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以及通过人工培育、养殖措施开展林下多种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系统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系统林业局以上的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
国有林区施工区所在的市(行署)、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毗邻单位,应当支持林业系统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应当坚持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伍建设和发挥责任人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第七条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并可从事获得经济收益的经营活动。第八条对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责任区区划第九条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可以将森林和林地划分为以下责任区:
综合管护责任区,是指管护责任和经营项目由一人独立承担或由数人共同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
专项管护责任区,是指不同管护责任或经营项目由不同人员分别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第十条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区划或变更。第十一条责任区区划要保持森林经理小班的完整性,做到合理布局、界限清楚、易于管理。具体区划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第十二条责任区内的各类森林资源数量由省级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调查确认。
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其他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责任区内森林资源数量的确认。第三章责任区管理第十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第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责任人在责任区内从事培育发展经济林木和其他经济植物等活动,保障责任人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第十五条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实行承包责任制,管护经营承包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期限为10--1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承包期间,责任人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继承或转让。承包期届满,原责任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包权。第十六条责任区应当建立、健全管护经营档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系统责任区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情况。第十七条责任区内的可经营资源项目及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第十八条责任区内的森林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第十九条禁止在责任区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在责任区内开垦林地或破坏森林植被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禁止在责任区内散放牛羊等危害林木生长的活动。第二十二条未经责任人允许,不得进入其管护经营的责任区内从事与责任人经营项目有关的采集、猎捕等活动。确需进入的,应当与责任人或责任人所在单位签定协议,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
❷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发展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
前款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等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土地上、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零星树木归个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本条例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加强林业科技推广工作,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适当增加。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植树造林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植树造林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植树造林的年度计划确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并定期检查验收。第十一条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应当在本单位的组织下完成植树任务。第十二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山荒滩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三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封育、造林、管护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组织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的区域应当设立界标,封育期应当通告。
在封育期内,禁止放牧、割草、采挖草木根桩及从事其他危害森林资源的活动。第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的消耗与增长的情况进行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第三章林地管理第十五条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必须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第十六条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原发放林权证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国有林场、苗圃的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在林地内进行开采砂石等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经批准在林地内开采砂石的,必须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面积和时间进行开采,并按《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第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开采砂石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和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林的单位制订护林公约。
❸ 森林经营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森林经营是一种具有比较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的森林建设工作,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与建设过程中,对于森林资源提出的生态要求和经济要求,解决在森林资源保护与社会建设中存在的矛盾问题。森林经营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广,例如抚育采伐、林分管理、森林火灾预防、病虫害防治、林下经济经营、森林土壤保护等方面都可以归属于森林经营的范围内。因此在森林经营过程中,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以保证实现多元化的统一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❹ 森林资源环境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原则:
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手段与市场运作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采育平衡、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
❺ 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和《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龙胜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强化自治县森林资源的管理,搞好多种经营、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第四条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林地及林区内野生动物和植物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林业项目的考察、设计、管理和实施。
