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源管理 » 资源税为什么要改
扩展阅读
西亚地区有多少亿桶石油 2025-06-07 06:11:54
换车能少哪些费用 2025-06-07 05:45:27
砖厂都有哪些成本 2025-06-07 05:28:02

资源税为什么要改

发布时间: 2022-07-03 01:55:53

㈠ 水资源为何要实行费改税

据报道,自12月1日起,我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扩围至“1+9”省份,即在河北首个试点的基础上,再增加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和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改革可以早日实施!

㈡ 我国启动什么资源税改革

法律分析:我国启动煤炭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行的同时,从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等。

法律依据:《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五条 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㈢ 资源税改革建议

资源税是矿业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重要税种。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启动了我国的第一代资源税费制度,是我国资源有偿利用制度的开始。1994年,我国对原有的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确定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并将资源税定位为调节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级差收益。

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在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意义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造成现行资源税调控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适应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越来越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功能定位不准确,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符

我国现行资源税被定性为既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又调节资源级差的税收,在功能作用要发挥税收与收益分配两种不同的功能,其定性与功能定位均存在着问题。首先,在资源资产收益已经由矿产资源补偿费承担的情况下,仍然赋予资源税收益分配的功能,不仅与税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税收与资源资产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混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其次,定位于级差收益调节的资源税使得纳税人税负情况主要取决于资源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这样现行资源税并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有利于资源开采的可持续进行。

2.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混乱。资源税最初被定位于调节级差收入,后来又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税资源的所有矿区,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行使了国有资产收益的职能。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开始征收,但是其定位于补偿开采行为所造成矿产资源消耗,维护国有资源收益,而实际上却是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和矿业部门行政费用。由于地方政府难以从资源税征收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对于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治理资金的筹集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自行开征的各项收费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征收,不同地区管理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导致各地区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不同,难以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

3.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抑制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从理论上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我国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十分广泛,在征收客体上,应当将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其征收范畴。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从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产资源,对大部分非矿产资源都没有征收资源税,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使纳税资源的价格相对而言比不纳税资源的价格高,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高,而不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就相对较低。这种不合理的比价直接导致企业对不纳税资源及其后续产品的争抢,在需求的促动下,非应税资源必然遭到大肆掠夺和毁坏。

4.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税额偏低

现行的资源税全部采用从量计征,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计征方式,这种计税方式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也存在着重大缺陷。按照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从量定额计征一方面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不征税、资源税应税额的征收与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脱钩、征收税额多少与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矿山企业的盈利也没有关系,直接造成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采富弃贫,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导致资源税收入增长缓慢,使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不利于真正维护国家对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收益,限制了政府相应财政能力的提升。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1994年规定的最高税额为每吨60元,最低税额为每吨0.3元,并且多年来很少调整。据统计,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

(二)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矿业经济发展,特别是在资源短缺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应该及时对资源税进行调整,使之实行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资源税的调整方向应当是理顺我国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税费关系,使资源税能够在矿产资源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平衡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资源税的调节杠杆作用,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资源消耗等外部成本内在化,利用计税依据、税率等调节工具影响资源价格、成本变化,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1.改革资源税的定性和功能定位

根据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开征资源税有利于国家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具体讲,资源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程度征收的税种,开征资源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主张把资源税作用定位为:补偿矿业活动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用于国家矿业管理支出和治理矿业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使企业生产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促进企业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并改进环保措施,从而达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至于调节资源的绝对、级差收益的任务,应该由具有“权利金”性质的资源补偿费去完成。

2.理顺税费关系,规范征收行为

将资源税定位于补偿矿业活动的社会成本,将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在税费并存的条件下,应理顺税费关系,发挥其不同的调节作用。一是资源税定位于社会成本补偿,一方面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用于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态和环境问题,维护矿业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起激励惩罚机制,促进资源节约。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发挥“权利金”的作用,调节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通过征收机制设计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乱挖滥采,使矿产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够反映其稀缺性。三是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促进矿业主管部分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在理顺上述几项资源税费关系,明确其各自承担的职能,地方政府以不同名义擅自开征的各种收费应予以废止,规范征收行为。

3.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原则上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部分和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再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明显损害的资源,具体应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具体税目可以根据资源分类去制定。因此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扩大征税范围,从我国现实角度来讲。可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征收资源税,将与土地资源相关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对一些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等进行相应的费改税,一并征收资源税。

4.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和税负

西方工业化国家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证明:资源税高税率有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节省资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它们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税率的资源税。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税率(燃油税收入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另外,美国石油资源税每吨超过130美元,相当于我国石油资源税的34倍。对能源实施高税率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非常高。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而其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基于此,我们认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和资源利用的回采率挂钩,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与节约利用,促进资源利用效益与水平的提高。同时相应提高资源税负在矿产资源产品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并根据不同资源品种和不同矿区的开采周期采用不同的税率水平。一般而言,不同类型资源税率的制定应遵循一下几项原则: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高于普通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对环境危害小的资源;矿业资源开发高峰期矿区高于衰退期矿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有利促进矿山企业珍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矿产资源。

