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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抽调去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 2022-07-14 20:14:35

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0〕36号)

厅机关各处室:

省政府批准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93号),对我厅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批准内设机构17个(含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直属机构1个(执法监察总队),行政编制共14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根据豫政办〔2009〕93号文件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全面履行职能、明确职责分工、上下职能对口、确保运转顺畅的原则,对厅机关各处室的具体职责作了进一步审定,在此基础上制订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各处室主要职责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如果在本规定以外出现新的工作职责,参照国土资源部司局职责分工情况,按照上下对口原则,由对口处室承担相应工作。

各处室人员编制,由厅统一掌握,根据我厅年度编制变化和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配。

附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各处室主要职责规定(略)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电话

0371-68108550

❸ 中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厅机关、厅属单位、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任免调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国土资党文〔2010〕81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局党委,厅属各单位党支部(总支),厅机关各处室党支部:

《厅机关、厅属单位、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任免调配的暂行规定》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

2010年8月5日

❹ 请问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单位之间可以调动吗能不能借调到省厅里难不难

借调也是这个单位的人,只是暂时帮忙的,除非你干的特别好,能力特别强,有可能会留下。到了一定高度单位间就容易调动。

❺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三)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镇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防止因城市扩张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镇建设中重复拆迁。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按照“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

(四)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新拆旧项目区,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依程序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原则,有序推进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引导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规范

(五)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六)严禁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对不按规划使用土地、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非法出卖宅基地、擅自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性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七)严格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八)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转用手续。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九)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者只拥有使用权。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村民户之间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档案,充分发挥土地登记资料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中的作用,建设“以证管理、凭证用地”新机制。

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可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用于非公益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既可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经依法批准或者依法取得;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的约定,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十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和期限。对于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十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和服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土地所有者应持土地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草签)、流转申请书以及确认交易价格的证据等有关材料,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并缴纳有关费用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应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后,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原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新的流转合同签订后,应于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的土地收益归土地所有者,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具体收益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时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市场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有形市场,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实现使用权的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质用途以及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逐步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通过市场公开确定用地者和地价、租金。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十五)严格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参照《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制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规模,参照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超用地标准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六)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先行安排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提倡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多层住宅。鼓励对现有村庄进行填实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

乡镇企业发展要以园区经济为模式,以产业集聚为方向,以集约用地为基本要求,促进企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的形成。鼓励乡(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建、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供给企业使用。建设标准应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

(十七)加大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力度。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查清空闲地、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底数,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闲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盘活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盘活的力度。对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八)积极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继续加大“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整治力度,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在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

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优先考虑复垦为耕地,纳入农户用地承包经营范围,新增耕地面积可以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六、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十九)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和珍惜土地的意见,提高依法管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做到既始终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又善于总结经验、用于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十)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用地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不得以罚代法。触犯刑法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❻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的联系方式

播116114或者12580,都可以查到的!

❼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好“两个提高”完善“一套机制”努力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资源支撑的意见

(豫国土资发〔2010〕9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十二五”时期,我省正步入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力构建中原经济区的关键阶段。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和物质基础,国土资源利益面临着各方力量的博弈,国土资源管理承载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对传统的管理方式带来了严峻挑战,对每个干部的能力素质是一个现实考验。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任务,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有关“推进国土空间高效利用”的指示精神,厅党组研究决定: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为重点,完善一套严格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以下简称“两个提高”、“一套机制”),着力打造过硬队伍,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撑。

一、下力抓好“两个提高、一套机制”建设势在必行

围绕“两个提高”、“一套机制”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的素质建设,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和实效性,既是新形势下国土资源凸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更是“十二五”重要战略机遇期赋予的使命责任。