自治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林业长远规划和造林、护林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第五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实行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负责组织督促检查造林工作。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完成年度采伐林木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凡不完成当年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其下年度木材采伐指标。
进行残次林更新改造造林的,必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第六条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植树造林月。
植树造林月期间,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义务植树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完成义务植树造林任务。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病残者外,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株以上。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者,应交纳义务造林费。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合理调整林种结构,进行残次林更新改造,优先森林资源,使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比例趋于合理。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统一规划,投资造林或者合作兴办股份制林场、苗圃和果园,谁投资谁受益,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项目、技术、资金上优先扶持高山、半高山地区群众造林和开展林业多种经营。
在自治县境内的国有林场要在种苗、技术方面技术当地群众发展林业生产,进行生产建设优先雇请当地社会劳力。第十条自治县建立林业发展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自治县按规定收取的按比例留用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
(二)自治县、乡(镇)财政预算中林业专用资金;
(三)自治县森工企业按规定提留用于营林的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农业开发基金中用于造林绿化方面的资金;
(六)扶贫资金和城乡建设费中用于林业方面的资金;
(七)森林资源受益部门交纳的水源林管护费和森林资源补偿费;
(八)林业有偿使用回收资金;
(九)林业及其他部门用于发展林业的培训费;
(十)其他有关收入。
林业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林业基金的使用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经林业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一条自治县境内的林地分别属于国家、集体所有。
自治县境内林地的所有权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
自治县境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确认给单位、个人开发、经营、使用,也可以转让、出租。
林地使用权一经确认,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权属手续,使用期满,林地使用权仍归林地所有权者。
转让、出租林地,必须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到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出租手续。转让、出租需要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二条自治县境内的林地应当按照自治县林业总体规划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需要改变的,必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凭使用林地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在有林地开矿、采石和进行经营性取土的,办证前必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按指定地点进行生产、并负责生产后的林相恢复工作。
❻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宏观模式有哪些
随着林业分类经营、集体林权制度和森林采伐政策等各项1.适度放开采伐限额改革的深人推进,不同类型森林主导功能日益明确,产权主体口对于商品林,应该在总量控制、限期更新的原则下,取消采伐趋落实,为加强森林经营工作明确了方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许可制度,让投资人感觉到种树有利可图,在土地条件好的地区,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条件已基木成熟。各级林业主管部可以让投资人根据市场经济,自主经营林地,采伐林木,以获取最门要充分认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编制大化收益。对于公益林。没有纳人采伐限额的部分。采取政府补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转变林业增贴(从社会和生态方面考虑,对在规定的时间和面积上不允许采长方式,提高森林资源整体功能的重要措施,实现在经营中利伐森林的补贴),但经过补贴的森林,如果需要采伐,应严格审批。
用、在利用中经营。越采越多、越用越好,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这样,在全额控制的基础上,在分类经营原则指导下制定的采伐供有力保障。限额政策,可以确保森林资源存量增长的同时,调动投资人的造一、发展复合林业经营理念林积极性,以满足需求。
2.正确认识复合林业的扩散效应复合林业不仅可以提高原有林地的经营效果,而且还能够为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能源业、手工业、加工业提供廉价的经营场所,并大幅度地拉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具有‘。引爆”的作用。所以,为了保护耕地、实现多产业的共生、发展循环经济,从政府到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投资人都应该认识到复合林业这个新生事物具有无限的发展潜力,必将对周边地区的关联产业产生良性冲击效果。
3.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出现了林权分散、经营单位变小等新情况,出现了投资人分散经营与复合林业生产规模效益的矛盾。如何提高投资人组织化程度,实现复合林业经济的规模化生产成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为克服林权到户后小农化经营倾向,提高投资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复合林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各级复合林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复合林业经济合作组织。
二、发展林业分类经营理念1.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还未十分完善,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除了国家要增加对公益林的投资外,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制度,根据“谁受益。谁投人”的原则,生态公益林的服务对象明确。由其受益者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征收的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培育,经营管理和新的公益林工程建设,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在尝试采用一些方法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2.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应建立与公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人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人其管理范围,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木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实行国家统一体育场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而商品林建设和管理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进行。推向市场,作为企业行为。在市场上参与竞争,以适应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开展林权抵押业务资金投人是复合林业发展的保障。要建立复合林业建设公共鱼垂墓l持体系和金融信贷支持体系,各级财政要将复合林业设施建设、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复合林业科技推广等建设资金列人预算。要妥善解决复合林业重点项目规定的配套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复合林业生产的扶持力度。由各级政府与各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加快开展林权抵押业务,解决投资人从事复合林业生产的资金问题。
