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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哪里负责

发布时间: 2022-05-05 08:01:59

① 泰安市卫生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查、信息、信访、档案、机要、安全保密、年鉴史志、办公自动化、新闻宣传、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政务公开、政策研究、综合性文稿起草、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相关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卫生经济政策和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全市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预算管理单位的财务、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市级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建议;承担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承担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基层卫生体系建设。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相关地方标准,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有关工作。
(五)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普法宣传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传染病防治监督及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查处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牌子)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相关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全市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信息的有关工作。
(七)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挂科技教育科牌子)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规范、标准;承担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方案;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拟订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医疗卫生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疾病控制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拟订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政策;拟订全市重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全市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承担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有关工作。
(九)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承担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工作。
(十)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中医药标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十一)市干部保健局
拟订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挂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牌子)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国家和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爱国卫生、环境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和卫生知识普及;组织开展各级卫生先进创建活动,并负责命名和管理;负责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负责宣传推广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典型;组织协调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负责检查和监督各级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指导各级各部门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和检查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

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哪些职责

法律分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责:(一)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四)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五)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六)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七)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国家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八)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九)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十)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③ 有谁知道新出的 河北省卫生厅三定方案 在那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定”方案确定 发布时间:2009-03-19 10:04来源:健康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主要有: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定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组织拟定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定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国家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④ 中药资源与开发这个专业怎么样

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就业方向有很多,就业前景也比较广阔。

中药资源与开发主要研究中药学、中药资源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中药资源的调查分析、中药材的培养生产、中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更新等。例如:中药资源种类、数目、分布的普查,当归、人参等中药材的栽培养护,中药新药的研制,中药材新品种的研发等。

中药学专业的就业面广泛,毕业生主要从事中药资源调查、中药材栽培、中药材鉴定、中药原料采购、中药新药研究开发、中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等方面工作。

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需要掌握的能力

1、具备中医药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中药资源的调查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更新和经营管理的知识与技能;

3、掌握药用动植物的种质保存、引种驯化、栽培饲养的知识与技能;

4、掌握寻找与开发中药新资源的初步能力和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和技能;

5、具有较强的自学和科研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⑤ 我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已覆盖多少地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办公室近日发布《2017中药资源普查年度报告》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自2011年启动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已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1332个县,占全国县级行政区划的近二分之一。

在普查的同时,我国积极开展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报告说,2012年至2015年,我国已在20个省区建设了28个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主基地和近180个子基地,目前已繁育中药材新品种逾20个。

中药原料价格波动直接影响临床所用中药饮片、中成药的价格,中药原料资源不足或被禁用可能导致部分药品被迫停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发了中药资源动态监测系统,为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⑥ 中药资源的资源普查

我国地大物博,自然环境复杂,中药资源极其丰富,据全国中药资源普查结果表明,我国现在有中药资源有12807种之多。其中植物药为11146(约占87%),动物药1581种(约占12%),药用矿物80种(占不足1%)。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各部门及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
2. 负责领导批示及其他重要政务工作的督办。 3. 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值班、保卫等工作。
4. 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5. 负责新闻宣传及局主管报纸、期刊、图书等管理工作。
6. 负责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工作。
7. 组织协调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中医药科学普及有关工作。
8. 指导《中国中医药年鉴》编辑工作。
9. 承担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具体工作。
10.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职责
1.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2. 负责局机关人事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人事工作。
3.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国中医药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4. 拟订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5. 指导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6. 参与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及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置 标准等相关专业标准拟订工作。
7. 管理中医药职业技能教育及培训工作。
8. 指导中医药系统全国性政府表彰工作。
9. 指导、联系有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10.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11.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工作。
2.负责中央财政、基建、项目等资金的安排监管。
3.组织协调中药资源普查。
4.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5.参与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政策的研究。
6.指导中医药统计工作,拟订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7. 承办部门预、决算和财务、国库管理工作。
8.承办局直属(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或审批。
9. 组织协调扶贫、援藏及对口支援工作。
10.负责国有资产、进口仪器设备核批及拟订相关制度。
11.承担局机关财务结算工作。
12.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职责
1. 拟订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 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 组织起草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3. 承办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4. 组织开展中医药行业法制宣传教育。
5. 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6. 归口管理中医药标准化有关工作。
7. 综合管理中医药执法监督工作。
8. 监督并指导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工作。
9. 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职责
1. 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
2. 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标准、规范、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及其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检查和监管工作。
3. 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
4. 参与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
5. 拟订重点中医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
6. 拟订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
7. 拟订中医护理管理的规章、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
8. 研究、规范中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9. 拟订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10.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以及对农村中医药的支援工作。
11.负责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
12.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关工作。
13.参与拟订中药、中医诊疗设备临床试验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指导实施。
14.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职责
1.拟订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国家中医药创新体系建设。
3.组织实施中医药科技重点项目。
4.组织中医药适宜技术筛选和研究。
5.组织中医药新技术评价,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6.负责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无偿捐献及筛选评价。
7.指导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科研工作。
8.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以及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室、科研实验室建设工作。
9.指导中医药学术交流,促进中医药科学研究的知识产权保护。
10.指导中医药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1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港澳台办公室)
主要职责
1. 拟订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 研究国际中医药发展现状,拟订相关政策。
3. 组织指导中医药领域的政府和民间多边、双边交流与合作。
4. 负责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5. 组织、协调、实施中医药国际合作重点项目。
6. 指导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拟订相关政策。
7. 指导开展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工作。
8. 指导与组织开展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9. 归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工作,指导局业务主管社会团体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职责
1.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 组织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维护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和党员的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3. 指导直属机关纪委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及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检举、控告和申诉。
4. 指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5. 协助人事部门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党校培训工作。
6.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⑧ 黑龙江人口计生委主要干什么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应急处置,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组织开展中医药科技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六)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⑨ 黑龙江省卫生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处)。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财务、信访、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史志编撰、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督办督查;负责机关资产、后勤事务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卫生系统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卫生援外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医疗机构设立审核;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工作及处级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开展卫生系统管理干部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卫生系统全省性表彰和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审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全省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卫生财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协调省内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系统医疗技术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医疗卫生资金和基建投资的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处。
拟订卫生法制建设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负责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卫生厅主管杂志、期刊的审读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应急知识教育。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黑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参与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卫生支农等工作;指导地方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负责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工作,起草有关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九)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与其合署)。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护理管理、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和医务人员管理等有关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组织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价工作;负责医疗事故的综合管理;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管;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保健局
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高级内外宾来黑龙江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病工作;监管核销省级干部医疗保健经费;确定省直干部医疗保健定点医院,指导检查干部门诊、病房和市地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起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二)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督导医学科研项目的实施;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卫生执法监督处。
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保健用品和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卫生监督队伍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培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十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参与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十五)中医医政处(中医科教处与其合署)。
拟订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的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执行。处理中医医疗纠纷。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科技活动;指导中医教育管理。
(十六)中医计划财务综合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事业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及承办部门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参与中医收费标准的制定与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我省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办和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中医日常的综合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及在哈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⑩ 安徽省卫生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负责卫生专项投资、省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卫生装备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政策法规处。
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拟订医药卫生改革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承担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开展疾病防治监督监测工作;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处。
承担综合管理全省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地方标准;对妇幼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 (九)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十二)科技教育处。
承担拟订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地方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省中医药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
(十四)外事处。
负责管理全省卫生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及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协调全省医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保健处。
负责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