(一)更好地履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职能之要

国土资源部门既是国土资源配置的管理者,又是国土资源保护的执法者,担当着多重压力和责任。如果对纵横关系和“双保”关系处理不当,就会陷入无所适从、无能为力的状态,影响和制约发展大局。着力抓好“两个提高、一套机制”的建设,基本要义就在于准确把握角色定位,树立科学的国土资源利用观,把国家利益要求与地方发展实际有机统一起来,把保红线、保发展、保民生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管理与创新管理有机统一起来,以解放思想和创新举措拓展工作空间,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各项职能履行到位、“双保”目标顺利实现。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决策部署之需

针对新形势新任务,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建设一流队伍、培育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的要求,我们着手抓好“两个提高”、完善“一套机制”,就是实现“三个一流”目标的重要抓手,也是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创先争优的实际举措。省委、省政府强调的“四个重在”、“三具两基一抓手”、“两转两提”等重要思想和方法,核心要求是强化务实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抓落实的本领,把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具体化、实效化,为河南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服务。科学统筹国土资源,及时保证重大项目落地,让有限资源得到高效利用,为城乡发展提供切实的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保障,正是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的最好行动,也是领导最期望、群众受大益的事。

(三)深入破解持续增长的资源压力之迫

我省与其他省份不同,人多地少,资源利用空间相对有限。每年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缺口大,调整余地小。按城镇化率年均增长1.5~1.7个百分点计算,从现在到2020年将会有近2000万人转移至城镇,建设用地压力非常大。重要矿产储备不足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少地方的资源开始走向枯竭。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国土资源形成的刚性需求,我们必须破解当前的“两难”局面,缓解资源紧张的压力。抓好“两个提高”、完善“一套机制”,目的就是向科学管理要增量增值效益,向综合整治要保障力,努力追求资源管理科学化和保障效益最大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从单纯依赖资源消耗拉动,走向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拉动,真正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

(四)着力打造高素质国土资源管理队伍之重

管好国土资源重在抓好人力资源,把素质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确保高风险行业有高素质人才把守。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积极适应时代要求,主动谋求作为,坚持保护与保障并重、监管与服务相济,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整体队伍是好的。但必须看到,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体制、机制、法制都不够完备,涉土涉矿腐败案件呈易发多发趋势,国土资源管理形势极为严峻。现实考验着我们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而当前机关中存在的“素质不适应、管理不规范、落实不到位、作风不严谨”的问题,很值得重视和解决。这也是我们突出抓“两个提高”、完善“一套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从素质和制度层面有效遏制国土资源系统腐败现象的根本之策。

二、重点把握“两个提高”的本质内涵和要求

坚持“两个提高”双轮驱动,其本质内涵都是素质层面上的要求,根本目的在于打造一支全面素质过硬、让党和人民放心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具体分解,重在增强“五种能力”。

(一)增强精业能力

每个同志要爱岗敬业,以勤求精,用心想事做事,专注本职业务,干一行精一行,始终保持昂扬进取的精神状态和工作姿态。分管具体业务人员独当一面,对涉土涉矿的法规政策熟练掌握、运用自如,对本行业的常用数据、当前态势和现实问题了如指掌,随时能动态掌控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矿业权投放数量、分布、类型、产能等情况,善于整合和利用政策优势破解“两难”困惑,厅里拥有一批“土地通”、“矿产通”、“业务通”,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处室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提出方案建议应达到“一口清”、“问不倒”,做到把握上级精神准、领会领导意图快、解决问题有办法,能把每一件事做得踏实放心。主抓和协抓的厅领导统筹把关协调到位,指导有力,勇于负责。全厅每年至少有一两项重点工作或落地项目在市、县产生规模效益,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成果中排名靠前,在全国具有较强的示范影响。

(二)增强执行能力

按照管理与执法合一的角色定位,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合法审批、合理开发,使经手承办的每个项目经得起检查和检验。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关工作纪律,做到工作不盲目、作风不疲沓、办事不拖延、执行指示不打折扣,确保上级意图和预定目标的实现。具有科学安排和有效管理项目和资金的能力,凡申报评审重要项目,下拨大额度经费,都得有资质认定、抽样调查、媒体公示和预期效果评估,并能盯紧落实、跟踪问效,实行滚动式管理。对违法用地、未征先占、占而不用、批少用多、挪作他用和违规采矿、储量作假等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尽可能减少行政执法成本。应对地质灾害、群众上访、网络失泄密等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紧急应变机制,做到首报及时、续报跟上、处置快速、延误追责。

