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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属于哪个国家

发布时间: 2022-04-17 23:14:20

1. 属于农村的矿山资源,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私人想拍卖得走哪些法律程序,经过哪些流程

属于农村的矿山资源,是国家所有,私人不得拍卖。
矿山指有一定开采境界的采掘矿石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主要包括一个或多个采矿车间(或称坑口、矿井、露天采场等)和一些辅助车间,大部分矿山还包括选矿场(洗煤厂)。
矿山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建材矿和化学矿等等。矿山规模(也称生产能力)通常用年产量或日产量表示。年产量即矿山每年生产的矿石数量。按产量的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3种类型。矿山规模的大小,要与矿山经济合理的服务年限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节省基建费用,降低成本。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采掘作业既是消耗人力、物力最多,占用资金最多,又是降低采矿成本潜力最大的生产环节。降低采掘成本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及产品质量,降低物资消耗。
根据矿石回采过程中采场管理方法不同,非煤井工矿山采矿方法可分为三大类:
1、空场采矿法,特点是在回采过程中,采空区主要依靠暂留或永久残留的矿柱来支撑,采空区始终是空着的,一般在矿石与围岩很稳固时采用。
2、崩落采矿法,特点是随着矿石采出,有计划的用崩落矿体的覆盖岩层和上下盘岩石来充填采空区,以控制采区地压。一般在矿体围岩不稳固,地表允许陷落的条件下采用。
3、充填采矿法,特点是在回采时,采空区依靠充填其内的充填物来支撑。这种方法能有效的维护采空区,对围岩的稳固性要求不高,但生产成本较高。主要用于开采矿石价值高,充填材料充足,地表不允许陷落和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2. 矿产资源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你们的想法恐怕没有什么希望了。</SPAN>

3.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

《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4. 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表现为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国家按照宪法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所有权。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法定所有。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灭失】是指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灭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灭失与矿产资源本身的灭失是联系在一起的。矿产资源的灭失有两种方式,一是因自然原因而灭失;二是因开采而导致矿产资源的耗竭。

【矿产资源占有权】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控制权。由于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是名义上的占有或称之为法律上的占有。

【矿产资源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据矿产资源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开发利用的权利,以此权利来实现国家利益。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不便也不可能全部亲自使用矿产资源,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由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进行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活动,达到使用矿产资源的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理论是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矿产资源收益权】是指国家基于使用矿产资源而取得收益的权利。国家一般不直接占有、使用矿产资源,而是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其他民事主体占有和使用,这些民事主体通过占有、使用矿产资源所取得的利益,必须向国家缴纳一部分作为所有权人基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所实现的收益权。

【矿产资源处分权】是指国家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矿产资源命运的权利。又分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权是指变更或消灭矿产资源。法律上的处分权包括设置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处分权是体现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它最直接反映了所有权人对矿产资源的支配。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反映为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变更、终止等;在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征用。

5. 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5)矿产资源属于哪个国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6.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沿革

一、国外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观念的变革和演进,是与人类对矿产资源的认识程度和开发利用过程密不可分的。

在原始社会,人类所需的矿产品单一,对矿产品的使用程度也很低。石块俯首可拾,粘土就地而掘,生产力十分低下,且在原始社会时期还没有产生私有制度,因此,也就不会有石块、粘土的归属问题。在罗马时期的早期,当时的法律规定,天然矿石作为“万家物”,为一切人共用。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矿产资源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就被纳入了所有权的范畴之中。人们开始在观念中把在一定范围内对矿产资源的支配,即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视为一种权利,从而形成了一种能使矿产资源得以正常开发利用的社会秩序,可以说这就是最初形成的矿产资源的物权观念。

