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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资源保护领域都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7-30 20:19:51

㈠ 公益诉讼涉及哪些领域又有何意义

公益诉讼涉及的五大领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因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的生态遭到损害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行为的案件。1、污染环境类。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类型。2、破坏资源类。主要指通过破坏士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致使生态遭受破坏的案件类型。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指对生态环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污染环境的事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主要包括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环境案件类型。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对食品药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英烈权益保护领域
依法提起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更大的意义在于推动英烈权益依法保护力的形成,助力英烈权益保护“铜墙铁壁”的构建,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捍卫英烈权益、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的良好风尚。英烈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财产领域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公益诉讼的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
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㈡ 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㈢ 公益诉讼八大领域内容

公益诉讼的范围如下:
1、污染环境类;
2、破坏资源类;
3、食品药品安全类;
4、英烈权益保护类;
5、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
6、一、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
1、人民检察院。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
2、社会公益团体。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
个人。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如下:
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综上所述,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拓展资料: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㈣ 公益诉讼四个领域

法律分析: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对辖区内企业、个人违法向大气、水、土壤排污。非法采矿、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等违法行为,对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案件范围:生态环境主要包括人为因素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类型。资源保护主要靠扩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类型。

2、食品药品安全

针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中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案件范围:主要指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食品包括视频、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保健食品等;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血清、疫苗等类型。

3、国有财产保护

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如各级政府、民政、税务、国资委、农委等,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有财产流失的。

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国有财产、费用类国有财产、罚没类国有财产、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等类型。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农用地、对行政机关违法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者拒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法用地等行为,对国有土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土地、违法审批许可证等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㈤ 检察院公益诉讼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我国相关法律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检察院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等领域的案件。

法律依据:《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新规》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㈥ 检察公益诉讼五大领域包括

检察公益诉讼五大领域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领域。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被侵害的英雄烈士等人数众多、难以确定近亲属,或者直接征询近亲属意见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