(三)增强协调能力

厅办公室应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角色功能,周密细致地运转工作流程,协调好上下左右的关系,整合好多方面的力量,真正成为联系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桥梁。各处室对上要加强与部司局对口的沟通协调,随时把握政策动态,争取更多的支持帮助和发展机遇;对下要善于调动市、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基层情况掌控准,业务指导不间断,共同解决工作重难点和苗头倾向性问题有力、有方、有效。对内保持各处室之间的理解配合,相互搭台补台,做到工作接口明晰,关系友好和谐,责任义务到位,工作运转“一盘棋”;对外保持与其他厅委局办和平行单位的经常交流,达到工作信任、信息互通、资源成果共享,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增强创新能力

充满求新求变的激情和勇气,能敏锐地抓住政策信号先试先探,只要是现行政策许可和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大胆地摸索前行,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切实把现有政策用足用活。善于学习借鉴国内外资源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办法,广泛吸纳成功实践,变人所创为我所用,把多家首创集成为自家独创,不断创造出更有特色、更有生命力的亮点工作。以新理念、新机制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积极在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上不断探索,力争形成规则统一、程序科学、公开透明的运作模式;在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创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方式上有新突破,有效解决城市扩容、工业用地的土地需要,争取我省有更多的市、县进入节约集约模范市、县行列;在地质找矿机制建设上有新突破,紧紧抓住推进找矿新机制会议在河南召开的契机,把我省地质勘查、保护和开发工作再推进一大步;在信息网络建设上有新突破,加快推进电子政务中心的建设,实现工作流程、业务审批的公开、透明、规范和高效;在新农村建设上有新突破,坚持城乡统筹中城镇化过程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做到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确保我省后备资源充足。

(五)增强廉政能力

以廉洁为立身之基、履职之本,时刻把预防腐败视为个人的政治生命,自觉接受廉政教育和监督,增强党性,端正党风,严守党纪,不断提高对廉洁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和自律能力。经常联系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对照“五类不廉洁行为”和“十类违纪违法案件”搞好自查自纠,常敲防腐警钟,常排风险点,常保清心正气,从严管住把握好自己。在复杂情况和问题面前,头脑清醒、信念坚定、旗帜鲜明,牢牢把握政治原则的底线;履行申报、评估、核查、审批手续时,处公心、去私心,讲原则、淡人情,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作纪律办理,牢牢把握法规政策的底线;慎重择友交友,顶得住金钱、美色、利益的诱惑,牢牢把握思想道德的底线;有经费开支权、人事安排权、项目审批权、服务保障权的单位,随时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行”,牢牢把握国土人形象的底线。

三、加快完善一套严格有效的工作运转机制

打造高素质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不仅要有明确具体的标准要求,还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作保证。

(一)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制

积极探索适应国土资源人才发展规律的教育培训模式、内容和方法。机关党委要以理性、公正、依法、廉洁为主要内容,加强全体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做到每季一课、形成系列、贯穿全年。每个干部要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以及河南省实施两法的管理办法,包括不断出台的新政策新规定,作为必读、必记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严格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执法资格。针对国土资源工作重点需求,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授课辅导,组织开展重难点问题研究成果交流和展览,不断提升思维层次和工作水平。大力倡导和鼓励在工作实践中自学成才,在本职岗位上成为业务通,厅里将树立和表彰一批人才典型。实施“走出去”人才培养战略,分批次、分专业组织管理骨干和科技骨干到国外或省外及相关的高校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国土资源重点领域专门人才业务知识更新培训,加快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科技领军人物和复合型管理人才。

