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源管理 » 集体资产资源清理隶属哪个部门
扩展阅读
造粒成本多少 2025-05-21 23:39:43
2020中国消耗石油多少 2025-05-21 23:00:24

集体资产资源清理隶属哪个部门

发布时间: 2022-04-29 22:56:28

A. 三资清理是哪三资

法律分析:农村的资产、资源、资金统称“三资”。 “三资清理”,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合理清查、整顿、完善。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清理工作,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B. 集体土地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其实,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

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1、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管理工作。

2、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乡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3、开展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划区定界;

4、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

6、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能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

7、受理本区域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事项;调查处理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动态掌握所辖各村(街道)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存在问题、矛盾纠纷等苗头性情况,并及时进行引导、妥善处理;动态搜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推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C.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是指哪些部门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林业部门、环保局等都是。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
应答时间:2021-08-3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D. 求助:村委会处理集体资产的程序如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基层的各项规章制度越来越健全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也不例外,那如何买卖村集体资产呢?村集体资产出售流程有哪些呢?
1、村集体召开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处置意向,经与会人员同意后,形成书面报告,请示上一级政府批准;
2、在明确得到批准后,启动处置程序,聘请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同时村两委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3、评估结束,结合评估数据,完善处置方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完善、通过处置方案;
4、处置方案正式上报上一级政府以及三资办,请示上一级政府及三资办审核批准;
5、处置方案获得批准以后,将处置信息公示,制定拍卖、招标方案,确定处置底价,委托第三方公开拍卖、招标,或邀请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自行进行公开拍卖、招标,拍卖、招标成功,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归档,集体资产处置结束。
二、村集体资产买卖注意事项
1、村两委会对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内容进行讨论,并作出处置决定。如果处置内容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如果处置的资产资源法律法规有前置评估规定的,须先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需报镇乡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镇乡产权交易领导小组经审核研究决定后,根据评估价或底价作出竞价实施决定。
3、评估价或底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组织公开竞价;评估价或底价在5一200万元的由镇乡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4、承包合同须经镇或村的法律顾问审核后双方签订合同,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社长)审核签字,然后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印章。
总结:村集体资产可以被合法买卖,但是其承包、出租、转让或出让等交易都要经过规定的程序,不得私下交易,这是村级权力清单所规定的

E. 法律,集体资产谁有权力处置

代表集体的组织。例如村委会的集体资产,村民委员会有权处分(重大影响的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重大事项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F. 集体资产所有权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农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代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依法代表该组织内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遵循 谁投资、谁所有 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第六条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七条 在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关系:一是乡(镇)、村、组之间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不准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资产,均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其资产应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八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范围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和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五)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赠值部分;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企业初期筹集的各种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积累,见事先与当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受的政策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按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三)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转让、拨给或投入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形成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四)集体经济组织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所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兴办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合同)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如有投资协议(合同)的,按其界定;没有投资协议(合同)的,原则上按照借款处理,增值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六)乡(镇)村集体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联营的,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历年按投资比例(股)应分成的利润而未结算的部分、终结时按比例分得的结余净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七)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改组成股份制的,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积余的划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实际到帐比例界定。 (八)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出售后收回的资金,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九)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无资本金投入,全靠贷款办起来的企业,其资产归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十)对挂用集体牌子,实为私人经营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对其盈利和积累,应按协议(合同)或通过协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国家对集体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以集体出资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凡是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代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面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单位中分摊资金、劳力、物资形成的资产,分别界定为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也要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三)由村提留、乡统筹和建农基金及农民投工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四)原为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改变为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单位原有的资产及其增值,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五)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向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单位收取利润和留存于乡(镇)级的管理费而形成的资产,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六)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农民投资、投工种植的果树、林木,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种植,农民承包经营的果园、林木,承包期内增值部分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七)由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约定或投资比例界定各自应占的资产份额。 第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各类经营性、非经营性单位无偿占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已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少量补偿,但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的所有权不变。 (二)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提供土地兴建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别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额。 (三)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种植果树、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G. 我厂是独立法人企业,经济性质是集体,有上级主管部门,问财产归属谁所有

