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资源税怎么算
资源税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额 × 比例税率。在这种征收方式下,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应税资源的销售额和相应的比例税率来确定的。应税销售额通常指的是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比例税率则是根据资源的种类、品质等因素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政府制定的。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在这种征收方式下,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和相应的定额税率来确定的。应税销售数量通常指的是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的实际数量,而定额税率则是根据资源的种类、开采条件等因素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固定税额。
资源税作为一种针对自然资源征收的税种,其目的主要在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资源税的具体计算方式和税率可能会因资源的种类、开采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⑵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的规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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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