被恩格斯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对如何取得矿藏所有权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罗马法按照先占取得所有权的原则规定,首先发现矿藏的人就可以成为该矿藏的所有人。矿藏不会像野生动物那样躲避先占者,因此,罗马人拾到石头、宝石和一切在海岸发现的,不属于土地组成部分的物品(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仅仅发现本身(不是实际获取)就取得所有权。到公元4世纪末,法律又对矿地所有人的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其目的是为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还规定,在他人地界内发现矿产者的,给付矿产价值的20%,即可从事矿产开采业。矿地所有人有相反的意思亦不得阻止。发现矿产者给付的相当于矿产20%的代价,一半给矿地所有人,一半给国家,归国家所有。同时规定,国家可以视需要限制或禁止发现者开采其发现的矿藏,但国家须按矿藏价值的20%给发现者以补偿。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现代意义上的采矿业伴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而迅猛发展。在资本主义初期,由于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影响,大多数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均规定:所有的地下矿产资源均归地面土地的所有者所有。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以社会为本位,以国家为本位的本位主义思潮的兴起,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必须加强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随着矿产资源开采量的增加,人们逐步认识到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采一点,少一点,而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投资成本也越来越大。因此,相当多的资本主义国家加强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干预,并从法律上规定,所有地下矿藏归联邦政府或省政府所有,地表土地的所有者并不拥有地下矿藏的所有权。如加拿大矿业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各省一切公有土地的法定权利均归各省政府所有,各省政府对本省的一切自然资源拥有行政管辖权。智利矿业法规定,国家是一切金、银、铜、汞、锡、宝石和化石物质的矿山的所有主,不论其地表土地为法人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前苏联1975年7月公布的《前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地下资源立法纲要》规定,前苏联地下资源属国家所有。

一些曾经规定地表土地所有人当然拥有地下矿藏所有权的国家,也纷纷修改法律,改变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如美国,在殖民统治初期,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拥有对土地之下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美国对这一法律规定作了修改。目前,在美国东部,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土地所有者所有;但在中西部尤其是在西部,矿产资源大多数属于联邦政府所有,近海矿产资源属于联邦政府所有。巴西矿业法规定,在1934年7月第一个矿业法典和宪法颁布以前,全部矿床均属地表所有者所有,不必获得政府特许就可以进行开采;其后发现的矿床,则属联邦政府所有。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通过民族解放运动获得了独立的地位。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其中,明确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权利”。此后,世界上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上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根据古文献的记载和地下文物的发掘,我国祖先早在夏、商时期,就掌握了青铜的冶炼和铸造技术。关于矿冶法的记载,始见于西周,《周礼·地官》记载表明,当时已设置专司矿冶管理事务的官吏,并有关于矿业方面的禁令。春秋时,《管子》记载齐设有铁官,提出“唯官山海为可耳”,即对矿冶、制盐实行官营政策,并提到私商如要开采,利润“民得其七,君得其三”。可见,当时土地、矿产皆归国家所有。国王对全国的土地、矿产拥有最高和最终的处分权。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除极少数短暂时期和个别统治者外,历代封建王朝几乎总是推行矿冶官营、禁止或者限制私营的政策。有的朝代对矿冶实行极为严厉的管制,如明代限定金、银等贵金属矿基本上只能由官府经营;一些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的铁、铜、铅、锡等矿,也由官府设局采冶;民间一般只允许开采其它矿藏,并须取得官府的批准,缴纳一定的课税。未经官府许可,私人不得进行采矿活动,否则处以重刑。明律规定,“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

但是,作为中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制度形成的标志,应是晚清颁布的《大清矿务章程》。晚清修律借鉴当时资本主义社会诸法分体的立法体制,出现了单行的矿业法规。《大清矿务章程》参照了当时英、美、德、法、奥、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矿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由农工商部负责拟立,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十三日通过御批,并通令于次年二月十三日开始施行。该章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似现代意义上的矿业法典,从法律上宣布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第6章第14款规定,“各国通例地腹皆为国家所有。凡五金之属及一切贵重矿质非官不得开采。”

民国初期,1914年3月,仿照日本的矿业法制定了《中华民国矿业条例》;在1930年5月颁布了《矿业法》。该法第一条宣称,“中华民国领域内之矿,均为国有。非依本法取得矿业权,不得探采。”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规定全国矿藏均为国有,如无须公营或划作国家保留区时,准许并鼓励私人经营。1965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规定,矿产资源是全民所有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1982年,公布的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同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领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时,又补充了“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规定。

从以上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可以看出,鉴于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统治者总是以不同手段干预或介入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活动,并以立法方式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于国家或政府。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制度处于矿业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地位。

7. 从物权法角度,哪些归国家所有,如矿产资源,森林等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8. 在我国,公共矿产资源归谁所有是政府是国企还是全社会

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凡我国领域及管辖区域的各种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9. 哪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是私有的

资本主义国家绝大多数矿产是属于私人,只有少数特殊情况下会被收归国有;社会主义比较复杂,中国既有公有也有私有,大的重要的公有,小的私有.朝鲜全部国有,古巴越南也与中国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