如果是独立法人的,企业的财产应归该企业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管该法人是集体性质,还是国有或私有性质,法人都应以其所有的资产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人折财产应归该法人自己独立所有,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只能依法享有投资分红权、或通过委派人员到该企业任职的方式对该企业法人进行管理,但不拥有该法人的财产所有权。
但是,如果该法人破产或停业后,则在清偿所负的债务及相关清算费用后,剩下的财产可以归投资者所有。

H.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哪个部门负责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权分置后又一项管长远、管根本、深层次的农村变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8)集体资产资源清理隶属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2014年12月,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关于引导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相关意见,等待会签。 2016年12月26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在会上表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对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全国已有超过13万个村组完成改革,确认集体成员超过1亿人。

按照中央有关“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今年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覆盖面,已发文确定吉林、江苏、山东3个省开展整省试点,河北石家庄市等50个地市开展整市试点,天津市武清区等150个县开展整县试点,约占全国总数的1/3县市区。

I. 集体财产由政府管理是怎么回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切实化解乡村不良债务,严防新的不良债务产生,有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断增强农村经济实力,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工作。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确权,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工作。涉及年度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重要农村集体资产招标、发包、出租、转让,确定或改变重大投资项目,购置或处置重要农村集体资产,较大金额的借贷,固定资产的借用,对外捐赠、担保,资产经营目标的确定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并获得过半数通过。需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评估。农村集体资产可以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依法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一)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管理及土地台账建立、土地地籍管理等工作。

(二)依法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要加强对流转土地受让方的管理,指导订立流转合同,明晰权利义务关系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档案管理。

(三)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要正确把握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原则。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三、执行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一)做好培训工作。县区要对新任村组干部、农村财会人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培训,培训面要达到100%。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经费,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二)搞好财务清理。要在清理财务,弄清家底,锁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过度工作。

(三)建立健全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有关“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的规定,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农经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村组要由群众代表推荐具有参政议事能力、热心为群众服务、工作认真负责的群众代表3-7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资产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审核财务收支,检查财务收支情况,监督财务计划、收益分配及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参加村组重大项目审查,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定期报告集体财务资产情况,接受群众咨询,反映财务资产管理问题。

(四)严格发票管理。村组集体发生收支业务,只能由出纳统一使用《广元市村社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广元市村社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付款凭证》并办理相应业务。县区、乡镇要建立严密的村社专用发票管理、领用、销号制度。

(五)实行核算代理。村组集体财务核算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代为办理,村组不再设会计,只设一名出纳兼报账员。代理核算要坚持“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账据表册、统一记账报账、统一储蓄地点、统一印鉴控制、统一财务公开”的原则,保证村组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受益权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经营自主权不变,监督管理机制不变。在实行代理核算基础上,有条件的乡镇应积极推行村组财务电算化管理,逐步实现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

(六)加强档案管理和财务公开。村组集体出纳要与会计定期结账。结账前,收支原始凭证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结账时,会计须按财经法纪政策严格审查收支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拒收并予以纠正;结账后,会计须及时做账,并形成财务档案及时交乡镇农经档案室保管,实行一村一柜一锁。要按政策规定,切实强化村务、财务公开工作。村组集体要定期张榜公布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过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搞好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摆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集体资产,所属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要按中央、省、市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与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作为考核基层单位和干部以及评比先进的重要内容,并制定奖惩措施,确保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属于一种集体管理的方式,有利于大家共同致富!!但是应该设置合理的监督机构,以防相关人员中饱私囊!!!

J.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站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啊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站属于是事业单位。

其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

1、不以盈利为目的。

2、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所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站属于是事业单位。



(10)集体资产资源清理隶属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站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意见。

2、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资产经营等工作进行指导。

3、对全区各镇、街道、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以下简称各街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产经营、资本收益、资产保值增值、业绩考核等工作进行汇总、指导和服务。

4、做好镇村企业的财务管理、分配统计的指导服务,帮助各街镇建立健全清产核资、内部审计、产权登记、财务会计、资产报告和民主管理等制度。

5、协调处理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纠纷和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