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❷ 孩子转学没学位,郑州一女子急坏,遇到这种事如何处理
应该求助政府,也要早做准备,因为孩子享受义务教育是他们的权利,没有学位不能成为阻碍孩子受教育的理由,这是可以求助市长热线,寻求解决的办法,也可以直接与教育部门沟通,不要怕麻烦,只要符合规定和相关条件,孩子就有权利入学。
其实想避免孩子没有学位的情况发生,最好的做法就是让孩子在本地入学,而不是让孩子在中途转学,因为现在的教育资源比较紧缺,转学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从一些偏远地区和城市转入到一些大城市会更麻烦一些,如果一定要转学,就要提前做好准备,要自己积极的与学校和教育部门沟通,也可以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与学校和教育部门联系,尽量为自己的孩子争取到学佼,能让他们转过来以后顺利入学。
❸ 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哪些行为给予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第四章 学校和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将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学校的设置应当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具体的学校设置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调整方案,统筹安排建设经费,依法划拨建设用地,建设、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学校设置、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补偿款应当用于学校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校的,应当先建后拆;需要原地重建学校,或者根据学校设置、调整方案撤销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师生员工的安置工作。
学校建设不得以学校为债务人举债,不得向教职工集资或者变相集资。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少年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改善寄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具体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禁止利用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举办的,应当在省教育行政等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转让、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统筹用于义务教育。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上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扶持,组织对口支援,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防,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秩序,保障学校校园、学生、教师的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落实技术防范等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师生进行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
学校的校舍应当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洪水、台风、火灾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依法聘任,聘任的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长的培训,定期对校长进行考核,提高校长办学、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章程实行自主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侵犯学校办学自主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家长委员会等形式,加强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吸收社区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每个班级的学生数不得超过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人数。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小班化教学。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学校增加国家规定之外的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停课,不得占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
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
第三十五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学校应当建立以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制度,综合考察和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第三十七条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校、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第三十八条设立省级教学成果奖,对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教师和学校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❺ 学校违规怎么向教育局举报
1、可以向当地的教育部门或者是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投诉。
2、可以拨打当地投诉电话,向教育局反映情况。
3、可以登录当地教育局的官网,进行网上投诉。
4、还可以写信举报。
❻ 如何整治公共资源交易中违规干预插手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才刚发站起来,问题当然很多,因为资源交易中存在太多匿名性,如得不到惩罚,为所欲为等,这些问题还有待解决,不是一己之言就可以解释的,比如共享女友
❼ 教育部要求严肃查处违规争抢生源,你觉得违规争抢生源会有哪些影响
在现代社会,随着各地教育事业的发展,会出现一些违规争抢生源的现象。发生这样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大多数学校想要争取更多的利益。而去抢夺别的学校的生源。将会造成资源的分配比较不平衡。而且导致一些高校恶意进行竞争。从而提高学费价格导致教育行业这种乱象的产生。这对市场经济肯定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这种竞争是不正当的,竞争教育部门应该严肃查处这种违规争抢生源的现象和背后的操纵者。
❽ 北京优思教育投诉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