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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价格术语怎么改

发布时间: 2022-06-28 12:06:02

Ⅰ 信用证修改步骤

出口人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必须再次经过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发运货物。

修改信用证一般由出口人向进口人提出要求。但在个别情况下,出于某种原因,进口商也有主动要求修改信用证的。

如果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进口商提出修改信用证,则必须征得出口人的同意;

如果出口人拒绝接受,应及时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此时,开证银行仍需按原证承担付款责任。

(1)信用证的价格术语怎么改扩展阅读:

信用证修改要注意的事项:

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但是只要你的单据有不符点出现,那就会有很大的风险。

就不符点问题,银行要征求开证申请人意见,开证申请人在此则可以以接受你的不符点为条件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如果你不答应,他就以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

所以,千万不要出现不符点,制作议付单据时还是那句话:一定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 否则出现不符点你要做好客户拒收或者难为你的心理准备!

当然,很多信用证中规定每个不符点收取不符点罚金50美元或其他金额的条款。但是,并不是有了这个不符点罚款条款就意味着客户不可以拒收。

所以,对进口商开证过来后,必须逐一审核信用证各条款,看是否与事先达成的合同一致,看你们能否做到,如果有做不到的,要立即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的修改程序是,由出口商审证发现有不可接受条款或发现错误和与合同不符的条款时,向进口商提出改证要求。

如果进口商同意修改,由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办理改证手续;

如果进口商不同意修改信用证,则信用证不能修改。

出口商应该将所要修改的内容一次性提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后即发出修改通知书。修改通知书同样要由通知行鉴定并通知给出口商。

Ⅱ 背对背信用证,供应商要求修改附属信用证的价格条款(交货条款),可是银行不愿意,请问有什么办法吗

背对背信用证的子证修改只能在母证准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子证收到的单据,你只要换发票,汇票,受益人证书就可以直接议付母证。你提到的价格条款如果是单价增减还好说,如是离岸改成到岸之类是绝对不允许的,只要修改的不涉及到改动提单,第三方单证,金额不超出母证,装船期限不超过母证,特别条款不超出母证范围一般是可以商量的,只要涉及到以上的改动除非你不做背对背证,否则都是一票否决的。

Ⅲ 海运改空运,信用证需要改什么条款

①分批装运从not allowed改为allowed
②装运口岸从Main Chinese Seaport改为Main Chinese Airport and / or Main Chinese Seaport
③价格术语如果是FOB Main Chinese Seaport,改为FCA Main Chinese Airport and / or FOB Main Chinese Seaport
④价格术语如果是CIF Hamburg,改为CIP Frankfurt Airport and / or CIF Hamburg
⑤到货口岸改为“目的机场and / or目的港口”
⑥议付单据要分两部分表述,即一部分针对空运,一部分针对海运。针对空运的要注意:Air Waybill,保单要改为空运运输一切险和战争险,装运通知中船名航次要改为航班号,起运日期等。海运单据不需要变化

该信用证的时候,还请仔细检查。

仅供参考!

Ⅳ 信用证哪里是贸易术语

信用证中必须填写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是指fob、cfr、cif等价格条款。这些贸易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信用证上必须标明贸易术语,从而来规定买卖。

在实际操作信用证,那些看似对出口商有利的条款,例如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但在47A条款中规定如受益人有贴现需求,开证行可以即期贴现,且贴现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但开证行在付款时要求援引当地法律法规,扣取利息所得税。

因此在买卖双方开证前需特别确认好此类信用证类型,如不接受远期天数的信用证,也可以跟买家协商修改为假远期信用证,以此来规避可能对出口商产生的延期收汇风险以及额外费用的产生。

信用证支付的程序:

(一)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二)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三)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四)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五)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Ⅳ 有关信用证修改问题..

1、币种。合同签订10000英镑,L/C为10000美元。2、价格条款。合同CIF,L/C显示“freight
collect”即运费未付。
3、装运港。合同为CIF
LIVERPOOL,
L/C中保单却要求保到manchester。4、分转运。合同中要求允许转船,不允许分批装运,
L/C中颠倒为不允许转船,允许装运。5、效期。合同中装期7.31,交单期15天,则效期应为8.15。
L/C中显示装期7.31即效期,无交单期。6、单据。英国海关发票,合同中未规定出具,信用证要求出具。8、开证日期。合同要求装期前一个月开出,
L/C未装期前两个月开出,但这在实际中是可以的,并且更受欢迎。

