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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多少人

发布时间: 2022-04-22 08:15:14

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1]

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属于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人社局属政府组成部门,属政府机关,而社保局是人社局的内设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管理局,简称为社保局。属于事业单位,主要管理社保这块的相关工作,比如投保人的资料,负责以后医疗等的报销工作等等。

Ⅲ 2022年新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那一位

可在官网上查询。
人力资源管理,(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简称HRM),人事管理的升级,是指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预测组织人力资源需求并作出人力需求计划、招聘选择人员并进行有效组织、考核绩效支付报酬并进行有效激励、结合组织与个人需要进行有效开发以便实现最优组织绩效的全过程。也是公司一个重要的职位。
学术界一般把人力资源管理分八大模块或者六大模块:1、人力资源规划;2、招聘与配置;3、培训与开发;4、绩效管理;5、薪酬福利管理;6、劳动关系管理。诠释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核心思想所在,帮助企业主掌握员工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人力资源管理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有计划地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对企业中员工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激励、调整等一系列过程,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员工的潜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给企业带来效益。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是企业的一系列人力资源政策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员工的招募与选拔,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员工流动管理,员工关系管理,员工安全与健康管理等。即: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对人力资源的获取(选人)、开发(育人)、保持(留人)和利用(用人)等方面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最终达到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一种管理行为。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什么区别

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2008年整合两个正部级单位人事部与劳动社会保障部(不再保留)人事与劳动保障整合为统一部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社部管理;2018年3月再次整合职权将人社部军官转业职权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医疗保险等保险职权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健委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人员编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行政编制为50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8名、援派机动编制8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1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尹蔚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党组书记,兼国家公务员局局长,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领导有哪些

1、尹蔚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党组书记,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2、耿文清:中央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

3、张建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党组书记。

4、傅兴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党组书记。

5、邱小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兼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6、汤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7、游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8、张义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9、吴道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23个内设机构: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培训和安置制度,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事业单位)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多边协议谈判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承担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二)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
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23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
(二) 政策研究司。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 法规司。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 规划财务司。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 就业促进司。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
(六) 人力资源市场司。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京外调配人员事宜。
(七) 军官转业安置司(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培训和安置制度,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 职业能力建设司。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使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国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一)农民工工作司。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司。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三)工资福利司。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牵头拟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政策;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司。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十五)失业保险司。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医疗保险司。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司。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司。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司。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多边协议谈判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二十三)人事司。
承担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行政编制为50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8名、援派机动编制8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1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Ⅸ 材料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劳动力需要安排就业的人数达2400万人,其中包括1300万

(1)①经济现象:我国就业问题呈现比较严峻的状态。②经济意义:第一,政府促进就业实现劳动者的充分就业,有利于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改善人民生活;第二,政府促进就业实现劳动者的充分就业,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共同富裕的目标,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第三,政府促进就业实现劳动者的充分就业,有利于扩大国内消费性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2)①政府要把促进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把维护社会公平、降低失业率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②进行经济调节,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引导社会各方面扩大就业。③进行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④进行社会管理,制定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⑤提供公共服务,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就业信息,进行技术培训等。(考生答出其中3个要点即可,若超过3个要点,选择其中3个评分,得分不超过本小题总分)
(3)①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高校毕业生要实现顺利就业,就需要努力提升就业能力,要有敢为人先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②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有利于促进毕业生的就业。③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毕业生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掘自身潜能,拓宽就业渠道,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以创业实现就业。

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机构简介

2008年3月31日,第十一届国务院成立的第13天,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基础上新组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挂牌。
这一天的到来并不突兀。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大部门体制的全新提法,引起世人注目。在众多关注的对象中,与职场中人密切关联的人事部与劳动保障部的整合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直到今年3月18日两会闭幕,本届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终于尘埃落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浮出水面。
回顾以往,任何一次的机构改革都与当时的政治形势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相契合。
从新中国成立到1982年劳动人事部门第一次合并,涉及人事与劳动者就业问题的政府机构设立与当时的政治形势密不可分。上溯到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政务院人事局,这就是原国家人事部的前身。到1950年,中央人事部成立,安子文任部长。1954年撤销中央人事部,成立国务院人事局。1959年撤销国务院人事局,成立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撤销,有关人事方面的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办理,1978年3月成立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1980年,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与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直属国务院领导。
原劳动保障部的前身要追溯到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成立于1949年9月,李立三任部长。此后,几经变动。1954年9月成立劳动部,1970年6月,中央决定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1975年9月,国务院决定将劳动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
到了1982年,政府机构达到100个之多,而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1982年之后,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转变,涉及人事与劳动的机构几经调整,先合后分,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时光流转,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之后,确立了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建设思想,机构的设置与经济发展密切关联。到1982年,政府机构设置量达到最高峰。从此之后开始了五轮的政府部门精简改革,分别是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1982年第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主要任务就是将国务院100个工作部门精简到61个。1988年和1993年,为了“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又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到了1998年,是力度最大的一次机构调整,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减为29个。5次精简改革,加强了国有企业部门和公共社会服务部门的管理,适应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与人、工作有关的机构开始了几次调整,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1982年5月,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办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赵守一任部长。198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人事分离,并分别充实了其他功能后成立了人事部、劳动部,将原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入人事部,适应党政分开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强化政府的人事管理职能。1998年的机构改革,在劳动部基础上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当时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养老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 为了实现人力资源强国战略,为了减少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与脱节现象,2008年,本届政府推行大部制,人事与劳动保障成为首选的一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