关于资源税改革时机的选择,我们认为当前正逢其时,政府政策应该更侧重于消除不必要的垄断因素,逐步的推进资源产品价格调整,以及推进资源税赋关系的调整。前些年资源税改革正逢物价走高,那时候执行无异于对物价上涨火上浇油,现在时机已经来临,应该上调资源税税赋。资源税税赋改革确实可能一定程度上传导到消费品上,比如导致最后水价、电价和一些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有上扬压力,政府应该直接补助最低社会保障层,使得其对整个社会正面效应最大化,消化负面效应,中层社会阶层以上人士则可以通过调整应对所谓物价上升的压力。当然,一定程度上的价格上扬压力可能会使得人们再次回归简约生活方式,这正是我们的政策导向。

㈣ 资源税部分税目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原因及影响有哪些

资源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为解决我国资源税存在的从量计征、征税范围窄,税率偏低,难以适应保护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等问题,自2010年7月1日起,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试点改革;同年12月1日,又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2011年1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全面推开。
但是,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面临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两点:一是资源税由从量计征转为从价计征,是否导致直接增加资源开采企业的税负水平从而抬高资源性产品价格?二是资源税改革后,增加的资源税负会不会通过资源价格向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传导,最终推高社会物价总水平?因此,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价格影响研究,是我国资源税改革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影响资源税改革的可行性,以及改革的时机、改革的策略选择等具体的政策取舍,并最终关系到改革的成败。
国内部分学者对资源税改革可能产生的宏观经济影响进行了研究。徐晓亮(2011、2012)对资源税税率设置的合理范围进行了定量分析,通过能源CGE模型分析得出,资源税税率提高会导致GDP、总产出、总消费和总出口等不同程度的下降,而总储蓄、总投资和总进口等有较大幅度提高。郭菊娥等(2011)构建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能源CGE模型,测算出煤炭资源税不同的从价计征税率的经济影响,认为煤炭资源税从价征收虽然会导致GDP减少,但能大幅削减煤炭消费量,并对CPI影响较小。林伯强等(2012)采用动态CGE模型分析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模拟结果显示,在5%、7%、12%三种税率情形下,对GDP、就业、出口的冲击均在可承受范围内。
通过文献综述我们发现,现有研究存在明显缺陷,即只是静态地考察资源税改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而没有探讨通过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平抑资源税提高带来的成本推动型价格上涨的可能性。在研究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价格影响时,将考虑伴随技术进步和体制改革引起的我国全要素生产率变化特点,从而动态地分析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价格影响。文章结构安排如下:首先,进行资源开采行业税负转嫁能力的理论分析,并引入行业成本传导能力模型,对资源开采行业的税负成本转嫁能力进行定量测算;其次,基于我国全要素生产率变化特点分析下游企业对上游资源开采业转嫁资源税税负的消化能力。

㈤ 什么资源税改革

法律分析:7月1日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 有利企业减轻负担. 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突破目前仅对矿产品和盐征税的局限,试点开征水资源税,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㈥ 资源税的改革思路是什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国务院2007年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为此,针对我国资源税费的现状和问题,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

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有偿制取代无偿制,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合理价格体系的建立,是资源税费改革思路的重要前提。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察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

具体包括: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

当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难度很大,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税费并存,发挥各自不同的调节作用。税、费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

一是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时,通过征税,也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平。

二是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石油,对一些价格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

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因此,回采率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基本依据。

四是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其主要作用是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

进一步深化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就资源税改革而言,主要是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计征办法不适用、计税依据欠合理、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进行改革或调整。具体来说,主要内容应该包括:

一是改革计征方法,将“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以产品金额为单位乘以一定的税率来计算税额。在能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

二是提高税负水平,即在现有税负水平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税率。

三是扩大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征收范围。

四是将回采率或者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的税率水平联系起来,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

其他各项资源收费的改革应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并规范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够依法调整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费率。

二是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

三是适当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

专题推荐:资源税


作为全球领先的财经证书网络教育领导品牌,高顿财经集财经教育核心资源于一身,旗下拥有高顿网校、公开课、在线直播、网站联盟、财经题库、高顿部落会计论坛、APP客户端等平台资源,为全球财经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服务及全面的解决方案。


高顿网校将始终秉承"成就年轻梦想,开创新商业文明"的企业使命,加快国际化进程,打造全球一流的财经网络学习平台!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问,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㈦ 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

法律分析:2014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㈧ 资源税改革是什么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方式,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这一改革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发挥税收的级差调节作用,更好地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调整后的资源税税目和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