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税前缴入财政还是税后缴纳
应该是税前缴入
《办法》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票据;缴款人应持合法有效票据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2. 国土资源局收费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法律规定国土局的行政职能在一级市场 。商业用房属于二级市场的法律问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商业用房 在获得房屋所有证后就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从而获得房屋土地经营使用权 。
3.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行为,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水资源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本市确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具体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第五条 水资源费是政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按照先征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第六条 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取用地下水的,对超出计划用水部分需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
取水人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安装;暂时没有安装的,按照工程设计能力或设备铭牌最大能力24小时运行取水量计征。第七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特殊情况的,可以按约定的期限征收。
按月征收的,取水人应当在每月10日前足额缴纳上一月水资源费。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缴入区、县财政国库的水资源费,由区、县财政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按照确定的比例上缴市财政国库。第十条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水资源的调查、勘测和评价;
(三)水质的监测和水环境治理保护;
(四)地下水资源的补源回灌、养蓄;
(五)节约用水设施的研制、开发;
(六)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机构的业务费。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制定水资源费使用指南,确定每年度水资源费的使用方向。
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拖欠的水资源费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者持续欠费超过12个月的,扣减其计划用水指标或者限制其用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市水资源管理法规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4日起施行。
4. 什么是上缴国库国库是干嘛的国库的钱归谁是属于个人账户还是私人账户
上缴国库是指:上缴国库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国库是干嘛用的?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库款直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并不是一个地点,而是一个机构。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国库息息相关,国库的运行,对保障国家预算执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都有重要意义。
国库的钱归谁?
国库的财产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财产,国库的资金最终都直接或间接用于中国公民,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国库的钱是属于个人账户?还是私人账户?
国库的钱不属于个人账户,也不属于私人账户,是每个中国公民共同的财产。
拓展资料:
国库单一账户是指:
国库单一账户是指将所有的政府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集中于一家银行的账户,即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均能通过这一账户进行。取消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内资金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账户。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的支出,直接从国库单一账户支付给个人或商品供应商及劳务提供者。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虽然不改变各部、各单位的支出权限,但其作用在于建立起了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方面通过单一账户集中化管理,灵活地调度和使用资金,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在预算执行中的克扣、截留、挪用资金的现象,促进政策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强化了约束力和社会监督力,从源头上堵住了政府资金使用的行政干预和腐败现象。
5. 为什么要实行分段计费
为什么要实行分段计费,分段计费是控制水资源,和电能的措施,保证正常的人们生活就按正常的水,电价格,如果超过了正常标准就要另按所用的水,电度吨计费了,价格不一样略高一点,这也是节能节源的好办法。
6. 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协调解决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考核激励机制,防止有偿使用收入流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处置收入。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股权)出售、转让、置换、变卖等取得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股权)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资产租赁收入。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入;
(三)对外合作、对外服务收入。指执收单位利用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展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对外投资收入。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
(五)对外担保收入。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第三方以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六)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信息和技术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租、出让、转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国有土地、海域、矿产资源、内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地热使用权出租、出让、转让等有偿使用收入;
2.场地、矿区有偿使用收入;
3.河道采砂权有偿使用收入。
(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以及开发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2.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公共空间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
4.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对外开展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5.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
(三)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执收单位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增加有偿使用收入。
执收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坚持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国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处置、租赁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应当采取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处置、租赁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开展对外投资和担保活动,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单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的,财政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执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全额缴入国库: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二)缴款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三)执收单位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缴款人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第十五条缴款人不适于直接到银行缴款的,执收单位可以直接执收款项,并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定期或者集中将执收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缴款人缴纳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执收单位提供的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将资金缴入收缴账户;执收单位确认收款后,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应当与同级财政部门定期对账,并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征缴数据和有关会计资料,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和决算。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入与支出分离制度,执收单位的支出不以其执收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为依据。
第十九条执收单位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执收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如实提供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二)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三)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四)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