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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优惠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7-30 23:52:47

㈠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原 矿选 矿能源矿产原油*6% 天然气*6% 煤2.5%2%煤成(层)气1%铀*4% 石煤1%1%地热2元/立方米金属矿产黑色金属铁4%2.5%锰、铬、钒、钛4.5%3%有色金属铜6%4%铅、锌、锡、镍、锑、镁、钴、铋4.5%3%钨* 6.5%钼* 8%金、银、锆、镓、铊、镉、硒4.5%3%非金属矿产矿物类高岭土3%2.5%石灰岩1.对外销售,原矿6%、选矿5.5%。2.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3.5元/吨。磷、石墨7%5.5%萤石7%6%硫铁矿2.5%2%天然石英砂、脉石英7%5.5%水晶、工业用金刚石8%6%硅线石(矽线石)7%5.5%长石、滑石4%3%非金属矿产矿物类菱镁矿、芒硝、明矾石、砷、膨润土7%5.5%陶瓷土、耐火粘土3%2.5%凹凸棒石粘土8%6.5%伊利石粘土3%2.5%叶蜡石7%5.5%硅灰石6%4.5%透辉石7%5.5%珍珠岩4%3%云母3%2%沸石、重晶石7%5.5%方解石4.5%3.5%石棉7%5.5%石膏3.5%2.5%其他粘土1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岩石类大理岩、花岗岩5%4%白云岩5.5%4%石英岩7%5.5%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凝灰岩、蛇纹岩、泥灰岩、含钾岩石、辉长岩、正长岩、泥炭、砂石5%4%宝玉石类玉石10%7.5%水气矿产矿泉水井采2.5元/立方米 自流2元/立方米盐钠盐3%
注:1.标“*”税目的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直接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
2.砂石税目仅指天然砂。

㈡ 6税2费优惠政策税款所属期

一、正面回答
六税两费,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分析详情
六税两费实施要点:6税2费分别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最高可减征50%。享受此优惠必须是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优惠可叠加享受,相当于商店促销中的“折上折”。比如页岩气资源税原本有减征30%的税收优惠,100元的资源税按照70元征收,如再叠加上这次50%的减征,企业就只需要缴纳35元资源税了。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上述优惠政策,优惠期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六税两费的政策
六税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两费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指出,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㈢ 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

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㈣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则会免除税收,如果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的,也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专案。

㈤ 小微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最高减征50%;三、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最高减征50%;五、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最高减征50%;六、房产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最高减征50%;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减征50%;八、耕地占用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最高减征50%;九、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10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实际税率为2.5%;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为10%;十二、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十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最高减征50%;十四、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十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费附加最高减征50%;十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十七、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十八、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不超6万元)的广告业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律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三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第二条 (四)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第七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㈥ 资源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特点如下:
1、征税范围较窄: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2、实行差别税额从价征收:2016年7月1日我国实行资源税改革,资源税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3、实行源泉课征: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的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㈦ 资源税优惠政策知多少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原油和天然气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
要点提示:
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
要点提示: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政策依据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
要点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
要点提示:
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要点提示: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
要点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税额调整。从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和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同时明确: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自2012年2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24号)
要点提示:
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塘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73)
要点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
要点提示: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政策依据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其他特案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21号)
要点提示: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
要点提示: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对内昆铁路建设多种单位自采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要点提示: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优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操作要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操作要点: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㈧ 资源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㈨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还是40%

一、正面回答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二、分析详情
新的资源税法针对税收优惠部分的具体规定,较之暂行条例并未发生实质性内容上的改变,可以继续享受前期优惠政策。此次资源税法的出台其实也为资源税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益处。原来的纳税期限是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而新的资源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可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纳税,简并了征期。同时也将申报期限由原来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修改为和增值税等税种一样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对广大纳税人来讲,减少了申报纳税的负担,是有利于税收优化的一项有力新规。
三、高含硫天然气是什么意思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四十克以上的天然气。使用前需进行脱硫处理。商品天然气的硫化氢含量不能超过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