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计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什么情况下需要组成计税价格
公司没有会计,财务管理比较乱,无法正确计算申报收入的时候,由税务局核定应税收入,但市场上又没有同类产品,或者无法确认同类产品售价的时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认其收入额。
㈡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什么情况下按最高售价、平均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计税销售额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三种情况,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其他视同销售的情况按平均售价计算增值税。
消费税从高计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生产资产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2)哪些情况涉及到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扩展阅读:
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㈢ 计算消费税时有哪些组成计税价格各适用什么情况
您提问的太有水平了,一般人回答不了啊,请参照国家税法-消费税暂行条例
㈣ 从价计税时,在哪几种情况下,消费税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增其组成计税价格如何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 比例税率)
㈤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理解!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指按照计税价格应当包含的因素计算合成的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
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不存在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
2、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CIF)+关税+消费税
(5)哪些情况涉及到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扩展阅读
消费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
(一)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二)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
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三)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车辆。
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
㈥ 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是销售收入而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资无法确定销售价格的,需要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同时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组成计税价格也应含有消费税,因此在材料成本加上加工费用的基础上还需要加上消费税,在不知道消费税的情况下,应先除以(1-消费税税率),计算出含消费税的价格。这就是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含义。
我们可以根据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推导过程来理解: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㈦ 在纳税处理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用到"组成计税价格",又是如何进行核算的
产品赠送或发给职工福利等情况;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销项税=计税价格×税率 (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税率不同)
㈧ 计算消费税时,具体什么情况应该用组成计税价格什么时候用材料成本加加工费直接乘以消费税税率
任何情况下都不会用材料成本加加工费直接乘以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三个征税环节:
1.进口环节:消费税一律组价计税。
2.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产品售价,无售价时按组价,组价=(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自产自用环节:
有两种形式:
如果题目直接给出了销售价格,这个售价中已经包括消费税在内了,直接以售价*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可。
只有题目没有给出售价,而是给出了成本的情况下,才需要在成本+利润的基础上,进一步/(1-消费税税率),从而把消费税计入组价中。
㈨ 计算消费税时有几种组成计税价格各适合什么情况
分两步讲解吧,先说说你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其实只有两组:(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以上公式适合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包括:‘雪茄、烟丝、鞭炮、焰火、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筷子、实木地板、化妆品、酒精、属于‘其他酒类’的酒’(成本+利润+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以上公式适合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包括:‘卷烟、白酒’从量计征的话,只要知道数量就可以了,不用什么‘组成计税价格’。第二步,写一下正常的销售公式吧1.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公式:销售价格*适用税率2.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公式:数量*适用税额3.复合计征的消费税公式:销售价格*适用税率+数量*适用税额
㈩ 消费税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组成计税价格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税款。这里的“销售额”包括“销售收入”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的是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不能按照移送给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而不是按同类消费品的最低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办法,是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情况下才采用的(下同),组价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销售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而不是从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利润率计算出来的利润额。此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是:甲、乙类卷烟,粮食白酒10%;小轿车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6%;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客车、汽车轮胎、鞭炮、焰火5%。
凡是自产自用需组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均按上述规定的利润率组价计征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价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即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一切利益。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价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6、用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如纳税人用已税的烟丝生产卷烟,已税的酒精生产酒,已税的护肤护发品生产护肤护发品等,其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消费品消费税后的余额纳税。
7、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的第一天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事先确定的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8、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采取联营返利、工商合营等手段故意压低计税价格,隐瞒销售额,将利润由税负较高的工业领域转移到商业领域来逃避税收。
9、关于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计征消费税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年),不计入销售额、周转用的包装物不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应征收消费税,实际上,从目前生产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来看,包装物基本上都是“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基本不是单独收取押金的,应当计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