(二)实行分级管理对口负责制

按照职随责走、责伴职行的原则,推进管理规范化、工作责任化。坚持厅长统全局、抓全盘,负责国土资源厅的全面建设和工作。副厅长对厅长负责,对自身归口分管的业务工作负主责。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直管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负主责,并向分管厅领导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对上一级主管领导负责,并对分管的工作负全责。从严加强对各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进一步强化组织观念和服从意识,坚持上级管好下级,下级服从上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决不容许工作推诿扯皮和相互掣肘;进一步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各业务口情况的处理,必须逐级请示报告,不得越级上报或越权擅作主张,并要做到事前有报告、事后有回音;进一步严格外出请假制度,无论是处以上领导还是其他干部,有事离开郑州都要按管理权限逐级报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时间,离岗期间的工作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进一步严格工作问责制度,因履行职责不认真、责任心不强造成管理失控、办事出错和工作失误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实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制

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性很强,尤其是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的主体多元,客观上增大了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坚持和落实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制度尤为重要和必要。今后凡人事安排、大项开支、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重要活动安排、专项教育和治理等重大问题,都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豫国土资发〔2009〕55号)执行,及时召开厅党组会、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每次研究重大问题,书记(厅长)要从严把关,凡事先没有调查研究、呈报件手续不齐全、厅班子成员不超过半数,一律不能上会。会前要发出安民告示,提供议题内容和有关的说明材料,给出席会议的同志充分思考和酝酿的过程,尽可能避免仓促上阵和临时动议的现象。每个班子成员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积极参与,畅所欲言,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态度。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积极主动地抓落实、抓督导、抓问效,自觉而坚定地服从和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

(四)实行重要岗位定期轮换交流制

重要岗位主要是指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金分配、干部管理、土地矿产评估等岗位。厅党组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处级干部通盘考虑、同步考察、统一使用,在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逐步走开厅机关、厅属单位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处级干部交流的路子。凡进行干部职务调整、岗位补缺时,首先考虑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调整问题。参照国土资源部的意见,结合我们的实际,往后在同一重要职位上任满三年的领导干部可以交流;任满五年的应当交流;任满八年的必须交流。坚持重要岗位轮换交流,是对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事业负责,也是对每个干部负责,应当成为常态化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拒绝交流和调整。

(五)实行“制度加科技”的工作透明制

强力推进“制度加科技”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一张图、一张网、一个平台”,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土地整理、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地质灾害,矿产储量、勘查、开发、转让、审批、延缓、质询等资料统一入网系统,确保各项工作数据相互覆盖、相互印证,便于查证、便于监督,形成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一张图”。加快推进办公政务管理系统建设,规范办公程序,实现规则在网上公布、业务在网上流转、监督在网上实施,设立智能化预警功能,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对业务处理信息和操作步骤实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办公“一张网”。建立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将土地“批、供、用、补、查”,土地市场和地价监测,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业权市场等应用系统整合并纳入综合监管平台,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

(六)实行工作落实奖罚制

坚持把目标管理贯穿全年,年初定任务、定指标、定时限,年中查项目、查进度、查效果,年终抓述职、抓验收、抓评比,跟踪抓落实,末端看效果,并将年度完成任务的情况与创优评先、干部政绩考评、表彰奖励直接挂钩,改变干多干少、干好干差都一样的状态。近期内,厅机关和厅属单位要以治松、治散、治疲沓为重点,从按时上下班、按指定区域停车、开会关闭手机、办文接待细致等具体事抓起,整顿工作秩序、办公秩序和会议秩序,促使各项工作和建设步入正轨、落实到位。下一步以厅电子政务中心为依托,实行办文审批统收统发,限时办结,推动一站式服务向机关各业务口延伸、向市县局拓展,形成无缝连接的落实链。要把抓落实与行政效能监察结合起来,加大督查督办的力度,做到每天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事项落实情况有回音,每周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有汇报,每月对工作落实中的主要问题通报批评,积极营造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优良风气。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❽ 河南嵩县勘查模式

