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源综合利用退税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资源综合利用退还的增值税,要交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资源综合利用退还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那些
为了能更好地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早在1994年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目录》中指出了六大类产品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它们分别是: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废水(液)的综合利用、废气的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等多达几百种。 如果企业按照《目录》中的规定使用"三废"生产出产品的,国家将大力扶持,并且将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有: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搀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资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举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认定内容,1.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九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3. 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4.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如果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5.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类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6. 利用钢厂废料加工生产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定义
指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
指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五)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六)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七)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八)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退税比例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规定。假设重庆2016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人/月,可退税标准为1500*4=6000元,全年为6000*12=72000元,大于2016年前规定的35000人/年残疾人退税标准37000人/年。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该纳税人信用级别为B级(含B级)以上。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缴纳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可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假如X企业当月销售XX系统500万,进项税额20万,应退税额是多少呢?
软件销售增值税额=500/(1+17%)*17%-20=52.64万
软件销售即征即退增值税额=52.64-500/(1+17%)*3%=39.81万。
享受退税的软件销售,软件需至税务局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1.《软件着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证书》
2.软件测试报告
(三)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已进行资格备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政策的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设置的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30%,如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废油;利用废渣资源生产的微晶玻璃、U型玻璃等,详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项目》。
1.公司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为非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为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如果做的是危险废物利用,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而该危险废物的利用在许可经验范围内;
5.资料必须齐全。
6.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不满足了,从次月起就不能再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算起,三年内不等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8.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六)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优惠政策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七)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八)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虚假退税需要承担的后果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7.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不应该缴所得税
收到的退税款,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7)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多少扩展阅读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8. 如何看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税政策调整
6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部联合下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对整合和调整要有一个完整的理解,不应只注意到利用的百分比和退税比例的数值变化,还必须注意到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某种意义上,后者更为重要。
《优惠目录》明确,纳税人从事《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五项条件,其中:
第二项条件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按此规定,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以及窑径3米及以下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和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类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该说,这条规定只对极少数水泥企业有作用,对整个行业的影响面并不大。
第三项条件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这就问题来了,按《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以下简称《综合名录》)规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4 年版)第728号产品特性为GHW(高污染),产品名称为水泥产品。在这里,水泥没有像平板玻璃和玻璃纤维产品一样,虽产品特性也列在GHW,但分别标明了浮法工艺除外、池窑拉丝工艺除外。对此,去年12月29日,本网专门发表文章“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对水泥似乎疏漏了些什么”。文章指出,《综合名录》将水泥产品一鞭子没有“除外”,全打进了GHW圈内,似有疏漏之处,应考虑给予补正。按《综合名录》下发通知中称,《综合名录》是组织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研究机构,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工作。有关单位是否也应对在编制工作中有否工作相对粗放进行必要的回顾。可是到目前为止,似未见补正文件出台。如果较真的话,该怎么解释。文章还指出,如果在《综合名录》中对构建环境友好的成为循环经济中一链和处置废弃物水泥在GHW中除外的话,水泥岂不是白忙活了一场。而且对水泥构建环境友好产业的影响还会持续发酵。这不刚在几天前(此处指2014年12月的日子),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指南第十五条提出的在企业不宜采购四类产品中,第二类为“被列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产品”。按《综合名录》,20多亿吨水泥产品全归入在“不宜采购”,即有所限制。虽从此次《优惠目录》附件看,将水泥、水泥熟料列在综合利用废渣资源的利用产品和劳务中,但按正文规定,属于《综合名录》中GHW。按条文要如何解释,或说圆了。这正说明其影响确实还在持续发酵,真可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行业协会难道不应有所反思。
第五项条件是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明确了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优惠目录》明确,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附件中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明确为: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对现有水泥企业从现在起,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过渡期也已结束,现已开始执行新标准。如果企业超标排放,受到环保主管部门处罚,在《优惠目录》中对处罚门槛又设得较低,稍有不慎,就会越红线。这恐怕也是这次《优惠目录》的亮点之一,不要只盯在20%、40%、70%这些百分数上。
去年6月,国务院下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纲要》提出,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这次在《优惠目录》中充分体现了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的精神。
《优惠目录》还有一大亮点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等项目予以公示。将享受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及享受到的优惠内容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全面吃透《优惠目录》的精神,促进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更上一层楼。
9. 污水处理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享受退税吗
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其中《目录》中规定污水处理是指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劳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享受政策须同时满足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