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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资源反垄断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2022-08-31 09:25:05

❶ 反垄断的意义和作用

法律分析:反垄断保证了市场在自由和机会平等原则下的良性竞争。市场机制正是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迫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善管理、积极创新,从而达到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❷ 什么是垄断为什么要进行反垄断

垄断就是指一个行业基本上只有一个公司了,这是经济学方面的一个术语,不利于合理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个是现在世界各国都反对的经济行为。

好的市场环境应该是竞争和合作并存,好的竞争结果是共赢。最近国家一直在约谈互联网大厂,禁止链接屏蔽,这就是国家在整顿垄断行业的一个动作,必须优化竞争环境,让各个企业在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不是各个企业关起门来干自己的事情,各家可能都在搞一个项目,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是集各家之力,共同开发研究,无论是在人才、资金、新理念等方面,合作就更有成功机会。

❸ 反垄断全球都在行动,反垄断有何意义

垄断是指人为消灭对立和竞争,使资源分配方式单一化的行为,垄断和人类社会通过竞争确立当前资源的最优使用者,让最优使用者利用匹配资源最高效的提升生产力,发掘出更多的资源,接纳更多的最优使用者,这样最后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最佳匹配资源,从而实现人人平等,人人相互理解尊重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大趋势相背离,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进化遗存现象。

所谓完全竞争是指市场上买者和买者如此最多,以至于单个人的交易策略对价格没有任何影响。你是不是货比三家都一样,市场自然帮你货比三家。完全竞争保证市场能达到最高经济效率,对消费者而言,就意味着量大价低。

❹ 《反垄断法》主要指的是什么

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具有停止垄断,维持竞争和保护多重利益的基本立法目的,反垄断法的制定始终遵循以下原则,国际性与地方性相结合的原则,概括与枚举相结合的原则,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鼓励公平竞争,依法集中注意力,提高市场竞争力,禁止滥用行政权力以及消除和限制竞争的原则。

尽管《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仍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通过相关的执法实践证明,通过及时有效地调查和惩罚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最终将使消费者受益,这样对于一些商人的权益都可以得到保护,而且也可以很好的控制市场。

❺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国反垄断法注意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有益经验,在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上,和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一致,确立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又立足于中国国情,每一项制度都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了中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市场主体成熟程度等实际情况的要求。中国反垄断法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国有公司与反垄断法适用问题,我想引用一位专家的观点: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大国,需要有强有力的国有经济。特别是在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应当占有控制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人民分享发展成果,也才能保证国家有力量应对各种风险,保证经济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但是,中国反垄断法没有把国有公司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国有公司不能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而规制垄断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类,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既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具有域外效力。
二、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我们关注到,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关于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以及串通招投标等垄断协议,被称为核心卡特尔,核心卡特尔是世界很多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核心卡特尔也很难满足中国反垄断法第13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所规定的“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及“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两个条件,是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禁区。
三、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列举了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了增加反垄断法的操作性,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其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我们关注到,不管对于新成立的还是成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无论是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还是滥用行为的分析,都是反垄断执法中极具挑战性的领域,在执法中需要很多的经济分析。
四、关于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中国反垄断法未直接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而授权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等问题。我们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自身的执法实践中认识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指标应当客观、明了、可量化,如以资产额、销售额以及集中的交易额等为指标规定申报标准,使得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清楚地判断出其拟进行的集中行为是否需要申报。同时,我们关注到,各国反垄断法都是根据本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等情况并结合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确定各自的申报标准,具体的标准差别很大。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产业集中度不高,许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竞争力不高。从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中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既要有利于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能力,又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因此,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要合理、适度。
五、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针对中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性垄断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列举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包括限制商品在地区间流通、阻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以不公平方式设定市场准入等)、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比较全面地涵盖了我国目前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反垄断法还专门针对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了专门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规定,明确表明国家坚决反对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坚定不移地推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的决心。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调控经济生活或者对经济活动进行的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作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必须靠改革,靠发展,靠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并通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

❻ 反垄断法

一、 制定《反垄断法》的意义及紧迫性

第一,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一般来说,自由竟争状态下,各厂商均未具有控制价格及产量的垄断力量,为了获得利润,各厂商必须采取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价格、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方式,来扩大市场份额获得更大利润,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优胜劣汰机制,资源将得以自由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而在垄断,尤其是完全垄断状态下,由于供给的唯一性,使垄断者可以自由定价,找到生产数量和价格的最佳结合点,实现垄断利润的最大化。同时,为维护自己的超额垄断利益,垄断者必定采取措施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样,将不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科技进步,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 ,不利于居民生活的改善。所以说,竞争带来效率。

第二, 从入世对我国各行业的冲击来看。

为加入WTO,中国在与美国及欧盟的谈判中,承诺对关税进行大幅度减让,并取消了大量进口商品的进口许可证或配额限制,同时对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也作了较大让步。这样,进口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削减、服务贸易的放开,将使外国产品更多的进入国内市场或者外国直接投资的更多涌入。这必将对我国相对脆弱的工业、服务业造成很大的冲击。与工艺落后、效率低下、资金匮乏的一些国内产业相比,外国厂商或外资厂商更容易在我国占据垄断地位,甚至成为寡头。仅就目前,在若干行业中,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和销售的集中就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譬如,轿车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占68%;电梯行业占70%;程控交换机占90%;移动电话通讯设备占90%......可见,在我国某些行业,外资(实质是少数几家大型跨国公司)已经占有支配性的市场份额。并且,随着我国加入WTO,至少在相当时期内,这种现象将会加剧。在追求利润的本质驱使下,占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必将会有意无意滥用或利用其支配权,争取高额利润,压制国内投资者。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阻碍国内生产效率提高,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它将不利于我国民族产业的建立强大,严重阻碍入世后我国各行业对冲击作出反应,迎接挑战。从而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这将会抵消入世给我国带来的利益与机遇。

