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源管理 » 动物资源有哪些
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多少 2025-07-17 07:27:04
餐厅装修费用有哪些 2025-07-17 07:26:58
中石油物资编码怎么查询 2025-07-17 07:09:35

动物资源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3-07 07:18:25

⑴ 动物资源

(一)动物资源现状

目前世界上已确定的170万种生物中动物约130万种。据估计,实际存在的种类还远大于这个数字(表5-1)。动物资源最丰富的是热带和温带的国家,那里生态环境结构复杂,动物种类多而且量大。如巴西哺乳动物达413种,扎伊尔为409种,墨西哥为440种。而高寒及荒漠地区动物资源贫乏,如西撒哈拉只有15种哺乳动物,格陵兰只有26种。

表5-1 世界动物种类数量简表

(据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等,1986)

中国陆栖脊椎动物有1800多种,其中爬行类300余种、鸟类1100多种、哺乳类400多种,占世界陆栖脊椎动物种数的10%。淡水鱼已见记载的近600种,海鱼1500余种,也约占世界鱼类总数的10%。我国还有许多世界特有的珍贵动物,如大熊猫、白鳍豚、金丝猴、扬子鳄等。

由于人类活动的加强以及动物自身的演化规律,近2000年来约有110多种兽类和130多种鸟类灭绝了。其中约1/3是19世纪以前消失的、1/3是19世纪绝种的、1/3是近50年以来灭亡的。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000多种脊椎动物处于灭绝的危险之中。一些珍贵的动物,如大猩猩、巨型食蚁兽、北极熊、大熊猫、金丝猴等都濒临绝灭。

(二)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使中国野生动物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为人类造福,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1.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

全国各省区应有重点、有计划地对珍稀动物以及主要的动物资源进行实地考察,内容包括资源物种的组成、分布、栖息环境、种群数量、利用现状等,以此作为自然保护和经营管理的科学依据。

2.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区

在珍稀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地、繁殖地或越冬地,建立各种自然保护区。1983年底,我国自然保护区已有133个。截至目前,已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共926处,总面积7697.9×104hm2,发展速度相当快。今后还应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

3.加强野生资源物种的驯养繁殖工作

建立实验用动物、毛皮用动物或肉用动物的驯养繁殖场,这既是保护现存野生动物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又是扩大利用动物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还可以满足科研、实验及生活上的需求。

4.制定狩猎法

各省区应根据动物资源的特点,因时因地制宜,制定出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的狩猎法,内容包括狩猎期、狩猎区、猎取量及猎具的使用问题等。

5.加强法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原始动物保护事业的一件大事。我国应严禁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禁止收购重点保护动物的一切产品。此外,还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提高人们保护和珍贵动物的自觉性。

⑵ 中国的动植物资源有哪些

中国是世界上动植物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全国有陆栖脊椎动物2000多种,占世界的10%,其中,大熊猫、金丝猴、白鳍豚、褐马鸡、丹顶鹤、扬子鳄等珍稀动物为中国所独有。举世闻名的大熊猫在地球上已有400万年的历史,目前仅分布在我国的四川、甘肃和陕西交界的山区,极为稀贵。有高等植物353科、3184属、27150多种,仅次于马来西亚和巴西,居世界第三位;仅云南一省就有高等植物10200种,是全欧洲的两倍;属于中国所特有的植物达196属,其中水杉、鹅掌楸、银杏被称为“世界三大活化石”,只在中国长江流域才有自然分布。种类繁多的动植物不仅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原料,而且具有美化环境和观赏的功能。中国自然环境生机勃勃、丰富多彩。

⑶ 惠州的动物资源有哪些

惠州的生物资源 动植物及矿产资源丰富:惠州盛产稻谷、甘蔗、花生、荔枝等。水产品种类达840种之多,沿海出产优质食盐。山区既有丰富的森林、水力资源,又有大量的野生动物。地下蕴藏有铁、煤、钨、钛等矿产资源30多种。惠州特产繁多,梅菜、东江糯米酒,杨村橙柑桔、惠阳三黄鸡、罗浮山百草油、小桂尤鱼、三门鲍鱼、澳头“南海珍珠”、龙门西溪笋等土特产驰名港澳与东南亚。 龙门县属南亚热带生态区,阳光充足、雨量充沛、气候温和、土地肥沃,适宜多种动植物生长。境内有野生动物100多种,鸟类80多种,鱼类30多种,昆虫300多种。属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有白鹳、白颈长尾雉、巨晰、蟒蛇;二级保护动物有海鸬鹚、白鹇、毛鸡、穿山甲、灰鹤、苏门羚、鸳鸯、大灵猫、小灵猫、水鹿等。植物有热带、亚热带和温带等高等植物2000多种。其中具有经济价值的树木有52科、123属、500多种。面积较大的有杉木材17亩,马尾松林112万亩,阔叶林51万亩,混交林19 万亩,经济林7亩。森林总蓄积量为360万立方米,可砍伐量计有100多万立方米。活立木蓄积量230万立方米。药用植物有走马胎、黄精、七叶一支花、南五味子、生地、巴戟、淮山、银花、黄莲等164种;竹类有毛竹、厘竹、丹竹、篙竹等19种,毛竹活立蓄积量135万多支。珍贵树种有穗花杉、格木、竹柏、红椎、孔雀豆、观光木等40多种;野生纤维植物30多种;野生油料植物有山苍子、油茶、乌柏、盐霜柏等70多种;观赏植物70多种。 博罗自然资源丰富。是广东重要的农产区,拥有近百万亩可耕地,是着名的渔米之乡,优质大米、荔枝、龙眼、柑桔、中国黑糖、红糖、酥醪菜等名扬海内外。自然资源有石灰石、铁、钨、锡、钽、铌、硅、煤、花岗岩、石英、水晶、磁铁、金、银、铜、云母、红石、等20多种矿藏;有巴戟、鸡血藤、沙仁等10多种名贵药材;有金钱龟、穿山甲、云豹等珍稀野生动物。改革开放的春风吹绿了博罗,催生了一大批以花卉、水果、蔬菜、生猪、三鸟为主产品的外向型“三高”农业基地和龙头企业,农业不断迈向产业化、现代化。 惠东境内土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旅游资源等均较丰富,沿海镇盛产龙虾、蚝、白鳗、石斑、鲍鱼、海胆等优质水产品;山区、沿江镇盛产水稻、蔬菜、马铃薯、龙眼、荔枝、轴子、芒果、香蕉等农业产品。全县矿产资源丰富。石英砂、石灰石、稀土、瓷土、花岗岩等储量充足。