所谓“嵩县模式”,就是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将矿业权、资本、技术、管理等地质找矿要素整合起来,快速实现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

一、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分四步走

1.第一步,把相邻而分散的探矿权加以整合

河南地矿局所属地勘单位在这个矿集区有8个分散的探矿权,分布在两个勘查区,面积分别为22.76平方千米和44.14平方千米。由于零散、单个勘查风险大、成本高,很难寻找出资人。于是该局决定:按照矿床的相同类型或同一成矿系列,通过经济手段,即承认原探矿权所有人的财产权,实行评估入股,把它们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勘查主体,对外寻找投资者。这个勘查主体就是新成立的——河南豫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2.第二步,整合后的探矿权与勘查资本结合

以河南豫矿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的整合后的探矿权,吸引了中国五矿集团的兴趣,他们愿意出资接续勘查。双方联合组成了河南五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操作。双方商定:

(1)整合勘查项目分两个阶段进行,总体设计2年内全面完成普查、详查工作,预计提交矿产地2~3处,提交金资源量30吨。总预算为1.8亿元,首期投入资金4000万元。

(2)整合勘查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河南五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地矿局新组建的项目指挥部承担。

(3)整合勘查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矿业权权益,河南豫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占有40%股份,中国五矿集团占有60%股份。届时该矿业权的价款,需经过评估,按市场价转入五矿集团开发;如果豫矿公司同意进入开发,须按40%股份投入开发资金。

3.第三步,勘查资本与勘查技术劳务结合

由河南五鑫矿业开发公司(勘查资本的代表)组建项目部,确定勘查方案。项目部由五矿勘查技术专家现场指导;由省地矿局抽调金矿勘查方面的拔尖人才组织攻关,并担任顾问;由具有本区工作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出任首席地质专家;此外,还聘请多位老专家当技术顾问,并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实现了地质科学技术的最佳组合。

勘查方案确定后,按照协议由河南地矿局组建项目指挥部组织实施。该指挥部由河南地矿局所属单位抽调地质测量、物化探、矿产地质、探矿工程、岩矿测试、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组成。他们集中百余台(套)的各类设备、仪器,动员施工和后勤保障人员350多人,开动30台钻机,实行统一生产管理、统一调度施工力量、统一质量技术标准,实现了勘查技术劳务的规模生产。

4.第四步,矿产勘查转入矿产开发

整合勘查的成果按预想完成之后,可以由五鑫矿业开发公司自己开采,也可以整体转让给五矿集团所属其他公司开采。矿产勘查至此,转入开采阶段。这也是地质找矿的最终目的。只有转入开采,并从矿产品销售收入中取得收入,矿产勘查的投资才能实现资金循环,形成矿产勘查投入的长效机制。

当前,嵩县整合勘查方案正在进入第三步的第一阶段。在整合勘查方案筹备过程和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首先是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不仅允许政府在该区已出资的探矿权参与整合,而且允许政府在本区拟出资,但尚未设置的矿业权,也归并到本项目中;其次是勘查区所在地的洛阳市和嵩县政府,在勘查施工条件方面给予了全面支持。没有他们的支持,整合勘查将寸步难行。所以可以说“嵩县整合勘查”,是三方面共赢:

一是地勘单位不仅可以从探矿权入股中取得股权,还从矿产勘查技术劳务承包中得到营业收入,并从地质找矿成果中得到奖励,甚至分成。

二是矿业公司得到了最急需的要素。因为在矿业的三要素中,资本和劳动并不短缺,真正短缺的就是可供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

三是政府取得了矿产开发中全部的经济社会效益,包括资源效益,即新增资源量占原有资源量的比例;财富增长效益,即矿产资源净价值由潜在收益变成现实收益;就业效应和财政税收效应等。

(二)做法总结

“嵩县模式”的基本内涵是“股份找矿,整合勘查”。其主要做法可归纳为:整装部署、联合勘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快速突破。

