鼓励矿业权人进入矿业资本市场参与融资
一要制定相关政策,降低勘查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或条件。二要保障矿业权流转收益合理分配,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流转收益顺利转增国家资本金。三要给予适当自主权。主要是指对勘查资金在使用上的自主权,主要包括:地质勘查基金、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市场投入(含外商投资)等,允许自行安排、自主使用。四要给予矿业权人相应的减免政策。如:矿业税费减免和抵扣政策,在勘查开发中占用土地、使用贷款以及矿业权出让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加快改革与发展步伐,明确矿业资本市场主体地位
一是推动矿业公司(或)矿产资源整合,组建矿业集团,形成规模经营,提高矿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风险勘查投资能力。这种整合还可以考虑把国有地勘单位勘查技术力量整合在内。二是通过事企、主辅分离,加快地勘产业结构调整与组织再造步伐,按市场经济市场主体要求建立现代地勘企业制度,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
⑩ 我省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基本情况
国际上矿产资源勘查按一般的操作流程来划分,仅指战略选区、野外踏勘、靶区确定、靶区证实、确认矿床的存在等阶段,这和我国的预查、普查阶段的工作有一定的可比性。但在我国,通常所说的矿产资源勘查,则指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4个阶段的地质工作。
近年来,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地质勘查经费由2002年的1.2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9.51亿元(表),在公益性地质工作稳步推进的基础上,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迅速发展。黑龙江省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地勘费、地调经费、国家和省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社会资金,其中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共占总投入的96.1%,社会资金占3.9%,如表4-35、4-36所示。
表4-35 2002~2006年全省地质勘探费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单位:万元
(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2-2006)
表4-36 黑龙江省2000~2004年探矿运作资金投入单位:万元
(一)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的财政支出
2008年,黑龙江省共开展野外施工矿产勘查项目380个(预查76个,普查261个,详查28个,勘探15个),以普查、预查为主。
矿产资源勘查矿种以贵金属、有色金属铜铅锌钼和能源矿产煤炭为主。其中,能源矿产勘查54个(煤炭),黑色金属矿产勘查14个(铁13个、锰1个),有色金属矿产勘查126个(铜68个、铝1个、铅锌32个、镍2个、钨2个、钼20个、锑1个),贵金属矿产勘查170个(金167个、银2个、铂钯1个),化工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勘查10个(透辉石矿、磷钾矿、水泥用大理岩矿、陶粒页岩矿、硼矿、蛇纹石饰面石材矿、石墨矿、膨润土矿、硅石矿、水泥用灰岩矿各1个),水气矿产勘查6个(地热4个、矿泉水2个)。
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资金达5105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4267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45万元、中央地勘基金638万元、中央财政补贴70万元、危机矿山找矿产资金2062万元、其他1452万元)占8%;省财政投入12644万元(属地化地勘费1015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10573万元、危机矿山找矿产资金706万元、其他350万元)占25%;社会资金投入34148万元(国有地勘单位投入6725万元,国内企业投入24423万元,个人投入1420万元,其他涉外企业投入146万元,其他1434万元)占67%。具体情况如图4-1、4-2所示。
图4-1 2008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投入结构图
图4-2 2008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投入渠道结构图
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投入如图4-3、4-4所示。在全省名类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资金中,能源矿产煤灰18070万元,占36%;黑色金属2134万元(铁2055万元、锰79万元),占4%;有色金属12281万元(铜5509万元、铝44万元、铅锌3662万元、镍79万元、钨97万元、钼2848万元、锑42万元),占24%;贵金属15495万元(金15210万元、银55万元、铂钯230万元),占30%;化工建材及其他非金属403万元(透辉石矿12万元、磷钾矿6万元、水泥用大理岩矿175万元、陶粒页岩矿77万元、硼矿73万元、蛇纹石饰面石材矿8万元、石墨矿38万元、膨润土矿5万元、硅石矿5万元、水泥用灰岩矿4万元),占1%;水气2676万元(地热2510万元、矿泉水166万元),占5%。
从图4-3、图4-4可以看出,黑龙江省2008年度矿产资源勘查金投入方向主要为能源矿产和贵金属以及有色金属。能源矿产勘查主要投资于煤炭,共投资18070万元,其中社会资金投入14209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中央财政4267万元(主要为危机矿山找矿资金)、省财政2281万元(主要为矿产资源补偿费);贵金属矿产勘查主要投资于岩金矿,共投资15495万元,其中社会资金投入8566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省财政4062万元(主要为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财政投入2582万元(主要为危机矿山找矿资金和中央地勘基金);有色金属矿勘查主要投资于铜、铅锌、钼矿,共投资铜矿5509万元、铅锌3662万元、钼矿2848万元,其中铜矿投入社会资金4171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省财政1338万元(主要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铅锌矿投入社会资金2800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省财政862万元(主要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钼矿投入社会资金2319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省财政529万元(主要为属地化地勘费)。
图4-3 2008年黑龙江省各类矿产投入勘查资金结构图
图4-4 2008年黑龙江省各类矿种勘查资金结构图
380个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属地化地勘单位承担217个,占57%;中央直属地勘单位承担29个,占8%;其他地勘单位承担134个,占35%。具体情况如图4-5所示。
图4-5 2008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承担单位结构图
51059万元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资金分配:属地化地勘单位39133万元,占77%;中央直属地勘单位1592万元,占3%;其他地勘单位10334万元,占20%。具体情况如图4-6所示。
图4-6 2008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资金分配结构图
相比2006、2007年,矿产勘查项目数量连续2年明显增加,2007年比2006年增加项目120个(增幅37%),2008年比2007年增加项目52个(增幅14%),从预查-勘探项目均有增加,普查项目增幅明显。具体情况如图4-7所示。
相比2006年、2007年,矿产勘查资金投入总额连续2年大幅度增长,2007年比2006年增长9189万元(增长27%),2008年比2007年增长16716万元(增长33%)。其中社会资金投入连续年明显上升,2007年比2006年增长7457万元(增长38%),2008年比2007年增长14669万元(增长43%),社会资金投入增长幅度以国内企业增幅最大,其次因有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增幅也较大;省财政资金投入2008年比2007年增长4627万元(增长37%)。具体情况如4-8所示。
相比2006年、2007年,矿产勘查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亦连续2年明显增加,如图4-9所示。钻探2007年比2006年增加74628米(增加31%),2008年比2007年增加109795米(增加32%);坑探2007年比2006年增加3512米(增加56%),2008年比2007年增加5602米(增加47%);槽探2007年比2006年增加19万立方米(增加25%),2008年比2007年增加22万立方米(增加23%);浅井近两年略有增加。
图4-7 2006~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个数对比图
图4-8 2006~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资金对比图
图4-9 2006~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对比图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在矿产资源勘查上,连续3年勘查项目数量明显增多,勘查投入资金大幅度增长,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明显增加,表现了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强劲发展与继续增强的态势,大大加强了全省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勘查找矿力度。省财政资金投入大幅度提高,体现了省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找矿工作的大力支持;社会资金投入明显上升,表明黑龙江省基础地质工作的作用得到了发挥,拉动了矿产资源勘查市场进一步活跃。从承担勘查项目数量、获得勘查资金数量以及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分析上,可以看出,属地化国有地勘单位仍然是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