⑷ 动物资源包括哪些

包括驯养动物资源、水生动物资源及野生动物资源。它与人类的经济生活关系密切

⑸ 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的类型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 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政府给予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 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 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 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 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 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 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 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 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 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 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 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 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 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 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 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 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 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 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 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 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 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 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 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 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 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 、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 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 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

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 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着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 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 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 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 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 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

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 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 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 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 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建立海上自然保护 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

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 ,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 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 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六

条 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七

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 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 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 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 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 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 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 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 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 围保护地带。�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 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 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 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 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 动。�

第二十三

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 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

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 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

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 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

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 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

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 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 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 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 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 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 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 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 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 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 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 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 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 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 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 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 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 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

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 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 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 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 法。�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 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 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 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 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 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 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

⑹ 野生动物资源归什么所有


【法律分析】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⑺ 属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哪些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⑻ 动物资源具备哪些特征

动物资源是指能自行繁衍并不断更新的可利用的动物,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人类可以利用与可能利用的动物,包括陆地、湖泊、海洋中的一般动物和一些珍稀频危动物。我国的动物资源共有400多种,其中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类动物有69种。珍稀动物有:野骆驼、野牦牛、野驴、藏羚羊、盘羊、白唇鹿、梅花鹿、麝、雪豹、黑颈鹤、藏雪鸡、天鹅等。皮毛、革、羽用、肉用动物主要有水獭、喜玛拉雅旱獭、赤狐、猞猁、香鼬、兔狲、金猫、石貂、豹、岩羊、原羚、黄羊等。药用动物主要有马鹿、水鹿、毛冠鹿、棕熊等。家畜家禽主要有“互助黑猪”、“八眉猪”、牦牛、藏系羊、玉树马、贵南黑紫羊、环湖改良细毛羊、骆驼、山羊、黄牛、犏牛、浩门马、河曲马、大通马、柴达木马等。其它有益动物主要有灰鹤、鸿雁、豆雁、大鸨、岩鸽、藏马鸡、金雕、啄木鸟、猫头鹰等。

⑼ 有关中国的动物资源!!(答对加分!)

中国动物资源(animal resources of China) 中国动物种类十分丰富,初步统计,无脊椎动物约有17万种,鱼类约2400种,两栖爬行类约500种,鸟类1186种,哺乳类430种。其中有数量众多的资源动物。约可归纳为珍贵特产动物、食用动物、药用动物、工业用动物、实验动物、害虫害兽的天敌动物,观赏动物和具有其他作用的资源动物等类。

珍贵特产动物 指有重要经济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产种类,如哺乳动物中的大熊猫、金丝猴、白鱀豚,还有羚牛、白唇鹿、黑麂、野牦牛、藏羚和台湾猴等;鸟类中如鸳鸯,产于晋冀的褐马鸡,甘、川的蓝马鸡,台湾的蓝腹鹇,至锦鸡、黄腹角雉、绿尾红雉及几种长尾雉;长江中下游的扬子鳄为世界罕见的鳄类之一;中国中部及南部山区的大鲵是世界现存最大的两栖类。

食用动物资源中国食用动物资源可分为下列3类:

①水产资源(见中国水产资源)。

②飞禽中的各种野鸭、雁、野生雉鸡类及斑鸠等,均为重要而广布全国的食用鸟类。如从江西鄱阳湖、江苏洪泽湖及山东微山湖猎取的雁、鸭等水禽,年产曾达250~300吨。森林鸟类如鹧鸪、松鸡、榛鸡、鹌鹑、竹鸡和斑鸠等均为食用禽类中的上品。