Ⅵ 如何修改信用证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lt;/span如何识别、应对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是实践中一个非常难以把握的问题。实务界总是希望有一个通用的规则,以便遇到一个需要判断的时候,如同套用公式一样得出实际的正确判断,但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对于软条款的判断,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所谓的软条款是相对于硬条款而言的。信用证是银行承诺凭一定的条件付款的文件。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仅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将付款。银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出口商是否获得款项取决于他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并且按照交易的正常做法,出口商是能够控制其行为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的。对于出口商能够控制其行为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就是相对于软条款而言的硬条款。因此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因此信用证也就会因开证申请人的非善意行为成为废纸一张。所以说,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但是,尽管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号〕中,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两审法院都并不认为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而认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签字因与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不符构成单证不符。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软条款现象,也只是作为一种判断之参考。总之,对于何谓软条款,是需要根据个案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Ⅶ 你好,我想请教下,信用证开出来时运费卖方付,但现在卖方做成了到付海运费,那信用证怎么改会很麻烦

信用证金额中含运费,那么价格术语应该是CFR或者CIF。如果受益人交单时提单显示的是运费到付,那么,价格术语应该是FOB。问题是:信用证交单的发票是否按扣除运费的FOB计价,还是没有扣除运费的原价计算?这是关键点——如果受益人结算的价格没有扣除运费,那么,开证申请人就不能够接受修改信用证为运费到付。
至于修改信用证则是很简单的——受益人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填写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并支付修改费即可。

Ⅷ 确认完合同,开完信用证之后发现贸易术语应该是CFR可是合同中写的是CIF,谁能告诉我怎么办

合同其实不用修改,如果选用的是LC,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就行了。 不过这中间可能会产生很高的改单费用,尽量不带不符点走单。那样风险会很大。

Ⅸ 据销售合同内容审核下列信用证,并给出修改意见

这个问题是重复的吧?再解答一遍:
教学书上的作业题?信用证的格式老掉牙了(虽然内容日期用的时2012年),用这种格式文本的信用证内容教学,学生出了学校是毫无用途的,因为题目中的信用证文本与实际工作中的信用证文本格式相去十万八千里。
这些暂且不论,就事儿说事儿,根据题目解答如下:
根据题目中的合同内容,审核题目中的信用证,至少有以下几点与合同不符,需要修改:
1)信用证中的卖方写的是染料公司,而合同中的卖方是燃料公司——这个严重不符,需要修改;
2)随之而来的就是商品,合同中是燃料,而信用证中是染料——这也是严重不符,需要修改之处;
3)价格术语不符,合同中是FOB纽约,而信用证中是CFR纽约——需要修改;
4)装运期不符,合同规定最迟装运期为9月12日,而信用证为10月12日——需要修改;
5)付款时间不符,合同规定为见单60天远期,而信用证为90天远期——这个不符,但对买方有利——对于题目需要修改,但在实际业务中是可以将错就错的;
6)关于提单的运费表述,合同既然是FOB术语,那么,运费应表述为“运费到付”,而信用证表述为“运费已付”——需要修改。

Ⅹ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要怎么做

信用证申请书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进口贸易中,进口商必须向开证行提出申请,要求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这是履行进口合同的第一步。因此,进口商必须填写信用证申请书,以书面的形式向开证行提出申请。
一、申请开证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证前,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以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 开证时要注意证同一致。
4、 合同规定为远期付款时,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以及费用负担、表示方法等相吻合。
5、 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检验机构(合同中应事先订明),这样,交单时如发现检验结果与证内不一致,可拒付货款。
6、 信用证内容必须明确无误,明确规定各类单据的出单人(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除外),明确规定各单据应表述的内容。
7、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所以,进口人对卖方的要求,在申请开证时,应按合同有关规定转化成有关单据,具体规定在信用证中。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对此将不予理睬。
8、 一般信用证都应明确表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如无此表示,根据《UCP600》的规定,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9、 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进口方不能指定,但如果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进口商可在开证申请书上注明,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 不准分批装运、不准中途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均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否则,将被认为是允许分批、允许转运、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
对我方开出的信用证,如对方(出口人)要求其他银行保兑或由通知行保兑,我方原则上不能同意(在订立合同时,应说服国外出口人免除保兑要求,以免开证时被动)。
我国银行一般不开可转让信用证(因为对第一受益人资信难于了解,特别是对于跨地区和国家的转让更难掌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大额合同项下开证要求多家出口商交货,照顾实际需要可与银行协商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我国银行一般也不开立载有电报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的信用证。
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具体手续
1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2填写开证申请书
3缴付保证金
三、信用证申请书的填制(参考样单10-1)
1、申请开证日期
2、传递方式
3、信用证性质
4、申请人
5、受益人
6、通知行
7、信用证金额
8、分批与装运
9、装运条款
10、价格术语
11、付款方式
12、汇票要求
(1)汇票金额
(2)支付期限
(3)付款人
13、单据条款
14、合同项下的货物
15、附加条款
16、申请书下面有关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填银行名称)、账户号码、执行人、联系电话、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等内容。