简化金融部门贷款手续和减少贷款中的收费项目。降低利息和收费标准。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覆盖范围适当增加,贷款抵押率要适当提高,贷款条件适当放宽,对那些乐意投资复合林业的投资人给予最大限度的贴息和财政支持。真正使投资人的活树变成活钱,盘活林木资产,从而打破复合林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瓶颈。在降低投资人抵押贷款门槛的同时,还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投资人用林权证抵押来的资金挪做它用。
三、发展林业可持续经营理念1.林业永续经营林业永续经营理论和模式始于17世纪中叶,目的是为了永续提供木材产品而经营林业资源,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和技术体系,是长期指导世界各国经营林业的模式和途径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其概念在不断演变,经营目标从木材生产永续到林业多资源永续利用。
2.林业生态系统经营林业生态系统经营生态系统经营作为一种新的资源管理模式,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明确的定义,郑小贤教授(1999)认为:第一,生态系统经营不仅涉及资源管理模式的改革,还涉及思想和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改革;第二,超越传统的时空尺度和专业分工,实行综合资源管理;第三,以社会需要为基础,根据政策法规等制定管理目标;第四,综合考虑生态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效益;第五,在实践中首先重视公众参与和协作把生态系统经营与社会改革相结合,认为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协作及共同参与决策的管理是不可少的;第六,现阶段的资源管理是在对复杂生态系统及其社会现状与未来不十分了解,缺乏充分知识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对计划的制定实行监测评价和计划的修订不断重复这样一个过程是必不可少的这个过程被称为适应性经营。是生态系统经营的一个关键概念。
❼ 水和森林资源的管理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总统的命令,负有利用、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职能(职能全文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在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中设有联邦水资源局和联邦林业资源局,并设有水利问题咨询鉴定委员会和林业问题咨询鉴定委员会。
俄罗斯自然资源部国家水管理部门还下设流域水管理局(见本书第二章第三节)。它们是在与水体流域相应的规定地区行使水资源利用和保护国家管理职能的自然资源部的地方机关。
一、林业资源和水资源管理机构简史
1.林业资源管理机构
1945年卫国战争胜利后,于1947年成立前苏联所属的俄罗斯联邦林业部(1953年取消),1948年通过斯大林的森林保护造林计划。
1957~1965年森林交给国民经济委员会管理,导致伐木场过度砍伐,森林价值降低。
1965年成立前苏联所属的联邦林业部,1966年设立“林业工人节”。
20世纪70年代初期,林业部变为科研部门。
1990年初,林业大多数私有化。1993年通过《林业法》基础,而后在1997年通过《林业法》。而后林业管理部门又有变化。
2000年6月,俄罗斯政府决定将国家林业局以及其所属的地方机构并入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系统。
2.水资源管理机构
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进行了改革,因而水资源管理机关也在不断地进行改组。科研和实验设计工作拨款大大减少。水资源管理系统中现代化信息技术和信息传送设备运用很慢。主要的水利生产设施技术状况恶化,水工设施改造和大修的拨款额减少,使用安全性降低,水工设施维修费用增加,国家水利局处于极困难的境地。
图7-3 俄罗斯自然资源部联邦水资源局和联邦林业局组织机构图
图7-4 水流域管理流程图
根据1990年7月14日的《俄罗斯联邦共和国部及委员会法》撤销了俄罗斯联邦水利部,成立了水利总局,并入新建立的俄罗斯联邦农业和粮食部。水利总局1993年又改为俄罗斯联邦水利委员会。水利单位被迫缩减,许多下属部门不复存在。
1996年,在几个部及委员会基础上,组建了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这时,自然资源部包括了水利部门。该部2001年又一次改组。
二、目前的管理机构
2004年3月9日,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关于联邦权力机关系统和机构》的命令,建立了自然资源部所属的联邦水资源局,直到现在。它被赋予在水资源领域运用法律的职能和提供国家服务及管理财产的职能。水资源局的建立,打破了国家水体管理方面的隔绝。联邦水资源局全权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联邦水税,因而大大增加了执行水任务的费用。2005年2月,俄罗斯联邦政府向国家杜马提交了新《水法》草案。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联邦水资源局和联邦林业局的组织机构见图7-3。
图7-4以“伏尔加”地区股份公司为例,说明水流域管理流程。
❽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加,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值、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有森林资源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五条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专款用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或者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根据立地条件和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全省划分为渤海平原林区,鲁西平原林区、鲁中南山地丘陵林区、鲁东丘陵林区。第六条实行森林资源资产监督使用制度。
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以及以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森林资源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制定林业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林业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适当增加。第十条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植树造林、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植树造林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总体规划,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植树造林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植树造林的年度计划确定责任区和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制。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和省特别规定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十四条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必须在本单位的组织下完成植树任务。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山荒滩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❾ 森林分类经营的概念
森林分类经营是根据生态效应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把森林中一部分生态区位的重要的林分划定为公益林,目的是以生态效益为主,再把一部分立地条件较好的林分,划定为商品林,其目的是以经济效益为主,对两种类型的林分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这就是森林分类经营。按森林提供的主导产品属性不同,建立“森林-林种-二级林种”三级分类系统。
<<森林法》第4条根据森林的用途和经营目的,将森林分为五种: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林业分类经营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功能和主导利用的不同,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
森林分类经营的内涵
商品林经营内涵,商品林的经营追求的是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功能和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生态公益林经营内涵
生态公益型林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以改善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