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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为什么不得扣除

发布时间: 2022-09-05 00:22:30

⑴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税额是对的吗 为什么。急用,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⑵ 2021年资源税还能代扣代缴吗

2021年资源税能代扣代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法律依据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第七条 凡开采销售本办 法规 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税款的解缴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解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扣缴义务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解缴其代扣的资源税款,并报送代扣代缴等有关报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时,要建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序时登记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一)应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资源税款;

(二)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

(三)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转借、涂改、损毁、造假、不按照规定使用“资源税管理证明”的行为;

⑶ 房产税,资源税之类的税,什么企业要纳税,什么企业可以作为税金及附加扣除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石。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跨境收支、税收管辖权、如何避免跨境重复征税等问题也就越来越受大家的关注。今天笔者就带大家宏观的来看一下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构成及运行框架。

一、概述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以及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国家税收管辖权

国家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以及征收多少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国家税收管辖权有两个类别:一类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类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种税收管辖权分别是国家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在税收领域的延伸或发展。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概念

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依此税收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税收管权是属人管辖权在税领域的延申。

2、纳税居民身份的认定。

各国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的认定主要有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兼采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国法人纳税居民身份的认定则主要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或者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我国兼采注册登记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概念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依此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属地管辖权在税领域得延伸。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征税对象。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般是对非居民来源本国的四种所得征税: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普使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由此可见,常设机构仅仅是一个企业的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其设立不必满足于对一个公司实体的法律要求。

个人非居民劳务所得包括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前者指个人独立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方式一般采用“固定基地原则”或“183天规则”;后者指非居民受雇于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

对于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各国一般采用从源预提的方式征税。但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各国一般会通过双边协定的方式进行征税权划分。

三、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一)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得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其通常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

⑷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支出可以扣除,哪些支出不得扣除

一、准予扣除项目:

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包括: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

3、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建税六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六税一费”。

4、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其中,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二、不得扣除项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资源税为什么不得扣除扩展阅读

准予扣除的扣除标准: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额为14%,工会经费扣除额为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5、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其他收入的扣除

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7、亏损弥补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配比性。

3、相关性。

4、确定性。

⑸ 哪些税金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正文回答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分析
纳税人应准确区分投资收益项目与工资薪金项目,如某些企业经营者本身又是投资者,就要注意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红利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资薪金计算办法来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所得税法强调了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项政策不能被滥用。纳税人应认真审核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对于如分红、借款利息支出等与受雇无关不具有合理性的项目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列支,在接受税务检查中应能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避免企业效益很好,却违背公司章程长期不分红。
三、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主要有: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此外还有企业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但不包括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在扣除之列。

⑹ 资源税能扣除吗

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的计算中,缴纳的资源税是准予扣除的。
准予扣除项目
(一)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
它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与计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六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六税费);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时扣除的基本项目,与会计制度中确定会计利润时扣除项目是一致的。
(二)准予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扣除的项目
这是按税法和会计制度都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的一些项目,但税法对扣除有范围和标准的限制,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借款利息支出:
(1)含义及内容:
利息支出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
(2)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与标准
①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②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③购置、建筑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借款,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不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
①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发生的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④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1)含义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2)工资、薪金支出范围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住房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但下列支出不作工资、薪金支出: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3)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4)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形式:
①计税工资(薪金)制
按财政部规定的工资、薪金标准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薪支出,该标准从 2000年起为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800元。(个别发达地区在不高于20%幅度内报财政部审批)
年计税工资 =员工人数×计税工资标准×12(月)
实际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标准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②效益工资(薪金)制:
按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③事业单位:
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扣除(即计税工资办法扣除);
④软件开发企业
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扣除(即据实扣除)。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项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不是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 2%、14%、15%计算扣除。
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按 2%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凡不能提供转《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
(1)含义: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文化事业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税前扣除方法:
①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支出,在缴纳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②有限额比例的税前扣除:
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上述机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③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具体计算程序为:
①调增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应税所得额;
②计算扣除限额,即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 3%或10%,计算出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③比较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与扣除限额,将其中的较小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业务招待费:
(1)限额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本级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本级速算增加数
(2)计提依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3)对业务招待费真实性的要求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6.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是保险公司对保险期内未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事故时纳税人给予的奖励,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7.固定资产租赁费:

依租赁方式而定:(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可据实扣除;(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8.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1)处理原则: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贴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坏账准备金扣除限额与计提基础
纳税人经批准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贴款余额的 5‰。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3)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9.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的国债在到期兑现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税所得额,但未到期转让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强调的是,此项政策只适用于国库券和保值公债的利息收入,而国家重点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应照章纳税。
10.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1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 2%。
12.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三新”费用):
(1)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据实扣除。
(2)为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税法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①盈利企业当年“三新”费用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 10%以上(含10%)的,除据实列支当年“三新”费用以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的,不得进行上述加扣。如果“三新”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
②亏损企业当年的“三新”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上述加扣办法。
③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3.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审核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上述办法。
1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自 1999年7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年投资抵免的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所得税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
15.广告费用
(1)含义与内容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广告宣传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另一部分是业务宣传费。这两部分财务上均由销售费用开支,自 2000年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限额扣除。
(2)广告费
①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
②自 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场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③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 5个纳税年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b.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c.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3)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不同时具备广告费条件的广告性质开支,如未通过媒体的广告开支,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
16.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7.其它项目:
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固定资产转让费用,汇兑损益,会员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等,按规定标准和方法处理后,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