(1)整装部署:遵循地质找矿工作规律,按照整装勘查的指导思想,将项目部署在重要成矿区带上,以矿集区为单元,统一勘查规划、统一项目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提交成果,并根据矿业权的分布情况,从局部到整体分步实施。嵩县金钼多金属整合勘查项目处在全国16个重要成矿区带之一的豫西南金钼铅锌银多金属成矿区,属于小秦岭-熊耳山-外方山金银钼成矿带的嵩县矿集区,找矿潜力巨大。《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将此矿集区圈定为重点找矿区,《部省合作开展豫西地区地质找矿工作部署方案建议》也将此列为重点整装勘查区块。

(2)联合勘查:由原探矿权人、勘查投资人和承担项目任务的地勘单位等多个主体组成“找矿联盟”,并以资本为纽带,形成“利益共同体”联合实施风险勘查,实现找矿突破。嵩县整合勘查项目的原探矿权人为地勘局所属地勘事业单位,对参与合作的探矿权事前以协议授权形式委托局级国有地勘企业豫矿公司统一组织管理。勘查资金由中国五矿集团与豫矿公司合资的河南五鑫公司投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作业单位,优先原探矿权人和局属单位。项目实施中,五鑫矿业公司、原矿权人区调队、地质二队以模拟股东会、董事会的方式,联合成立了“整合勘查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管委会”以表决形式确定项目设计、成果验收与处置等重大事项,聘请地质专家担任监理,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并以资源储量、工程进度责任目标等方式对勘查作业单位进行激励。

(3)风险分担:参与嵩县整合勘查的矿权虽原为地勘单位拥有,已登记多年,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但由于单个矿权的找矿风险大,地勘单位事业体制下又缺少找矿风险分担机制,使得地勘单位不敢投入,难以独自承担勘查风险。通过矿权整合,大大提高了找矿成功的概率,并且只要其中的一个勘查区实现突破,就保障了整合项目的投资回报。实际操作中,整合的矿权越多,“找矿联盟”做得越大,分担后的勘查风险就越小。在我国尚未建立风险勘查市场的情况下,“嵩县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风险分摊问题。

(4)利益共享:嵩县整合勘查是在矿业权高度分散、地质工作程度不一、找矿前景难以预知的地区实施的,合作各方按照协议约定,原探矿权人将尚未达到详查程度的矿业权以已有投入和矿权评估(初次评估)作价入股,出资人以资金投入占有股份,联合开展勘查找矿。总体完成详查或“项目管委会”决定终止勘查工作后对探明的资源进行价值评估(二次评估),二次评估与初次评估的增值部分为“找矿联盟”应分享的利益。这种权益可视为股权在“找矿联盟”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市场转让,还可以在发现适宜开发的矿产地之后,将“找矿联盟”正式注册为合资公司。采取这种形式,“找矿联盟”各投资主体一律平等,按股份分享利益,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

(5)快速突破:通过整合勘查的实施,使得“小矿权”变成“大矿权”、小项目变成大项目、小工作区集成为大工作区、小成果集成为大成果;促成多家国有地勘单位联合会战、多门类专业人才协作攻关;促进多种资源要素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多种投资主体同担风险,共享收益。由于有充裕的勘查资金,综合采用多项技术手段,采取大会战的组织形式,建立和完善了项目管理和监理制度,促进了勘查区工作程度的迅速提高,实现了快速勘查、快速突破。

