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变卖没卖出后,怎么办
变卖不成的财产,首先应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以物抵债”或者“强制管理”。不能“以物抵债”或“强制管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申请人在此流拍财产查封到期后向法院申请续封的,法院一般不会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92条规定,应当解除查封等控制性措施,并根据是否有轮候查封的具体情况,再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置。
《拍卖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拍卖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1)资源商卖钱不给怎么办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对拍卖次数作了明确限制,即最多三次,三次不成可再变卖一次,变卖不成则由申请人或其他债权人抵债,不愿接受抵债的,则应对此财产解封并退还被执行人。
此立法初衷是立法者考虑到法院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在某个案件或某个程序上花费的资源过多,则相应地会造成其他案件可分配到的资源减少。
另外,拍卖次数的限定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保护,避免拍卖保留价过低而造成拍卖财产过分贱卖。这种绝对的次数限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司法公平与司法效率的平衡,但是在少数案件中则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导致既无法实现当初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也可能在程序设计上额外增加了申请人实现被救济权利的风险,尤其是变卖不成申请人或其他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的。
㈡ 在正规渠道购买网络资源再进行贩卖违法吗
小范围的传播可以算是学习交流。如果转卖用来盈利,并且被发现了属于违法的,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侵权是指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前者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着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着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着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着作权或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着作权或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着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着作权或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着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㈢ 如何避免员工转介绍公司资源牟利比如卖一个车位员工提八百,员工转介绍给外包公司员工能拿到一千加以上提
摘要 在实践中,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协议就是有效,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㈣ 资源税是两边收税买和卖都收
资源税是针对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企业征的一种税,只征收一次,不会重复征税,资源税的缴纳分两种情况:1.卖方符合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要求时,由卖方交。2.如果卖方不符合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要求,由买方收购的时候代扣代缴资源税,其实归根结底,买方只是相当于一个中转站,实际上还是卖方出的这部分税款。下面,请看国税局的文件里对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要求(实施细则是对暂行条例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请结合着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30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0-28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㈤ 村委会要把地卖给开发商,要走什么样的程序才能合法呢
一般来说是不合法的,需要政府部门的同意,和村民的同意,下面具体来看看吧!
这个村庄当然无权出售土地。开发商必须依法征收建房用地。依法征收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对于村委会非法出售土地和开发商非法使用土地,农民可以团结起来,要求国土资源局履行依法查处非法使用土地的职责。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土地征用程序:
(1)制定征地计划。征地计划由被征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审批。征地方案编制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的一些权限,希望对你有帮助!
㈥ 那些卖资源的是怎么卖的,我也想卖
这首先你要有好的资源吧?要是随便一搜就能搜到的资源就不要指望了。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建立一个大群在里面每天轮着发信息,这种方式难点主要在开始时的建群和后期群的维护(每天都有人来找你问这问那也是很烦的一件事情),当然也能在网上找到一些机器人插件可以简化步骤,不过这个方法成本太高,学生党不推荐。
还有一种是直接创建资源付费链接,比如砖块网盘或加密大师什么的,具体方法网上自己搜,这个的难点主要是放链接的地方不好找,大部分论坛对链接都不太友好,但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人力成本相比少好多,找到了合适的地方就可以躺着了,小论坛的话可以多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