综上所述,我国有必要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以与WTO的自由贸易规则相适应,并更好的维护WTO的自由竟争秩序,充分发挥WTO给我国带来的长远利益,使入世真正成为我国产业腾飞的一个契机。

二、 我国的竞争法现状

1994年,我国制定了我国的第一部竞争法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有力的规范了国内的竞争行为,但该法内容过于简单。1997年,我国又制定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行为的法规,并依此开展了对新闻纸、冷轧钢等数宗倾销案的调查及处理,有效的打击了外国厂商对我国的低价倾销行为,保护了我国的国内产业。除此之外,我国尚存在许多规范竞争行为的法规规章。但是,我国的竞争法并没有形成体系。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在入世后我国经济领域的重大变化,我国的竞争法已开始相形见绌。这其中很关键的一点便是我国的竞争法缺少《反垄断法》这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反垄断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这种状况已严重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❼ 国家为什么要反垄断

国家反垄断的目的:
1、制止垄断。垄断乃中性,干预宜适度反垄断是一种不断地被锤炼和不断地被重新定义的政策,它来源于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市场制度的信仰,也来源于关于竞争性的市场并不一定是自我维持和自我纠错的假设;
2、维护竞争。竞争是多元和多变的,对竞争的保护宜全面而灵活维护竞争可以说是反垄断法的初衷,但维护什么样的竞争却成了反垄断法永恒的主题;
3、保护利益。效率是前提,非效率是保障,二者之间宜平衡经济利益既是推动竞争的原动力,也是一切竞争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垄断的危害:
1、垄断造成没有竞争,因而没有不断创新、提高产品技术品质、节约成本的动力,不利于社会和科技的进步;
2、垄断使消费者没得选择,往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来购买,对消费者不公平;
3、潜在的竞争对手没有机会进入这一行业,对从业者和投资者不公平;
4、国家对垄断者的监督成本过高。而垄断者却往往凭借着对资源的绝对控制,对消费者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来追逐利润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❽ 什么是垄断为什么要反垄断

垄断分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

自然垄断是指具有网络性经营特点的行业,如电网、自来水、煤气管道、电话等。对于这些行业,由一个厂商生产全行业产品的总成本比由多个厂商生产的总成本低,因此独家生产比多家竞争更有效率,更能够有效地向消费者提供廉价的商品或服务供给。

经济垄断是指经营者依靠经济实力、专利以及市场经营策略等取得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是自由竞争和技术进步的产物,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对于经济垄断,只要它对市场公平性不构成威胁,各国均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

行政垄断是指企业采用或借助于非市场手段(主要是行政力量)实现的市场垄断,包括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设立行政性垄断公司、政府限定交易、国家指定专营,等等。由于行政性垄断限制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因此受到经济学家和公众的普遍反对。

需要指出的是,自然垄断和竞争领域并不存在严格的限制。世界上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随着科技进步、基础设施的改善以及市场的不断完善,过去曾经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变成竞争型行业,或者在某些经营环节实现市场化,从而大大地提高经营效率。美国政府放宽对民航业的管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美国民航业过去曾经是一个高度垄断的行业,政府对市场准入实行严格限制。垄断导致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价格高昂,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上世纪80年代,美国逐步放宽了对民航业的政府管制,一些新的航空公司纷纷进入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老牌的航空公司倒闭,一些新的公司崛起。竞争促进了民航市场的细分,服务质量随之提高,价格也大幅度下降,消费者从中得到了实惠。

发达国家的反垄断主要针对经济垄断,以防止私人公司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与发达国家不同,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因为经济垄断妨碍市场竞争和提高效益,而是行政垄断,尤其是行业和部门垄断。如电信业、金融业、热力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民用航空、铁路运输、公共交通等,这些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依靠技术创新,也不是依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一些行业表面上看似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但实际上是在搞行政垄断、部门垄断,谋取部门利益,或力图使部门既得利益固化。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往往打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政府监管”以及提高“国家竞争力”等名目,维护行业和部门利益,使人难以识别和区分。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

与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对市场秩序的危害要大的多。首先,行政垄断直接导致以行政权力或者行业优势地位配置资源,妨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其次,行政垄断阻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导致市场壁垒重重,商品及生产要素流通受阻,各地、各企业的比较优势难以得到发挥。第三,行政垄断损害经营者自由经营的合法权益,同时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导致垄断价格和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第四,行政垄断容易孳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垄断导致政府主管部门行为企业化,产生大量收费和审批项目,加重企业及个人负担。这种腐败,其实是制度上的腐败,它比个人腐败更为隐秘,危害性更大,其最终受害者是国家。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1年,中国部分垄断行业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高达530亿元人民币。行政垄断构成了目前中国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其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官员贪污受贿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行政垄断直接违背世贸组织规则,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行政垄断不简单是一个经济问题。行业垄断部门从某种程度上讲已经演变为利益集团,它们对行业发展政策的形成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打破行业垄断,不仅需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而且需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

❾ (垄断)到底是什么意思啊简单说明

垄断的释义:
1、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通过协议或联合,对某一部门或几个部门产品的生产、价格和市场实行操纵和控制。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2、指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类型。

(9)教育资源反垄断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一、垄断 (Monopoly) (通常译独占),经济学术语,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 (Monopsony) 则刚刚相反。理论推断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但至今为止没有确切案例提供支持。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竞争的对立物,又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列宁也指出,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自然而然地走向垄断。因为几十个大型企业彼此容易达成协定; 另一方面,正是企业的规模巨大造成了竞争的困难,产生了垄断的趋势。
二、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泛指把持和独占。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的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1、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包括关键的技术(如利等)。 2、政府创造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3、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