(三)主要特点

“嵩县模式”作为找矿新机制的一种探索,遵循了“两个规律”,实现了“三个结合”,统筹了“四大要素”。

(1)遵循“两个规律”: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针对像嵩县这样地质工作程度相对较高、矿业权空白相对较少的地区,按照部省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划定的整装勘查区,从局部整合勘查到整装勘查分阶段实施。局部整合阶段:鼓励国有地勘单位率先将同一矿集区的自有矿权整合起来,由国有地勘单位联合组建的地勘企业来组织实施或与优势企业合作形成“找矿联盟”;深度整合阶段:由政府引导、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部门协调制定矿集区整合勘查规划,以市场手段进行矿业权的适当归并,使同一矿集区联片整合勘查;战略整合阶段:以政府为主导,形成按成矿区带部署、矿集区为单元真正意义上的整装勘查。这种由小到大、由浅入深、逐步推进的地质找矿工作与地质认识规律相一致,有利于尽快实现找矿突破。在不同勘查阶段,根据勘查程度及其社会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矿产勘查各阶段的投资主体。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思路,由政府出资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提供找矿靶区和地质信息资料服务;部省地质勘查基金引领拉动,降低找矿风险;多元投资的商业性勘查跟进拓展,实现探采结合。通过对矿权事前评估、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勘查阶段矿业权所有人、投资者和勘查单位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勘查成果及相关利益,调动各方的找矿积极性,实现了互利共赢。

(2)实现“三个结合”:一是通过整合勘查实现了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的紧密结合。地勘单位与有实力的优势矿业企业结成“找矿联盟”,对获取的勘查成果可以及时便捷地转入开发阶段,实现找矿成果的迅速转化,早日发挥资源效益。国有地勘单位通过占有矿山股份,培育矿产开发业,加快了地勘企业的成长。二是通过整合勘查实现了地质找矿与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紧密结合。作为“找矿联盟”的发起者,地勘单位既是整合勘查方案的制订者、地质找矿的实施者,又是利益共同体的成员(联合出资人和股东)。地质找矿不再是地勘单位的被动行为(“打工”),已转化为给自己找矿的主动行为。探者“既有权又有利”的制度设计和地勘单位既是“打工者”又是“出资人”的身份转变,给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地勘局以整合勘查入手,加快事企分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创办队级国有地勘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矿产勘查和开发为主体产业,把全局的国有地勘企业整合起来,最终打造实力雄厚的局级地勘企业集团,并通过不断扩大对外合作,优化组合各类勘查要素,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地质找矿大突破。三是通过整合勘查实现了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的紧密结合。矿业权的人为设置破坏了矿床赋存的自然形态,导致整装勘查部署难以实现。探矿权人因独立承担找矿风险,勘查积极性不高,出现“圈而不探”的现象,给探矿权管理带来障碍。“嵩县模式”比较合理地化解了探矿权设置的人为性与矿床分布的规律性之间的矛盾,探矿权人通过“找矿联盟”对多个矿业权重新组合、统一管理,引入多元投资,加快勘查进度,促进了更加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建设。

(3)统筹“四大要素”:矿业权、勘查资金、找矿技术、组织管理是地质找矿的“四大要素”。“嵩县模式”为四大要素的科学配置搭建了平台。对高度分散的矿业权,依照成矿地质条件有相似之处、区域上彼此相邻或者相近、原矿权人之间有合作勘查愿望等条件进行整合,并签订协议由“找矿联盟”对矿业权进行管理经营,加快了勘查进度、矿业权的价值转换。勘查各阶段引入有实力的矿业企业(集团)的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使用,同股同权,保障了勘查资金的可靠来源,使企业资本“嫁给”专业找矿队伍,扩大了企业的资源储备,为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也为延伸利益链条,联合实施后续的资源开发奠定了良好基础。找矿成果与找矿人的收益挂钩,激发了地勘单位“找大矿、找好矿”的信心和活力。“找矿联盟”中,有管理优势突出的大型矿业企业,有勘查经验丰富的地勘队伍,各方通过组建“项目管委会”发挥其所长,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科学部署合作项目,规范投入资金使用,强化项目质量成果,建立考评激励机制等,进一步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保证预期成果实现。

二、嵩县“整合勘查”的普遍意义

(1)把分散的长期占而不探或投入不足的探矿权激活了。资源的作用不在于占有,而在于使用,只有被使用的资源才能产生效益。如果嵩县的整合勘查模式能够把全国现有3万多个探矿权中的大部分激活了,那对增加我国矿产资源的实力将是重大贡献。

