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西省农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内设13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
组织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直属单位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农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审批办公、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组织对农民收入和农民负担的调查、监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市场与涉外处
提出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组织开展农业统计,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
计划财务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农业计划和农业项目的编报、指导和监督农业项目实施;组织农业资源区划,拟订农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和监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科技教育处
(省农村能源工作办公室)。
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普查与治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承办涉农社会团体组织管理工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督检查、农产品安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农业产业化指导处
拟订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省粮油作物局
拟订粮油作物生产的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耕地质量监测和管理;组织、指导中低产田改良;承担肥料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牵头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
省经济作物局
拟订经济作物生产的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拟订果园、菜地保护与补偿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经济作物种苗管理工作;提出经济作物生产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经济作物遗传资源保护。
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省渔业局(省渔政局)
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流通;组织、指导水产种苗生产管理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控体系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承担渔港监督管理,指导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捕捞证、养殖证发放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宣传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农业宣传工作。
纪委(监察室)。监察室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副厅级内设机构。江西省畜牧兽医局为省农业厅副厅级内设机构,设置综合处、畜牧饲料处、动物防疫处、医政药政处,均为正处级。
综合处。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组织畜牧业投资计划的申报和项目的监管;承担畜牧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局文秘、宣传、档案及重大事项督办等工作。
畜牧饲料处。负责种畜禽、草种、生鲜乳收购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并监督管理;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
动物防疫处。负责拟订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规划和动物疫病控制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医政药政处。负责拟订兽医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官方兽医、职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和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负责兽药和兽医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拟订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②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对其产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采用推荐性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者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省入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农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三、删除第十七条规定。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按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对原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作相应修改。五、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删除其第二款规定。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无标准产品,或者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者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并且未在产品标识或者使用说明中明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八、删除第二十九条规定。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十、将原法规条文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删除“地区行政公署”的内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③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是什么机关拜托各位了 3Q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手段,无论是制定标准还是实施标准,目的都是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服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熟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科技技术,而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本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既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也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亦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④ 江西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
(一)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农产品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项目规划,提出相关支持农业发展的项目安排意见,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四)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六)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七)拟订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八)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与出口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的有关工作。
(九)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承担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农产品安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标准。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十一)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实施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物和农业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及时报告和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十二)制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环境保护、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鄱阳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报告、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农药、兽(渔)药、疫苗、农用柴油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五)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发农产品国际市场。承担农业涉外的有关事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⑤ 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新形势发展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源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叶、食用菌、大米、旱粮、食用植物油、水产品、畜禽、鲜蛋、鲜奶、蜂蜜等鲜活农产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相关的无公害技术规范操作,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基地。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自然条件、农产品资源、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特点,制定本区域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七条基地的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农业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颁发,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的初审,推荐、申报省级基地。第八条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基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第二章基地认定条件第九条基地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基地的环境、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生产技术和管理符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第十条基地规模
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茶叶:种植面积不少于0.1万亩。
大米:种植面积不少于0.5万亩。
旱粮: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食用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产:湖泊、水库等大水面面积不少于1000亩、连片集中的池塘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畜禽:规模养殖,其中:生猪年出栏不少于5万头、肉牛年出栏不少于0.5万头、肉羊年出栏不少于1万头、肉禽年出笼不少于20万羽、蛋禽年饲养量不少于5万羽、奶牛年饲养量不少于0.1万头、蜂蜜年饲养量不少于2千群。
其它基地参照上述原则。第十一条基地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第三章基地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基地的环境质量和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用水水质标准。第十三条基地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植物防病或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第十五条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系统,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第十六条基地的种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种苗质量标准。水果、茶叶、畜禽、特种水产等农产品的种苗投放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种苗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齐全。第十七条禁止使用不安全、霉变或可能造成污染的饲料。第十八条基地投放的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发酵处理,不得使用或尽量少用无机肥。第十九条畜禽、水产病虫防治、防疫用药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不安全农(兽)药。第二十条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植物防病、动物防疫预测预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或蔓延。第四章申报与认定第二十一条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二条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基地所在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需认定的基地材料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基地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
(四)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厅有关业务处(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产地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现场审查,写出审查报告。
(五)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申请基地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写出检测报告。
(六)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专家组依据《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请书》、基地审查报告、基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⑥ 地理标志 到底主管部门是哪家农业部管农产品,工商总局也在管,然后质量总局也可以,到底谁家的审批为准
三部门主管,工商总局的数量多且含境外G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