③哺乳动物中的有蹄类是最重要的肉用动物, 20世纪70年代末,每年猎取的黄麂达65万头,赤麂14~15万头,毛冠鹿10万头;河南的野兔最高年产量达298万头;每年猎获的野猪、狍、原羚(包括黄羊)、水鹿、岩羊和盘羊等数量也很可观,估计全国每年可获野味5万多吨。此外有20种左右的海兽,特别是鲸类,也提供大量蛋白质和多种维生素。

药用动物资源中国是使用动物药材最多的国家,初步统计入药的各种无脊椎动物约有170种,如石决明(即几种鲍鱼的贝壳)、地龙(几种蚯蚓)、珍珠、医蛭、蝎等。药用鱼类有90余种,如几种海马和几种海龙。药用两栖类有蟾蜍耳后腺分泌的蟾酥,蛤蟆油(中国林蛙的干燥输卵管)。药用爬行类也有数十种,如龟板、鳖甲、蛤蚧(即大壁虎)、蕲蛇和银环蛇等。药用哺乳动物约有70种,如麝分泌的麝香、鹿的鹿茸及鹿角、水獭肝、熊胆、甲片(穿山甲鳞片)等。中国麝香资源名列世界之首, 20世纪50年代年均产量曾达1.78吨。穿山甲的资源较丰富,仅贵州一省的年产量约达4~5万头。

工业用动物资源又可分为下列5类:

①制裘及制革工业用动物。中国约有120种裘皮兽,是制裘工业的重要原料,珍贵的品种有紫貂、石貂、水獭和几种狐,但裘皮产量有限;毛皮质量较好、数量大而经济价值高的种类有黄鼬、豹猫、貉和鼬獾,年产量分别在10~300万张。

用于皮革工业原料的动物,主要为30多种有蹄类的皮张,如着名的麂皮(包括赤麂、黄麂、黑麂及毛冠麂)年产近百万张;鲸皮和各种大、中型蛇皮也是良好的制革原料,鳄皮制品尤为名贵。

②香料工业动物。世界上香料工业的四大动物名香(麝香、灵猫香、龙涎香及河狸香)中国均有出产,其中龙涎香(抹香鲸肠内分泌物)和河狸香(即海狸香,为河狸所产)的产量甚少,麝香主要用于制药,而灵猫香(小灵猫和大灵猫的分泌物)已广泛用于香料工业的定香剂。灵猫香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注意利用本国资源,现已自给有余。

③鲸脂。中国有鲸类14种,如江豚、抹香鲸、座头鲸、长须鲸等。

④紫胶和白蜡。产于中国滇、藏和台的紫胶虫可生产紫胶(虫胶)。1989年紫胶原胶年产量近4000吨。主产于川、黔、滇的白蜡虫能分泌白蜡。

⑤羽绒与装饰品。天鹅及野鸭绒质轻而软,保温性能好,可加工成绒衣绒被。各种鹭、鸭、雉、鹰、雕、鸮等的翼、羽翎、尾羽或羽皮,均为市场欢迎的装饰品和工艺品原料。

实验动物资源随着科学的发展,原有的小白鼠、大白鼠、家兔和豚鼠已不能满足各专项试验的需要,因而对野生实验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重视。中国有灵长类14种,用作实验的主要是猕猴,被广泛使用于避孕、免疫、内分泌、肿瘤和心血管方面的研究。近年来,发现树鼩是研究肿瘤的良好医学模型。黑线仓鼠可用于肿瘤和细胞学的研究,也是研究糖尿病的良好动物模型。长爪沙鼠可用于钩端螺旋体和慢性血吸虫病的研究。许多原生动物,如眼虫、变形虫和草履虫等,都是研究遗传学等生物学基础理论的试验动物。节肢动物门中的中国鲎,其血液制剂用以快速检测人体内或药品、食物是否被细菌感染。此外用于各种试验的其他动物种类甚众。

观赏动物资源如鸟类中的各种鹤类、天鹅、红腹锦鸡、绿孔雀、绯胸鹦鹉、犀鸟及一些鹭类和相思鸟、画眉与黄鹂等种类;中国着名的文化鸟类——鹤类计有9种,占世界鹤类的60%,如丹顶鹤、黑颈鹤和白鹤的数量均居世界之首;濒临绝灭的朱嬛在中国仅有少量残存种群。哺乳类中包括各种灵长类(猿与猴)、鹿类、熊类和虎、豹、云豹、大熊猫、小熊猫、象等。

害虫害兽的天敌动物资源这类资源十分广泛,包括食虫昆虫,多种害虫的寄生蜂;各种青蛙和蟾蜍;食鼠的蛇类;食虫鸟类和鸮(猫头鹰类);食虫蝙蝠和许多中、小型食肉兽,特别是黄鼬、艾虎、豹猫、小灵猫等。这些天敌动物在森林或农田生态系统中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其他作用的动物资源许多媒介昆虫在生命活动中给一些靠虫媒授粉的作物带来丰产。原生动物如眼虫,可作为有机污染的指示动物;不少低等动物在净化水质、保护环境方面也有重要作用。多种浮游动物、底栖动物是经济鱼类的饵料。多种食用价值不高的海洋动物却能用来加工成禽、畜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