(2)为矿产普查阶段最短期的勘查资本的进入开辟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单个分散的探矿权不仅风险大,即使找矿成功也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所以社会资本不愿意进入,银行不愿意贷款。而一旦通过整合,在相同类型或同一成矿系列中形成规模,找矿风险随之降低,规模效益随之显现,矿业资本也就很愿意进入。如果全国有条件的分散的探矿权,都能通过整合形成有利于矿业资本进入的条件,将会大大推进我国固体矿产的勘查进程。

(3)通过整合勘查,形成相对比较大的勘查区域,可以为集中找矿技术精英,实现找矿难点突破创造有利条件。而找矿技能,对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具有关键性作用。同时它还可以使探矿工程形成规模,有利于这些要素的充分利用和效率的提高。特别是可以大大节约搬迁运输费用和交通通讯设施费用。因为这些费用最终都要分派到探矿工程中去,而单独的小规模探矿的施工是难以承受的。

(4)有力地推进了矿产勘查的企业化改革。从整合勘查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它一开始就把矿产勘查引入到企业中运行,比如把分散的探矿权整合起来,形成新的主体是企业(河南豫矿公司);整合后的探矿权与勘查资本结合,形成新的主体还是企业(河南五鑫矿业公司)。至于以后的运作更是全部在企业机制中进行的。所以在嵩县的整合勘查中,充分体现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所说的:“企业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

(5)充分体现了市场在矿产勘查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从分散的探矿权的整合,到整合后探矿权与勘查资本的结合,都是中国五矿在起决定性的作用。而五矿在哪儿出资找矿,找什么矿,又是由五矿在哪儿开矿,开什么矿决定的。也就是说五矿的决定都是由市场调节的。正是这种源于市场配置的倒逼机制,可以保证找出的矿、开出的矿,是市场所需要的。

(6)充分反映了地质工作一定要按地质规律、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的要求。首先,对分散探矿权的整合,就是根据相邻的同一矿区带、相同类型或同一成矿系列(系统)进行的,体现了对客观地质规律的尊重;其次,对分散的探矿权主体,充分尊重他们所有财产的权益,通过权益入股,保护了他们的经济利益,体现了按经济规律办事的要求;最后,在勘查资本的筹集、勘查技术手段的应用、勘查风险的规避等方面,都充分考虑了地质工作的特点,体现了按地质工作规律办事的要求。

三、运用嵩县“整合勘查”模式应当注意的问题

(1)把零散的探矿权整合起来,如果是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条件下进行,将会遇到更为复杂的局面。因为通过市场和评估作价的探矿权,并不一定被所有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所接受,一旦出现“钉子户”,将扰乱全局。对此必须给予必要的带有强制手段的政府调控。

(2)参与整合的探矿权,必须在整合之前就要把产权搞清楚,不能带着产权不清的探矿权参与运作。因为整个探矿权的运作过程,就是不断增值或不断减值的过程,不论出现哪种情况,对产权不清的探矿权主体,都是一大麻烦。这一点对使用地方财政资金的探矿权,尤其要事先分配清楚。

(3)整合后的探矿权与勘查资本的结合,大多数是采用带有期权性质的预期股权分成。这里的关键是分成的比例和到什么阶段转入按比例共同投入。因为转入共同投入的阶段(比如详查之后,还是勘探终结)越往前提,对探矿权原持有者越不划算。同时对转入共同投入时的探矿权作价也必须明确其形成方法,不能含糊。比如是成本价转入还是用市场价转入。如果是探采一体化,多用成本价;如果是探采分离体制,多是用市场价。

(4)要充分考虑整合勘查最终成果,在转让时仍存在市场风险。这一点在嵩县整合勘查的模式中根本没有考虑,也是被大多数地勘单位所忽视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只要找到矿就大功告成,有没有市场需求并不重要。其实这个市场的需求,具有一票否决权,对商业性矿产勘查最重要。所以在推行嵩县勘查经验时,必须高度重视最终成果的市场需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